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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主义的本质与动力:基于社会运动理论的分析(3)


    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运动”的民族主义
    将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社会运动来对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分析视角,也是一种被上述一系列经典学者和当代思想家所运用的分析视角。原生主义、工具主义和现代主义等民族主义理论范式及其相互之间的辩论为民族主义动员及其产生和发展的条件提供了重要的见解。但是,关于民族主义运动的类型及其在历史中的作用还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民族主义往往没有明确地被概念化为一种社会运动。
    民族主义是否可以界定为一种社会运动,这需要从社会运动的概念谈起。在社会运动理论家看来,社会运动与其说是一个事件,不如说是一个过程; 它是通过行动展示而存在的。因此,西德尼·塔罗( Sidney Tarrow) 将社会运动界定为“人们在与精英、对手和当局的持续互动中,基于共同目标和社会团结而发起的集体挑战”。其中“集体挑战”、“共同目标”、“团结”和“持续集体行动”这四个要素成为社会运动的决定性特征。当一个团体采取直接的集体行动挑战“精英、当局、其他群体或文化符码”时,它就有资格成为一场社会运动; 运动必须有一个基于“共同或重叠的利益和价值观”的共同目标; 当运动领导人动员共识并利用“根深蒂固的团结或认同感”时,该群体就会获得突出的地位; 当该群体能够维持对其对手的集体行动时,它只会变成一个运动,而不是一个“抗争的插曲”。类似地,查尔斯·蒂利( Charles Tilly) 指出,从定义上说,社会运动是“以生活在掌权者管辖下的全体居民的名义对掌权者的持续挑战”。从这个角度来看,民族主义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运动,旨在挑战、重塑和缔造运动所在区域的管辖权。因此,安东尼·史密斯认为: “作为一种社会政治运动,实际上,除了强调文化建构与表现外,民族主义在组织、活动和技巧方面与其他社会政治运动没有什么不同。”他还提出一个指导性的民族主义定义: “一种为某一群体争取和维护自治、统一和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该群体的部分成员认为有必要组成一个事实上的或潜在的‘民族’。”
    作为两种现代政治现象,民族主义与社会运动相伴而生,几乎同时产生于18 世纪末期的西欧,且都与现代国家的形成密切相关。按照赵鼎新教授的分析,“所有现代社会运动都是随着现代国家建设、民族国家形成和资本主义发展这三个近代历史趋势而发展起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社会运动和革命或多或少都可以被看作是社会对现代民族国家建立进程的一种反应”。而且,“民族国家”是寻求政治变革的社会运动的中心目标,运动议程是以国家为对象并随国家议程而调整的。就此而言,社会运动大都可以被视为含蓄的或“方法论上的民族主义”。而民族主义的出现也是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真正激励民族主义的东西,是为建成、巩固、改革或否定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框架而进行的斗争”。因此,约翰·布卢伊利将民族主义视为一种政治现象,并将其界定为“寻求或行使国家权力并以民族主义论点使该行为正当化的政治运动”。他将政治运动和现代国家放在优先位置,正是这两个因素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为现代民族主义提供了动力。
    民族主义更像是一种元运动( a meta - movement),为其他运动提供了框架或容器,并且具有“利益协调”、“动员”和“使政治运动的目标合法化”的重要功能。民族主义运动将所有其他范畴纳入民族范畴之中。因此,它们要求人们至少为了民族的利益而抛开阶级、性别、种族、地区和其他方面的分歧。当民族的框架成为明确的民族主义时,我们可以观察到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被动员起来并被纳入支配性的民族主义框架之中。最明显的是,由于民族主义处于国家与社会的交汇点并且其动员潜力具有可塑性,它激发了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特别是西方民主国家之外的一些最不安定和最暴力的集体行动。
    然而,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社会运动也有其特殊性。我们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将民族主义运动与非民族主义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开来。
    第一,意识形态。民族主义运动即一场在持有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行动主义者与国家或其他群体之间的斗争。它与其他社会运动的区别在于它对民族主义目标的追求,即对民族主义意识形态核心原则的承诺。社会政治运动的目标不是由运动的行为或参与者所界定,而是依据其意识形态中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来界定的。正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观念界定了民族主义运动的目标并由此使其与其他类型的社会运动相区别。尽管民族主义可以为“不同政治纲领服务” ,并且往往与其他意识形态或传统形成稳定或短暂的组合,使得民族主义运动呈现出可变性以及与其他社会政治运动关联性的特点;但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赋予民族主义运动以力量和方向,并限制了其他意识形态框架。
