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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爱军:中华民族共同体视野中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4)


    三、“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价值逻辑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族际治理必须以“国家主义”的立场来统摄社会多元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作为当代中国族际治理的核心议题,必须以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基础,确立主导性的价值立场,统摄中华共同体的意识塑造和认同建构。
    (一) 保障民族平等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前提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者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民族平等不仅是我国民族理论的根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本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国内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异同,都是中华民族的一部分”,在政治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上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社会主义中国的民族平等,就是消除历史上一切形式的民族偏见、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真正使各族人民都能够当家作主,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我国的民族平等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权利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在国家发展成果享有上一律平等。我国的民族平等,内涵丰富,内容广泛,覆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不仅包括权利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结果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
    民族平等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价值准则。在民族平等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创设了一套旨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制度体系,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和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等,从制度安排上为相对后进的少数民族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政策支持。在这些政策的协同作用下,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小康社会建设正在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就业、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全面覆盖,少数民族人口素质显著提高,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发展差距在逐渐缩小。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使各族人民在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交往互动中达到了事实上的平等,凝聚成为不可分割的利益共同体,为实现民族交融创造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没有各民族之间的平等,要达到各民族间“同呼吸、共命运”的交往交流交融是不可能的。
    (二) 维护中华民族利益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根本原则
    在多民族国家中,民族利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别意义上的国家民族的利益,即国族的整体利益;二是国内民族意义上的各民族的利益。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的层次性构成,意味着国家必须妥善处理国族的整体利益与各民族的利益二者间的关系。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利益自然包括中华民族的利益及各民族的利益。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就会形成各民族之间的利益联系和利益互动,形成各民族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的政策,有效地保障并实现了各民族的利益,实现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在此过程中,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也得到了根本保证。
    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各民族利益整合的产物,它以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基本诉求。很显然,它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指向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终极目标。当然,各民族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民族差异和发展差距的存在而产生利益矛盾,甚至一部分民族成员可能会将其“标签化”,借此来向国家主张更多的、甚至非法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如果国家不以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来统摄全局,就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团结。因此,在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的过程中,应当始终以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底线原则,使各民族的交往交流走向有利于利益融合、族际交融的轨道,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和铸造。
    (三) 促进各民族发展繁荣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总体目标
    我国民族问题主要的是民族发展问题。发展的问题需要用发展的方式来解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阶段,国家发展战略转向了全面均衡、公正协调的发展新路,突出了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共享性和可持续性。在国家发展战略框架下,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要在发展的过程中重点关注后进民族的发展问题,加强各民族在经济、文化、社会诸领域的交往与交流,通过自主发展、团结互助、重点帮扶等方式,有效地推动少数民族实现快速发展。当然,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应当是在尊重各民族正当权益、发展主体性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各民族共同努力、共同奋斗的过程中增进的。任何试图通过外部干预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努力都是低效的。也就是说,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应当以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为目标,承认各民族发展差距,尊重少数民族特殊性,在国家战略和政策的调控下,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使他们在与主体民族的交往交流中学习经验、取长补短、发挥优势、错位发展,最终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民族发展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动力来源。事实证明,民族发展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呈正相关的关系。一个民族的发展程度越高,对外的物质与精神文化交流就越丰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就越紧密。反过来,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越紧密,民族发展就越有动力和活力。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伴随市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而形成的统一市场体系,将社会各群体卷入到了社会大生产的分工体系,促进了各群体之间的经济交往交流与交融,形成了相互依存、利益相连的社会共同体。在此过程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加入到流动人口的行列,进城经商、务工、学习。这样,少数民族与汉族、不同少数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日渐增多,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不同民族在交往互动中相互了解、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民族交融的因素在增长,各民族在地域上交错混居的格局日益普遍。
