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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土文物資料中“節”的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節”,《說文》解“竹約也。”段注稱“約,纏束也。竹節如纏束之狀。《吳都賦》曰‘苞筍抽節’,引申為節省、節制、節義字。又假借為符節字。” [1]“節”字用法之廣泛,在《經籍纂詁》中有近90例,幾乎窮盡了古籍中所見的“節”義。近期整理有關“節”的資料,發現在出土文物中有很多與“節”字相關的文字或實物,其中除了“節”通“即”或“時節”之外,更多的意思是符節,代表一種身份或權力,猶“行者所持之信”。 [2]將這些資料整理在一起,會有助於我們對漢代“節”的認識與瞭解。在起于戰國,終於六朝的這些資料中,除“鄂君節”實物外,還有很多畫像資料,當然也有一些文字(簡牘)資料。特別是簡牘資料中,還有一種特殊的“節”,尚不為人注意。有鑒於此,將與之關聯的資料串起來,也就有了本篇短文。
  資料一、鄂君節
  鄂君啟金節,1957年安徽壽縣邱家花園出土,共5件,即3件“車節”、2件“舟節”。車節長29.6釐米,舟節長31釐米。每節中部偏下做成竹節狀,將節分為上下兩欄,上欄略長。金絲文字被八行陰刻線欄分為九行。車節銘文相同,共147字;舟節,銘文亦同,計164字(圖版一、1)。鑄造時間是西元前323年。金節均有“見其金節則毋政(征),毋予浮認;不見其金節則政(征)”、“女(如) 載焉牛羊以出內關,則政於大府, 毋政於關”的銘文。是楚懷王為貴族鄂君啟頒發的通關免稅的符信憑證,憑此節鄂君啟可享受免稅特權。[3] 
  此等具有符信憑證的“節”,在鑄造時就做成了竹“節”的形狀。象形的造型,使之具有一定的約束之意,更具有符信憑證的功能。在限定鄂君從事商業活動時水(舟)、陸(車)路的規模大小、活動範圍的同時,又給鄂君在限定範疇內的特定許可權,是鄂君經過關津時免稅的憑證。“節”的本義與社會功能通過“鄂君啟節”的形式得到了充分的發揮與運用。
  資料二、畫像資料
  有關“節”的圖像資料比較多,除史語所可以檢索到的資料和《考古發現的東漢時期的“天帝使者”與“持節使者”》(後簡稱“使者文”)一文中所引用的圖像資料外,[4]還有很多這方面的資料。這些資料中的“節”是以另一種實物形式出現的,其樣式與人們對漢代“節”的認識比較接近。史書中常使人聯想到的是蘇武牧羊所持的“節”。
  武既至海上,稟食不至,掘野鼠去草實而食之。杖漢節牧羊,臥起操持,節旄盡落。[5] 
  此等節,按照顏師古解釋,其樣式為“以毛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節,因以為名,將命者持之以為信。”[6]或曰“以竹為之,柄長八尺,以旄牛尾為其毦三重。”[7]前者很容易使人認為是兩重,後者則明言三重。究竟是三重還是兩重呢?此問題的解決已不是單單文字資料所能完成的。[8]這就需要圖片資料了,幸有畫像資料可以作為補充。
  其一是通過史語所檢索得到的圖像。即南陽縣草店畫像三十八(圖版一、2),此中節的上端明顯有三重飾物。
  其二是“使者文”所附的圖像。其中附圖有4幅10例。包括洛陽西漢蔔千秋墓的持節羽人、徐州睢寧九女墩東漢墓的斜擁節杖的羽人、四川南溪長順坡石棺墓節杖、山西離石馬茂莊東漢墓騎天馬的持節人物、四川長寧古河鄉長寧二號墓畫像石棺上的持節人物、四川新見西王母畫像磚的持節人物、四川大邑董場鄉三國時西王母畫像磚持節人物等等,所例舉“節”均是三重的樣式。
  第三類是其他資料中出現的圖像。“使者文”所附圖像以漢代畫像為主,此外,還有一些時代較晚或載體不是畫像的資料。如:1963年,雲南昭通後海子中寨出土的東晉太元年間的霍承嗣壁畫圖中節的上端綴三重犛牛尾(圖版一、14)。[9]1983年,江蘇南京雨花臺區長崗村M5出土的六朝釉下彩瓷壺,腹部的兩排21人羽人所持節均是三重飾物(圖版一、6—1;6—2)。[10]敦煌莫高窟249窟頂南披西魏壁畫的持節方士也有三種牛尾毦(圖版一、5)。[11] 
  從這些資料不難發現,所謂的節都是在節的上端有三重的牛尾裝飾,時代從西漢一直延續到六朝。其中“節”的應該是現實生活中節的變體,淵源於西漢政治生活經常使用的“節”。只是生活中原本應該是人掌持的節變成了“羽人”,即漢代的持節使者變成了“持節羽人”。現實生活中原本使用的代表人間帝王的節,在另一個世界就變成了與上天、神靈或冥界君王溝通的節。人間的持節使者,在變成持節羽人的同時,也就成為了另一世界人們升仙、升天的使者。
