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均霞]实践民俗志与女性民俗研究的一种可能性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1:11:03 中国民俗学网 王均霞 参加讨论
摘要:今天的性别冲突已非改革开放之前的知识分子和政治家站在民间的立场上,向由礼制典籍、法律和民间习俗三位一体地实践着的父权制社会性别制度开刀。随着新政权的建立,过去作为一套礼制并由法律做保障的父权制,已经不再出现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但它并未消失,它通过具有模式性和重复性的民间习俗实践,继续作为一种被内化为常识的“社会性别观念”,结构性地影响着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实践。我们当下面临的许多性别纷争,恰恰是少数接受了新的社会性别观念的人和大多数仍抱持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人之间的观念冲突。因而,要深刻理解这些性别纷争,研究者就必须回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场域中,去探寻那些正在被实践着的民间习俗如何型塑了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 关键词:实践民俗志;社会性别观念;女性民俗研究 作者简介:王均霞,华东师范大学民俗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一、从社会制度的性别批判到探究女性民俗的日常生活实践 传统父权制在家庭内部构筑了“男不言内,女不言外”的分工秩序,并要求女性处于“从”(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位置。人们深刻地践行着这套“男尊女卑”的性别制度,将女性塑造成男性及其家庭的附属品,将其生活限定于家的围墙之内,与公共事务相隔离,并使之成为“自然而然”“理所当然”。这种对女性的压迫与束缚体现在中国古代的礼制典籍、法律与习俗中。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礼记》系统规定了女性作为男性之附属的“礼”。例如,“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妇人者,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古代亦有诸如《女诫》《内训》《女孝经》《女论语》《女范捷录》《女儿经》等强化传统父系家族制的女性之“礼”的典籍。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则保障了这套强调父权制的社会性别规范的正统性及其顺利实施。例如,在婚姻问题上,古代法律保障了男性的直系尊亲在子辈婚姻问题上绝对的话语权,从而剥夺了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内的青年男女在该问题上的自主权。它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男性离婚的意愿,却几乎完全不支持女性离婚的诉求。在家族财产分配上,儿子理所当然地是父亲的承继人,在法律上有不容侵犯的承继期待权,但女儿却绝不能作为父亲的承继人。在犯罪处罚上,法律的运作逻辑也遵循着“男尊女卑”的惯例,强调男性对女性的权力。例如,在明清时期的法律中,妇人犯罪,除了犯奸罪和死罪收监之外,其他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是责令其夫收管。民间习俗中同样体现着父系家族制中的社会性别规范。如刘经庵的《歌谣与妇女》中所收录的民间歌谣,便清晰地呈现了在父系家族制度中女性所受到的压迫。 可以说,官方的礼制规范、法律以及民间的习俗实践一体性地构筑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秩序。不过,这套父系家族制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遭遇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冲击。例如,1903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目睹了中国“妇女地位之低微不改”而“心力憔悴”,因而编译了《全地五大洲女俗通考》。全书按地域介绍了五大洲各国的女俗,并通过比较明晰教化之优劣,强调国家振兴与女性解放的程度密切相关。林乐知寄希望于通过兴女学来释放妇女。同样是1903年,金天翮写下了振聋发聩的《女界钟》,指明受制于专制,中国女子更注重个人的私德(如守身如玉、防意如城),而不知公德(如男女平权、女子读书入学、婚姻自由)为何物。因而,他极力主张女性入学的权利、交友的权利、营业的权利、掌握财产的权利、出入自由的权利和婚姻自由的权利等。“五四”时期,妇女解放运动达到一个高潮。中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先驱们首先基于自身的生活经验、对文献的考据、实地的田野调查等来揭示传统的父系家族制度对女性的压迫;进而借鉴西方女权主义思想,呼吁妇女解放,提倡“男女平等”,“反对包办婚姻”,要求“社交公开”“恋爱自由”“大学生开女禁”“各机关开放任用女职员”等。 妇女解放运动作为反封建的重要内容,吸引了那些试图推翻封建帝制的个人和组织的广泛参与,形成了一股整体上反对传统父系家族制度对女性的压迫、主张女性权利的社会潮流。从国家制度层面上实现男女平等某种程度上成为整个社会的有识之士的共同追求。 回顾中国妇女解放的历程,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实现男女平等的成绩也尤其令人瞩目。在半个多世纪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中,中国妇女逐渐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获得了相应的权利。例如,早在20世纪初,清政府实行新政之时,政府便陆续颁布了劝禁缠足的上谕,并对女子留学给予一定的鼓励。1920年,在全国教育联合会第六次年会上,来自全国16个省区的20名代表向教育部递交《关于促进男女同学以推广女子教育案》,教育部对该提案采取了默许的态度。1923年1月1日,国民党公开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宣言“确认妇女与男子地位之平等,并扶助其均等的发展”;1月2日,国民党发布《中国国民党党纲》,强调要完成男女平等的全民政治。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之后,国民政府在一系列法律政策如《民法•亲属编》《民法•继承编》中对妇女相应的权利进行了规定,着力推进解决加诸妇女身上的重重压迫。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就十分注意妇女解放问题,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先后颁布了许多保障妇女权益、推进妇女解放的法律法规。