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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监察制度简介


    唐朝
    历朝历代的监察制度各有不同,唐朝作为一个法制完备的王朝,其监察制度同样令人钦佩。监察由行政组织内部外部共同完成,具有一定优越性,但同时也有一些缺点。接下来简要介绍一下唐朝的监察制度。
    一、 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
    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因此,唐代的行政组织外监察可以说是由御史台与谏官共同担任的。
    唐玄宗即位后,进入了唐代的全盛时期。由于这一时期政局稳定,经济繁荣,御史台机构和官吏的设置才基本上固定下来,建立了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治事的制度。御史台分置三院或,内部分工更细、更明确了。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都在监察之中的严密监察系统,这表明了御史台制度的完备和成熟,这在我国监察制度史上也是一个创举。台院,相当于御史台总部或办公厅。殿院的职能,原本是“掌殿庭供奉之仪”,即纠举国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其职能的外化,已超出了其职名所概括的范围,特别是同知东、西推,监督中央财政;巡视京畿,“京畿诸州兵皆隶焉”。使其有了监察中央行政机构的职权,在某些方面,它的形象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察院的职能,是从事监察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职能一是巡察地方,设十道巡按,巡按有判官二人为副手,事情繁杂时,还有支使。二是监督太府、司农等中央财政部门的出纳。三是监督尚书省,设六察官,监督尚书六部,实为明六科给事中的滥觞。四是对军事活动的监察。五是司法监察。从三院分职的角度看,察院的工作无疑是最基础、最广泛的监察工作。
    唐代谏官组织的发展,将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它将来自社会下层以及官僚层面的舆论监督、举报、投诉纳入制度化、规范化,与御史台所掌握的行政监察相结合,有力地提高了监察效能。
    二、 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1、在立法上对治吏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从科举选拔官员开始到官员的依法行使职权,从对官吏经常性政务的守职监督到对渎职犯罪的加重刑罚等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唐律关于具体犯罪的加重刑罚等各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2、监察权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
    唐朝形成了以御史制度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其行使监察职权是代表皇帝,只向皇帝负责,具较强的独立性。同时,唐律还赋予监察官吏特殊的礼遇,以加强其权威性。
    3、监察对象的广泛性
    唐律对各类官吏的履行职守情况都进行监督。第一类是各部门职司官员。第二类是地方官员。第三类是司法官吏,主要围绕审讯、判决,人犯捕捉监察及执行等活动进行监督。第四类是军事官员,《擅兴律》、《卫禁律》、《捕之律》各《杂律》都有明文规定对军事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4、设专门的谏议官,约束皇权
    唐朝形成了一整套的谏官制度,使谏议官能通过多种途径对皇帝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实现君臣共治,维护唐朝的清明政治发挥了一定作用。
    三、唐朝监察制度的不足和缺憾
    1、紧抓中央,放松地方
    唐朝检查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中央百官的监察远远重于地方官员的监察。此种制度对于整个王朝危害颇深。到了唐朝后期,随着节度使的设置,逐渐由兼领监察。
    2、权权相掣,皇权受益
    首先,权力机构设废、官员任免、条令取舍无不严格受制于皇帝个人意志。其次,监察职权行使仰仗皇权庇护。最后,皇权强弱直接影响监察职能的实现,至若唐朝中后期,地方权重,皇权削弱,则中央对地方监察之权大打折扣。
    3、机构膨胀,职权繁杂
    唐朝沿袭前一朝的弊病,监察机构膨胀,职权繁杂,监察官除有行政权、军事权、监察权外还有审判权、司法权,御史台设有台狱,可拘禁囚犯。由于职权过于庞杂,使唐朝末年一部分监察官吏演变为地方军阀,重蹈汉代刺史割据地方的覆辙。
    4、监察落空,委身党争
    监察雇员位卑权重,他们要想在官场中站稳脚跟,要么依附皇权,要么委身权贵,缺少独立人格。随着党争愈演愈烈,监察权也极易沦为党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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