  由之不難想像,現實生活中“節”的本相也應該是有三重犛牛毦做裝飾的杖持物,與現在所見的畫像“節”差異不大。類似《後漢書》注釋所言。
  不過也有極少數的節是以二重的形式出現的,如敦煌莫高窟285窟西魏壁畫的持節羽人就是二重(圖版一、4)。[12]同是西魏的壁畫竟然會有二重、三重兩種形式的差異。造成此種現象的原因會很多,但是考慮到二重為孤例,不足為憑可略。
  而後人使用一種“節”,用在複製的文物展覽中,也許是對“節”的誤解所致(圖版一、3)。甘肅省博物館絲綢之路展覽中一座張騫出使西域的雕塑,馬上張騫手中所持之物應該就是“節”。按照我們上面所述的資料,“節”一般是在杖的上端綴三重牛尾狀飾物,而不應該是類似鞭子或麾的物品。
  資料三、漢簡資料
  漢簡資料中出現的“節”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察,按照簡牘出現的時間,即“王杖簡”中顯現的“節”與杖關係、懸泉漢簡中真正使用節的“持節使者”以及敦煌地區出現的以“節”命名的機構。
  節與杖的關係   王杖簡的出土主要有兩批次,分別稱作“王杖十簡”和“王杖詔書令”。作為優待老者的王杖制度,其中出現的“節”有兩個含義,一個是“節”與“郎”二字的差異,一個是“節”與“杖”的關係。兩者的資料分別是:
  ·比於節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弟行馳道旁道市賣復毋所與
  得出入官府節弟行馳道中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複  (正面)
                                                          第十一  (背面)
  二簡中一個作“官府郎弟”,一個作“官府節弟”。從字體上直接判斷是這樣,從文義上應該是一個。因為有“王杖詔書令”簡的文字,在後期出現的“王杖十簡”釋文中也有將原本的“郎”誤作“節”的情況。[13]因為有此之故,有的學者認為:
  舊出“王杖十簡”此句“節”字作“郎”,《武威漢簡》釋“郎第即天子所賜宅第,高門謂之閬”;武文據新出詔令冊釋為“節”。按:“節”,似仍應釋為“郎”,讀為“廊”。[14] 
  這就是王杖簡中存在的“節”、“郎”之辨。從字形上二字確有差異,不過,從簡牘字形上“王杖十簡”確作“郎”而“王杖詔書令”確作“節”,這是不應該有爭議的。
  在本文我想撇開上層爭辯不言,而是擇取其中的杖“比於節”略加檢討。與此關聯的資料,在“王杖十簡”中分抄在兩條簡牘上,因為有頂端類似文章起始黑圓點“·”的干擾,其義有點暗昧;相較于此,“王杖詔書令”則將文字盡可能多的抄在了一條簡牘之上,使其文義更加明顯。
  “王杖十簡”作:
  制  詔丞相御史高皇帝以來至本二年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
  ·比於節有敢妄罵詈毆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弟行馳道旁道市賣複毋所與
  “王杖詔書令”作:
  告之即棄市高皇帝以來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者老高年賜王杖
  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  (正面)
                                                                                    第十  (背面)
  將簡牘文字斷頭去尾姑且作“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於節”理解,即王杖上端有鳩鳥,普通百姓可以遠遠看到有人持王杖,像持節一樣,吏民“有敢罵詈毆辱者,逆不道”。這層文義上理解,持王杖的人可以享受類似持節一樣的待遇,而持節者的特權也可以通過持王杖之人的特權體現出來。即如果有敢罵詈毆辱持節者,同樣也是犯了大逆不道之罪。而王杖的頒賜應該也有類似“節”的管理制度,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意製作、使用的。
  漢代有“符節令”應該是專門負責“符、節”使用和管理的部門長官,“符、節”的日常使用亦有相應的法律進行管理、約束。懸泉漢簡有:
