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移动版

首页 > 民族学 > 社会文化 >

[张举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记录到消费中的伦理问题


     摘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记录、保护、研究、传承到消费的过程中,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就是伦理问题。本文首先陈述所提倡和遵从的伦理原则,强调将学科伦理与日常生活中做人的伦理结合起来,特别是在保护非遗中的记录阶段,然后,以对非遗的影视记录为例,分别论述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列举涉及伦理和价值观的学科事例,并具体说明对非遗传统的影视记录中,在理论和技术层面都需要注意的伦理问题。本文希望抛砖引玉,尽早建立符合中国社会和学科特点的伦理规则,特别是在民俗学和文化遗产研究领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伦理实践;实地记录;影像记录
    

     一、引言
    在2006年于华中师范大学(于武汉和长阳县)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四届民间文化青年论坛”会议上,我强调了在田野记录中所遇到的伦理问题,提到了托尔肯的故事(见下文)。记得当时许多人对这个话题没有什么兴趣,因为那时这个话题既不是教材中强调的内容,也不是实践中所关注的问题。
    2014年,借助中美两国民俗学会的合作项目,我推动举办了“民俗影视田野记录工作坊”,并将伦理问题融入从立题到记录,从编辑影片到宣传的整个过程,努力让每个学员不但有伦理意识,也学会如何践行。2015年,第二届工作坊以美国西部地区的“圣诞节”为主题,又通过在异文化语境中的伦理践行让学员们体会到伦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之后的工作坊中,也始终坚持“伦理问题始终是工作坊的一个核心”。在我主持编辑的《民俗影视记录手册》(2018)中,也通过对各个记录阶段的论述突出伦理问题,并在附录中包含了美国和日本人类学会和民俗学会的伦理规则译文。
    2015年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并做了背景说明(Background of the 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解释了为什么需要这个伦理原则(Why are ethical principlesneeded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鉴于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将“社区”(communities)作为“非遗”的核心,任何有关非遗的活动都必须尽可能得到相关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并是自愿的、事先的,以及被告知的认可。基于越来越多的“非遗”被商业化(包括对数据或录音材料在未经同意,并且不提供权益和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使用),成员国表达了对有关伦理操作方法的指导的需要,以便强化执行2003年的《公约》。在此,对伦理问题的讨论便是对这个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的呼应。
    这一点与2015年的《伦理原则》的第4条一致:
    与创造、保护、维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
    而在《公约》的“行动指导”(Operational Directives)中,只有两条相关的建议:
    93段:“认定的非政府机构应该遵循可执行的国内和国际法律和伦理标准”。
    103段:“鼓励成员国发展和采用基于《公约》和“行动指导”的伦理规则,以便保证以妥当的方法提高对自己地区的“非遗”的意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伦理规则》是希望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文化和社会情况,制定符合各自社会背景的伦理行为规范。所以,《伦理规则》的12条进一步诠释的是如何推动全世界的努力以便增加对保护非遗的考虑,发掘出2003年《公约》中的伦理维度;其目的是指导成员国及其机构(政府机构、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国民社会组织等)发展出具体可行的、适于各种“非遗”活动的伦理规则。
    其实,《伦理原则》的核心精神就是对“非遗”项目拥有者(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权利”的“承认与尊重”(recognized and respected)(见第2条)。对这个《伦理规则》已经开始有许多学者和机构做出了多方面的解读和建议,也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本人希望,有关学科和机构,至少是中国的人类学会和民俗学会,可以尽快拟定相关“伦理规则”,并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在此,本人主要就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对“非遗”的影视记录方面提出浅见,希望能将对伦理的重要性的认识与日常行为合为一体,融入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
     二、学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要将“非遗”的伦理原则与学科伦理,以及日常生活中做人与做学者的伦理结合起来。
