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崇焕有没有权利杀毛文龙这一点的讨论,首先应该引入《大明会典》的一段史料来分析: “一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奸御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迹、具奏请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淩辱” 这段会典很明确的指出,风宪官对于“总兵镇守官”的处置是必须请旨的,即便是总兵镇守官犯有重事,都必须先具奏请旨,不得擅自处置,连辱慢都不行,必须以礼待之。 这是对“风宪官”的规定,那袁崇焕的官职又是不是也必须依照对“风宪官”的规定行事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解析袁崇焕的官衔。 袁崇焕的职衔全称是: “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出镇行边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 这个头衔中有三个职衔称谓: 一是“兵部尚书”; 二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三是“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 这个头衔很复杂,其中包含了“本官”、“虚衔”、“派遣”三个内容。 “虚衔”是一种荣职,也是用来确定待遇的; “派遣”是显示具体操办什么事情,一般为因事特设; “本官”则是他的职位的根本。 要把这个官衔解析清楚可以从“品级”入手,“品级”既是代表级别,也是解决待遇问题,也就是按什么标准发俸禄,这是每个官衔必须具备的。 在袁崇焕的官衔中“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是个因事特设的“派遣”职务,既然是因“事”而特设的,那就意味着“事”前根本不存在,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固定工资标准等着它,故“蓟辽督师”确定不了俸禄标准,仅是个职责描述而已,就是派遣去干什么差事的意思。 就“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而言,其在《大明会典》中有明文规定,在京的“都御史”称之为“坐院官”,在外担任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的“都御史”为“因事添设”,既是“无定员”,又是“无定衔”,就是说“品级”也没有确定: 都察院 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员;左右副都御史二员;左右佥都御史四员。 【以上坐院官、后不全设。其总督军务、漕运、粮储、巡抚地方等项,因事添设、无定员、或以都御史,或以副都、佥都御史,无定衔。见都察院】 袁崇焕显然是在外的,而且是“总督军务”和“因事添设”的,完全符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这个职位的描述,但根据《大明会典》的规定在外的都御史是既“无定员”又“无定衔”的,所以还是不能解决如何给他发俸禄的问题。 “蓟辽督师”、“右副都御史”都不能解决待遇问题,所以只有按照那个“兵部尚书”的虚衔发俸禄,这正是虚衔的作用,故袁崇焕这个头衔的意思是享受正二品待遇的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专责“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兵部尚书”作为封疆之臣的“虚衔”就好比确定他们是享受“正部级”的待遇,不过他们虽然享受的是“正部级”待遇但却不是部长。 综上所述,袁崇焕头衔解析如下: “虚衔”是“兵部尚书”; “派遣”是“督师蓟、辽、登莱、天津等处军务”; “本官”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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