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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亭目制度”与布依族习惯法以北盘江南部地区为例


     
    [摘要]明清时期北盘江南部地区的“亭目制度”是极具特色的民族地方政治制度,其源于广西泗城土司的地域扩张和政治拓展,经历了从形成、发展、存续到消亡的这样一个过程。在土司统治下,布依族社会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在与布依族传统习惯法相结合后,共同构成“亭目法”来维持土司的统治。“亭目制度”衰落后,“亭目法”在布依族习惯法的发展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逐渐成为农村公社民族习惯法新的基础。由于社会治理的需要,一乡一寨小范围的社会“村规民约”或“治安公约”逐渐增多,这些规约对布依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明清时期;北盘江南部;“亭目制度”;布依族习惯法;泗城土司
    [基金项目]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课题“黔桂界邻地区少数民族石体资料的搜集、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8AMZ011)
    [作者简介]徐晓光,男,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民族民间法研究;黄文,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族政治学研究。
    “亭目制度”是土司制度下的一种统治形式,它的基本特征为甲亭的社会组织,该社会组织曾经盛行于桂西北壮族地区和黔西南布依族地区。亭目制度源于唐代的“羁縻州”,植根于宋代广西的峒官制度,形成于元代泗城土司建立时期,到了元末明初时期,泗城土司向红水河以北地区扩张发展,亭目制度便随之而推广到黔西南布依族地区。今黔西南、黔南的亭目制度,事实上是桂西北壮族地区亭目制度的发散和拓展,或者说是泗城土司向红水河以北地区进行军事殖民的结果,它的形成与泗城土司的对外扩张有关。
    一、“亭目制度”源于广西泗城土司的地域扩张
    元天顺元年(1328年),朝廷授岑怒木罕为东道宣慰司宣慰使,赦授武德将军,到元至正四年(1344年)岑怒木罕成为泗城土司岑氏始祖。明永乐十二年(1414 年)贵州建省,其中在北盘江流域布依族地区主要设置有安顺府、镇宁州等州府,北盘江南麓的一些地区在当时仍归广西泗城军民府管辖。明洪武六年(1373年)土司岑氏将泗城州治移于古勘峒(今凌云县城),明代泗城州成为了广西最大的直隶州。明代虽然朝廷不断加强对土官的管理,限制土官的行为,但是土官照样我行我素,对中央的法律置若罔闻,中央法律在土司地区也只是一纸空文。当时的泗城岑氏土司势力已经跨越红水河北岸,辖区不断扩大,并在辖区内以甲亭的方式进行管理,形成了泗城州从土知州到头目、甲目、亭目的政治与经济相结合兼具民族特性的封建领主制度。面对泗城州岑土司的征伐兼并,兴兵作乱,明王朝一般都采取较为容忍的态度。
    据《明史》卷318《广西土司》载:“……自唐宋以来,黄、岑二氏代居其间,世乱则保境土,世治则修职贡。”[1]土知府是黔桂界邻地区土司制度的核心人物。明王朝对土司的管理较为宽松,土司只要愿意向中央王朝纳贡,不脱离中央王朝,其他事务都由土司自己管理,实行高度自治。当时的土司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享有各种特权。泗城土司统治期间,他的军队(称“狼兵”)骁勇善战,采用武力征讨割据,辖地有增无减。自岑怒木罕平蛮王之后,历经了20代岑氏家族管治,到了明朝嘉靖年间,泗城州疆域东至东兰州界150km,西至上林长官州界60km,南至田州界90km,北至贵州安宁州界500km,当时的泗城州有“百粤榷尊,两江上郡”之誉。
    清顺治十年(1653年),户部右侍郎王弘上疏言:“滇、黔土司宜暂以其俗,侯平定后绳以新制也。”[2]泗城土司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清顺治十三年(1656年),泗城岑氏土司岑继禄投清击明有功,顺治十五年(1658年)叙功晋泗城土州为泗城土府,岑继禄为土知府,世袭。几年后,泗城土司势力滋长,顺治十八年(1661年)又称泗城军民府。此外,还有一些关于泗城土司治理地方的历史文本,如:“土酋桀骜,宪法陵夷,其来久矣。”[3]“释此不行,而姑息因仍,是隳法而惠死也。”[4]雍正五年(1727年),滇黔桂三省总督鄂尔泰上奏朝廷:此地“苗民劫夺不已,地方官姑息因循,酿成此习,其故多由外结。臣将分别流、土考成,使各有专职,不致案件迟延不结,具体在案。至于黔、粤之交,原有大江为界,只因犬牙交错,以致彼此相争。今若划江而理,江以南属于粤地,江以北属于黔地,则界线井然,防守稽查皆为力,庶两省之纠纷永绝矣”[5]。朝廷的管理办法是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以实现国家对此地彻底的行政管辖。雍正五年(1727年),泗城土府改流官知府,并以南盘江为界,划江北归贵州管辖,划江南归广西泗城府管辖,历史上称之为“改土归流”。