    伦理规范不仅是一个人一生中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和文化的特质及其持续的准则。其实,正是人类有了伦理原则,才有了人类文化发展的今天;而每当出现战争动乱时,也正是伦理原则因政治、军事和经济等利益成为优先而被抛弃的时候。可以说,儒家伦理原则是东方文化的基础,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观则是基督世界的基础。而孔子和亚里士多德都强调的是伦理行为的一贯性(一生性,而不是一次性)才是人生幸福的前提。所以,一个学者在学术上的伦理行为必须是其生活中的伦理行为的继续,必须把做学者与在日常生活中做人(包括做“非遗”的传承人和实践者或消费者)的伦理结合起来。对保护“非遗”的伦理行为也必须与对待所有人类多样文化传统的行为一致。这种原则上的一致与不同文化有不同伦理规范是不矛盾的,因为这一切的前提是对所有传统实践者的“承认与尊重”,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践行。
    (二)在“非遗”与伦理问题上,传统的持续和维系是根,保护的“成果”或“效益”是叶,不可本末倒置。
    保护“非遗”的伦理行为体现在多个层面,特别是在多文化互动融合中:有的涉及到核心信仰与价值观层面;有的是在可变的日常表现行为方式上。因此,必须对有关文化传统有深刻的认识,才能做到合情合理,而不是本末倒置。同时,在保护“非遗”进程中,记录、研究、传承和传播、发展和创新、以及销售和消费都是必要的环节,其中的伦理行为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个人,因此,这也是整个社会的问题,而不是某个机构、学科或群体的问题。同样,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国旅游与进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日常,对异文化的认识和消费也成为日常。因此,对所谓“异文化”中的“非遗”或传统的认识和消费也需要遵循“承认与尊重”的基本原则。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对“非遗”或其他传统的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是不可分隔的两面,而作为消费者与实践者或研究者(或保护者)也是两个不可分隔的层面。因此,从记录者、保护者,以及消费者角度(也是传承的一部分),都要把伦理实践作为做人、做学者、做文化保护者,以及做文化消费者的日常实践的必要部分。
    不应以“保护”的名义去做违背伦理原则的事。例如,利用“偷拍”或“偷录”(或不说明真正目的的欺骗)手段以影视记录某项传统,进而将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商业化处理(如以公共媒体“曝光”或“直播”等形式追求某种利益目的),或是以学术名义发表而因此获得名誉和利益,这些在近年来时有发生,值得学者和有关机构(如媒体平台)的关注和反思。
    这里,我们必须反思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记录下那些消失的传统,我们还失去了什么?如果以文字和影像记录下那些消失的传统,这意味着什么(对实践者及其社区或其他社会和社区)?因遵循伦理而没有记录与违背伦理而记录的得失是什么?如何在不违背伦理的前提下记录下正在消失的传统?
     三、从对“非遗”的影视记录层面来看
    如上所述,对“非遗”的保护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的人:记录者、研究者、传承者、传播者,以及各种消费者,但是,就“非遗”保护而言,记录是第一步,因此也是伦理实践中最重要的一步。在此,着重探讨对“非遗”等类型事项的记录问题,尤其是在影视记录中“记录者”在实地调查(fieldwork)中的伦理问题。
    (一)部分现状
    1.有关记录方法
    过去(乃至今天)最常用的“田野”方法是:(1)殖民式,或强加式;认为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最正确的;(2)帝国式,或掠夺式;认为自己的解释或阐释便是唯一可行的。两者都是在物质资源与精神信仰层面将己所欲强加于人;以己所欲强取于人。始于1980年代的人类学的“反思”正是对依此方法所产生的大量“民族志”的批评。
    而今天,我们需要的“实地调查”方法是:(1)入乡随俗式。通过体验和包容以求“和而不同”;(2)具体忠实式。利用影视设备等手段记录(特定时空内有局限的“一人一事一时一地”)所见所闻。两者都需要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尊重”对方“权利”和“权益”的原则。同时,也需要有妥当的表现方式,即“方法”和“方法论”,表里如一。例如,在对“非遗”传承人的记录拍摄中,就有过许多不妥当的例子:“偷拍”“摆拍”“断章取义”“编辑解说”“免费拍摄”、无许可的拍摄和发行影像资料,以及“揭秘隐私”等现象。
    2.有关教材对伦理价值观的教育
    在有关民俗记录的论述,特别是涉及到影视纪录片的拍摄和使用中,目前似乎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总体上,缺失对伦理问题的涵盖和讨论;实践上,忽视对所记录的民俗相关的传统价值观的前提了解,反而侧重国外的学科理论和方法。例如,被列为“新世纪高等学校教材”“国家规划重点教材”的《纪录片:影像意义系统》就没有关于伦理的论述。另外,该书所列的“参考文献”中,共有37部,其中,纯英文著述有7部,翻译成中文的著作和文集有14部,中文著作和文集有16部。中文著作中只有3部属于对影视记录片的研究,其他都是有关语言文化艺术和美学研究。当然,值得高兴的是,该书在最后的两个小节论述了“文化侵入”问题,强调了近年中国一些优秀纪录片中对传统价值观维系:“爱人修己”的道德完善;“中庸和谐”的宽容品格。但是,为什么这些根本的问题不能被提到更重要的教学大纲或科研立项或审批等具体进程中?
