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民族关系建构70年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06:11:47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 周竞红 参加讨论
【摘 要】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国情,决定了民族关系状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历经70年建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迎接“两个一百年”进程中,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必将持续发展。总结70年来民族关系建构基本成就,有助于各民族人民正确认识民族关系未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任务,有助于继续加强和巩固新型民族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关键词】当代中国;民族关系;构建 【作者简介】周竞红,蒙古族,内蒙古翁牛特旗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初心与使命在红军长征中实践”(18BMZ003) “民族”作为中西社会科学研究普遍使用的概念,在学术界并未取得完全一致的定义。作为一个王朝中国现代化转型历程中输入的概念,“民族”同一系列具有现代价值观支撑的概念一样,深刻影响王朝中国“天下”内“五方之民”后裔历史关系演进。近代百余年来历史中国经历了国家主权化、居民国民化和统一的多民族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现了中华民族历史性自决,“一方面,是中华民族对帝国主义的关系的历史性自决,也就是摆脱了100多年来受帝国主义压迫和依附帝国主义的状况。……另一方面,是国内民族关系的历史性自决,也就是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联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共同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进而过渡到社会主义”,中国民族关系“从民族压迫时代改变为民族平等时代”。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形成各民族在统一国家政治架构中政治地位平等、经济生活一体、文化包容共享、社会交往日益广泛的民族关系大趋势。 一、国家统一保障各民族政治地位平等有序 新中国结束了制度化的民族压迫和各民族地位不平等的历史,构建了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政治架构中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体系。历经70年实践,各民族政治平等理念深入人心,政治平等制度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各民族在参与国家和地方社会事务治理中当家做主。 (一)各民族平等参政共商国是制度化 1949年9月,“标志着我们中国的历史从此完全进入到人民民主和民族平等的时期”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真正平等地和与会的其他代表先生们共同商讨建设新中国的大政方针……”,全国各地各界和各族人民借助党的统一战线而凝聚,开启了人民民主政治新时代,大民族主义、狭隘民族主义和民族歧视、压迫和分裂行为属于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启各民族平等参政共商国是的新纪元。新政协会议筹备期间,最初协商代表时很多民族地区还未解放,设想只能有28位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会议,从最终参会的代表名单来看,实际有33位少数民族代表,其中12位属于少数民族界,还有21位分散于其他界别,主要民族成分有满、蒙古、回、藏、维吾尔、彝、苗、黎、侗、朝鲜、乌孜别克。 依据《共同纲领》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向政协全国委员会议提出建议: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1月通过召开会议的决议并组成以毛泽东为主要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领导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1953年开展新中国首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全国人口中的选民数,进行地方普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创造条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出150名少数民族代表,各省、市还选出27人,少数民族代表占全体代表总数的14.44%。历届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具体情况见表1。 自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55个少数民族均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民族在政治协商中也逐步实现了55个少数民族都有委员。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推进各民族平等协商,在新解放的民族地区基层民主建政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普遍召开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各族各界代表会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充分体现新政治秩序中保障各民族平等权利精神,具有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性质。通过召开各族各届人民代表会议,搭建统一战线的重要平台,吸收各民族代表人士参加地方民主建政工作。各族各界代表的政治协商激发了当地各民族人士政治热情,使其深刻感受到新政治秩序能够满足本民族的愿望,本民族政治权益得到尊重,各族人民当得起家做得了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地区政治秩序由此稳定并不断巩固,大部分民族地区到1952年都召开了各族各界代表会议。 为建构新型民族关系,中央人民政府推动民族事务管理体系建设,在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委员会,管理民族事务,完善调节民族关系机制,如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置民族委员会,这是全国人大最早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有力推动了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民族事务管理机构,政务院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制定《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通则》,1952年8月9日公布执行。《通则》详细规定了中央及地方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性质、主要职能、组织构成、人员构成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会期和工作制度等。 (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各民族平等权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单一制国家结构及建构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为实现民族地区新型民族关系建构的制度保障。1950年11月,西康省藏族自治区成立,它是新中国首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随后在民族地区广泛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实践。 为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实践并正确执行民族政策,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责成,于1951年12月14日召开具有全国各民族代表会议性质的第二次(扩大)会议,会期长达18天。李维汉(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刘格平(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乌兰夫等在会上做工作报告,有36个民族的代表参加此次会议,西北、西南、中南、东北等大行政区和各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充分体现民族平等、团结的精神,代表们在小组讨论、大会发言中均使用了本民族语言,会议的各种文件和发言分别译为蒙古文、藏文和维吾尔文。会议总结了民族工作中的经验,统一了参会者对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认识,着重讨论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形成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草案,草案经由政务院转发,广泛征求各大行政区和有关省的意见,最终在政务院第125次会议原则通过,该草案后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政法组及民族组联合座谈讨论后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审批。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及自治机关性质地位,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类型、规格、界域、名称、批准程序及区域内民族关系等事项。20世纪50年代初,一些地方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以保障少数民族在地方政府建设中的平等权利。到1955年,根据《宪法》相关规定,改建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适合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改建为民族自治地方;不适合的改建为一般地方政府。至1956年相关改建工作完成。 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共产党人“对少数民族的空洞的宣言式的诺言”,而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国情,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探索形成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实践。“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统治过去用民族压迫政策剥夺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不容许他们建立自己的政权,而我们必需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政权,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一个极其显明的对照。这表明我们对任何少数民族是完全信任的,各民族之间也是能够互相信任的,并能够在这个基础上互相合作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和人民民主政治制度中,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结合的自治,有研究者早就指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和程度,只是一种“……比较狭隘的行政上的自治”而非广泛的、政治上的自治和最高的条约关系的自治。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政治实践。 1949年以后,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不断深化,不同层级的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建立。到2018年,全国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至此,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分布在5个自治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有4800余万人,占总人口45.17%;分布在自治州的少数民族人口3500余万,占总人口的59.68%;分布在自治县的少数民族人口2100余万,占总人口的65.13%。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的71%。人口少、居住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的则依法建立民族乡,以充分保障其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1034个民族乡和1个民族苏木。民族区域自治以其特定的政治机制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益,《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不断完善和落实,有效推动了各民族大团结和全面合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得到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