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印协定执行情况
中印协定经两国政府批准正式生效。执行协定结果,藏印间通商贸易往来有很大发展。亚东市场的具体位置是在下司马,原来极少印度商人,只有十来家尼泊尔商人从事印藏贸易。协定生效后到1959年初,下司马的印度座商(开店有货栈的)增加到267人,尼商增加到313人,过去印商从未去过的帕里,这时那里也有十余户印商约32人开店做生意了。
在我川藏、青藏公路未正式通车前,中央政府进藏人员和西藏人民大量需要的日用品、衣着布匹、杂货等多数从印度运人。那时,西藏的一切旧制度不变,印、尼商利用我国尚未设立海关、银行、税务和工商管理机构的时机,不但获得超额利润,而且向开放市场以外地区大量走私手表等高级消费品。
和平解放前,西藏主要出口羊毛等土特产换取印度的日用杂货工业品,每年平均进出口额约为三百万银元。解放后,藏印贸易大增,仅亚东下司马市场,自印度进口统计如下: 1952年进口值 800万元(银元) 1953年进口值 1,705万元 1954年进口值 2,828万元 1955年进口值 3,107万元 1956年进口值 4,674万元 1957年进口值 7,187万元 1958(上半年)进口值 1,199万元
1956年我国川藏、青藏公路通车后,藏印贸易并未减少,直到1959年西藏发生叛乱时,印度每年仍由西藏获得银元4000万元左右,印度将这些白银出口,取得了大量外汇。 西藏向印度出口的羊毛,据不完全统计: 1954年约27,631驮(每驮120市斤) 1955年约26,815驮 1956年约32,697驮 1957年出口羊毛约为233万元(此数字由中国银行拉萨分行估计) 1958年上半年出口羊毛为231万元。 每年平均出口羊毛约1,700-2,000吨,约值银元200余万元。 以上仅以亚东为例,印度的出口额是很大的。 在西藏阿里地区,印度商人以不合理的超经济剥削情况,我在前节已叙述过了。
但是印度政府和印商对从藏印贸易获得如此巨大利益仍不满足,他们要求扩大贸易范围,在中印协定规定的市场外,印度提出要同拉萨、羌塘直接做生意,就是要把拉萨和整个藏北大草原开放为像亚东一样的自由市场。
虽然有了《中印协定》,但他们还继续要求中国方面在谈判时已拒绝的允许印度商人自由租地修建房屋和仓库,保证他们(商人及所有印度来藏人员)按市价(当时西藏农奴的支差价,即最低价格)雇用人员和驮运牲畜;允许他们在阿里购买羊只驮运货物回印度(阿里羊只虽好但数额有限);要求在他们经商的沿途设立驿站(主要指阿里地区)供应印商食宿及柴禾(西藏高原的燃料主要是牛粪,柴禾极少);印商可以经由其商务代理收发电报;由其商务代理审判他们和藏民间的纠纷(这是要有领事裁判权),印商要求要由中国政府偿还藏民历来所欠的债务等等诸多不合理、非法的欲将西藏陷入半殖民地的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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