    民俗影视以其独特的关注视角和叙事手段,通过尊重人类与自然生生不息的文化传承力,依据美与崇高的价值观,塑造传统生活的丰富与创造力。这是其深层内核。因而,民俗影视记录,不是文明对于愚昧的猎奇,不是先进对于落后的俯瞰,也不是落后对先进的仰视,而是充满人文关怀的人类平等的对话与交流,是对于民俗生活的尊重与礼赞。借助于民俗影视,民族与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达到交流与理解的目的。这也正是民俗影视无可比拟的魅力所在。为此,民俗影视工作者首先要能进入生活、走向民间,包括物质生活和感情生活两个方面的心理准备和体验。要有吃苦的准备和能力。一旦与被拍摄对象有了感情,就不会去拍猎奇的画面。哪怕拍一间破茅屋,拍一位破衣烂衫的劳作者,也会将画面充满生活气息,充满人情味,会从现实的贫困中找出他们和昔日的不同与发展,会从相对的落后环境中发现在现代城市里已经难以找到的情感与信任。只有这样,民俗影视记录才有真正的价值。
    伦理问题不只是观念上的问题,也不只是学科方法论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日常行为上的表现。目前,中国民俗学界在民俗与法律、民俗与伦理等方面没有大家认可的或可执行的学科“伦理规则”。相关的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也没有。不仅如此,对伦理的研究和关注也很有限。在构建类似的学科“伦理规则”时,我们可以借“他山之石”,但是,不同文化和社会背景需要有相应的不同伦理准则,不能照搬。切实可行的伦理规则是基于特定文化价值观的伦理实践。
    (二)前车之鉴
    1.一次对伦理的反思行为
    在此,简述一个柏瑞·托尔肯(Barre Toelken 1935-2018)的故事。他在1960年代开始民俗学研究,曾负责俄勒冈大学的民俗档案室,犹他州立大学的民俗项目,美国国家人文基金的民间艺术部,并在1977-78年间任美国民俗学会会长。他的《民俗动力学》等著述都是美国民俗学的基础教材。托尔肯的民俗学之路始于他年轻时与纳瓦霍印第安人中的一个叫“黄人”(Yellowman)的族人的接触。黄人把他从疾病的死神手中救了回来。从此,托尔肯成为黄人的家人。不论他人在哪里,始终与黄人和部族人保持联系。在1960年代,他利用录音设备,记录了约60小时的黄人和他的族人讲述的故事和唱的歌等。用托尔肯自己的话说,因为他与黄人的特殊关系,他得以发表一些独特的研究黄人和纳瓦霍文化的文章,由此而获得了晋升,也赢得了名声和地位。
    但是,三十多年后,托尔肯做了一个别人意想不到的决定:他把只有自己保存的录音带都归还给了黄人的家人。他1998年在《美国民俗学刊》发表了一篇文章,说明了自己为什么这样做,也在2003年美国民俗学年会上的发言中特别论述过。由于他的传播,一些纳瓦霍的故事被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讲述了,也被片面地理解了。而这些故事涉及到纳瓦霍的一些重要信仰基础。后来,在他的姐姐,也就是黄人的妻子(那时黄人已经去世)的要求下,托尔肯把录音带都还给了她。“毕竟,这些故事是纳瓦霍人的,不是我的”。但是,托尔肯后来似乎明白了,他反思自己的所作所为,也为了提醒后人,总结道:在一个母系社会里,他没有关注女性讲的故事;他没有将为他提供各种帮助的族人作为他发表文章的合作者;他没有明白故事中的多层意义,而仅凭所知道的一层意思去炫耀自己。托尔肯认为,一个学者只有在所研究的文化的指导下才可能做好工作,那怕这条路会被学术假设所中断。
