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统一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脉络(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10:11:59 《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 陈建樾 参加讨论
三、以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奋斗 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建立新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已经成为中共思考的核心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1949 年的任务中就规定:在北平解放后召开第七届第二次中央全体会议,并考虑“通过准备提交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草案”,“通过组成中央政府的主要成份的草案”等与建国有关的事项。而在平津战役结束后,中共中央不仅提出了“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万岁”的口号,而且还提出了“中华民族解放万岁”的口号,这显示中共有意识地将国家构建与国族建设列入同步推进的规划。不仅如此,中共多次提醒地方党组织对国族之下的民族事务予以特别的注意,并商量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1949年1月底至2月初,苏共领导人米高扬秘密访问西柏坡,代表苏共中央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任弼时等中共领导人就建国事项进行了交流和讨论。在为期一周的晤谈中,中共领导人基本确立了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处理民族问题的决心。在谈话中,米高扬代表苏共中央建议中共不要采取联邦制的制度架构来处理民族问题,即“应当给予少数民族自治,但不是独立”;而“毛泽东对这一建议感到高兴,从他的脸色可以看出,无论是谁,他也不打算让其独立”。 苏联的解密档案和中方人员的回忆不仅可以彼此印证,而且可以完全确证:在新中国实行不同于苏联联邦制的政策和制度,是中苏两党基于不同国情而达成的一个共识。也正是在此期间,毛泽东就是否实行联邦制征求了李维汉的意见。长期研究民族问题的李维汉认为中苏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李维汉同志建议在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此同时,中共领导人还特别注意了解民族地区的情况和倾听少数民族的诉求,周恩来就要求时任中共新疆分局秘书长的邓力群转告新疆参加新政协的代表,“请他们准备新疆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党务各方面,首先是民族方面的材料”;而邓力群也说:“对我党领袖,请他们不要准备别的礼物,他们带去新疆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即是最好的礼物。” 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民族政策规划,就是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内部继续明晰“国族-民族”的双层结构,在制度、法律和政策方面将少数民族视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进而在中华民族这个国家民族之内赋予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和权利保障。 “毛主席的理论就是把马列主义中国化,合乎中国的道理,把它发挥,这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由此出发,周恩来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件作了初步的规定:“凡是少数民族都有自治权利,在统一法令之下,自己管理自己。”他强调指出,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最主要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今天在我国大家庭中是希望团结的,唯一正确的方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周恩来的这一论述,有可能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这一话语的最初形态。 到1951年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在民族地区全面实行,“如在西北地区,已经建立了八个自治区;西南地区已经建立八十五个自治区、一百六十三个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中南地区已建立六个自治区、两个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扩大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被认为“具有全国民族代表会议性质”。在提出《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草案》的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重述了关于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论述之后,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定义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李维汉代表中共中央对自治地方的行政层级、建立自治地方的人口条件、自治机关的立法权限以及上级政府的领导都作出了规范性的规划。 1953年6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出“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同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则代表中央规定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是“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来建设伟大祖国的大家庭……”这意味着新中国的建国初期基本结束,社会主义的多民族中国由此扬帆启程。 在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增加界墙”的制度安排,是联邦制而不是民族区域自治。“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利于合,利于团结,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在制度创设的理念和初衷方面,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共领导人不仅没有“增加界墙”的意识,而且还有意识地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来打破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界墙意识”:“我们主张把全国各民族都联合起来组成一个民族大家庭”。这个由各民族组成的“民族大家庭”,就是中华民族的共同体,而使各民族联合起来的制度机制就是国家集中统一领导之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体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解放以后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个根本性的政策”。所谓单一体,就是认定多民族的中国不实行联邦制;而所谓根本性政策,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民族区域政策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因此必须得到巩固、完善和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在加强民族平等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站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今天回望来时路,我们可以更深刻地领悟到习总书记关于历史的论述:“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一场社会革命要取得最终胜利,往往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有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弄清楚我们从哪儿来、往哪儿去,很多问题才能看得深、把得准。” 阅读原文请点击: 重构统一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脉络.pdf 原文载于《西北民族研究》2019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