1931年,中共中央以赣南闽西根据地为依托,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并陆续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其中对妇女的权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规定,法律面前不论男女一律平等,十六岁以上的苏维埃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其中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另外在相关选举权的规定中,特别强调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历了历次修订,但在妇女的权益方面都延续了共同纲领以来的相关规定,且内容有所增加,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等内容。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并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做了相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妇女所享有的相关权利(益)和责任。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男女平等已经基本实现,这体现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当中。男女平等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国策。 那么,国家制度层面上性别平等的基本实现,是不是意味着在实践层面上也是如此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今天,在现代化与全球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借助传播迅捷而影响广泛的大众传媒技术,性别问题似乎重又成为一个在当代社会语境中无法回避的显性问题。诸如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大龄未婚青年问题、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性骚扰(侵)问题、教育与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以及LGBTQ问题及相关衍生问题,最近几年持续地成为社交媒体上的热点话题,引起强烈的舆论纷争。过去被一体性地诉诸礼制典籍、法律与习俗的一套社会性别制度,在今天更多地被诉诸于习俗,并被内化成一种理所当然的社会性别观念,继续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今天的性别纷争更多地出现在接受了新的社会性别观念的少数人和仍抱持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大多数人之间的冲突,是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层面上的性别纷争,它不再明显表现为人与制度之间的对抗,而是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从其现有特点来看,这些性别纷争表现出明显的参与者性别立场标签化的趋势。性别观念对立的各方往往基于对方彼时彼地的言论或行为给予标签化的批判,“直男癌”“直女癌”“(中华)田园女权”等标签应运而生。而性别纷争中对立的各方却缺乏对这些被标签化的性别观念或行为由以产生的根源的追溯,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理解与对话。这显然并不利于性别问题的解决。 同时,正如一些学者所指明的那样,当代活跃的女权运动者与性别研究者并不划等号,二者之间交集甚少,“年轻的、以拉拉为主体的、少数性工作者小组参与的中国新生代女权运动者”并不被大部分主流的女性主义者/性别研究者所接纳,活跃的新生代女权运动者与主流的女性主义者/性别研究者之间缺乏必要的对话与合作。一方面,新生代女权运动者往往借助现代传媒技术的内容传输(如西方影视剧、综艺、微博、微信等)以及相应的学校教育吸收来自西方的、具有自由主义与个体主义倾向的社会性别观念,并依此对传统中国父权制结构之下强调家国而非个体的社会性别观念进行激烈的批判与直接的对抗,但她(他)们同时又缺乏足够的耐心与路径,探寻普通人的社会性别实践背后的行动逻辑根源,即: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在其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被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另一方面,有能力去探寻普通人的社会性别实践背后的行动逻辑根源的学院派社会性别研究者,却囿于“学术”本身而对当下日常生活实践中所产生诸多性别问题视而不见,无法有效地、从普通人的立场去回应当前已经(正在)发生的种种性别问题。董丽敏的研究表明,尽管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大潮迅速重新建构起一套新的不平等的性别秩序,进一步加固了人们对于既有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文化的刻板印象,妇女群体重新被边缘化甚至弱势化,但此时的女性研究及其机构已经被纳入到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女性研究虽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分支,在相关学术研究机构中占据了一席之地,却也在此过程中“日益沦为一种在学院/知识内部循环的影响有限之物”,失去了其对社会现实的批判力。 将研究目标定位于“关于女性”和“为了女性”的女性研究,如果失去了关怀现实的能力,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从这个层面上讲,今天学院派的女性研究需要跨越学院的藩篱,重新寻回其对社会现实的关注度与批判力。一个可能的路径是回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场域中,去探寻那些正在被实践着的、具有模式性的民间习俗如何型塑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这一路径与当下中国民俗学研究的日常生活实践转向相契合,通过实践民俗志的书写,女性民俗研究可以在该方面做出贡献,为当代社会性别问题的解决提供具有指向根源的解决路径。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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