    北盘江南部地区亭目制度形成的过程,开始于元顺帝至元十年(1273年),完成于明孝宗弘治十四年(1501年),在这近二百三十年中,随着军事力量的增长,泗城大姓不断向北推进,分片进行占领,取代原来的土著大姓,使用传统亭目体制进行管理。从清代的行政区划来说,在永丰州(后改贞丰州)知州亲辖地内,几乎全为王、黄两姓霸占,黄姓占据北盘江上游地区(今贞丰县境),王姓占据北盘江下游地区(即今望谟县境),故有“上江黄、下江王”之说;在罗斛州判(后改罗斛厅,今属黔南州罗甸县)辖地内,也是王、黄两姓势力范围,罗斛、罗宜、赖石等地为黄姓占领,桑郎、昂武、上隆、床井等地为王氏占领,形成“东境黄氏为大,西境王氏为大”的格局;在册亨州同辖地内(今册亨县境),形成“五马分肥”的局面,岑、侬、王、陆、周五姓各霸一方。据《明史·邓廷瓒传》载:在红水河以北的今布依族地区,当时的土官人“皆食世禄,自用其法”[1]。《江夏黄氏宗谱》提到,亭目世袭头目,各管其本部,人民总听于土府号令,在当地则其故俗而制,即按布依族“亭目法”治理。
    实际上在这一地区形成了多层统治体系:国家在此地拥有行政统辖权,并设立了不同的行政机构;地方大姓凭借自己的力量把国家的土地占为己有,并实行地方统治;村寨的具体事务由寨老进行管理,按布依族习惯法解决村寨问题,这就形成了法呈多门、统辖不顺、司法管辖多元的统治体系。
    二、北盘江南部的“亭目制度”
    (一)亭目的分布
    明代泗城州岑氏土司把势力深入黔界,辖罗甸、望谟、贞丰、册亨、利州、唐兴、归乐、上林峒、安隆、古勘峒、程县、龙川等地。当时潘、许二姓分守路程八甲,覃、杨二姓分守上林八甲,李姓分守天峨四甲,而黄、王等大姓则向江外发展,进入罗斛、桑郎、长坝、上江等地,从而形成王、黄、岑、侬、陆、周等六大姓统治“江外”地区的局面。六大姓各有势力范围,占地的广狭以其军事实力而定,王、黄两姓军事实力最强,势力最大,占地最多,而岑、侬、陆、周四姓仅占一隅之地。他们通过泗城土司传统的甲亭的组织形式统治当地人民。
    泗城府、西隆州原为广西所属的土府、土州,其统治方法和行政区划与一般府、州极不相同,土府、土州之下设有若干甲哨,分片管辖亭和屯寨。亭是基本的行政单位,有大亭、小亭、半亭之分,大亭管数寨或数十寨,小亭管一寨或二、三寨不等,人口、赋税不足一亭的称为“半亭”。“半亭”的赋税通常一亭之半,稍高于此数的称为“大半亭”,略低于此数的称为“小半亭”。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较大的亭分化为两亭或三亭,遂有上、下亭及上、中、下亭之分。
    清雍正五年(1727年),泗城府、西隆州“改土归流”,为分而治之,红水河以南为广西泗城府,南盘江以南为西隆州,以其所辖红水河以北之地改归贵州永丰州流官管理。据《清实录·世宗实录》卷六十记载:“计有泗城府所属上江、长坝、桑郎、罗斛等十六甲及西隆州所属罗烦、册亨等四甲,凡二十甲,其中,上江、长坝等八甲由永丰州罗斛州判分管,罗烦、册亨等四甲永丰州册亨州同分管。”[5]据《贵阳府志》、《兴义府志》、清光绪《贵州全省地舆图说》及黄氏、王氏、岑氏、侬氏诸家谱等资料可知:永丰州亲辖地为八甲六十八亭,罗斛州判辖地为八甲半,六十一亭半,册亨州同辖地为四甲半,二十四亭,共计二十甲零两个半甲,一百五十三亭。
    (二)亭目的组织机构
    关于布依族亭目地区的组织机构,清代的地方志中有所记载。《黔南识略》卷三载:“罗斛州判……无土司,皆亭目管理,兼设把事,见流官与齐民等通。”[6]4-5同书卷二十八载:贞丰州“土司地向隶粤西泗城土府,分立兵目管理。雍正五年裁革土司,各兵目皆称业户,上江四甲业户黄姓,下江四甲业户王姓。黄、王二姓为州大姓”[6]43。《黔南职方纪略》卷一载:罗斛州判“所管地方计九甲半,分为六十一亭、三(上屯下土)、四村。每甲多至十余亭,少亦三、四亭。每亭少有五、六寨者,多有四、五十寨。各亭皆设亭目一名。三(上屯下土)村有村目,四村有村目,皆系黄、王两姓。……亭目之下,又有把事、头人”[7]5-10。同书卷二又载:贞丰州“今州属共辖八甲,计六十八亭。州同属共辖四甲半,计二十四亭……六十八亭分为上江四甲,下江四甲。……未设州以前,统归粤西土司,分立兵目管辖,归流而后,土司裁汰,各兵目称为业户,上江黄姓,下江王姓”[7]19-20。《兴义府志》卷九载:“郡制不分设地保,第设乡约、寨头,分寨巡审。贞丰则分设土目以治,然乡约、土目之类,岂可专信全任。”[8]以上各条资料可以看出改土归流以前的社会组织:在泗城土府、西隆土州之下,设有若干甲哨,每甲分管数亭,每亭管寨若干,实为四级管理制度。
