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于1982年4月5日找彭真、胡乔木谈宪法修改问题时,指示说:“总理是国家首脑,主席是荣誉职务。主席写得虚一点,不要规定有什么实权。” 邓小平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设立,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反复。 毛泽东提出取消国家主席 新中国成立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只设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席的职能。 1954年,在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中共中央决定设立国家主席一职。毛泽东成为新中国第一任国家主席。但在之后的几年中,由于国事的繁忙和对外交的繁文缛节的不适等诸多原因,毛泽东决定辞去国家主席。1959年,刘少奇当选为第二任国家主席。 “文革”开始不久,刘少奇即被打倒。此后10多年,一直没有国家主席,而只是由国家副主席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国家主席职能。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是否设立国家主席,更是一度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1970年3月,毛泽东向中央提出召开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并建议取消国家主席。1975年颁行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邓小平支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文革”结束后,在华国锋的主持下,新中国第三部宪法——“七八宪法”于1978年获得通过,仍然未设国家主席。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决议。这次修改宪法,要不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征询意见中,与会代表、专家学者、各界群众对于国家主席设置与否,大致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设立国家主席;二、不设国家主席,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国务院总理改称主席,并行使元首职权;三、建议人大常委会改称为“常务主席团”,委员长即是该主席团主席,实行集体领导。三种意见中,第一种意见居于压倒性的多数,并得到了邓小平的明确支持。 政治局会议取得一致意见 1982年2月20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关于设立国家主席,意见仍不一致。邓小平主张设,有几位同志不主张设。他们的理由是:如设,只有小平同志担任主席,这样又增加他的很多事务,对健康不利。邓小平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当嘛!” 胡乔木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认为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遂于2月22日上午给胡耀邦、万里、习仲勋、杨尚昆写信,请他们在23日的政治局会议上发言,大力支持小平同志的意见。此信又加送彭真。22日下午,彭真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会后,彭真找胡乔木和胡耀邦、万里、习仲勋、杨尚昆说,同意乔木同志的意见,要支持小平同志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设想。在第二天的政治局会议上,他要发言,希望别的同志也发言。 第二天政治局会议,意见一致,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问题得到解决。 从“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 1954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规定具体,职权很大。1954年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新的宪法如何规定为宜?邓小平于1982年4月5日找彭真、胡乔木谈宪法修改问题时,指示说:“总理是国家首脑,主席是荣誉职务。主席写得虚一点,不要规定有什么实权。” 按照邓小平的指示,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宪法修改委员会决定不沿用1954年宪法的规定,修改为:“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决定,于1982年12月4日随着新宪法的通过而得到正式确认。在拥有上述权力的同时,国家主席不再拥有原“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国家主席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但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由于自1993年以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三位一体”局面的出现,在实际上使其拥有了“实权”元首的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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