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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抗”中的“认同”:治理视域下清代湘西苗疆之均田抗阻案(2)


    三、清代均田抗阻案背后的政治认同与“国家”意识
    总体看来,在乾嘉“苗变”后湘西苗疆诸项治策中,“均田屯防”居于核心位序。依托“均屯”之制,不仅形成了维护湘西苗疆“边地”稳定与秩序的联动格局,而且苗疆原有之资源分配方式与地权关系发生变化,经由均田分授,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边地”民、苗最为关切的土地与生计问题,初步确立了“边地”民、苗轮戍、优抚、蠲免、赈济、义仓等保障机制,部分苗人进入政府基层,参与地方管理,开启了“国家”与苗疆地方之有限“共治”。自历史纵向而观,此举征示苗疆治策的重大调整和“边地”新的治理模式形成——由之前“国家”直接的“军防”机制转变为“地方自主”的寓兵于农、兵民合一的“屯防”体制,也就是地方行政力量组织地方社会的自我防御与综合治理。显然,无论从这一治理模式的表现形式还是运作机制来看,皆可见国家化进程中“地方自觉”的政治与文化意蕴,即“边地”民、苗之于“国家”政治与文化层面的认同以及苗疆各族民众之间的联系,皆随“均屯”逐渐推开、深入而正向递进。
    但上述湘西苗疆“均屯”中出现的地方“反抗”事件又提示,傅鼐等设计的“均屯”体系及其具体运作非如官方所言为苗疆地方一体支持。尤其在田地均输、呈缴与钱粮输纳、资源分配过程中,湘西苗疆民众之于田地产权归属、均田则例、钱粮输纳数额及其合理性、地方人员任职等问题,都与官方存在着很大分歧。但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也不难发现,苗疆均田中地方民众的“反抗”行为,不啻为“国家”力量在“地方”运行中所遇到的一种“正常”反应——其实,来自“地方”形形色色的“反抗”,在中国传统政治权力自上而下的流动过程中往往难以避免,其发生、演变与最后被“国家”以某种方式消解,有其内在逻辑与合理性。
    推究清代湘西苗疆中民众起而“反抗”均田之原因,直接看来或为苗疆地方个体或族群生存资源与利益被剥夺而引起的反应。苗疆民众之田地均输比值,不管是“均七存三”还是“尽数归公”,都意味着苗疆民众个人私有田产之大部甚或全部被均输并分授他人。应该说,此举不为苗疆绅民完全接受乃情理之中。加上均输中实际存在的地域差异和不公平现象,更加深了苗疆部分民众不满情绪,起而抗争便是这些情绪的合理化行动。而更深入地看,苗疆民众之均田抗阻,也是部分苗疆民众对新的治理模式不适应的心理行为表现。在地方治理意义上,乾嘉“苗变”事件之后傅鼐等人所设计并切实推行的“均屯”之制,较之前的苗疆治理模式是一个根本性转变。或可谓,凭依体系化之“均屯”而重建的苗疆地方权力架构、社会秩序、族群身份与区隔关系,尤其在均田全面推开后,打破了苗疆社会既有的权力与资源分配及占有格局,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民苗的财产结构、族群身份定位及族群关系,不仅使苗疆部分民众利益直接遭受损失,更放大了其心理的不适感和既有利益被剥夺的严重挫败感——或多或少地以大体相类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
    在传统抑或现代社会的治理中,一般而言,“国家”始终是主导和决定性力量。通过一整套“完善”的机器与机制,“国家”保证其意志贯彻到“地方”且不可动摇,目的在于促使“国家”政治合法性、“地方”国家意识与政治共同体认同感的增强。所以,当湘西苗疆发生“反抗”均田的事件时,统治者的应对迅速而果断,从派员勘讯、审究到“合理”“完整”的处置程序,便是传统中国政治体系运行的逻辑结果。这样既使“反抗者”被依法处置,又以此强化“国家”意志的地方落实,明确并增强了国家权力地方运行的合法性和地方民众的国家向心力建设。当然,此举对稳固湘西苗疆“均屯”体制,归复“动乱”之后的“边地”秩序,加强苗疆“边地”控制有着重要作用,在湘西苗疆治理中也收到显著效果。不过从苗疆地方治理视角而观,彼时“国家”与“地方”力量博弈中自上而下的“国家”意志彰显,也可以认为是对“地方”“反抗”事件本身的强调,放大了“地方”之“不同声音”,在扩大地方社会“反抗者”行为影响力的同时,更深化其思想与社会意义,反映出清代湘西苗疆治理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湘西苗疆所行“均屯”之制改变了“边地”原有单一的军防治理传统,代之以兵民合一、寓兵于农的多元治理模式。