    第二,民族认同。民族主义最明显的特征是民族的中心地位,以及民族认同架构所有其他认同的相关假设。民族主义运动赋予民族、民族认同和相关的民族利益特权,并将之置于所有非民族范畴之上。这一方面消除了内部差异,排除了团结的内部障碍; 另一方面又在“我们”和“他们”之间建立了明确的界限。当代政治世界被许多边界分割开来,其中最突出的是民族,其激励意识形态民族主义的根本原则是将民族利益或民族认同作为作出政治决定的主要基础。因此,塔罗认为民族主义中团结和认同的特殊力量,为运动组织提供了比社会阶级更“可靠”的基础。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运动,民族主义运动的目的是,在其一些成员认为是一个民族的群体中,获得和维持民族认同和自治。民族主义的吸引力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个人是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孤立于这个共同体,而不是独立和自给自足的人。这种观点为民族主义运动及其被认为是独一无二的运动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第三,领土认同。各种民族主义在很大程度上都有一种“领土认同”或“领土意识形态”。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同的是,民族主义明确要求特定的领土,这块领土是民族认同的组成部分,是其强调所谓特殊性、例外性和历史性的根据。领土认同是民族主义运动独有的特征之一。尽管存在跨国民族主义,但民族主义运动通常植根于领土,并招募特定地域的族群成员,以使其自治的议程合法化。各种民族主义运动都在解释和利用空间、地方和时间,以此为出发点构建一种可供选择的地理和历史。总之,民族主义是一种深深扎根在领土、地方和空间中的社会和政治运动。正是这种领土意识形态使得民族和国家结成亲密联系,事实上,随着世界各地民族主义运动的成功,民族国家的神话已经被普遍接受,从而“人民主权的原则”取代了“传统主权的原则”。民族主义运动的属地主义( territorialism) 因此直接转化为各国人民之间的物质边界,民族主义由此占据了国际政治空间以及国内领域,成为现代国家和当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四,政治原则。大多数民族主义运动的一个明显特点是,集体民族认同与领土主权主张之间存在联系。民族主义运动宣扬了一种明确的假设,即世界各国人民被划分为各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一种先天的自治权利,如果被拒绝,就会自动转化为主权国家的权利。一个经典的表述是: 民族主义即“认为政治单元和民族单元应该一致的政治原则”。民族主义运动是从国家形成中产生的并渴望成为一个民族国家: 因此,由该运动所构建的民族,简单地说,是一种对政治国家的共同渴望的模式。可见,“民族主义既是一种建构群体的方式,也是一种规范主张”。因此,迈克尔·赫克特强调,民族主义最好被界定为“意在使民族边界与其治理单元边界相一致的集体行动”。民族主义要么是一种政治动员形式,旨在纠正民族边界和国家边界之间明显的不匹配; 要么是赋予该动员以正当性的一种意识形态。
    第五,暴力转向。民族主义“常常与可怕的暴力联系在一起” ,这是由于支撑民族主义运动的民族认同往往非常强烈,而在大多数其他类型的社会运动中,只有最坚定的活动分子才能找到这种认同; 与之相关,民族自豪感和对集体从属关系的怨恨也是其集体行动的强大动力。反身性情感,即具有生理和无意识基础的情感,可以将持续的民族怨恨和共同的情感纽带转化为激烈的冲突事件。虽然族群间暴力有时发生在民族主义运动之外,但当运动团体拿起武器或入侵一个族群共同体时,也会出现许多同样的情感。例如,在达尔富尔发生的民族冲突事件中,国家动员了北方阿拉伯多数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反对南部地区少数民族的政治自治主张。由于现代国家声称对暴力手段拥有垄断地位,当他们援引多数民族认同作为动员的理由时,情感会引发暴力转向,这是很常见的。作为回应,地方民族主义运动往往拿起武器保卫自己,特别是当他们的主张有令人信服的领土基础时。民族主义认同及其相关情感的波动使民族主义暴力与民族主义领导人的煽动和操纵之间产生了强烈的关联。民族主义运动的这些暴力转向有时会演变成更广泛的种族灭绝和种族清洗运动。
    当然,民族主义运动有共性,也有差异性。任何关于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的一般性概括都面临着由此产生的多元性问题。事实上,在每一个历史关头,民族主义都被重新塑造,这意味着民族主义运动,无论是由统治精英发起的“官方”运动,还是“自下而上”旨在取代这些精英的运动,都浸透了它们时代的意识形态冲突。民族主义运动是由不同的社会力量创造和重建的,并因此经历了戏剧性的重新定向,从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到法西斯民族主义,或从反殖民民族主义到社会主义民族主义。民族主义运动的类型学可能是有用的,但只有在能够解释兴起条件的历史轨迹上才有意义。因此,我们需要探究为什么一种特定类型的民族主义运动出现在一个或另一个时期,进而探寻对其兴起条件的社会历史阐释和一般性解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