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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总统权力的确立:总统权力确立前中国社会的政治背景(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二.民国初年总统权力的确立
    从武昌起义到袁世凯解散国会、废弃《临时约法》,是近代总统权力的确立时期。其间经历了总统制和内阁制两个阶段,分别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临时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1911年,独立各省代表通过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标志着民初总统权力的初步确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实验品,它确立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宪法、国会、总统”,规定采取美国式总统制的行政建制。
    同议会制相比,在“总统制”下,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同时又兼任政府首脑,拥有较大的权力。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议会)之外,它不由立法机关产生,而由国民的代表用直接或间接的办法选出。总统之下的内阁成员不向立法机关议会负责,而只对总统负责。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及内阁只在有违犯法律情况下,才受议会弹劾。同时,总统也不得解散议会。总统制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一种体现,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互相制约、平衡。《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对大总统权力作了如下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仍执行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2。
    尽管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了“总统制”的民主共和政体,确立了“强大”的总统权力,可面对挽救民族危亡与实现民主宪政的时代要求,它也无能为力。不可否认,中央行政权力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由封建的毫无约束的皇权专制,发展到分权制衡基础上的总统制,在国家政治体制的变革上,实现了一大飞跃。然而,资产阶级动员和控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资产阶级自身的依附性、软弱性,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性(具体表现在对国家政权建设不能协调一致、中央不能实现对地方的合理、有效动员等),国家主权的不完整性,决定了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名义上处于行政中枢地位,但在权力的具体运作上,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因而《大纲》所规定的总统权力同实际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大纲》及议会的地位也可想而知。超水平的发挥尽管获得一时的欢欣鼓舞,完美的理想终究还得让位于残酷的现实:中央无法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控制,不能有效地调动军权(掌握在地方实力派手中)、财权(主要受帝国主义的制约)。对此,康有为评论说:“政府号令不出京门,派命吏则明拒之,实行法令则笑置之,赋税一无所入,名为学美、法之共和政体,实为无政府耳。”3日本政治家佐原笃介致函朱尔典时也说:“南京的共和政体根本不稳定,它没有固定的财政来源,也不能控制其制下各省的财政,事实上,各省自行其是,也不希望有什么中央政府。”4这样松散结合下的总统权力根本应对不了敌对势力的反扑,新权威的建立更无从谈起,民主的理想也只能是“天方夜潭”。
    南京临时政府尽管初步确立了总统权力,但它既没有得到国际上的承认,也没有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即使只是名义上的),这样的总统权力是不完全的。总统权力的真正确立是在北京临时政府时期,在《临时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临时约法》规定了国家政体形式为责任内阁制,在责任内阁制下,作为国家象征的元首—总统,只是处于“虚尊”地位,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作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内阁,形式上虽由总统下令,实际上内阁不须听命于总统,它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总统对于内阁会议所决定了的政策也没有否决权;总统发布的法律文书必须经内阁副署,以此表明内阁对于全国国务负有责任,未经内阁副署而由总统发布之法律文书统归无效;如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后,内阁必须辞职,或由内阁提请总统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再由选举出来的议会决定内阁的辞职与否。因此责任内阁制下内阁与议会的关系,一方面是力谋两者的一致,另一方面两者亦互相制约。5《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可决弹劾之”;“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以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复议。但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行前议时”,仍咨由临时大总统发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复议一次”。6
    同西方典型的“责任内阁制”相比,《临时约法》的特点,一是总统实际并不完全是“虚位元首”,而是明文规定“总揽政务”;二是国务员对大总统有“副署”制度相牵制,但仍只是“辅佐”总统负其责任。
    《临时约法》的实质,是新生的中国资产阶级试图利用宪法的权威,通过资产阶级的政党政治,从而使中国的政治体制迅速地走上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轨道。政体形式由总统制向内阁制的这一急剧转变,目的在于将大总统袁世凯置于虚尊地位,将之纳入资产阶级的政治体系。“因人立法,盖有不得已之苦衷在也。”7“临时约法在不同的情况下抛弃总统制而采取内阁制,用心是很好的也是很苦的。”8“与其谓为制度上之选择,无宁认为基于人事之考虑。”9
    然而,《临时约法》的存在是极其脆弱的。幼稚的中国资产阶级没有认真考虑过,在一个有着悠久“人治”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度里,宪法的权威究竟有多大呢?资产阶级既然可以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主要是军事实力)选派代表,组成临时参议院,决定宪法的制订、修改;那么,经封建专制母体精心孕育、有着雄厚的军事实力和权利欲、并熟谙中国传统官僚技术统治的袁世凯,对此又岂能熟视无睹呢?《临时约法》一出现,就预示了其在中国的坎坷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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