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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禁止官员在工作地买房

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诏令:“现任京朝官除所居外,无得于京师购置产业。”当时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诏令,一是为了限制兼并,二是为了平衡住房市场上的供需矛盾,让老百姓有房可买。 现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给开发商,用的方式是招、拍、挂,即招标、拍卖、挂牌。宋朝朝廷同样是这样卖地的,不过当时不叫招标和拍卖,而是叫做“实封投状”:朝廷公布地块和底价,有意向的买家把自己能出的价钱写在纸上,装到信封里,投进朝廷指定的标箱,报价期满,朝廷开箱,公开念出各人的报价,出价最高者可以买到地皮。
    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打五十大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明清政府何以要这样规定?目的是严防官员腐败,维护自身统治。毕竟官员收贿方式花样繁多,又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最难查清,于是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地拥有房产。那些在任职地买了房的,会被默认为贪污,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