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2016年第5期《文物》刊載了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陽市文物處撰寫的《湖南益陽兔子山九號井遺址發掘簡報》,其中所發表的秦簡三二及其圖版是一條珍貴的有關秦代“棄市”刑罰的寶貴資料。 三.二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擇不取行錢,問辭如劾,鞫審。已未,益陽守起、丞章、史完論刑 尊市,即棄死市盈十日,令徒徙棄冢間。(圖二二) 其一,“棄市”的行刑方式,有斬殺及絞殺的爭論。筆者曾根據《左傳》中晉國將秦國間諜棄市後八日復蘇以及放馬灘秦簡《墓主記》中棄市後復活的材料,認為“棄市”應為絞殺(《從放馬灘秦簡看秦代的棄市》,拙撰《秦律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其後拜讀祝總斌先生大作《關於魏晉南北朝“棄市”為絞刑說》(《黎虎教授古稀紀念中國古代史論叢》,世界知識出版社2006年),平添不少說服力。兔子山秦簡則提供了棄市的十日期間及屍體的最後處置方式,不許收屍及棄諸亂塚間。最後要說明女子尊涉及致死的罪名為不肯行用秦代法定貨幣即半兩錢,而依照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此罪則刑不致死。 最後,需要向報告執筆人張春龍先生提出一個疑問,從圖板二二看,此簡內容分屬兩章,其間如何綴合,報告沒有做出交待。是否為爰書所編成的冊書?刊出圖板顛倒所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6年10月29日19:3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