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智洋]中国语境下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变迁与重构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7:11:37 中国民俗学网 王智洋 参加讨论
摘要:中国语境下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有着基于自身历史背景和社会现实的特殊性。其文化生态结构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呈现为神俗性、日常性和政治性等空间层次性,并在静态模型、动态模式和本质内核上体现出独特的结构特征。但在城市化扩张、社会运动、科学理性和现代传媒的冲击下,中国乡村的公共文化领域正不断萎缩而面临着诸多危机。因此,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当代重构需要在辩证性扬弃、利益诉求的平衡与治理性逻辑等前提下,重塑个体文化关联互动、拓展作品的社会话题性、发挥不同媒体的传播优势,并以此实现公共文化领域中空间结构布局的整合再建与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更新。 关键词:乡村文化;公共领域;中国语境,历史变迁;当代重构 “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议题。“乡村振兴,文化先行”,文化作为乡村社会生活的根基,与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与实施密切相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均多次强调了文化在目前乡村工作中的关键地位。 中国乡村文化生活的主要特征之一,在于它多围绕若干具备公共性的话题或事件而起,在一定的领域中展开并最终成为维系社会秩序和情感共同体的黏合剂。但是,区别于哈贝马斯等西方学者对“公共领域”是一种供人们“自由表达观点,进行沟通与交流”的“理性-批判性政治空间”的总体认知,中国语境下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因历史与社会背景的差异而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是以,有必要将对“公共领域”的理解从西方理论体系中超脱出来;在它内含的多元开放、包容理解、参与共享等核心观念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与实际问题,对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生态结构、历史沿革与当下危机予以分析,并就其在当代的重构提出相应的构想建议。 一、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空间生态结构 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具有的开放性、延伸性特征,意味着它不仅只局限于狭义的政治范畴,也广泛地存在于社会诸多领域。其中,文化层面的公共领域作为促成个体融合、形成集体认同、培育公共精神、达成社会和谐的手段,在整体公共领域的形构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乡村社会复杂的环境中,于利益冲突、阶层分化、认知差异等作用下逐渐形成的乡村公共领域,具有与之自身逻辑与内在规律相符的生态结构。而它内部所普遍存在的信息交流、文艺表演、民俗活动等文化实践活动的默认准则规制,也自然成为解决乡村利益冲突、建立权威共识的关键途径。 结合曹海林(2005)、何兰萍(2008)等学者对中国乡村公共领域的研究归纳,可从空间生态结构出发,将中国乡村的公共文化领域区分为如下两个层面: (一)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空间层次性 空间是公共领域的物质基础,它在边界上为公共领域界定了一个较为明晰的畛域,并为此中各主体的互动交流、矛盾冲突和利益斗争等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依托。 从物理层面而言,乡村的公共领域主要包括人们可以自由进出并展开信息交换传播的场所,例如寺庙、戏台、祠堂,甚至水井、码头、碾盘的周围。“祠庙、庙宇、戏台等公共文化建筑,完整的建构了一个地方——村落的精神社会组织关系和组织结构。几乎所有的人都被嵌镶在其中的某一个位置上”,这些公共文化空间是乡村公共性得以生成和延续的根基,依据具体功能的区别,它们又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第一,以举行祖先崇拜、宗教祭祀等信仰性活动为主要功能的乡村公共空间,可统称为神俗性公共文化领域,主要包括寺院、祠堂、祖庙等。有别于一些学者定义下的“在其中从事的是与世俗生活相距遥远的圣事活动”的“神异性”(王玲,2008)或“信仰性”(张良,2013)乡村公共空间;此处界说的“神俗性”空间并非完全超然于世俗的——在这些公共领域中发生的乡村文化实践既与祭祀、祈福等“神圣”功用相关,又有基于生活实际诉求而具明显功利性、自发性和大众性的“俗”的一面。作为中华民族一项古老的信仰传统和文化现象,祖先崇拜等活动“被奉为‘国之大事’,奠定了其作为国家宗教信仰的基石,并成为中国村落文化体系中最古老的传统之一”。