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屁股的刑罚,也就是“笞杖”,是封建时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责打儿子的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据史籍记载,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发生缇索上书救父的事件以后,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代,其中用劓刑和刖刑的改为笞杖。但是别看是打屁股,打多了打重了既使不死也落得重残。到中元元年(公元前149年),汉景帝下诏减少笞杖次数,并规定笞杖刑具尺寸和抽打部位。汉代以后,笞杖之刑的数目、尺寸和受刑的部位,各代规定都不一样。有些朝代也规定,被判笞刑的可以交纳财物赎罪。 笞杖之刑最初是有教刑本意的,如鲁迅所说的“臀部多肉,又不致命,就发明了打屁股。”然而,在实际执行时长官们往往不按正式条文,而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故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志的条文残酷得多,变成了单纯的惩罚人的手段。历代执行笞杖之刑时,常常巧立各种名目,加重处罚。如“天杖”,每次定要打够一百二十下,或加倍打二百四十下;如“合欢杖”,两条杖一起打;如“随年杖”,施杖的数目与被打者年龄相同,年龄大犯人常被当场打死。同时,施行杖刑的杖具也常用大棒、木剑、沙袋等更凶狠的东西代替,经常将犯人置于死地。 笞杖,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尤其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判为笞杖的,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执行刑罚时,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有些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短见。 本来,笞杖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在汉代,死于笞杖是很平常的事,汉以后,笞杀或杖杀的事例仍然不绝于史书。历朝皇帝还对大臣实行廷杖,许多朝政官员受杖致死。如,隋文帝笞杀楚州行参军李君才、棒杀大理少卿赵绰和鸿胪少卿陈延;宋太祖杖杀商河知县李瑶、内班董延谔;宋太宗杖杀中书令李知古、詹事丞徐选;宋高宗杖杀伪福国长公主李善静。尤其在明代,廷杖成为惯例,其次数之多,手段之狠,为历史罕见。明朝廷杖始于朱元璋,他廷杖刑部主事茹太素、工部尚书薛祥,致使一伤一死。万历五年的“江陵夺情”事件中,编修吴中行、检讨赵用贤、礼部主事艾穆、沈思孝、进士邹元标因上疏弹劾张居正,被小皇帝传旨廷杖,当廷血肉横飞,其景象惨不忍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