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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祁:《周礼》“太史”“内史”制度探源


    史官是周代职官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类,对认识周代职官制度颇为重要。但由于周代史官数量较多、职能纷杂,出土的金文材料又缺乏系统性,因此需要借助后世文献方能厘清周代史官体系。这其中,《周礼》中的史官体系就是极为重要的参考对象。然而,在《周礼》体系中,“太史”与“内史”的关系如何界定,一直困扰着学界。据《周礼·春官·叙官》记载,太史乃下大夫,而内史是中大夫,内史地位在太史之上。不过,郑玄对此的注解却是“大(太,下同)史,史官之长”,太史乃史官之长,地位自然在内史之上,这与《周礼》所载相矛盾,《周礼》史官体系因此受到了质疑。对此,贾公彦疏曰:“内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与内史为长者,以大史知天道,虽下大夫,得与内史中大夫为长,是以称大也。”可见,古人早已注意到太史与内史的地位问题,并提出“大史知天道”的解释。
    不过,这一解释显然没有让后代学者信服,《礼书通故》作者黄以周指出,“序云‘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则‘大史’下当脱‘中大夫一人’五字”,认为太史也是中大夫,与内史地位相同。这种增文注经,已失经文原意,无法令人信服。笔者认为,与其囿于经文,强行解释,不如从西周太史与内史地位的动态变化中寻找《周礼》所载内史地位高于太史地位的历史背景。
    西周太史与内史地位考辨
    在西周早期,太史地位极高,甚至可以由“公”来担任,如《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辛甲为太史,清华简《耆夜》称辛甲为“辛公甲”,与毕公、召公、周公并列为“公”,足见辛甲地位之高。再如,西周早期乍册图片卣(《殷周金文集成》5432,以下简称《集成》)有铭:“唯公大史见服于宗周年,在二月既望乙亥,公大史咸见服于辟王,辨于多正。”铭文不仅以“公大史见服于宗周”纪年,还指明公太史可以“辨于多正”。其中的“辨”有考辨的意思。《周礼·春官宗伯》:“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掌法,以逆官府之治;掌则,以逆都鄙之治。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大约对应着“辨于多正”。可见,西周早期的太史确实是周王的左右手,辅助治理百官,所以《左传》才记载辛甲“命百官,官箴王阙”。此时的太史职官,应是高于内史的,如《尚书·酒诰》“矧太史友、内史友”,内史友排在太史友之后。
    西周中、晚期的金文少见太史一职,内史一职则较为常见,不仅以出纳王命的史官身份出现于册命铭文,还常常作为仲裁者与见证者参与土地转让事宜。如祼比盨(《集成》4466)中“内史无忌”、五祀卫鼎(《集成》2832)中“内史友寺芻”皆是内史体系参与土地转让事宜的证据。另外,师永盂(《集成》10322)中参与土地仲裁的几位大臣分别是“井白、荣白、尹氏、师俗父、遣仲”,其中“尹氏”很可能是“内史尹”的省称。在西周金文中,“内史”又称“内史尹”(《集成》4243、4274、4318)、“内史尹氏”(《集成》4246—4249、4257),王国维认为内史称内史尹,亦单称尹氏。西周晚期的《诗·小雅·十月之交》列举几位执政大臣,有“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其中“内史”在司徒以后,师氏之前,正与师永盂中“尹氏”排在荣伯(司徒)以后、师俗父(师氏)之前一致。可以证明师永盂中的“尹氏”应当就是“内史尹”。以此观之,吴虎鼎中书写契约的“尹友守史”、善夫克盨(《集成》4465)中典善夫克田人的“尹氏友史趛”,都可以理解为内史尹的寮友。这些铭文说明,内史体系是西周土地转让事宜中不可或缺的见证者。
    《国语·周语上》:“古者,太史顺时覛土。”视察土地是太史的固有职责,但到了西周中期,不仅内史参与到土地转让事宜中,且土地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约剂”也要由内史寮友书写,吴虎鼎就明确指出书写约剂的官员是“(内史)尹友守史”。这说明,西周中期内史职能有所扩充,并占据了部分本该由太史履行的职责。
