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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關漢簡劄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肩水金關漢簡(壹)》出版後,筆者作為曾經參與人員,因為沒有充足時間進行校對,祗是將差異之處進行了補充。從中可以發現,後期的釋文在前期的基礎上又有了很大的改進,使人們對金關漢簡的認識更近了一步。由於最初看到的僅僅是釋文,筆者曾先入為主,對其中的數簡釋文產生疑問,并按照現有的文例補注了一二。是否正確,在參考圖版之後,筆者發現,文例之法有時可用,有時卻是行不通的。以下略舉數例加以說明。
    一、隧长家属符“夫妻姓氏”
    在此前,筆者曾以金關漢簡中隧長與隧長妻姓氏的一致性,作為之一完成《新、舊居延漢簡校讀二例》,[1]即在一些隧長家屬符中隧長的姓氏與其妻姓氏是一致的,有點“妻從父姓”意味。按照這一文例,筆者曾大膽推測居延舊簡之中一條簡文的妻也是隨夫姓,即簡29·2。
    
    本簡中的張彭祖妻的姓名二字沒有釋讀,其中第一個□筆者揣測是“張”字,此一揣測得到邢義田先生來函印證,并惠寄了佐證的紅外照片(附圖一)。
    此一文例在《肩水金關漢簡(壹)》中也有出現,如簡:
    
    本文不是說其正確可靠,而是也有例外。即簡29·2。
    
    該簡釋文在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上筆者曾作“童董”處理(前一個是紅字,後一個是綠字)。原因一是就有釋文是作“童”,且有前述文例佐證。但是在將圖版審視後,本簡上的“童”與“董”寫法確實是有差異的,作“董”字較妥(附圖二)。
    二、“縣次續食給法所當得”
    《肩水金關漢簡(壹)》中有“縣次續食給法所當得”语,首見於簡73EJT3:55,筆者曾以《肩水金關漢簡劄記二則》對之進行過檢討。[2]
    
    簡2是漢代囚徒蒙大赦之恩回歸故里的具體事例之一。如何回歸?其中重要的條件之一就是“縣次續食,給法所當得”。沒有如此待遇,戍邊的囚徒或犯人焉得歸故里呢。由是我們可以將它看作是漢代的習慣用語之一加以確認。
    而在《肩水金關漢簡(壹)》中,同樣的一簡,這一用語卻有差異的釋文,而原來的釋文則更加符合原貌。即簡73EJT5:31:
    
    上述釋文,一是與原來的釋文有出入,二是有我們發現的這一習慣用語,所以在《劄記》二則中使用了顏色字加以區分。而今細審圖版就會發現,後來的釋文在一些字的釋文中比原來有進步,而一些字卻倒退了,倒不如原來的釋文合適,應作“縣次續食,給法所當得”。
    這一用法在懸泉漢簡亦曾出現,如:
    
    以上三簡,並不都是以我們現有的用語形式出現,其中1)將用語分開,作“以縣牛車傳送續食,謁移過所縣道官,給法所當得”;2)作“縣次續食,用□所當得”;3)作“縣次續食,給□□□□”。儘管具體文字有差異,但是考慮到這一用語事關漢代的一種制度或程式,它們之間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出入。如若推測不誤的話,倒是可以以文例補釋懸泉漢簡的釋文。因手邊懸泉漢簡的圖版使用不方便,暫不做比較。
    三、干支互勘釋文
    干支記日是漢代,尤其是西漢之時非常獨特的一種方式,這一方式對於我們進行簡牘釋文也是很有幫助的,特別是其中出現的朔日干支。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有某月朔干支的記錄,我們就可以直接確定或判定簡牘上存在疑問的釋文文字了。[3]將這一方法也可以運用到金關漢簡的釋文中,也可以運用這一方法對現有的釋文進行勘驗。如:
    