这一类公共文化领域的产生植根于乡村的历史故事、轶事传奇与民间风俗,并在历史流变的不断组合交融中形成了一套复杂的信仰体系和社会仪式。因此可认为,在乡村间各种神庙、祠堂等公共空间中展开的、以儒道释及民间宗教为主体的神俗性文化活动,已经超越了狭义上血缘地缘关系的界限,从而在社会属性上具有一种广义上的“公共性”。 第二,以生产、休闲和娱乐等生活性活动为主要功能的乡村公共空间,可统称为日常性公共文化领域,主要包括场院、戏台等一切可供个体高密度集聚的场所。在这些空间中,个体因生产劳作(晒场、水井)、经济贸易(河埠、杂货铺)或消遣娱乐(戏台、露天影院)等不同原因,在特定时间内汇聚至一个开放性的地点,并通过闲聊、游戏、娱乐以实现信息分享、观念表达及情感沟通。这些贯穿于村民日常生活的公共空间,为个体的文化生活搭建了一个交流互助的公共平台,并在乡村日常性的公共文化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第三,以参与乡村公共文化事务的制定、评判和协商等决策性活动为主要功能的乡村公共空间,可统称为政治性公共文化领域,主要包括礼堂、村委会、文化站等。在传统中国,“社会控制相当程度上依靠社区内部的道德伦理、宗教信仰,家族等组织和制度资源,及国家在此方面的制度与文化上的安排来调节和实现”;但神俗性与日常性公共文化领域本身的松散性、非正式性特质,使之无法独立长期的满足乡村公共文化领域所需的全部场域功能。此时,为了维护乡村的公共文化利益、处理相关公共文化事务,就需要一个固定且正式的公共文化场所,而具有一定政治色彩的村礼堂、乡镇文化站等,则在功能上承担起对乡村文化的协调维护与纠纷调解职能。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三种类型的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并非泾渭分明和彼此独立的——在现实中,它们大多表现为一种混杂交互的状况:如祠堂不仅是举行祭祀朝拜的神俗性公共空间,也具有家族议事乃至社会救济的政治功能;庙会集市不只具有商品交易、娱乐休闲等日常效用,也承载着祭神祈福等神俗性仪式活动。 (二)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结构特征 在抽象层面,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一些制度化的组织与活动形式,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建构伦理道德与维系生活秩序的功能。具体而言,我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静态模型、动态模式和本质内核具有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传统的中国乡村处于一种以“小圈子文化”为基本单位的“熟人社会”与“差序格局”静态模型中。相较于城市,我国乡村公共领域中包含着更加复杂的人脉关联,当这些人际关联以特定形式生成并趋于稳定时,就构成了社会学意义上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静态结构特征:以儒家文化为基础的中国乡村文化“建立在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沾亲带故,在共同的风俗、习惯、礼仪的规约下相互交往,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从事着基本相同的农业生产劳动”。在文化意义上,该静态模型表现为一种基于地缘关联的同乡文化认同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族文化认同,它们确保每一个乡村个体均生活在特定规模范围的“熟人社群”中,并以相近的文化认同来约束、规范和指导个人在公共领域中的言谈举止。 第二,大量的公共事件与群体活动构成了乡村文化生活的动态互动模式。“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悉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市集庙会、婚丧嫁娶、农忙帮工等各种公共文化活动,通过非正式社交的方式为中国乡村中相对分离的个体提供了会面交流的空间,从而在家庭外的更大范畴中构建了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文化社交互动。如中国北方地区的饭市和赶集等典型民间文化活动,使村民在特定时间段聚集在某一公共性区域中展开文化互动,这种以人际交互为基础的公共事件和群体活动,在客观上促进了乡村文化在公共领域的扩散传播。 第三,以道德为中心的民间精英自治是乡村公共文化的内核。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传统农村是高度自治的。在中国历史上的很多时间中,“官僚是和绅士共治地方的”;“皇权不下县”背景下的乡村士绅阶层弥补了中央权力所无法管理覆及的领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此中,道德成为国家法律与统治者意志之外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构建群体权威的重要补充。可以认为,在道德基础之上的、以民间精英为主体的乡村自治,是传统中国乡村文化权力的核心。这些乡村精英依靠自身的社会权威、借助道德舆论,将乡民们动员凝聚于一起并开展相关的公共性文化活动,以文化教育传播等途径构建并维系乡村的公共文化领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