    当然,西周中期的太史并不是不参与土地转让事宜,祼比盨记载“大史兴”与“内史无忌”共同参与西周晚期的一项土地转让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这场活动是内史与太史同时参与的,且内史排名在太史之前。西周金文中职官排名不是随意的,而是按照职官重要性、地位高低决定的,地位高的职官往往排在地位低的职官前面。可见,祼比盨铭文一方面说明太史在土地转让活动中的作用比不上内史,另一方面也说明此时太史的地位要低于内史。师永盂“(内史)尹氏”与王朝执政大臣并列,且位于师氏之前,足见其地位之高。
    随着西周中期内史职能的扩张,王朝政策由“对外”向“对内”转移,内史地位开始凌驾于太史之上,西周中后期金文中史官排序由“太史、内史”转向“内史、太史”,这大约是《周礼》中内史地位高于太史的历史依据。
    《周礼》史官系统溯源
    从上述太史、内史地位变动情况来看,西周史官体系很难被视为一个以太史为首,囊括内史及其他各类史官的庞大系统。更可能的情形是,太史与内史分属两个系统,其官长分别为太史、内史。这一点,清人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早有论述:“大史与小史、冯相氏、保章氏为长。若内史,则爵尊于大史一等,盖与大史相左右。外史、御史则内史之属官,皆不属大史也。”他认为太史与内史不相隶属,《周礼》五史可以分为太史、内史两个系统。
    受郑玄“大史,史官之长”的影响,学者多不赞成孙诒让之说,而认为有一个以太史为首的太史寮,太史寮掌管各类史官。笔者认为,判断孙诒让观点是否有学术价值,首先要讨论的是《周礼》所载五种史官是否真实存在。其中太史、内史在西周金文中较多见,不用赘言。除了“太史”“内史”,《周礼》中关于“小史”“御史”的记载也有可信的。
    “小史”见于商代卜辞,《甲骨文合集》32834、32835,《小屯南地甲骨》2260就把它与“大史”对贞,无疑是史官之职。1985年殷墟刘家庄南地M57出土多件朱书玉璋,其中就有“小史”之名,暗示墓主人祖先中曾有担任“小史”史官之职者。《逸周书》中较为可信的《商誓》篇有“太史比、小史昔”,庄述祖把“太史比小史昔”改为“太史友小史友”,与《尚书·酒诰》“太史友、内史友”相对应,庄说可从。有学者把“小史友”改为“内史友”,则没有依据,古文字中的“小”“内”区分明显,古人不易将“内”隶定为“小”。《商誓》把“太史友”与“小史友”并列,与殷墟卜辞中“大史”“小史”同版现象相类,具有明显的延续性,说明小史一职到周初依旧存在。
    西周早期韩伯丰鼎(《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2426)有铭(宽体):
    唯十月既生霸甲辰,在成周,御史至,以兹命曰:“内史曰:‘告韩伯:嗟,伯氏宕。卿事司曰:“论。”今我既即命曰:“先王命尚(当)付。”’”
    “御史”,从单育辰释(《倝伯丰鼎考》,《历史语言学研究》第10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又见御史竞簋(《集成》4134、4135),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御史一职。
    韩伯丰鼎铭文由于人物与转述之语较多,学术界对其句读、理解争议较多,其中的难点是“内史曰”后面的话是否全是内史所说。根据“内史掌书王命”的一般规律,“既即王命”的“我”更可能是内史,而不会是御史,内史才最有资格即命“先王命”。因此,韩伯丰鼎记载了内史派遣御史到韩伯丰封地宣扬内史的命令,“内史曰”后面的话都是内史所说。由此论之,韩伯丰鼎说明内史可以命令、指挥御史,暗示御史是内史的属官。
    虽然目前早期文献中尚没有出现“外史”材料,但“太史”“内史”“小史”“御史”在西周时期业已存在的事实,至少证明《周礼》中的五史体系有一定的历史依据,不可全然抹杀周代五史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韩伯丰鼎提供了御史为内史属官的线索,表明五史体系分属于太史和内史两大系统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价值,这至少可以成为研究周代史官的一个参考方向。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商代农业与农业社会研究”(2022YQNQD022)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