    亭以一乡、一亭之地为其俸禄,故称“亭侯”。岑、黄、王、侬、陆、罗诸姓原为中原望族,迁往江浙以后,仍沿用古代名称,故唐宋时沿海一带称盐场为“盐亭”。宋代时,诸大姓奉朝廷之命远征广西,戍守边疆,乃称其分管之哨所为“亭”,以后“亭”又演变为地方行政组织和封邑名称,兼有古代“亭”的三种含义。亭有大亭、小亭、半亭之分。大亭管四、五十寨,因其辖地较广,所以机构也较庞大,设有亭目、师爷、总内把事、老总头、把事等土职,并没有土兵。小亭管三、五寨或六、七寨不等,因其辖地较狭,所以机构也较简单,仅设亭目和把事。半亭之设,或因其地小,或因其粮少,或仅为原先一亭之半,一般只设亭目一人。有时,将一亭分为二或三亭,未取新名,仍以上、中、下区分,如上江三甲有把兰上亭、把兰中亭、把兰下亭等。亭目亦称“兵目”,是最基层的行政和军事长官,是土目中的一种,其地位低于甲首,世袭其职,负有催粮、解科、守土、应征之责,并有权处理辖区内的民刑诉讼。师爷是亭目的助手,除协助亭目办理文案外,还负有教育亭目子弟之责,一般由有文化的汉人充任。总内把事专管健粮、派捐、收税、征夫、传达命令、上达诉讼。老总头是亭目衙门中的差人、狱头。把事实际上是各寨的头人,也称寨老,但需由亭目委任,可以随时撤换,其职责是征粮、派夫、管理本村寨[9]312-313。亭下设“哨”,而哨下是寨,如“册亨甲下汾亭宜哨上下六寨”(参见黔西南州史志征集编纂办公室搜集整理的《黔西南布依族清代碑刻集》之《宜哨石碑》,内部印刷资料)。在红水河以南的甲、亭称为“内哨”,而称红水河以北的甲、亭为“外哨”,今布依族亭目地区均属“外哨”。那时“内哨”与“外哨”同属一个地理区划,民族同源,而相视无外。
    甲亭的组织机构具有如下四个特征。第一,甲亭是军事与行政合一的组织。从历史发展来看,它是由军事组织转化而来的;从职能上看,它具有组织武装力量、征收赋税、维持治安、管理诉讼等职责。甲亭的头目,一身兼有二任,既是军事长官,又是行政长官,因此可称为“兵目”,也可称为亭目。第二,甲亭是宗法与政治合一的组织。在这里宗法关系起着支配作用,家族的统治具体表现为政权组织形式,甲亭只是宗法关系的外壳,家族才是其实质,亭对于甲的隶属关系,实际上是旁支对正宗的依附关系,是血统亲疏的表现。第三,甲亭组织是由上而下地分化形成的。它是土司“分土而治”的结果,不是村寨自然结合的产物,这种组织凌驾于村寨之上,而以村寨为其统治基础。第四,亭目下属村寨有订立地方规约的职能。
    (三)“亭目制度”下的社会等级
    在亭目地区,人们被划分为八个等级,有土司、土目、把事、马排及魔公,有粮庄百姓、夫役、私庄百姓,还有奴婢。土司是指泗城府土知府、西隆州土知州及其直系亲属,皆为岑姓,他们是当地最高的等级,所有的土地和人民都归他们所有,按他们的意志进行统治,他们受了王朝封号,是名副其实的朝廷命官,世代承袭,子孙相沿,谓之“铁纱帽”。
    土目是指土司的佐贰官员及土司所封的官员,他们是土司的旁系亲属或当地的大姓,秉承土司的旨意办事,在这一等级之中,又可细分为四个小的等级:一是土府、土州的佐贰官员,如土同知、土通判、土判官、土吏目之类,他们既是土知府、土知州的属官,又是朝廷的封号,地位高于其他土目;二是甲首,他们不是朝廷命官,而是土司指派的官吏,分地而治,分别统辖各亭,在其封地内可以主宰一切,但对土司有隶属关系;三是亭目,他们是甲首的旁系亲属,又是甲首的属员,分片管辖村寨;四是甲、亭属员,如内总把事、老总头之类,他们是甲首、亭目的帮手,隶属于甲首、亭目。把事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他们是村寨的自然领袖,另一方面他们又是亭目统治人民的工具,代亭目征收赋税、派捐派款、管理村寨,以“把事田”为其俸禄。
    马排和魔公,虽然以种“马排田”和“魔公田”为生,但他们从事特殊职业,或为亭目传达命令,或担任祭祀活动,社会地位自然优于其他劳动者。粮庄百姓,简称“粮庄”,是种粮田的劳动者,也是人数最多的一个阶层,多是布依族的老户,他们耕种“份地”而纳粮,同时替亭目耕种土地,“粮庄”设庄目,为土目、土舍管理“折田庄”。老户除耕地纳粮外没有其他负担,人身依附较少,社会地位较高。“夫役”亦称“夫差”,是专种夫差田的人,为亭目服各种劳役,社会地位低于“粮庄百姓”。“私庄百姓”简称“私庄”,是投靠亭目的集体户,多系苗族,他们居住在亭目辖区的荒山上,以投靠的形式而成为亭目的私产。奴婢指亭目家内的奴仆,以女仆居多,专门从事各种家务劳动,可以出卖或陪嫁,也可以任意打骂、监禁,但不能处死,处于社会的最低层。
