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 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情境与路径(6)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10:11:53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 青觉 参加讨论
(三) 民族事务治理的多维格局: 自治、法治、德治。 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仅有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是不够的,还要在国家治理的整体战略考量中探索多元化路径,通过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使个人、民族、国家达到有机统一,用多维治理格局维系家国情怀、民族感情和爱国情操。 自治,是我国宪法赋予各族人民群众的权利,也是民族事务治理得以进行的重要前提。首先,各族人民坚持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础上,依法自发、自觉地治理好自治地方事务。而在流动人口呈几何式增长的形势下,城市中的各族人民应该秉持相互包容的态度,在基本法律的规范下,自发、自觉地学习和相互适应城市中的生活。其次,自治还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的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制度层面充分保障了民族自治地区各民族的自治权,赋予民族地区以勃勃生机,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平等的民主权利和治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需要强调的是,民族自治权并不是当地所谓的“主体民族”独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各个民族都依法平等地享有,不能以自治为名造成治理的不平等。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框架,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更是我国各项事业治理的根本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安排中,宪法是根本大法,必须尊重宪法权威。目前,我国已初步拥有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民族事务治理实现法治的重要基础。在实现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确保有法必依。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常识普及等手段,使各族人民知法、守法、用法,确保法治理念深入各族人民心中。另一方面,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者应该模范坚持有法必依,使法治贯彻到民族事务治理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与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同各族群众一道在法律的监督约束下工作和生活。在执法层面,各级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均要采取相应的、适当的惩处措施,绝不能因其所谓的“身份特殊性”而有所偏袒,更要对那些在执法过程中打着“民族”旗号搞“团团伙伙”、丝毫不顾群众利益与各族人民情感的、混在民族工作战线与其他各级机关之中的不法之徒予以严惩。 德治,是国家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维度。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文明传承历史,要加强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各族人民的行为规范,推动实现全社会文明程度提高。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是法律的有效补充,其对社会成员的自我心理与人际交往起着约束和调节作用。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都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道德传统,一些道德规范时至今日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高地,对于维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和民族关系具有成风化人的作用。因此,要重视发挥道德的善治作用,在民族事务治理中也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从思想道德层面探索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路径和方法。 民族事务治理需要构建“自治、法治、德治三管齐下”“法律、道德、风俗习惯共同维系”的多维格局,理清人民公仆与各族人民的关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增强公仆意识,发挥模范作用,努力使各民族成员在个人、民族、国家三个层面上实现认同一致,真正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运用于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历史进程,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 四、结语 “以人民为中心”的提出,既是传统民本主义思想传承与发展的结果,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时代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也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的指导思想。 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在治理目的、治理主体、治理政策与治理成果这几个方面,其中,“人民”的概念并不是空洞的,而是指向每一个民族的每一个成员,是人与民的有机结合; “中心”也不仅是象征人民的地位,更是蕴含着人民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在民族事务治理过程中坚持和实现“以人民为中心”,就必须以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准则,坚决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中华民族认同感; 通过各族人民的广泛参与、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从多方面、多层次、多领域持续推进各民族的均衡发展,切实维护各民族的正当权益,保障各民族平等,巩固各民族间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