  永始四年五月壬子符節令臣放行御史 
  制  詔御史曰敦煌中部都尉晏之官        
      為駕一乘傳載從者一人                                ⅠT0114②:1[15] 
  賊律偽寫盜使節棄敢□                                    ⅤT1211③:20
  前簡是“符節令”臣放代行御史大夫事簽署的傳文書抄件,後簡是漢律中《賊律》專門為節制定的律文,“偽寫、盜使”節當如何。《後漢書》記“符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為符節台率,主符節事。凡遣使掌授節。”[16]此為與“節”有關的制度,王杖“比於節”,自當也有類似的管理制度。畫像中亦有“節”與“王杖”一同出現的情況。四川雅安姚橋鄉漢碑村金鳳山高頤闕右闕主闕樓部右側面畫象將杖、節畫在一個畫面,畫面的人物左手持杖,右手持節(圖版一、10)。[17]可以說此等構圖,將當時二者的關係和用途進行了巧妙的融合。
  王杖的實物,在出土文物中亦有發現。[18]典型者如1959年武威磨嘴子漢墓出土的王杖木竿194釐米,竿直徑4釐米。1984年武威韓佐鄉紅花村漢墓出土的王杖長210釐米(圖版二、17—1;17-2)。[19]由於完整的王杖不易保存,在甘肅之外,所見多為杖首。(圖版一、15),是2002年山東日照海曲漢墓M125出土;(圖版一、16),是西安市郊漢墓出土的錯金銀鳩杖首;(圖版一、18),為徐州博物館藏鳩杖首。[20] 
  有關此等王杖的研究,多重視了它的養老制度問題,還有“王杖”、“玉杖”之爭,至於此等制度的演變言之較少。筆者因緣于此,感觸較深,因記於此。2006年1月28日,筆者在日本秋田縣埋藏文化財中心舉辦的講座中,介紹甘肅出土的王杖及相關問題。會下,一聽眾告訴筆者,秋田縣不久前還有此等制度。事後,筆者亦將討要的一柄“鳩杖”待回,作為中日文化交流的象徵之物。會後檢索發現此等制度,在唐代時傳入日本,作為對老者的一種榮譽和獎賞制度保留下來,直到二戰後的很長時間此等制度仍有保留。日本稱“鳩杖”(圖版二、19;20)。前者是井伊氏家傳鳩杖,時間是1751年;後者是時間甚晚的秋田神岡鳩杖首。
  在懸泉漢簡中,有關於授王杖的記錄。而通過懸泉漢簡記錄,我們可以發現並不是所有年七十以上的老者都授王杖。如:
          民年七十以上二百廿七人  其卌六人受米十四人復子孫 
                           百六十七人受杖                    ⅠT0111②:20
    本簡沒有具體時間,也沒有具體的地域範圍,即沒有說明二百廿七人年齡在七十歲以上的人,是一個縣的人數,還是一個郡的人數。不過,可以清楚的看到,二百廿七人之中只有百六十七人授王杖,另外卌六人廩授糧食米、十四人享受的是免除子孫徭役的待遇。
  從畫像來看,漢代並不是單獨存在一種類似王杖的杖,而是有多種類型的杖存在。[21]“王杖”只是代表主人的身份而已,並不是所有杖都是“王杖”。畫像中可以看到竹杖、曲杖和杖(棍)幾種形式。如:山東嘉祥宋山村的“孔子問禮圖”中老子所持杖就是曲杖(圖版二、21);[22]四川成都市郊東漢墓石闕畫像老者所持為竹杖(圖版一、7);[23]武氏祠還有直杖和梃杖(圖版二、23;24)。[24]
  漢代的“節”之淵源與使用,前賢已有詳述。[25]除上述杖“比於節”透漏出來的“節”之外,還有懸泉漢簡中關於持節使者的接待方式。懸泉漢簡中的使者除了外國使者外,漢王朝自己的使者還可以按照使者的身份區分為“持節使者”或不持節“使者”兩種。與之相關的“鼓令冊”通過擊鼓方式的不同體現出了他們身份的差異。[26]具體簡文作:
  使者持節擊廿五鼓                                    ⅡXT0314②:222
  使者不持節擊十五鼓                                    ⅡXT0314②:326
  長史到擊八鼓數之                                      ⅡT0314②:337
  守丞到擊六鼓數之                                      ⅡT0314②:349
  候丞縣丞尉秩三百擊三鼓                              ⅡT0113③:101
  從上述簡文來看,“鼓”數的多少是與人的身份成正比的,身份等級越高,擊鼓的數字越大,持節使者與不持節使者差異是很大的。