这一由“破”到“立”的过程及新的体制机制都建立在苗疆原有地权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其制度性意义及基于苗疆“边地”历史经验的彻底性,在为苗疆“屯防”提供坚实物质保障的同时,也摧毁了原有地权关系与利益格局,进而引起苗疆社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在积极的意义上,由之前以“动乱”为主要表征的“变态”向稳定与秩序的“常态”转变,加快了“边地”的“中心化”进程。这种苗疆“边地”治理的“革命性”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苗疆风俗改易、文教振兴,与王朝国家的政治、文化系统建设完全一致且相辅相成,足见其时国家政治力量对“边地”国家化进程的努力。
    更明确地说,清代苗疆“边地”的国家化进程包括一体的政治认同建构与“国家”意识深化,并非仅为王朝国家对苗疆的单方面着力,实际上也不乏来自“地方”的回响。一如上所陈述的苗疆均田抗阻事件,从苗疆“边地”政治认同建构的意义而言,仍包含着许多积极内涵。
    斯科特在考察马来西亚赛达卡村农民反抗的日常斗争形式时,特别注重反抗者行动的意识,认为“有思想的社会存在物的反抗”,将赋予其行动以丰富的意义[1](P.45)。斯科特研究马来西亚“弱者”反抗的方法论,也可引导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清代湘西苗疆均田“反抗者”政治思想中清晰的政治认同与“国家”观念。从国家建构的历史经验来看,作为具体地理与历史文化空间的最高政治实体,不管是传统时期的王朝国家实体还是近代以来逐渐建设完成的民族国家,从“中心”到“边缘”,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一致的政治认同建构,总是实现统一国家政治目标的核心内容。清朝政府湘西苗疆治理背后的政治哲学,也在于多民族国家政治与社会的一体建构和上下推进,所以不管是苗疆地方民众对政府推行均田归屯的“反抗”,还是清朝政府对“反抗”行动的迅速处置,相较于“国家”的宏大建构,或为其时“边地”社会“细微”的经济文化事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历史的政治视野之下,我们仍然可以从中看到苗疆民众的政治观念架构、政治认同与“国家”相一致的底色。具言之,凤凰、麻阳、永绥等地的均田抗阻案,表面看来虽为“地方”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反动”,但是就杨胜濂、杨胜璧、杨秀珠等“反抗者”预设的问题解决机制、诉求目标及其抗阻方式来看,隐于其中的“国家”意识、政治认同及其行为逻辑却是清晰的。或谓这些表现为“上控”的“反抗”行动,不论是上赴省衙还是到京城有司呈控,就其本质而言,实际预设有期待通过更高层权力来满足其诉求的行为逻辑。显然,如此的行为方式及隐于其中的在体制内实现诉求目标的政治思维,与王朝国家政治系统既定的运作机制并行不悖。
    更深层来看,这一“反抗”中的认同,表达出“边地”民众对清朝政治系统如政府、制度、法律体系的肯认和信任,是“边地”民众在日常社会政治生活中实际的情感归属的反映,以及对王朝国家政治共同体意识的明确选择——也是对古代中国“国家”建构过程中“一统”基本维度之证成[9]。具体而言,杨胜璧、杨秀珠等“反抗者”象征的背后,是对现行“国家”政治系统的认同,他们依序逐级“上控”,体现的是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的肯定、遵守和对既有权力架构及其运行机制的信任,并传递出其“国家”认同意识与作为王朝国家子民的身份自觉和定位等信息。
