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生相合:传统侗族社会的两性制度安排及现代启示(4)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6:11:26 《贵州民族研究》2019年第 粟丹 参加讨论
三、传统侗族女性的公共活动与个人活动 (一)款约制度对女性参与公共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款组织活动是传统侗族社会最为正式也最为重要的公共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关系到侗族社会的存续发展,具有公共性、集体性等政治功能与社会功能。较之于传统儒家文化的男女内外有别,如《易经》中的“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传统侗族社会不仅不排斥女性参加款组织活动,而且还在款约中赋予她们作为正式成员的参与资格。因为传统侗族社会是一个以集体利益为中心,崇尚人人平等的社会,为保障男女老幼有序参与款组织活动,款约中对起款、立款及聚款三项活动进行了程序性制度设计,以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起款”的意思是赶快到集中的坪子去。“立款”是订立、修改和宣讲款约,是侗族社会最为重要的法律活动。“聚款”是关于款约的执行活动,指按款约规定来审判罪犯,一般由款首聚集全村村民在鼓楼或款坪举行。在这几项活动中,虽然很少有女性作为款首来直接领导整个款组织活动,但女性可以作为款众全程参与款组织的活动,证明了女性在公共事务中的平等参与。 (二)契约制度对女性参与契约活动的激励和约束 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给人提供激励和约束。就制度激励而言,主要通过传递信息、激发热情及调动积极性,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就制度约束而言,主要通过告知、纠正、惩罚等方式来限制人的行为,以保障人与人之间的良性合作。明清时期,随着清水江地区木材交易的兴起,日益成熟的市场制度和契约制度激励了女性广泛参与到契约活动当中,她们可以自由参与山林土地买卖、租佃、抵押、分家等各种形式契约的制定。在这些契约活动中,妇女不仅享有广泛的财产继承、财产支配和财产流动等权利,还可以作为凭中成为契约签订的见证人。如贵州省天柱县地湖乡岩古村宋显和持有的《山地买卖契约》中记载: 立卖房屋基地砖磉及下墱屋场基地字人杨森喜(押)、子杨发龙。今因家下要洋使用,无从得处,父子公孙商议,情愿将到土名中塖坡自己面分之业,房屋基地半座及下墱基地壹幅,其瓦片、盖果、梁柱、板壁、炉灶及岩磉以〔一〕并在内,上抵杨清松基地断,下抵卖主田断,左抵连忠,右抵陈氏碧兰墦及田断,四抵分明。在此地段内所有之天然物及人造物,以〔一〕并要行出卖,无人承就,请中上门问到弟婿杨梁氏丹桂名下承买。当日凭中言定卖价洋柒万零玖佰捌拾捌元正,其洋亲领入手用度,领不另书。房屋基地及墦地等,任于买主子孙永远耕管为业。其花字酒席一并在内,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此卖契字为据。 凭房族:杨书香(押) 凭中:杨眉进(押) 杨氏新姣(押) 杨金毫(押)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请代笔杨清星(押)立 明清时期的大部分契约,一般是由契约双方当事人签订契约,而由第三方来监督执行契约,即由中人作为立契的见证人以及纠纷的调解人。而这份买卖契约的中人既有男性也有女性,恰好反映了侗族妇女可以作为中人对契约进行担保的事实。女性作为契约见证人和纠纷调解人,既是男女平等的反映,也是对违约行为的有效约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