  漢代敦煌地區的“節”  除了文字與制度意義上的“節”之外,漢簡中還反映一種在漢代敦煌地區存在的“節”。這種“節”是以序數形式出現的,即“第×節”。它的出現既可以看作是漢代敦煌地區邊境防禦體系的一級機構或組織,又可以看作是以其所在地代表的地名。這些資料,在懸泉漢簡之前已有,只是數量較少,不為人重視而已。懸泉漢簡中也有這方面的資料,對於此種“節”的認識具有很大證補功能。如:
  得行積九日乃到三節二十三日至泉都立檄府大尹                   敦·143[27]
  □□和至六匹方數數□□之即轉中至第三節                       敦·1545
  此二簡是懸泉漢簡之前已經出現的此種意義上的“節”。敦·143出土在馬圈灣遺址,其中“行積九日乃到三節、二十三日至泉都”,簡文所記當是某人的行程時間與地點。“泉都”是地名,“三節”亦當是地名。在泉都時通過檄書的形式向“府大尹”報告某事。“二十”、“府大尹”,可知本簡的時間在王莽之時,王莽時更“廿”、“太守”為“二十”與“大尹”。
  敦·1545,前面的文字不是十分清楚,文義不好理解,後面的至“第三節”,無疑可以作為地名理解。敦·143 的“三節”,應該就是敦·1545的“第三節”。
  類似此等“節”的資料,在懸泉漢簡中也有發現。如:
  a)□到十二節東□系                                  ⅠT0109S:127
  b)十餘日當徙第七節□□                                ⅤT1411④:8
  c)□十三節八月簿出糒十石□                          ⅡT0115③:168
  d)曰徙署第七節屬宜禾尉丞主養出入穀□                  ⅡT0115 ④:90
  e)取持去又曰徙作第九節時八月以一驢送中部            ⅡT0115④:220
  f)在第十一節渠上                                    ⅡT0115④:199
  g)□更徙第十一節浚渠 壹見予嚴使胡奴滿家以粟食三驢    ⅡT0214③:95
  h)城旦敦煌獄署 作沈池至今年五月中府調都史王卿將尊 等五十人詣第十節伐薪二日李掾                                                 ⅡT0214③:150 
  i)王卿西到第十二節迎合宗即取所屯食□□騎         ⅡT0215③:113
          j)出  粟四百五十石三石布單券百五十 
    米八百一十三石券二百七十一       甘露四年九月乙巳朔丁未第三節候長義付第四節候長奉世(兩側有刻齒)                                 ⅡT0114④:291
  以上a)—j)共十簡,是目前已知在懸泉漢簡中存在的以“節”命名的地名(嚴格來說,應該是先有機構名再有地名)。加上前面的敦·143和敦·1545二簡共十二簡。其中出現的序數節名有第三節、第四節乃至第十二節、第十三節,雖沒有出現第一節、第二節、第五節、第六節和第八節等文字,但是考慮到其是以序數命名的,應該是存在的。即此類“節”應該至少有第一節到第十三節,總數十三個。由於這些資料多比較殘斷,文字資訊相對不是多麼完整,我們只能根據其中的一些線索,探討此類“節”的性質。
  首先,簡j)是這些簡文中最完整的。不僅簡牘完整,而且文字文義也非常完整。簡j)是兩個候長因為粟、米交接而出現的符券類文書。一方出粟、米給另一方,為保證數字的真實性,雙方在簡牘的側面均有刻齒。“券”或作“帣”,是一種盛裝糧食的口袋,漢代有三石和五石兩種規格,簡文明記使用的是三石帣。具體時間是甘露四年(前50年)九月的丁未(三)日。
  簡文中出現具體交接人是第三節候長義與第四節候長奉世。由此可知,“節”原本是漢塞防禦系統的組織機構之一,處在隧與候官之間,相對于居延漢簡的“部”。候長是“部”的最高長官,一般設在某隧就稱某部,候長也就稱某候長。如“第廿三部”就設在甲渠候官下轄的“第廿三隧”,“臨木部”就設在“臨木隧”。一個部管轄6—9個隧(烽火臺)。這是居延地區甲渠候官的具體情況。[28]
