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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共治:中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当代建构(3)


    3 协同共治:当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理论阐释与价值发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内容。面对一元化民族事务治理体系难以克服的原生缺陷,当前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应该在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基础上,以法治保障为前提,更多地凸显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积极价值,即建构一种协同共治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3.1 协同共治: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理论阐释
    协同共治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是指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治理子系统共同构成一个开放的治理系统。这个治理系统以共同的愿景、普适的法律、公认的制度、专业的技能和个体的德性作为控制参量,借助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协调、通力合作和优势互补,产生各个子系统原初并不具备的能量,并最终促成民族事务治理绩效优化。概而论之,协同共治的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其一,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体系主要是政治系统单一力量的“一枝独秀”,协同共治体系则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力量、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和公民力量的多元合奏,多元的治理主体构成了民族事务协同共治的基础。在协同共治体系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在党的领导下,其他主体间平等、弹性、扁平的网络组织结构取代了层级节制、主次分明的官僚制结构;协作与互助取代了命令与控制;激励和促进取代了管制与禁止;主动参与取代了被迫应对或被动接受[16]。民族事务治理不再是主治者与受治者之间纯粹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各方平等协商、理性对话与合谋协力,搁置民族身份敏感、民族文化异质和民族利益分歧,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愿景导向之下形成政治共识和行动共识。
    其二,主体功能的互补性。面对民族事务治理风险的多元化,“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17]55。民族事务风险的化解需要多元治理力量的深度介入,但多元治理力量的深度介入并不仅仅源于治理主体的数量优势,还源于治理主体的功能优势,更源于每个参与者拥有完成一项任务所需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技术和资源。民族事务治理绩效优化需要“他们在某种程度上联合进行决策、集体执行行动”[18]35。进而言之,在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中,“党的领导”的功能优势体现为民族事务治理的愿景勾勒、战略谋定、制度设计、法治推进。经济市场长于民族经济产品的提供和民族地区资源的优化配置。至于公民个体则是公共理性与公共德性合一的自觉主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终极贯彻者和自觉实践者。可以说,民族事务多元治理主体的各具优势和彼此之间相互耦合的可能,为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三,权力运行的多向性。传统民族事务治理带有十分明显的权力本位倾向,是一种政治集权式治理模式。民族事务治理的权力运行轨迹也主要表征为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行。这种权力本位和权力单向度运行的治理,使得传统民族事务治理容易出现进退失据的钟摆效应:即平常疏于民族事务风险的防微杜渐,而当民族事务问题出现之时又反应过度。与此不同的是,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更多地体现为社会本位和社会分权,强调任务导向、网络化治理和多中心治理。其权力运行轨迹更多地体现为纵向层面的双向互动和横向权力的网络联动。在纵向层面上,政治系统与环境系统不断发生输入、转化、输出、反馈的信息交换,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在横向层面上,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发生着各种网络式联动,公共部门之间的跨部门联动变得寻常,而且公私部门的伙伴式合作以及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体的开放式协同亦是常态。
    其四,利益取向的公共性。协同共治体系的本质是在党的领导下,多元民族事务治理主体通过既竞争又协作的作用,把原本无秩序、分散化的民族事务治理力量合而为一,并产生单一民族事务治理主体未曾具备的整体效应。协同共治体系的精髓在于主体多元和协同联动,协同共治通过邀约多元力量对民族事务的协商式治理,既弥补社会力量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的长久缺席,又扫除政治系统单一治理的视觉盲区。更为重要的是,协同共治体系尊重利益群体权益表达和意见言说的权利,并致力于多元利益的合理尊重和正当妥协。这也就是说,民族事务治理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各民族非零和博弈的互惠共赢和共享发展。
    3.2 协同共治:民族事务治理体系的价值发微
    协同共治作为当代民族事务治理体系转型的一种走向,相比于传统一元化治理体系而言,具有不言而喻的时代气象与独特价值。
    其一,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是党领导下的公意之治。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体系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后盾的、非协商性的、自上而下的民族事务管理。它缺乏激活多元利益相关方联动的因素,在客观上容易导致利益相关方被排斥在民族事务治理之外。而协同共治内在地要求多元利益相关方介入并协同展开民族事务治理,其价值导向是各民族公共意志的尊重和满足。从显性价值来看,协同共治对民族公意的尊重降低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运转的政治成本,产生民族制度运转顺畅和民族政策执行有效的附加收益。从潜隐价值来看,协同共治是对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持续性追加。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民主协商使得民族政策产出不断进行优化,更加符合各民族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期待。这不但潜在地推动各民族自觉认同国家政治权威、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而且还将显著地提升整个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美誉度。
    其二,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是前瞻之治。在传统民族事务治理中,政治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民族事务治理的唯一主体,难以避免地存在帕金森定律中的种种弊端。政治系统对民族地区社会变迁和舆情变化不够敏感,民族事务治理往往呈现出就事论事、事后弥补的特点。民族事务治理模式通常也表现为一种“创伤疗救型”治理和应激反应式治理。显然,这些治理取向与方式已经日益不适应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需求。而协同共治本质上反映的是民族事务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在党的领导下熔铸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功能于一体。它既立足政治体系的政治正确性,又激活市场经济的利益敏锐性,还汇聚社会组织的自组织能力和公民个体对民族气候的感知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实现民族事务集思广益之后的前瞻性治理,即在民族事务风险突破临界点之前,就敏锐地捕捉到风险源,提前采取纠偏措施,斩断风险源生成渠道和传播路径,或者通过风险消除、风险置换、风险隔离、风险分散、风险延缓等举措最大限度地降低民族事务风险的实质伤害。
    其三,民族事务的协同共治是权利之治。协同共治强调民族事务治理的多中心,强调在党的领导下,市场、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等参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效用性。协同共治对多元力量的吸纳与重视,使得现代民族事务治理迥异于传统的权力本位而折射出权利本位的色彩。当代中国所处的时代是公民对美好生活需求升级的新时代,各民族公民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政治系统供给的公共产品,而要求在民族事务共治中实现自我价值和公民权利。正如行政学大师彼得斯所说:“一个真正具有效率、效能的服务计划需要服务对象的主动参与,而不是服务对象的被动接受。”[20]64协同共治指向的民族事务的“权利之治”蕴含着公民权利在民族事务上的落地,不仅彰显着党和国家一以贯之倡导的人民立场和主权在民原则,而且对于各民族的公民德性培育、公共精神训练和公共理性长成亦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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