    民族发展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提供了空间和条件。但是,民族发展并不必然导致民族交融的增进,甚至还有可能引发新的民族问题。北京大学强世功教授在谈及新疆问题时指出:“经济发展问题固然重要,但绝不能陷入庸俗的‘发展主义’。经济发展不一定能解决族群团结,有时候反而会导致社会分化,制造族群紧张。”强世功教授的看法绝非主观臆断。国际范围内,欧美一些国家推行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族裔的发展,但在此过程中,诱发产生了民族主义意识的膨胀,威胁到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中国在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估计可能潜藏的威胁,有效引导民族发展走向有利于民族团结、民族交融的轨道。一方面,在国家统一的战略部署下,将各民族的发展整合进国家发展之中。国家发展与民族发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各民族的发展依赖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没有国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民族发展就会失去依托。在此基础上,理性看待各民族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将民族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解决导入区域发展战略的框架内,通过加快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发展,逐渐缩小边疆与内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与主体民族聚居地区的发展差距。另一方面,民族发展的战略思维应做出必要调整。长期以来,我国民族发展政策采取的是以少数民族群体为本位的民族发展观。这种民族发展观,有效地消除了历史上由于民族压迫造成的民族发展的等级化差距,促进了少数民族发展,缩小了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发展差距。现阶段,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社会结构分化,在民族地区也日渐明显,突出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内部的阶层分化和利益分化,少数民族族内的发展差距日渐显著。在此情形下,国家应适当调整民族发展观,在继续坚持群体性的民族发展观的同时,逐渐导入个体性的民族发展观,在宪政和法治的框架下,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多样化选择来发展自我,消除少数民族族内的发展差距。这种以少数民族公民为本位的民族发展观,有利于塑造少数民族公民独立的法律人格、公民意识和自强精神,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交往的主动性,促进各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与相互交融。
    (四) 增强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是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最终归宿
    对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发展与经济繁荣,显著提高了民族成员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参与能力,增强了各民族互通有无、共生互补的交往动机与现实需要。然而,各民族交往交流是否必然导向族际交融的轨道,却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族际交融依赖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及交往互动的常态化,但如果由于历史原因存在民族之间心理上、情感上的隔阂,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很可能不仅不能促进族际交融,反而可能成长为族际交融的逆反力量。因为,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生活境况的改善,少数民族压抑已久的民族情感可能释放出来,可能唤起狭隘的民族主义意识,个别民族“精英”可能借助民族自决的话语来主张民族利益,甚至在境外敌对势力的煽动和操纵下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因此,依靠民族发展来化解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并不是万能的。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是文化和政治的结合。在文化层面上,中华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交往交流和相互交融,凝结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超越了各民族在血缘、历史、语言、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形成了具有统一民族性格和文化特质的民族实体。在政治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与建设,就是要将文化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建构成政治意义上的中华民族,即在国家机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建构中,确认中华民族是与国家主权紧密联系的概念,国家建构同时也是国族建构,就是要实现中华各民族政治上的一体化。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文化上的多元共生与政治上的联合一体的结合体。
    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精神纽带,是促进族际交融的基础条件。只有各民族达成价值共识,形成对国家、国族的普遍认同,各民族的发展才不会成为影响中华民族有机团结、社会秩序稳定的破坏力量。因为,国家认同是国民(包括各民族成员) 对国家共同体的正当性的承认和接受。一旦民族成员在情感上自愿接受了国家共同体,就意味着他们在内心深处承认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愿意接受国家为维护整体利益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同时,民族成员也会自觉将维护国家利益置于民族利益之上,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一切行动的最终标准。这样,基于民族差异与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分化张力就会被化解。在国家认同的前提下,任何旨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包括促进少数民族跨越式发展的行动,都会在增进族际交往交流的过程中促进族际交融,有助于各民族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认同。
    强调现代国家的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并不是说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是现代国家唯一的认同形式。事实上,在多民族国家中,认同是多元化并存的,存在着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等多种形式。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他们既有基于民族特性的原初民族认同,也有基于国家建构的中华民族认同。各民族保有的民族认同,形成了“自我与他者”的民族意识和身份界限,促进了民族共同体的发展,有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民族权益的维护。需要指出的是,民族认同是与民族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它是一种排他性的认同。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原初民族认同不宜人为强化,否则将会对民族团结、族际交融、国家统一带来冲击。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必须以国家认同和国族认同来整合多元化的民族认同,消除原初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可能存在的张力和冲突。也就是说,在多民族国家中,必须确立国家认同在认同秩序中的最高地位,发挥国家认同作为最高形式的认同对其他认同形式的整合作用,确保各民族发展与族际交往交流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族际交融。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