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同性恋平权的漫漫长路:最终获得胜利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1:11:21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同性恋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被许多同性恋人群所羡慕,荷兰现在的社会自由度极高,随处可见同志爱侣街头亲吻。 荷兰同性恋自由的漫漫长路 的确,今日的荷兰社会自由度极高,尤其是在阿姆斯特丹这样的城市,你可以看到人们坐在大麻咖啡馆吞云吐雾,红灯区里的性工作者毫不扭捏地招揽客人,随时就在你行经的橱窗里、窗帘一拉就办起事来。这些在台湾的卫道人士、或是评断起他人道德要求特别高的网民眼中,简直是败德到不得了、会把整个社会都败坏掉的事情,在荷兰就是这么云淡风轻地存在着。而且你看看,这个社会也没有因此崩坏,绝对大多数的荷兰人一辈子都不曾感受到这些“罪恶深渊”的致命吸引力。那些从业人员与顾客,也因此可以骄傲地站在阳光下,不必被卫道人士逼进阴暗的后巷里。 当然,还有那些一对对在街头牵手亲吻宛如“一般”(直)情侣的同志爱侣了。因为荷兰社会对同志的宽容度极高,我认识好多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同志情侣选择来此定居,我也接待过许多台湾的同志友人来此共享浪漫假期。不为什么,就为了对非同志情侣来说平凡无奇的“权利”,比如说,在大街上牵手的自由,在浪漫的烛光晚餐上、深情拥吻的自由,在数百座阿姆斯特丹的桥上任选一座、从背后环抱着自己的爱人,任那北国有时凛冽的风吹过,让赤烫的脸颊贴着温暖着彼此的那种自由。也就是说,相爱的自由。还有,就是做出种种爱情傻事的自由,像是一早醒来突然被强烈的爱意席卷,决定跟眼前这个刚起床一头乱发的家伙共度余生,像是爱到昏了头愿意相信永远,像是如此相爱决定要共组家庭,用从彼此的爱情中壮大的艾滋养一窝毛头小孩,任他们是自己的骨肉还是风的孩子。 我说的是这样的权利,我们这些异性恋每天都在行使、滥用、抛却、不屑一顾的自由。 漫漫长夜 这样的自由,当然不是一夕得来的,虽然不像德国的同志在纳粹时期大量地被逮捕甚至送进集中营惨死,荷兰的同志解放运动一路走来也是艰辛无比,一直到上世纪七零年代才有了根本的改变。在基督教会主宰欧洲社会的时代,同志性行为被视为一种罪恶,在十九世纪以前人们并不认为有“同志”,只有“鸡奸”这样不道德的行为,犯下这种罪刑的人除了要面对最重可达死刑的罪责,死后还要永生永世地在地狱的火焰中受苦。直到法国大革命后,许多被拿破仑的铁骥征服过的国家才一起扬弃了鸡奸的罪刑,荷兰也是其中之一。 1811年后鸡奸在荷兰被除罪化,但这只是官样的表面文章,事实上警察、城市里的夜巡队仍四处搜寻在城市的阴暗角落幽会偷欢的同志,将他们以在公共场合做出不道德行为的罪名起诉。鸡奸的法律上除罪化也从来不曾免除他们在宗教、在道德上的罪恶,同志因此只好徘徊在歧视仇恨的永恒黑夜之中,将自己的情感与爱欲深藏起来,只有在最黑暗最见不得人的大桥下、沟渠旁,短暂地释放自己的欲望,这也让他们更容易受到卫道人士与公权力的骚扰。 除罪化百年之后,同志的法律权利再次受到限制,1911年在保守基督教政党执政的影响下,荷兰通过了248法案,将同志性行为合法年龄提高到21岁(同时异性恋为16岁)。当时流传的理论是同性恋是一种病毒引起的疾病,抵抗力较差的少年如果发生同性恋行为,会感染上“同志病”,后来这个荒谬的理论被医界扬弃,但人们仍然相信同性恋是一种性病态,“无辜”的青少年容易受到不正当的性诱惑,因此要特别加以保护。这其实不是荷兰特有的作法,在英国、德国都有类似的法案,这也使得同性恋早期时常与恋童癖的恶名挂勾,因为只要发生性行为的一方年纪低于21岁,就构成了与低于法定年龄青少年发生性行为的罪名,最高可以处以4年的徒刑,这个法案也因此成为保守势力打击同志族群的利器。 最黑暗的年代 虽然德国占领期间的荷兰同性恋族群并没有遭到德国籍同志的悲惨命运,整个同志社群还是不得不特别小心谨慎,战争前期开始萌芽的同志权利运动也只能偃旗息鼓,静待解放之日。二战后,“文化与娱乐中心”(Cultuur en Ontspaaings Centrum,简称COC)成立,旨在提供同志社群免于骚扰的社交场所,同时也成为同志权利运动的中心组织。但与此同时,在想要恢复战前社会秩序的怀旧精神影响下,保守主义势力再次抬头,被视为败德表征的同志社群自然首当其冲。在同志行为仍然被当作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医师们开始使用各种极为残酷的“治疗”手段来“矫正”同志倾向,其中最骇人听闻的,就是阉割。 根据荷兰官方资料,在1930年到1968年间,就有384例男同性恋自愿被阉割的案例。这些人通常是在被逮捕后,在矫正官或来协助罪犯矫治的天主教教士的诱导下,决定“彻底根除自己的病根”。