    托尔肯归还了录音带,“坦白”了自己在采录故事时对女性的忽视,在“运用”故事时的片面,也表明归还故事是因为这些故事被认为会对讲述者有害,特别是在不恰当的时间讲述时。他承认自己终于在50年后才开始懂得其中的一些问题。但是,他的做法引发了民俗学界的一场辩论:一种观点认为,尊重采录对象的意愿是符合伦理的行为;但是,如果违背这个伦理准则,将所录的故事好好翻译、保存,这可能是永远也不能再得到的人类文化的宝贵的一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故事涉及到讲述者的信仰核心,不以其应有的方式讲述将为族人带来伤害,但是,如果按照族人的传统来对待这些故事,在特定时间地点播放或讲述这些故事,难道不可以吗?这两个方面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的问题,也值得中国同行的思考。
    2.技术手段所折射出的价值观问题
    这里特别要提到一个案例:著名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C.Lévi-Strauss)在1930年代到巴西做过人类学田野记录,也拍摄了大量照片。近60年后,他出版了那次考察的影像民族志画册《巴西回忆》(1994)。稍后,他当时的巴西助手,卡斯特罗·里亚,也出版了一部与他同行时自己拍摄的图片集《另外的观看》(2001)。前者要展现的是自己想象中的“田野”、经过裁剪过的(或是当时用不同景别和景深)画面,一种“原始”。因此,照片中的人物都是在“原始”的背景前的各种动作。可是,后者则展现的是当时的社会发展现状:同样的人物,在同一时刻,所处的背景中展现出前者所没有的房屋、栅栏、电线杆等“现代”村落的迹象。
    由此可见,无论是通过景别还是后期剪裁,都可以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再现或消除“背景”,从而达到论证个人理论观点的目的。但是,这绝不是一个支持某个理论观点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一个文化的现状的尊重、对人类文化发展进程现实的尊重,是一个人的信仰与价值观的表现。这不是对特写画面的真实性的质问,而是对拍摄这样画面的目的的质问。这也正是我们始终用追问的“为何如此”(so what?)的问题。
    在此,首先要彻底理解伦理原则的内核,它到底要表达什么,是针对什么问题提出的,其目的是针对某些文化或具体现象,还是要将其视为普遍的,具有普世价值?那么,在伦理实践中,有普世标准吗?伦理的普世性是理想(概念)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这与人的抽象的本质有何关系?