    等级的区别是以阶级的划分为基础的,或者说等级是阶级存在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上述的等级差别来看,土司、土目属于统治阶级,粮庄百姓、夫役、私庄百姓、奴婢属于被统治阶级,而把事、马排、魔公,就其职能而论,当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但就其来源和经济基础而论,他们皆出自粮庄百姓,而且靠着种把事田、马排田和魔公田而生活,在这个意义上讲,他们不是官家,而是人民中的上层,他们与统治者不同,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他们又与一般的劳动者不同,他们不纳粮,不服杂役,在这点上与粮庄百姓、夫役有所差别,应当说是一个特殊阶层。按此划分,在亭目地区,实际上存在着两个阶级,一个是占统治地位的“土官”,另一个是被统治的“土民”。
    在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区分,是以其土地占有关系而确立的,或者说是以他们取得一定的人身服役和贡赋来确定,统治阶级中各个等级的形成,事实上是土地分封的结果,土司是整个土地的拥有者,地位最高,甲首从土司手里分到土地,亭目又从甲首手里分到土地,这种自上而下的分封,自然形成自下而上的隶属,但他们占有土地而不劳动,在本质上都是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中的等级,是由于人身依附关系不同而形成的,譬如说,“粮庄百姓”的人身依附较弱,社会地位较高,而私庄百姓的人身依附较强,所以社会地位较低。粮庄百姓、夫役和“私庄百姓”在法律上都与土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受着“超经济的强制”,没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因此,亭目制度的社会性质是封建领主制,土官属于封建领主阶级,土民属于农奴阶级。
    三、“亭目制度”存续中的社会与法
    (一)“亭目制度”与地方法
    雍正年间虽然进行了“改土归流”,但在今黔西南、黔南亭目制度的影响一直延续较长时期,如位于册亨县城西南部的《龙渣板街等寨联防合同》(该碑文内容具体参见册亨县志办近年在县境内搜集的6块碑文及7份协防合同书,《龙渣板街等寨联防合同》是其中之一,出自同治年间)。碑文:
    立出和团以靖地方事:
    龙渣亭苏国玢、板集(其)亭韦风斌、板街亭陆文龙、团烘亭罗明魁、板坝亭罗朝贵、者告亭陆建业、顶烘亭韦玉禄、者贵亭林茂之、央坝、下汾黄金贵并众等。
    缘于世道,当日混浊,忠实切难保守,善良叠遭逆累。只得大众集于板楷塘,共商公议,和气同心,出于相友,守望相助,然后得以各安职业。无容不启良心,以逆串累,勾引入乡。并不得以强凌弱,以众欺寡,因私灭公,害众成己。倘有此徒,大众共相处治,实不容留。倘若团内有大小事务者,理宜投呜团首,理割公平。不得以小作大,以公忘私。若有团边四路,陡有逆贼入境,急书随到随出。各带口粮追堵,或三日五日,十天半月,不得分出彼此。自公议之后,若有违犯,共相处治,待自岁平之日,自有官法主张,今公共议和,合为一心也。立此为据。
    代笔  苏国玢
    同治五年(1866年)六月初十大众
    该碑立碑主体多是原来的亭,体现了清末团练制度在该地的贯彻。原来亭下的寨又恢复了村寨自主管理。布依族村寨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每个村寨都有村寨组织和村寨头人。每个村寨历史地形成一定的地域,村寨范围之内,外乡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迁入,不得私自放牧、砍伐树木或开垦荒地,擅自开荒必然引起村寨与村民之间的纠纷。村寨之间的界线是很严格的,为了维护同村人的共同利益,调节村寨内部各家族的关系,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各村寨自发地建立起村寨组织。村寨组织由寨内各家族的头人组成,每姓一位家族头人。头人是由各家族推选的,他们德高望重众,办事公平,在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如果其中有个别人有负众望,失去信任,自然就被罢免,无须通过什么手续另选一人充任。如果头人去世,大家又拥戴出新的头人。头人是群众公认的自然领袖,又是义务为群众服务的公仆,他们有威望而无特权,可以“执法”而不能谋私,他们是家族的代表,同时又是村寨的代表,所以头人也称“寨老”。村寨一旦有事,头人们就自动聚集协商,举凡村寨之间的矛盾,寨内的民刑案件、婚姻纠纷、财产纠葛、邻里纷争等都由寨老、头人出面调解、处理。他们对内负责管理村寨,对外负责办理交涉,对上则以村寨代表的资格出面处理各种事务。寨内的乡规民约及几个村寨共同的协约条款都由他们拟定,祭奠祖先、寨神、土地神、山神等祭祀活动也由他们主持办理。显然,这样的村寨组织是民众的组织是家长式的[9]312-313。
    习惯法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法规,也是维护伦理道德观念的准则和维系布依族村寨团结的纽带,几乎所有的布依族村寨都制定了规约,这种规约具有如下特点。
