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雍正皇帝对书吏下最严整治令:禁止需索讹诈和馈送(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02:11:01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书吏不得主稿 书吏作弊,还往往在援引案例上做文章。清朝刑罚,律无明文的多比照旧案。由于例案多变,办案人员可以随意比附,而且藉此还可以推卸责任,于是书吏便往往从私利出发,断章取义。蒋良骐《东华录》载,雍正朝刑部书吏在查阅文书档案提供例案时,“往往删去前后文词只摘中间数语,即以所断罪承之。甚有求其仿佛比照定议者,或避轻就重,或避重就轻,高下其手,率由此起”。 针对这种情弊,雍正十一年三月,刑部右侍郎觉河图具折指出,刑部衙门责任重大,一切“稿案”自应由司员主稿,不得假手书吏,致滋弊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是司员酌定主意,而叙稿成文却出于书吏之手,致使书吏得以舞文弄弊,作奸犯科。为此,觉河图奏请:“嗣后各司一应档案,仍令各司主事稽查”,满汉各官“亲自主稿”。(《宫中档雍正朝奏折》)雍正帝对此表示赞同,谕令照其所请实行。 严防增删案卷 清初旧例,各部院衙门司官升迁调转,其所掌管的案卷新旧交接时,一般是在案卷的封面上注明司官姓名,接缝处或标“封”字,或用司印,没有统一的规定。制度上的漏洞,给掌管案卷的书吏进行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常有增删案卷的事情发生。 雍正帝就此于元年三月颁谕各部院衙门:“收贮案卷,封禁虽严,而翻阅查对,不能脱书吏之手,盗取文移,改易字迹,百弊丛生,莫可究诘。嗣后司官迁转,将所掌卷案新旧交盘,各具甘结,说堂存案。”一个月后,雍正帝又进一步指令:各衙门案卷,“有添写处,亦用堂印。并设立印簿,开明年月、用印数目、用印司官姓名。如此,则无腾挪之弊,卷案亦按簿可查。传谕各衙门一体遵行”。(《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此谕令从制度层面上严格约束了管理档案的吏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