  按照每個部(候長)下轄隧6—9個這一數字去計算,則從第一節到第十三節,約有百座隧(烽火臺)在敦煌郡的北部從東向西一字排列。不過,從第三節、第四節候長來看,這些“節”的命名又與居延地區的稍有差異。按照居延地區的候長(部)的命名方法,第三節應該在第三隧、第四節應該在第四隧。這樣以來,候長(部)管轄的隧就不容易存在。所以,敦煌地區以“節”命名的候長可以看作是以節命名的“部”,而不能看作是以節命名的隧。即“節”是單獨以“部”的機構形式存在的。在敦煌地區存在的這種“節”可能有點類似竹節的性質,在一定的距離才有一個以“節”命名的部。“節”與“節”相連,構成敦煌地區邊塞防禦的又一種形態。
  其次,簡d)“署第七節,屬宜禾”,則可以確定第七節屬於宜禾。此處沒有介紹宜禾是“宜禾都尉”,或是“宜禾候官”。案敦煌郡有宜禾、中部、玉門和陽關四個部都尉,宜禾在最東,接酒泉郡。如果以本簡將第七節看作是宜禾都尉管轄,那麼,這些節按理應該是從東向西排列的。“宜禾”也可以是宜禾都尉下轄的“宜禾候官”。宜禾都尉有候官五,即宜禾、昆侖、魚澤、美稷和廣漢。宜禾候官在最西段,西接中部都尉。如此以來,懸泉漢簡中出現的這些節也許應是分屬宜禾都尉和中部都尉,分散在兩個都尉的轄區。
  從目前的研究來看,已知敦煌中部都尉的轄區是從D33到D82 ,約有烽隧50個。按照每個“節”轄6—9隧(烽火臺),則百餘隧已不是中部都尉所能容納的;宜禾都尉的五個候官共轄隧A1—A84,宜禾候官已知烽隧有A1—A17。[29]因此,在第七節屬宜禾候官的基礎上,在缺少其他必要條件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將這些節理解為分屬宜禾都尉和中部都尉。
  此外,這些“節”還與“渠”、“船”有關,也許可以將這些節與漢代在敦煌地區的穿渠漕運有關。即從第十一節和第十二節中存在的渠、船將它與敦煌地區的漕渠聯繫起來,也可以將這些節看作是其屬於中部都尉的一個理由。序數小的節應在東部的宜禾轄區,序數大的節在西部,可以證明節的分佈是從東向西分佈的。簡i)中的“”即“船”。
  敦·143出現的“二十三”和“大尹”,是王莽簡的典型標誌。“泉都”疑是王莽時西漢的“大煎都”改名而來。本簡或作“得行積九日乃到三,節二十三日至泉都,立檄府大尹”。 [30]將“節”與“三”分開理解,顯然是對此“節”字的理解有問題。而新莽時更“大煎都”為“大泉都”的依據也可以在敦·45、敦·60中找到旁證。二簡釋文為:
  □在中未與相見(桼)〔導〕亖人在泉都期晦來                敦·45 [31]
  十月晦關書大泉都△再拜言                                    敦·60 
  我們現有對敦煌地區存在的此類“節”的認識,是基於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完成的。因資料限制,尚不是十分全面。仍有待新資料的補充。不過,它告訴我們敦煌郡北部除了實名候長之外,還有一系列以“節”命名的候長。二簡中的“泉都”或“大泉都”,按照簡牘的出土地點和文字內容,應該是西漢時的“煎都”和“大煎都”在王莽時的更名所致。這一點可以看作是對王莽簡認識的一個補充。
  以上,我們從出土資料的幾個方面檢討了漢代及其以後社會生活中存在和使用的“節”。從眾多的畫像資料來看,漢代的“節”應該是一種長有八尺、上有三重犛牛毦飾物的秉持竿狀物。此種“節”樣式的確認,對於甄別和理解漢代的“節”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節”作為一種身份和地位的象徵,持節人享有不可侵辱的特權。持節人的特權是通過持王杖之人“比於節”體現出來的。而王杖及其代表的的養老觀念通過“遣唐使”傳入日本,在二戰後的一段時間內仍在沿襲。
  除了日常生活中特權之人秉持的“節”之外,漢代的敦煌地區還存在一種與邊塞防禦系統組織機構有關的“節”。這種“節”通過部、候長的形式以序數的大小由東向西排列,所轄烽隧近百座,主要分佈在敦煌郡的宜禾都尉和中部都尉。受資料本身資訊的限制,此種“節”還不是十分清楚,不過,它卻從另一角度為我們認識漢代的敦煌提供了重要資訊。 

    

    附記:本文刊載於《湖南博物館館刊》第九輯(2013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9月7日08:18。)
    
[1]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第189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2]《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第222頁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
