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章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我想作下列三点的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而不设主席团,也不设常务委员会。苏联实行联盟制,有十六个共和国,每一共和国在中央有一位副主席,所以自然组成了主席团。我们没有这个事实,也就不必仿行此制。至于日常事务,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之秘书长领导办公厅人员经常处理。 第二、第七条九款甲项,政务院总理的名称在第四小组的会议中曾有所讨论,大多数组员认为如称院长易与法院院长、科学院院长混淆,大家尤其不赞成我们新的行政首长与国民党反动派的行政院长用同一个名称,所以草案中采用了政务院总理的名称。 第三、第七条九款乙项有“批准任免”的字样。因为有的行政区和省市的人民政府,其主席、副主席如果是选举出来的,则中央人民政府只批准其任命。后面第十五条五款也仿此。 关于第三章政务院,这里预备作以下四点的说明:第一、政务委员得兼任各部部长及各委员会主任,这就是说,部长和主任委员不一定是政务委员。我们政务院下有三十个部、会、院、署、行,如果他们的首长都是政务委员。 再加不管部的政务委员,则政务委员人数太多,政务会议也就不易开好。 第二,关于联系与指导性的委员会,如政法、财经、文教等委员会是否列一级的问题,在第四小组的讨论中,曾经有三种意见:(1)算作一级,象现在组织法上所写的那样;(2)不算一级,不发号施令;(3)不规定是否算一级,由事实发展去决定。现在政务院下有三十个部门,如每周一次政务会议,一个部门的工作,每月无法轮到讨论一次。为了弥补这个缺陷,故肯定把它列为一级,以便联系和指导与其工作有关的各部门工作。这样,各部门的工作是受双重领导,一方面受政务院的领导,另一方面又受其所隶属的指导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人民监察委员会是监察行政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的,与检察署不同。有人主张它应隶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地位高些,职权也较大;也有人主张它隶属政务院,比直接隶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更好些,因为与行政机关接近,熟习实际情况,更便于执行职务,而且人民监察委员会所起作用之大小,实际上要看主持者是否负责及此机构是否被重视而定。我们同意后一主张,所以起草时就把监察委员会列在政务院下。 第四、政务院下设的专管行政部门共有三十个,这因为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应转向建设,不能不多设几个部门去管财政经济的工作。我们还有许多工作部门没有列为政务院专管行政部门,如合作,如盐务等都属于这一类。我们在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于政务院的各委、部、会、院、署、行、厅于必要时得决议增加减少或合并之的规定,有了这样有弹性的条文,政府便好办事了。 最后我想对组织系统表简单说几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虽然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但在人民政府委员会选出之后,即为行使全国最高政权的机关,所以组织系统表中用虚线表示其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闭会后的全国委员会对政府仅提出建议案,故亦以虚线表示之。 政务院下,政治法律、财政经济、文化教育和人民监察四个委员会,地位较高,故在图中的部位亦较高。政治法律委员会所指导的部门以黄色实线表示之;财政经济委员会所指导的部、行、署以红色实线表示之;文化教育委员会所指导的部、院、署则以绿色实线表示之。政务院对三个指导性的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及各部、会、院、署、行均有直接指挥之权,以黑色实线表示之。外交部对情报总署,财政部对人民银行,贸易部对海关总署有监督指导之权,亦以黑色实线表示之。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已印发了,请各代表先生审查后付之公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