当然这个数据远远低于实际的数量,最恶名昭彰的“割手”Aimé J.A.M. Wijffels医生据估计就曾阉割过两千多名病患,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同性恋者,荷兰诗人Jan Hanlo据说就是他的受害者之一。因“错误的”性取向被阉割的绝大多数是年轻男性,甚至有许多是未成年的少年。当孩子表现出特定的倾向,或天真地向信任的教士或神父表达自己的性苦恼,这些家长与教士们为了保护这些孩子的“灵魂”,或担心他们做出违法(发生同性恋行为?)的行为来,就会把他们送到某些比屠夫好不到哪里去的专业阉割医师那里去,一劳永逸地解决他们的性烦恼。 其中最悲惨的例子,就是1956年天主教寄宿学校爆发虐童性丑闻,勇敢告发自己遭到神父性侵的少年在报案后又被警方送往同样由天主教会经营的精神病院,随后因为他的同性恋行为遭到阉割。这些被阉割者的命运鲜少再被提起,少有人关切他们此后的生活,仅有若干报道指出多人以自杀终结自己悲惨的一生。 从平权运动到主体认同 当美国的同志社群因为不堪警察的长期骚扰发生石墙暴动(Stonewall Riot,1969年6月28日),不仅为美国的同志人权写下一页新的历史,也推动全球各地的同志平权运动风潮。在荷兰,这波浪潮来得稍微慢了一点,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荷兰同志权利团体,比如说COC,仍然相信他们的目的是将同志融入主流社会之中,而非强调同志的独特主体认同。他们追求的是同志除罪化与同志平权。 这个理想终于在1971年、248法案颁发六十年后,获得初步的实现,248法案被废除了。往后的三十年,COC致力于推动反歧视法,同性恋者在各个领域都可以与异性恋者享有类似的权利。与此同时,荷兰同志社群也开始勇敢地站出来表现自己的不同,建立独特的同志主体认同。从1977年就开始的、从美国的同志大游行(Gay Pride Parade)得到启发的粉红星期六(Roze Zaterdag)每年轮流在荷兰不同城市举办,将同志平权的理念更加深入相对保守的荷兰内地。 今日,荷兰的同志社群拥有丰富的主体次文化,也能毫无困难地进入主流媒体与文化之中,甚至我们可以说,它就是荷兰主流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当初被排挤被压迫的阴影仍然如影随形,这也是当80年代同性婚姻的议题浮出台面,荷兰的同志团体表现地相当冷感,因为他们好不容易建立起自己的主体价值,以反抗那些曾经压制他们的僵化传统体制,向往这样象征着反动的(男女)婚姻关系,好像是一种对整个运动与同志历史的背叛。尤其是当登记伴侣制问世后,结婚与否似乎不再重要了,为了这个议题再跟那些保守份子针锋相对,到底值不值得呢? 最后,COC等同志团体依然选择投入推动同性婚姻的行列中,理由很简单:他们争取的是选择的权利,而非意识形态的谁对谁错。你说婚姻关系反动也好、是不可取代的情感结合也罢,这应该让同志们自己去选择。就像异性恋一样,不论是为了爱、为了钱、为了方便、为了节税还是为了什么更奇怪的理由选择结婚,这是他们的自由,谁有资格阻止他们呢? 家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说,同性婚姻会破坏家庭的价值,好像说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就是“家”唯一可能性。这其实只证明他们对家的想像力很薄弱、对现实中人们聚合成家的多元形式了解很少。他们说家是生儿育女的地方,却忘记了很多异性恋婚姻也没有产生任何子嗣,却不妨害两个人选择共度终生。 在荷兰的同性婚姻里,另一方可以通过领养方式成为其伴侣孩子的父亲/母亲(继父/继母)。由于同性恋长期来受到社会压制,许多同性恋者会勉强自己进入异性恋婚姻,甚至生儿育女,后来因为无法长年活在欺骗与自我否定中,最终选择离婚,当他们终于找到面对自己的勇气,还幸运地遇见自己的想要共度一生的伴侣、爱护自己孩子的好父亲/母亲,为什么社会不能给予他们成家的自由?真诚、勇敢与信念,不正是我们希望教给孩子最重要的价值?难道为了迎合某些人对家庭的狭窄想像、以道德之名对他人生活极尽压制排挤之能,我们宁可教导我们的孩子欺骗、怯懦与失望? 荷兰通过同性恋婚姻法 荷兰同性恋者不但可以合法结婚也可以合法离婚。荷兰参议院通过了使同性恋结婚合法化的法律,参议院还通过立法准许同性恋者婚后收养孩子。 2009年9月,荷兰议会下院以压倒多数的优势通过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律。 荷兰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同性恋者也应当享有这种权利。 对这项立法持批评意见的人说,在荷兰结婚的同性恋者有可能会在其他不承认同性恋合法婚姻的国家遇到麻烦。 但是荷兰外交部做出保证说不仅会在荷兰保护同性恋婚姻,在国外也会保护他们的权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