    (三)对“非遗”传统的影视记录
    仅从民俗影视工作者的角度来说,对伦理常识的关注和掌握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再践行于实地调查中。不论是在准备进入现场,已经在现场,还是后期编辑或展示成果,头脑中不但要有伦理这根“弦”,而且要时刻把这根弦“绷紧”。要加强自身在传统伦理方面的修养和实践,要在准备阶段思考一些基本的原则和常识问题。
    以影视方式进行现场记录所涉及到的伦理问题,要比传统的纸笔记录(甚或录音)方式的田野调查所涉及到的更复杂,也更有认真学习、实践和反思的必要。
    民俗影视记录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从当事人层面,至少直接涉及四个方面:该拍摄项目所涉及的法律和规则问题;拍摄者的自我权益(包括名誉和良知);被拍摄者的权益;所拍摄内容的取舍。其实,这些原则的前提是:拍摄者是否在平等对待被拍摄者。这也是实地调查的最基本伦理原则。从拍摄项目角度,要考虑到所拍摄的作品对民俗传统的传承和实践的影响,以及可能的学术、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影响等。当然,还有与参与拍摄的同事、现场的“旁观者”等的关系问题。充分尊重伦理,按照伦理原则进行拍摄是每一个民俗影视工作者应当坚持的原则。
    在实践上,一方面要遵循学科的原则;另一方面要遵循传统价值观,特别是所要记录的群体的当地伦理行为规范。民俗影视记录不仅要遵循特定伦理规范,也要为捍卫和传承这些规范做出贡献。
    民俗影视记录的最基本原则是要尊重和保护被拍摄者(被记录者)的尊严和权益。对此,民俗影视记录者的良知有时比明文规则更重要。如何具体掌握伦理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下面的实践进程中得到体现。
    1.基本准备
    伦理问题,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也是个人素养问题;不仅仅是学科问题,也是不同文化价值体系问题。所以,准备下面提到的问题时,也要思考这样一些大问题:民俗的影视记录仅仅是个学科问题吗?民俗影视记录是尊重传统或传承人的最佳方法吗?还有什么价值?民俗的影视记录与该文化的价值观有什么关系?民俗影视记录是记录“我们自己”还是“他者”?谁拥有所记录的文化(民俗)?谁在以什么方式、为了什么、为了谁进行影视记录?
    第一准备拍摄项目
    (1)将要拍摄的项目对被拍摄者有什么利益和伤害(名声、财产、社区关系等)?
    (2)将要拍摄的项目与现行的法律或规则或当地习俗或信仰有冲突吗?
    (3)将要拍摄的项目是研究该群体或个人及其传统的最佳或唯一手段吗?
    (4)如果不进行此拍摄项目会对该传统或该群体有什么消极影响?
    (5)将要拍摄的项目需要事先得到被拍摄者的许可吗?
    (6)自己将进行的拍摄项目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到个人的名和利?
    (7)如果作品为自己带来了名利,如何处理这些名利与被拍摄者及其群体的关系?
    (8)如何比较个人与被拍摄者的得失?
    此外,要明确是否做好了这些准备工作:书面(或录音)的许可声明文件;证明自己身份的信件;与采访对象事先约定;采访对象或联系人的联系方式;采访对象或相关人的称谓;向采访对象说明拍摄目的与用途;拍摄事件的联系人等信息,等等。
    第二准备现场拍摄
    要确认是否已经了解或熟悉了这些情况:当地特别的节庆或日子;当地有关辈分、性别、年龄的称谓与禁忌;需要注意的穿着(当地禁忌、习惯);需要注意的言行(当地禁忌、习惯);需要注意的饮食(当地禁忌、习惯);需要注意的行为(当地信仰),等等。此外,要自我回答这些问题:
    (1)所有拍摄的场景和镜头都需要事先或事后得到被拍摄者的许可吗?
    (2)对被拍摄者的群体,在拍摄过程中和之后,需要做什么说明(或者,有什么积极和消极影响,如何避免可能的消极影响)?
    (3)是否准备好应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如,被拒绝拍摄或采访?)
    (4)是否协调好了与同事的合作关系?
    (5)是否协调好了与现场有关人员的关系?
    (6)是否处理好了相关人员的隐私问题?
    (7)是否已口头(录音或录像)或书面的形式得到了被拍摄者的许可?
    第三后期编辑与成果展示
    这个阶段要持续提问自己:
    (1)所拍摄和所编辑的成片在传播或发表之前需要再次得到被拍摄者的认可吗?
    (2)如果拍摄和编辑出的作品得到社会或学科(甚或被拍摄者)的批评,如何处理与被拍摄者及其群体的关系?
    (3)目前没有得到许可的拍摄将来可以使用吗(因为影片会存在很长时期,也会在很广的范围传播)?
    (4)如何对成片署名?
    (5)如何处理同事、辅助人员的署名或报酬问题?
    (6)如何处理被拍摄者或其社区有关人员的署名或权利问题?