    [3]鄂君節的研究文章較多,此處主要參考董平均、李銀:《從鄂君啟金節看戰國持節貿易》,《經濟與管理》2009年第2期。
    [4]史語所的畫像檢索,僅能見到非常小的圖片與文字說明。胡常春:《考古發現的東漢時期的“天帝使者”與“持節使者”》,《考古與文物》2011年第5期。
    [5]班固:《漢書》,第2463頁,中華書局,1983年。
    [6]班固:《漢書》,第23頁注。
    [7]範曄:《後漢書》,第10頁注,中華書局,1982年。
    [8]大庭脩對“節”的形態已有確認,可能是因為當時尚缺少較多資料的支援,仍在兩可之間。在第四篇第二章中稱“節的具體形態如何呢?描繪它的的畫很少見。”按照《後記》此文原發表在1969年。《秦漢法制史研究》,第34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9]雲南省文物工作隊:《雲南省昭通後海子東晉壁畫墓清理簡報》,《文物》1963年第12期。
    [10]易家勝:《南京出土的六朝早期青瓷釉下彩盤口壺》,《文物》1988年第6期。
    [11]敦煌文物研究所:《中國石窟·敦煌莫高窟》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82年圖100。
    [12]敦煌文物研究所:《中國石窟·敦煌莫高窟》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82年圖142。
    [13]武威縣博物館:《武威新出王杖詔令冊》,《漢簡研究文集》,第60頁,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
    [14]胡平生《玉門、武威新獲簡牘文字校釋—讀《漢簡研究文集》劄記》,《考古與文物》1986年第6期。
    [15]此類簡號為懸泉漢簡編號。下同。
    [16]範曄:《後漢書》,第3599頁。
    [17]史語所檢索圖像。另外重慶市文物局等編《四川漢代石闕》,第149頁圖版二三二中有五個人物,最右一人持王杖,最左一人持節(節不完整),文物出版社,1992年。
    [18]據郭浩統計的王杖資料,出土其中銅杖首19、木杖手12、畫像資料14幅,見《漢代王杖制度若干問題考辨》,《史學集刊》2008年第3期。
    [19]每日新聞社:《中國·木簡古墓文物展》,第66頁,大日本印刷株式會社,1994年。
    [20]網絡有道詞典“王杖制度”附圖。
    [21]張從軍:《漢畫像石中的持杖形象》,《設計藝術(山東工藝美術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22]朱錫祿:《嘉祥漢畫像石》,第42頁圖49,山東美術出版社,1992年;此等圖又見邢義田《畫為心聲》,第578頁,中華書局,2011年。
    [23]重慶市文物局等編:《四川漢代石闕》,第174頁。
    [24]據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數位典藏之武氏祠畫象檢索系統。
    [25]大庭脩著、林劍鳴譯:《秦漢法制史研究》第四篇第二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張鶴泉:《東漢持節問題探討》,《史學月刊》,2003年第2期。
    [26]牛陸軍、張俊民:《懸泉漢簡所見鼓與鼓令》,《敦煌研究》,2009年第2期。
    [27]此類簡號見《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下同。
    [28] 張俊民:《居延漢簡所記漢塞防禦系統》,簡帛研究網2004年5月3日首發。 
    [29] 片野龜太郎:《漢代邊境的都尉府與防禦線》,籾山明、佐藤信編《文獻と遺物の境界》,第53、54頁,三陽社,2011年。
    [30] 饒宗頤、李均明:《新莽簡輯證》,第32頁,新文豐出版公司,1995年。
    [31]“桼”字作“導”更妥,《新莽簡輯證》第26頁作上道下木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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