    1.法规自发形成。由一些头面人物首唱,大家附和,任何人不得违反,倘若违反,则“齐众宰牛,斟酌议定”。册亨秧佑乡秧佑寨有碑记云:自立禁碑之日,告我村各安守法,比户虽殊,视若一体。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各守典则,形成天体。倘有不遵本禁,违条过犯者,不拘寨头花户,理应按条实罚,依犯重究,而将资以为赏罚之用。这是道德与法的规范混合。
    2.民众公议通过。利用民众公议的各种规约作为管理村寨、治理民众的法规,借以维持社会秩序,并经常通过公议加入新的内容,如“君尽道、臣尽忠、子尽孝、妇敬夫、弟敬兄”[9]323-324一类的封建伦理道德条款,使之成为巩固亭目社会的精神支柱。如提倡“各守五伦”“宽怀待人”“敬老慈幼”“邻里相帮”“勤俭持家”等,涉及社会治安、人伦关系和道德风尚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3.规约公诸于众。规约经寨老当众宣布之后,刻于石上,立于寨内或路边。历史上,在布依族地区这样的碑文随处可见,仅册亨一县,现存的就有《马里乡规碑》《者冲总路石碑》《八达乡规碑》《坝江乡规碑》《宜哨石碑》《秧佑乡规碑》等。
    4.规约内容指向明确。规约的条文指向主要是禁止“昼夜游赌”“偷鸡盗狗”“偷笋盗瓜”“掳抢孤单”“调戏妇女”“苟合私奸”“愧心昧骗”“作贼反告”“游手好闲”等行为,指向性非常明确。
    5.付诸实行,客观对待。对违反规约者按规定处理,重则“砍手剜目,使人成废”;轻则“面羞吊打”“支用银钱”,但在执行过程中,布依族寨老会根据违反者情节轻重分别对待,善良者宽刑,凶暴者逞威,目的在于“劝化”。
    布依族村寨是一个血缘与地缘结合的组织,有自发形成的村寨组织、自然领袖和公众制定的规约。泗城府、西隆土司州推行“亭目制度”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不改变原先农村公社组织的前提下,通过任命寨老、头人为把事、乡约,置于亭目的统治之下。具体表现在:首先,将原来的村寨组织变为地方一级行政组织,将自然领袖变为土目,使土目成为统治的代理人,并通过他们把各村寨、各家族控制起来,农村公社无形之中成了隶属亭目的行政机构。其次,在亭目控制各村寨的前提下,把所有的农村公社成员变成了亭目的臣民,把农村公社的土地变成亭目的辖地,名正言顺地向他们征收赋税、派夫、派款,并把各寨的头人作为承担赋税夫役的户主,通过他们去统治人民。利用民众公议的各种规约作为亭目管理村寨、治理人民的法规,借以维持社会秩序。
    (二)“亭目制度”瓦解与习惯法的发展
    大土地所有制的崩溃是导致亭目制度瓦解的基本原因,或者说,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渐取代了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而使亭目制度失去了它存在的依据。在布依族亭目地区,大土地所有制的崩溃以“改土归流”为其开端,土目变卖田产为其具体表现,“南笼起义”之后大土地所有制基本破坏。据《黔南职方纪略》载“归流而后,土司裁汰,各兵目称业户……寨内田土非业户不能卖与人”[7]45-50,又说“自改土以来,其公田已属粮册,而私田存于土目为口食之资。苗民耕种粮田,输纳而外,出谷一斗半于土目,至今主佃之名犹存也”[7]51-61。改土归流以后,亭目至高无上的地位渐渐丧失,而寨老的地位却日渐回升。社会变动时期,由于社会“贼人甚多”,到处“抢夺百姓钱财、牛马、土地”“窝匪”“奸淫”“纵火”“盗坟”等恶行多发,迫使人民为了自身的安全及社会的稳定,公推寨老出来组织民众,制定乡规民约及各种协防合同,借以维系地方社会治安。据我们调查,册亨县志办近年在县境内搜集的6块碑文及7份协防合同书中,有2件出自清道光年间,4件出自咸丰年间,5件出自同治年间,1件出自光绪年间,1件出自宣统年间。这些乡规民约和协防合同都是改土归流,特别是嘉庆二年(1797年)农民起义失败之后,群众推举寨老聚众所立的规约。这些规约,除道光十七年(1837年)以“册亨理苗州”名义颁发“者冲总路石碑”外,其余“马黑乡规碑”“八达多规碑”“坝江乡规碑”“宜哨石碑”“秧佑乡规碑”“龙渣板街等寨联防合同”“者骂者久等寨齐团合同”“扳街板集亭齐团合同”“丫他八窝齐团合同”“团丰打言板其等寨齐团合同”“者六众寨合气协防合同”“八卧板陈等寨协力防匪合同”等,全都是以各村寨名义或各寨寨老及“团首”的名字公诸于众,付诸实施。
    这些石体规约都是在清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嘉庆年间当地布依族人民起义失败之后,布依族社会处于“当日混浊,忠实切难保守”的情况下,各村寨寨老出面“齐众宰牛,斟酌议定”出来的,目的是求得“各安职业”,也是为了维护布依族社会的稳定,团结互助,同心同德维护社会治安,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以下部分碑文资料来源于2018年8月黔桂界邻地区少数民族石体资料的实地搜集、整理所得)。