    (7)如何处置或保管素材片、不同样片,以及成片?
    (8)如何签署涉及到利润和权益的出版或商业合同?
    2.伦理反思
    虽然我们可以说,如果不去拍摄记录某民俗事项,它可能就濒临消失的可能,但是,我们还必须反思,如果所要做的拍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我们是否该坚持拍摄行为;是否有其他记录方式;是否因为不拍摄记录就会加快该民俗传统的消失。当然,其中最重要的是:如何协调好关系,达到多方满意的结果。
    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些尤其值得深刻思考和反思的场景(其实,在民俗学界就曾发生过):民俗记录者以自己的真诚得到了被记录者或其群体的认可,也得到被记录者的许可,并记录到了所计划的专题项目的核心部分,而这部分正是该群体或文化的信仰核心,甚至是神圣的、秘密的部分,那么,记录者是否应该将此部分“完整”和“真实”地展示给公众?如果保存这部分素材?如果被拍摄者个人与其群体出现不同意见,那么,该如何处理所拍摄的内容?如果记录者个人因此得到了名利,如果被记录者当时没有意识到被记录的内容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公开,如果被记录者或其群体在事后不想让自己的“内部知识”公开,那么,记录者该如何处理?
    总之,在反思拍摄和记录过程中遇到的伦理和法律的冲突、伦理与现实的冲突、伦理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时,要常常重温和反省最基本的伦理底线:不能因为自己的拍摄,而使被拍摄者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无论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其实,如果真诚地说明某项记录工作的意义和用途,使被拍摄者认识到其自己的价值和长远的利益,就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了。
    3.伦理维护
    对伦理的维护体现在每个工作阶段,从设计到拍摄,到后期编辑,从成片的播放传播到档案保存,以及期间的版权和利益分配问题。例如,在制作成品片的时候,要注意,运用任何“特技”或“配加”任何画面和音声,都可能是强加的制作者的“意图”,“压制”被拍摄者自己的“声音”。而这被消除的“声音”不正是民俗影视记录最需要聚焦的核心吗?不能为了画面的“美”,音响的“美”,而歪曲“真实”的美。(此时如果妥当利用文字补充说明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整的影视记录所必须的。)这与其说是风格技术问题,倒不如说是伦理意识问题——是真实和平等地尊重被拍摄记录者,还是利用“他者”来强迫受众接受制作者的价值观?其实,伦理道德的准线决定了电影制作人如何选择所拍摄的内容以及如何去拍摄,同时也受到参与者的影响。对于一部民俗影片,到底是谁在控制其制作?如果被拍摄人物在控制,那么制作人是否能坚持自己的道德底线?其结果是否多少会更接近生活真实?
    伦理的维护,从目前实际的角度看,体现在这几方面:(1)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与伦理传统;(2)学科发展层面;(3)个人发展角度;(4)多元文化交流中的伦理维护;(5)对未来学科发展的影响;(6)对一个社会里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和信仰体系的维护。
     结语
    每一次的实地调查、拍摄记录或课题执行都是一次伦理践行,但是,这样的职业伦理规则与做人的日常生活中的伦理准则应是一致的。对每个“非遗”项目的记录或保护也必须是多方面的伦理践行。因此,在“非遗”保护中,虽然记录是以学者为主的工作,保护常常是以政府为主的工作,传承是以实践者为主的工作,消费是所有民众的需要和责任,但是,“非遗”保护中的伦理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是做人的核心问题。
    民俗学因为走在保护传统的第一线,通过实地调查,与传承人有着面对面的接触,也因此会更多地运用影视设备对“非遗”等传统活动和传承人生活进行记录。由此,就尤其需要思考伦理的核心问题,并在实践方法上注意如何维系自己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吸取前车之鉴的教训,将伦理维护落实到保护工作的每个步骤。
    通过对《伦理原则》的探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出现符合中国文化和价值观体系以及传统实践,并适用于相关学科的“伦理规则”,以便帮助学者在跨文化、跨区域和跨学科的“非遗”保护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原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20年第1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