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悝(lǐkuī)(前455—前395年),河南濮阳人。中国战国时期的政治人物。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增强产量,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主张同时播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灾荒。政治上实行法治,废除维护贵族特权的世卿世禄制度,奖励有功国家的人,使魏国成为战国初期强国。 他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成《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现已失传。其“重农”与“法治”结合的思想对商鞅、韩非影响极大。 李悝的著作著录于《汉书·艺文志》者有法家类《李子》三十二篇,儒家类《李克》七篇;兵权谋家《李子》十篇,也可能是李悝所作。李悝的思想和治术都属于法家范畴,故其大多数作品被列入法家类。由于他和子夏学派有一定的关系,他的有些作品不免带有几分儒家色彩,《艺文志》将其列入儒家也不为无因。以上三种著作早已亡佚,但在魏晋或隋唐时尚有零简残篇传世。如《水经注》和《文选·魏都赋》注都引有《李克书》。由于《汉书》以李悝与李克为两人,后代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李悝是法家,李克是儒家。 《法经》早已不存,唯桓谭《新论》中有关于《法经》内容的简述,《晋书·刑法志》也有类似的记载。《新论》已亡佚,桓谭介绍《法经》的一条保留在明人董说《七国考》之中,是我们今天了解《法经》的重要依据。清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中辑有《法经》,夹杂了天尊、佛像等语,当是误引他书所致,故难以凭信。 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当代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