    1.强调团结互助。石体规约强调团结互助,主张“不分内外夷汉人等,鸣(言旁于)公议,商酌协防”,号召“大众同心,相商一体”“同心协力,保顾乡党至要”“爱幼助老,邻里相帮,一境和悦”“出入相友,守望相助”“有事者不可袖手而观,宜相助而相望”“吉凶相顾,患难相扶”,教育大伙“一人不能有济,众志始可成诚”。
    2.宣扬正义,继承古朴民风。石体规约宣扬“为善必福,为恶必殃”,告诫百姓“贫不可贼”,要求家家户户做到“父戒其子,兄勉其弟”“劝兄弟妻子之邻,吾乡之老辈,勤俭各为家风,朝出耕以资仰侍父母,暮入息聚议场圃桑麻”“男当耕种女绩纺,共安耕纺织,相友相助之义,协同正直公平”“各户多种五谷,瓜果蔬菜,务使肥己利家”。
    3.重点打击贼盗奸赌。在“民风渐薄,贪婪启心”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治安,规约内容有所侧重,重点打击贼盗奸赌。石体规约指出:强盗出于赌博,命案出于奸情。故绝盗源,须除赌博;欲愍民命,须除奸情。除赌博而乡中之男善,除奸情而邑内之女贞节。为此,规定:不准赌博贪婪,诱惑孺子;不准偷鸡盗狗,摘瓜偷笋;不准尊凌卑,凶行磕索;不准偷牛盗马;不准虏抢孤单;不准游手好闲;不准作贼反告;不准自行攻杀;不准报旧仇等。违者重的砍手、剜目,轻的罚牛、羊、肉、酒、盐、米,或款、或面羞吊打等。规约还规定:凡寨内有不平争端,不论大小事件,必当凭寨老理鸣排解。苦冒渎不阴,警老突然,具控经官,众公罚钱□千文。
    4.恢复民间诉讼渠道。乡规民约和联防合同强调,凡寨内有不平争端,不论大小事件,必当凭寨老理明排解。若冒渎不明,突然具控经官,众公罚钱□千文,以为修路之资。这些事实反映出亭目势力已经衰落,寨老重新出面管理地方治安,承担了村寨内解决纠纷的事务。
    “亭目制度”作为一项地域治理制度,是泗城土司利用武力进行扩张并对征服地区进行改造的结果,但“亭目制度”在北盘江的实行并未影响习惯法在布依族社会中的地位,习惯法仍然是布依族人民处理矛盾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准则。亭目与甲首也顺应时势,利用习惯法进行统治。“改土归流”后“亭目制度”逐渐衰退,给予了习惯法更多的发展空间,出于自我保护与维持村寨稳定的需要,布依族习惯法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各式的乡规民约与石碑合同应运而生,但是没有地方行政权力的介入,村寨法的效力还是有限的。清朝以后国家权力逐渐深入到布依族地区,村寨的寨老在倡导、组织订立规矩时往往考虑地方政府因素,有时还报政府批准,以官府的名义立碑公布,这就是习惯法的“官示化”过程,通过规约的“官示化”,民间就有了“送官惩究”的权力了,这便增加了习惯法的官府认可效应,实际上这种民间和官府“关联治理”的表现形式正是借助官府权威增强乡规民约的权威性。
    四、农村公社与布依族习惯法
    历史上布依族多以同宗同姓者组成一个自然村寨。布依族每一户住宅的建筑在村寨中既是单独的个体家庭,又是宗族内建筑群落的组成部分,这些与宗族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在改土归流以前,布依族村寨中很少有其他民族居住,同村的人,不仅民族相同,而且大都是同姓或以一个姓氏为主体聚族而居,村中虽有少量其他姓氏,但皆因亲戚关系而迁入。事实上,这些村寨都是建立在血统亲属关系上的,同寨人或为本家,或为亲戚,无亲无故的人是没有的,例如罗甸县城关区现在所辖的240个自然寨中,有96个是布依族单独居住的村寨,其中一姓村寨有29个,占布依族总村寨数的30.2%,两姓村寨有35个,占布依族总村寨数的36.4%,两项合计占布依族总村寨数的66.7%[9]364-365,这一事实说明家族观念在布依族中相当浓厚。同一家族的人,通过祭祖坟、续家谱、建祠堂,以及每年三月三日祭山神、寨神、土地神,向全体成员叙谱等,把寨民们从思想感情上联系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帮助,继承族中绝嗣人遗产等活动把大家团结起来,并通过族长、寨老以多种多样的民主形式把大家组织起来。教化子孙后代要恪守奉公,遵纪守法,如有发生各种违反家族家规或国家规定的行为,由族中选出的头人代为处罚。可见在清朝布依族地区族群内部就已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各种不良行为,并通过碑刻这一形式展现出来。
