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贫困陷阱:少数民族地区信贷扶贫政策反思(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3:11:23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 史源渊 参加讨论
五、讨论与政策反思 不可否认的是,小额信贷政策可以帮助一部分贫困户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并通过借贷关系的事实而激发他们摆脱贫困的现状。但是,我们同样要注意到它对于一部分农民家庭可能带来的致贫风险。整体来说,信贷经济适合高风险、高投资、高回报、以资本为要素的行业,例如青年创业、资本投资等,它不适合小农生产或小农生活,因为小农经济是低成本、低投入、低回报,以劳动力为主要要素的经济形式。除此之外,信贷经济适合的群体是有相对稳定且处于一般中等收入水平的人,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是属于货币收入极低、家庭积累能力极弱的群体。政府制定信贷扶贫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给贫困户直接注入“资源”,解决他们资金难的问题。然而当“反贫困”的优惠政策对接贫困地区的时候,却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由于没有激活家庭发展的动力机制,低积累的家庭反而陷入了负债的轮回。 随着学界对于“反贫困”研究的深入,有关精准扶贫政策的讨论和实践正在相互推进。例如前期集中在扶贫对象和扶贫实践的精准性问题[14]、扶贫项目的落地[15]和治理问题[16],以及一些地方性具体的产业扶贫、旅游扶贫工作等实践问题[17]。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关于扶贫工作前期讨论的理论问题正在实践中逐步得到修正和完善,理论讨论推进实践发展,实践的发展也促进理论进一步深入。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精准扶贫措施,应该深入挖掘他们的贫困生成机制,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而不是解决贫困的表象,例如“缺钱”“缺资源”等。 (一)以解决农民家庭发展动力为根本思路,激活和建构农民家庭的动力机制 笔者认为,少数民族地区反贫困工作应该以解决当地农民家庭的家庭发展动力为根本思路,激活和构建农民家庭的动力机制。就全国农民家庭的一般性来看,目前已形成以具有绵延性和伸缩性的家庭为单位、以家庭资源代际转移为方式的接力式进城的弹性城市化模式[18]。家庭发展和家庭再生产,作为农民生活的价值意义和目标,是历来中国农民家庭勤劳奋斗的动力。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缺乏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竞争的意识,难以形成家庭劳动力的合力发展。当地的贫困问题,不仅仅是物质贫困,更深度的是文化贫困、“价值观念”贫困,由于其“观念”的落后而形成落后的行动逻辑和村庄社会生活。 (二)加大群众教育的力度,尤其是社会教育 政府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力度。一方面教育村庄内的成年人,鼓励和支持他们走出村庄的舒适区,进入市场竞争,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保障,例如健全的养老系统和土地保障,让他们免除后顾之忧;另一方面要加强当地的学校教育,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与时俱进的现代理念,以及提升他们的知识、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相较于发达地区而言,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农民家庭教育和社区环境已经相对落后,此时学校的公共教育更应该加强,以弥补农村个体化家庭教育的不足。除此之外,“教育”的内容不仅仅是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观念”和“价值观”,以激发当地人发展的动力,调动他们内在的发展主体性。 (三)信贷扶贫政策补充:信用社控制贷款年限和贷款额度 除了从源头上解决当地农民家庭的贫困问题,在针对信贷扶贫可能使农民陷入“新贫困”的问题上,信用社方面可以补充既有的贷款政策。例如控制贫困户的贷款年限,如果贫困户出现连续接续贷款的现象,信用社可以“不予贷款”。当地采用信用评级的授信方式意味着熟人社会的信息和评价体系有效可行,那么在接续贷款的情形上,信用社同样需要再次利用熟人社会的信息网络,对接续贷款的贫困户经济收入情况有所了解,如果发现其经济收入水平明显和承担偿还本息的能力不匹配,信用社要终止贷款,并要求贫困户在一定的时期内偿还本金。另外,对于贫困户的贷款额度,信用社要有严格的把控。虽然有些贫困户授信额度高,但是信用社要调查该客户是因为贷款行为多而产生的授信额度高,还是真的具有经济收入实力而评级高。如果发现客户的经济收入水平和授信额度不匹配,信用社要严格控制其贷款额度。因为从贷款金额总量上控制贫困户的贷款行为,也可以从某种程度上降低其致贫风险程度。 总之,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不仅仅要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脱贫致富途径和给予他们充分的发展资源,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从观念上使他们改变传统的自然经济生活逻辑,重塑他们的价值和意义世界,建构以家庭为单位的、以家庭成员发展为目标的现代家庭发展意识,从而激活他们的动力机制,并形成完整的家庭积累和家庭新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