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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金炳镐

 

【内容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废除了民族压迫剥削制度,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从根本上改变了旧的国家政权对各族劳动人民实行压迫剥削的统治关系,改变了汉族和少数民族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阶级统治所造成的不平等地位。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民族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新型的民族关系,即平等团结、互助友爱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开始形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第二、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民族关系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不断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重大发展。

【作者简介】金炳镐,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


    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上世纪80年代:平等、团结、互助
    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民族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制约的,也是与当时要解决的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及解决的方式和途径相联系着的。不同社会、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关系基本特征各有特点。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通过、新中国成立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虽然没有明确揭示新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但已经提出了平等、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等5方面相关要素,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初期,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和党中央的相关文件都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的民族关系,它是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上形成的。1979年6月,邓小平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开幕词中指出:“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邓小平的讲话精神和后来颁布、发表的1980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981年6月27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即在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劳动人民间的关系,从而完全否定了上世纪60年代初开始到“文革”期间广泛流行并绝对化的“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使人们解除了在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民族关系认识上的思想羁绊,解放了思想,从而实事求是地看待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研究指明了方向;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即“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和“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在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论述精神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了国际国内的、历史和现今的民族关系发展规律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和经验,在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国内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也指出,“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中共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和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都把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这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历史上(党章和宪法)第一次对民族关系基本特征有了共识,还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依据。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理论的确立。这一理论把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民族平等团结,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的重要要素,并把马克思主义国际主义中的互助原则,也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要要素。平等、团结、互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根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各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各民族团结,在民族平等团结的前提下各民族互助并共同奋斗,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从而进一步实现民族平等,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因此,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此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我国民族关系的正式表述。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这个社会政治制度之上的各民族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民族之间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主要表现为政治平等团结关系、经济互助合作关系、文化共存繁荣关系、社会和睦协调关系。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也决定着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基本方向、趋势。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最主要的是指各民族之间相互交往联系中所处的地位和状态以及权利和义务。因此,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对我国社会民族关系特征或内容的一个简练的表述。它体现了我国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上平等、团结、互助的内容和特点。
    上世纪90年代:平等、互助、团结、合作
    1982年的党章和宪法对民族关系基本特征提出明确表述后,党和国家的文件、领导人的讲话、学术研究的成果,一般都使用这一提法。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关民族关系的学术讨论会和学术文章中,对党章和宪法中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的表述提出了4种补充意见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983年4月,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草案座谈会上提出了补充“合作”的观点。认为,各民族之间不仅要互相帮助,而且要相互合作,在汉语词义上讲,合作比互助更进一步。因此,加上“合作”更切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也更有利于各民族之间关系的发展和完善,更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1985年10月,第三届全国民族理论学术讨论会上提出加上“竞争”的观点。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给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范畴引进竞争原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时期出现的新变化和新情况。因此,加上“竞争”将会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
    1986年9月的全国民族理论专题讨论会上,提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中增加“合作、竞赛”的观点。
    1986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连芳在《民族团结》1986年第6期发表《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法的一点意见》,提出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的提法上再补充“共同繁荣”的内容。理由是:随着党中央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民族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个新的重要发展,这就是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包括民族间的共同进步和发展、共同富裕和文明。增加“共同繁荣”这一内容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特征,更能正确地反映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和奋斗目标。因此,把“共同繁荣”反映到新时期的民族关系上,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是有深远意义的。
    此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一些部门的文件以及一些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中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表述,除了平等、团结、互助以外又提到“友爱”,而且对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排列和表述顺序也不同。
    上世纪90年代,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意愿,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出现了“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新提法。
    1992年1月14日,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携手前进》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并且载入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久前,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宪法的精神、形势的发展和各族人民的愿望,把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宪法的上述规定和七中全会、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阐述的原则,精神是一致的,就是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以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新世纪新阶段: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和完善阶段。
    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今天,我国务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200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也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中加入“和谐”的要素,这是中国共产党从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目标出发,基于现实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对我国民族关系认识的重要发展,是新的理论突破,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注入了新的内涵,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内容更加完善、科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首先,“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在民族关系上的一种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的和谐既是社会整体和谐的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前提。建设和谐的民族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中增加“和谐”的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一种历史性要求。
    第二,“和谐”是党中央在把握我国当代民族问题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提出的一项重要民族关系原则。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一样,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关系中加入“和谐”也有着鲜明的指向性。现阶段各类与民族关系有关的矛盾持续存在,并正在成为或将要成为我国民族关系中的种种不和谐因素,而它们的解决也将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因此,中央将“和谐”加入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素,将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和谐”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更加完整。“平等、团结、互助”已经概括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要内容,但将“和谐”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提出,则使这种民族关系有了一种有序的结构性要求。“和谐”以承认差异、多样性为前提,讲究相互关系的合理调处,讲究不同个体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利益调适。“和谐”要素的提出,是对我国各民族文化、利益多元性的承认和尊重,也是对在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各民族和睦、协调、合作等统一性的强调。因此,和谐不是对平等、团结、互助的取代,也不是对它们的重复,而是对这些要素的补充和完善。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的辩证统一体。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是促进各民族平等、互助、和谐过程的主旋律和必要条件;民族互助是促进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重要途径,是民族和谐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民族和谐是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综合反映,是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核心要素。
    总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的理论,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精神,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奋斗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关系理论的极大地丰富和发展。
    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相关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性质改革开放初期,我党领导人的讲话和中央的相关文件,都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的民族关系,它是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民族关系的性质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从而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解除了人们在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民族关系认识上的思想羁绊,解放了思想,实事求是,客观地看待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国民族关系的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民族关系发展规律上世纪80年代,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两个离不开”思想。这是对历史上形成的汉族与少数民族关系主流作出的科学概括,是对我国民族关系一个基本特点的科学概括。上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两个离不开”的思想,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新思想,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一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高度概括,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深刻总结。
    理论创新党还提出了很多有关民族关系方面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理论。比如,“进行民族政策再教育和检查民族政策的重点是克服大汉族主义,这是当前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关键。”“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矛盾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矛盾。”“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谁也离不开谁。”“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
    这些重要理论的提出,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推动了我国民族关系研究的发展,指明了民族关系研究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来源:《中国民族报》)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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