    对家训、族规的宣传贯彻,是布依族村寨在节日中经常开展的活动,目的是纯化族风,防止子女们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气。家训主要有“摆古”、编唱民歌和使用谚语等形式。“摆古”主要是通过叙述祖先的功德伟业和唱古歌等形式,将古老的布依族文化传承下去,以启发后人,其中渗透着“以和为美”的思想,这是布依族村寨时代和谐安宁的重要原因之一。用编唱民歌的形式进行生产技能和行为规范的教育更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10]。
    在一些地方的布依族还有“议榔”组织,“议榔”组织包括“榔规”和“榔头”,望谟、册亨地区称“议各习”,这是源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社会组织。“榔头”由群众选举产生,一般在“二月二”“六月六”祭社时进行选举,其主要职能包括:处理解决寨里的纠份和争端;保卫村寨,抵御外侵;审理违反习惯法的刑事类案件;组织制定乡规民约等。一方面,“榔头”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当事者必须服从其判决和处理,另一方面,因为“榔头”是群众民主选举产生的,所以也必须接受群众的监督。
    清雍正年间,清王朝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历经元、明、清三个朝代的“土司制度”基本瓦解,封建地主阶级专政取代了奴隶制度,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巩固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的作用。但是,清王朝的统治只是统治权力的上移,实质上仍然是封建统治的继续,封建统治阶级强迫各族人民接受“缴军械”“立保甲”“编户口”“征钱粮”“设重兵”“修城垣”,阶级压迫、民族压迫反而日渐加深。鸦片战争以后,清王朝更加腐败无能,执掌地方政权的官吏横征暴敛,他们大量兼并土地,加重赋税,民不聊生,社会秩序极度混乱,布依族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乾隆五十六年至嘉庆二年(1791—1797年)的数年中掀起以王囊仙、韦朝元为首的布依族农民起义;咸同年间布依族踊跃参加张凌翔、马河图领导的以回族为主体的农民起义,威震清朝,冲击了地方封建政权。为了维护地方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布依族地区的人民群众自发聚众协议,共订乡规民约,有的勒石立碑为律,有的写约为据,抑恶扬善,以靖地方。因此,在布依族比较集中的村寨出现了“安民碑”“晓谕碑”“垂芳千古碑”“联防合同碑”“禁革碑”等多种形式的乡规民约碑。这些碑约是社会治理和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内容丰富,大体可分以下8个方面(以下部分碑文资料来源于2018年8月黔桂界邻地区少数民族石体资料的实地搜集、整理所得)。
    1.申明乡规民约的目的和意义。“坝江碑”阐述:凡于寨中,虽属远地偏小,亦皆莫非皇土。父务之教,必先子弟之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男无觊觎,女思贞节,革旧从新,使其路不拾遗,狗不吠盗之风也。团丰、打言、板其订立协防合同时,叙述其处境状况:外患即作,尤防其乱,况于贼匪猖獗,掳抢村寨,今我等欲求于官兵,恐捍卫不及,此有所不能,欲顺从于贼匪,则有干法逆罪,此事更属不可。是故人不能有济,众志始可以成城,互为唇齿相顾,共作屏藩之永坚。
    2.树立纯朴的社会风习。“者冲碑”希望大家做到:各尽其诚,人家有规,敬老慈幼,勿忘宾礼。“八达碑”言明:吾乡之老辈,勤俭各为家风,朝出耕以资仰侍父母,暮入息聚议场圃桑麻,要以后相劝,绿野月明到处犬无声,堪称仁厚之俗。“秧佑碑”劝告人们:从来为善必福,为恶必殃,劝兄弟妻子之邻,共安耕纺织,相友相助之义,协同正直公平,但宜同心好善,此系取是舍非也。“者骂协防合同”劝诫:父诫其子,兄勉其弟,老幼全安,切莫听其旁人唆哄,肇事生端,共享升平。
    3.要求民众立约遵约。各碑均提出禁革不轨行为。“马黑等碑”规定几不许:不许假害生事,丢赃诈骗;不许游手好闲,偷鸡盗狗;不许窃牛马家财,掳抢孤单;不许私下串夥,为非作歹。“者冲碑”指出不要因小闹大:近有刚烈者,因小事而威迫大事,各方劝化,谨戒奢华;游手好闲,日夜其饕餮,借酒逞凶,此失其大节,切莫以行以留。“坝江碑”指出治理社会治安的根本:强盗出于赌博,命案出于奸情。除赌博而乡中之男善,除奸情而邑内之女贞,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对违约规者,综合各碑及合同,有如下罚例:赌博者,罚钱二十吊;藐法背伦串奸有孕者,罚钱九十六斤;偷盗各行,罚钱一千二、二千四、三千六;窝藏贼匪者,罚钱二十四吊;勾结讹磕者,罚钱二十四;吊有人引线坏人来相害,从中矢箭相加者,罚钱七千文;嗾使词讼者,罚钱十二吊;毒药缢死二比天命者,罚钱三千六百文;岳者贪财嫁,罚钱一百五十斤。