    在安东尼·史密斯关于国家认同建构的理论框架下[10](P.14),苗疆民众的心理与行为选择体现了苗疆“边地”对国家的向心程度,无疑加强了王朝国家政治系统和苗疆“边地”治理的社会基础。而王朝国家亦借助苗疆民众这种或隐或显的认同和服从,在苗疆地方治理中有效消弭地方民众“反抗”行为所带来的破坏性冲击,进而保障苗疆社会秩序与稳定,推动“边地”的“中心化”进程。因此,沿着麻阳、凤凰、永绥等地民众抗阻均田的政治逻辑和地方政府对案件的迅速处置,或可推测苗疆“边地”与“国家”之间的权力互动情势。更重要的是,苗疆民众之个人或群体国家意识的政治表现,即谓苗疆民众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均屯”,实际上都内含其对清朝政治核心组织的认可和服从及其对清朝法律规范与公共生活准则的遵守。本文所讨论的苗疆部分民众“上控”的“反抗”方式,从技术上看虽呈显出“低姿态”特点,但其本质依然是对王朝国家政治系统的认同。随着清代对苗疆“边地”治理的深化,“边地”民众的政治认同与“国家”意识亦继续增强,这在苗疆“边地”国家化进程与多民族国家一体建构意义上值得肯定。
    注释
    1.如伍新福《试论清代“屯政”对湘西苗族社会发展的影响》,《民族研究》1983年第2期;伍新福《清代湘西苗族地区“屯政”纪略》,《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3期;郭松义《清代湘西苗区屯田》,《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谭必友《19世纪湘西“苗疆”屯政与乡村社区新阶层的兴起》,《民族研究》2007年第4期等等。
    2.于此不法之举,本“应按律例究提”,但杨胜濂到案后供称:都吾、务头两约士民在具结呈请将其田地全数归公时,他并不在场,所以对此事情不甚清楚,后来也未查明二约田亩数就直接“上控”,以致出现“误控”。“今据实供明,与始终诬控者有间”,“情尚可原”。但杨胜濂敛聚盘费,“虽未入己分用”,然“其意诓骗”,仍系首犯。参见佚名氏编《苗疆屯防实录》卷二十五《均田》之《凤凰厅杨胜璧,妄思退田获利,诱骗业户帮给盘费,教唆捏控,到案供明,从宽,拟杖完结》,1960年江苏扬州油印本。
    3.后都察院认为杨秀珠“藐法作奸,情殊可恶”,在“应如该抚所咨,照例拟军”之外,“再加枷号三个月”,田棕喜在“从拟徙”之外,“亦加枷号一个月”。两犯“俱于犯事地方示众,满日再行分别定地发配”。参见佚名氏编《苗疆屯防实录》卷二十五《均田》之《凤凰厅革生杨秀珠妄思退给均田,向业户索谢,赴京捏控,拟军》,1960年江苏扬州油印本。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M].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
    [2]暨爱民.傅、阎之争与乾州“均屯”[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
    [3] (清)傅鼐.禀办均田屯守酌议章程三十四条并清折[A]//(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均屯二(卷6)[C].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本.
    [4] (清)傅鼐.禀议办麻阳县均田情形[A]//(清)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均屯二(卷6)[C].东京: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本.
    [5] (清)佚名氏.麻阳县民田恒太敛钱赴京、控阻均田,拟军[A]//苗疆屯防实录·均田(卷25)[C].江苏扬州油印本,1960.
    [6] (清)佚名氏.凤凰厅民杨胜璧妄思退田获利,诱骗业户帮给盘费,教唆捏控,到案供明,从宽,拟杖完结[A]//苗疆屯防实录·均田(卷25)[C].江苏扬州油印本,1960.
    [7] (清)佚名氏.永绥厅民姚樟倡言复业,煽惑民人,敛钱构讼,并教令寨苗,抗缴官租,照例拟军,为从各犯,分别遣徙[A]//苗疆屯防实录·均田(卷25)[C].江苏扬州油印本,1960.
    [8] (清)佚名氏.凤凰厅革生杨秀珠妄思退给均田,向业户索谢,赴京捏控,拟军[A]//苗疆屯防实录·均田(卷25)[C].江苏扬州油印本,1960.
    [9]李克建.“天下”与“一统”:认识中国古代国家观的基本维度[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
    [10]Anthony·D.Smith.National Identity,Published by the Penguin Group,1991.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