    本簡的原來釋文是將“六”字為“二”字。筆者在校對釋文發現,首先綏和沒有六年的實際紀年年號,綏和僅有二年;但是考慮到漢代居延地區邊塞的獨特地理條件和時空限制,綏和六年的可能也是存在的。可是本簡後面出現的“三月己巳朔”卻給我們斟酌釋文提供了有益參考。如果暫定綏和六年存在,那麼綏和六年相當於建平四年,而建平四年三月朔日按照《二十史朔閏表》並不是“己巳”而是“丙午”。這樣,從干支朔日這一方面又對本簡釋文提出了疑問。當然在參照圖版就會發現其中的“二”並不是十分清楚,但是仍然可以看清楚原本就是“二”字。這樣的話,本簡釋文存在的“綏和六年”和綏和六年“三月己巳朔”問題不就迎刃而解了嗎。這祗是我們在進行簡牘釋文時可以利用干支的一個方面。
    
    本簡具有完整紀年時間,包括年號、年份、月朔及計日干支,如此詳細的資料,自然不會使人產生懷疑。但是,正是這樣完整的資料,其中的月朔干支卻是有問題。因為,按照《二十史朔閏表》本始二年八月是甲申朔,並不是辛卯朔。所以,按照正確的月朔記錄應該是甲申朔,而辛卯朔是錯誤的。此種錯誤,並不是簡單的釋文錯誤,也不是《二十史朔閏表》推演的錯誤,而是當時記錄的錯誤。圖版相當清晰,並不是釋文的問題。這一例子,與前面的簡例正好相反,並不能簡單地按照干支記錄否定原本的簡牘文字。這是利用干支應該注意的又一方面。
    
    本簡初元年十月原作釋文“甲寅朔”,現作“甲午朔”;具體日期原作“庚子”,現作“庚午”。驗證本簡的釋文一可以從《二十史朔閏表》的推演,二可以從干支本身“甲午朔”當月是不是應該有“庚子”日。《朔閏表》本身作“甲子”朔,甲子朔有庚午日,而甲午朔是沒有庚午朔的。從圖版來看,“午”與“子”二字的寫法難以區分,而“午”字比較清楚,即“庚午”可以確認。既然“庚午”可以確認,那麼朔日“甲寅”與“甲午”均不妥,而應該參照《朔閏表》作“甲子”。
    四、字跡殘缺問題
    由於簡牘文字載體材料的問題,原本簡牘破損、殘裂與蟲蛀造成文字殘泐,致使我們今天看到的文字也許僅僅是原本文字的一部分。特別是一些左右結構的文字,在簡牘本身破裂後,我們現在看到的祗有原來的一半。這樣就會造成殘存半字的文字難以釋讀。如“卅”、“卌”、“廿”等。當然左右結構的漢字很多,因為筆者曾注意到懸泉漢簡中“馮奉世”與“馬奉世”的問題,現就《肩水金關漢簡(壹)》中與“馬”字相關的文字略舉一二。
    在下面的例子中,我們就會發現,殘存的“馬”字,有可能是“馮”字,又有可能是“騂”字。即如果簡牘殘泐,“馮”字左邊的兩點,很可能看不到;而如“騂”字,如果右殘,就不知道是何字了,也會誤為“馬”字。如下面的三簡:
    
    細審圖版,簡6“里”字之前應有七個字,“□河”應是“陽石”,“馬”字尚不如“馮”字更接近字體;簡7“馬宣”也不如“馮宣”合適;簡8的“馬少卿”,並不是“馮”或“馬”字,而應該是“騂”字,“馬少卿□□□□”應該是記錄郵書傳遞經過的“騂北卒□以來”。
    二〇一一年十月五日於隴西首陽
    
    (編者按:    
[1]張俊民:《新、舊居延漢簡校讀二例》,《考古與文物》2009年第2期。
    [2]張俊民:《肩水金關漢簡劄記二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11年9月30日。
    [3]張俊民:《〈居延漢簡〉釋文例補--簡牘文字補釋方法芻議》,《西北史地》1991年第4期。黄浩波:《讀〈肩水金關漢簡(壹)〉釋文劄記一則》,武汉大学簡帛網2011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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