    4.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劳动果实。各乡规碑及协防合同明确规定:各产种植之谷物各管,不可私窃,勿为狗盗,不准摘瓜偷笋,不准放火烧山,不准砍人林木,不准偷牛盗马,不准争夺田地。对违者的惩罚:纵火烧林者,罚钱一吊二;偷人瓜笋、砍人林木者,男罚钱三千六百文,女罚钱一千二百文;争夺田地者罚钱十二吊。
    5.倡议团结和睦,邻里互助。乡规碑提倡:富贵贫贱,红白会期,爱幼助老,邻里相帮,一境和悦,共商共议,和气同心,然后得以安居乐业;一人不能有济,众志始可以成城;虽属异姓(指不同民族),犹如同胞,大众同心,相商一体,犹瓜葛之亲,姻娅之谊。
    6.保护自然环境。兴义县“绿阴村碑”记载:然山深必因乎水茂,而人杰必赖乎地灵。以此之故,众寨公议,近来因屋后丙山牧放牲畜,草木因之濯濯,掀开石厂,巍石遂成嶙峋,举目四顾,不甚叹惜,于是齐集与岑姓而议,办钱十千,榀与众人于后龙山培植树,使山川毓秀,人物咸兴。“贞丰必克碑”刻记:历来名山以树栲为尊,平阳以阴林为重,积树以培风水,公同议禁,一概勿许砍伐。
    7.倡议修桥补路,以利交通。册亨“上修路碑”镌刻:兹有落傗黄天锡,思慕古风,度蚁埋蛇,尚且扬名于奕世。吾人虽不及,荷蒙载道之为幸也,今乐措资修缉,以免往来崎岖之叹!惟愿椿萱永固,岗陵之茂已耳。
    8.重言起誓,遵守承诺。“八达碑”从严言之:由今砌碑之后,若有人犯此禁,轻则聚众行罚,重则约众诛戮,虽其家有余,富冠江南,财如石崇,皆不准赎命。“坝江碑”告戒:今日后,倘若何人效往,乡党不睦,三心二意,互相串通,昧刁暗引,拖累地方等,理法不容,倘若何人强硬不依,合众齐心,更罚牛一条,重一百五十斤、酒五十斤、盐二斤、米四十斤,以作祀社之费。“秧佑碑”申明:自立禁碑之日,告知我村各安守法,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各守典则。倘有不遵本禁,违条过犯者,不拘寨头花户,理应照条实罚,依犯重究,各宜慎之勿违。这个寨子,为了保持规约的恒效,每年正月初六的开灯节,要金村聚集于神社,以鸡、猪头、腊肉、酒肴祭神,同时举行火药枪射击比赛,头名者,奖一鸡头一鸡腿。接着由寨头宣讲一年来的规约执行情况,对犯者,惩罚示众,并大多排立于碑前再听读和讲解规约条文。其他村寨,亦各有形式,定期检查规约执行情况,并各自代代传袭。
    布依族乡规民约及协防合同,大都由布依族寨老牵头群众协议制定,又由群众自觉监督执行,充分体现了抑恶扬善,以靖地方的治理目标。这些规约及协防合同既有浓郁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又符合布依族人民的意愿,是一乡一寨社会治理和生产、生活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特殊约束力,一经订定,勒石成文后,就成为一乡一寨小范围的社会“治安公约”,在布依族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结语
    “亭目制度”是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域自治下的一项政治制度,曾经广泛存在于北盘江南部地区。“亭目制度”起源于广西泗城土司的地域扩张,并伴随土司制度的瓦解而消亡。它是泗城土司政治与被征服地区民间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亭目制度”包含了一套组织机构和社会等级,同时“亭目制度”也与当地布依族社会传统习惯法紧密相关。法律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同属上层建筑,两者之间相互作用。政治制度应该给予法律更多的发展空间,较少干预法律的生成与发展,也应该考虑历史性的因素,对乡规民约和习惯法给予重视。良好的法律也能够促进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完善统治者的治理方式。自“亭目制度”诞生以来,分封的甲首与亭目就非常重视习惯法的作用,因地制宜地利用习惯法对布依族进行统治,客观上也促进了布依族习惯法的发展。“亭目制度”崩溃后,布依族村寨为了维持村寨的稳定和发展,以乡规民约为内容的习惯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此外,以血缘和地域为基础的布依族农村公社组织也对习惯法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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