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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认识与对策(1959—1969)


    内容提要:本文依据近年来美日两国政府的解密档案,探讨美日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认识与对策。20世纪60年代,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引起美日两国的高度关注。美日两国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认识的根本特点,是低估中国的核科学技术水平和中国拥有核武器在军事战略领域的意义,强调中国研制核武器对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政治心理影响。在美日两国谋划遏制中国政策的过程中,美国放弃了在日本本土部署核武器、摧毁中国核设施、美苏联合清除中国核能力、向日本转让核武器等种种构想,转而承诺向日本提供核保护和宇宙空间技术援助。日本政府则自觉选择了依赖美国核保护和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的战略方针,同中国进行对抗与竞争。这种态势乃是美日关系和亚洲冷战进程中出现的新特征。
    关 键 词:核武器 中国 美国 日本
    作者简介:崔丕,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冷战国际史研究中心教授。
     
    20世纪60年代,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引起美日两国政府的高度关注。20世纪末以来,美国政府率先公开有关中国研制核武器的绝密档案,激发了国际学术界关于美国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认识与反应问题的研究热潮。作为中国的近邻同时又是美国在亚洲最重要的盟国,日本政府究竟是怎样认识中国研制核武器的呢?美日两国政府究竟是从何时起交换有关中国研制核武器的绝密情报并协商应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这一重大事态的?在这一过程中,美日两国政府选择并确定了何种政策?美日两国政府的抉择,对美日关系和亚洲冷战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在这一研究领域,有许多重要的历史事实需要澄清和认定,有许多重要的历史认识问题需要重新思考。
    一、美日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的认识及其特征
    20世纪50年代,中苏同盟是中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是中国与美国对抗的后盾。朝鲜战争和第一次台湾海峡危机以后,中国政府做出推进国防现代化的重大决策并向苏联请求援助。在1955年至1958年期间,中苏两国先后签署六项与研制核武器有关的科学技术协定。苏联将向中国提供铀矿勘探技术、精炼技术、铀浓缩技术、核燃料成型加工技术、核反应堆技术、化学处理技术、核武器制造技术、核武器储存技术、核试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援助。从1958年起,中国开始研制核武器。1959年6月20日苏联撕毁《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中断对华核技术援助以后,中国继续独立研制。①
    从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起,美国政府开始密切关注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1959年9月25日,美国政府首次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做出基本判断。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认为:在1963年前中国将拥有核武器。②如果说,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关于中国核工业发展状况和苏联对华援助水平的情报;那么,进入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更多地依赖U2高空侦察机和KH—4侦察卫星搜集中国研制核武器的情报。1960年12月13日,美国国家情报机构第一次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进行全面评估。“国家情报评估第13—2—60”文件,从中国原子能计划的历史沿革、技术能力、核材料制取、核武器以及苏联对华援助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中国第一台制造反应堆大约在1961年末达到临界状态;第一台钚反应堆可能在1962年建成”;“中国进行第一次核武器试验的时间,最大可能是在1963年,当然也可能推迟到1964年或提前到1962年”;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取决于苏联的援助水平;中国在1962年年末以前不可能制造出足够的浓缩铀,中国爆炸的第一个核装置将是“钚弹”。③此后,美国政府对中国研制核武器的情报掌握得越来越全面,关注的焦点不再是“中国是否研制核武器”,而是“中国在何时进行核武器试验”,以及如何应对中国拥有核武器的新局势。④
    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关于中国研制核武器的情报调查和分析评估工作,主要是由外务省中国课、国际资料部调查课、放射能对策本部这三个部门承担,其中以外务省中国课为主。每当遇到重要情报,中国课官员通常是在与防卫厅和科学技术厅有关人士交换意见以后再提出评估报告。⑤“中共情报总第603号”文件(1960年2月1日)、“中共情报总第619号”文件(1960年4月6日)、“中共情报总第756号”文件(1961年9月9日)、“中共情报总第829号”文件(1962年8月30日)这四份评估报告,体现了日本外务省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的初步判断。其中,“中共情报总第603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中国核工业的发展状况。“中共情报总第619号”文件《关于中国核试验完成的时间》的分析视角与基本判断是:首先,从核爆材料的提取技术来看,铀235、钚239、铀233这三种核裂变物质都可以作为核爆材料。由于在技术上提取铀233的难度非常之大,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以此作为核爆材料,“如果不是电力资源丰富的国家”,难以对铀235进行分离浓缩。另一方面,任何国家只要拥有反应堆,无论是研究性反应堆还是作为动力使用的反应堆,都能够制取钚239。美国在广岛投放的第一颗原子弹使用的是铀235,在长崎投放的第二颗原子弹使用的是钚239。1960年2月法国在撒哈拉沙漠进行的核试验使用的也是钚239。由此推断,中国原子弹的核爆材料将是“钚”。其次,从苏联对华核技术援助来看,1958年6月,中国在北京郊外建设第一座功率为7000—10000千瓦的实验性重水反应堆,1959年投入使用,以浓缩铀作为燃料,每年能够生产2.5—3公斤钚,制造一颗原子弹需要10公斤钚。中国尚未拥有核原料化学处理设备。由此推断:“即使苏联给予某种程度的援助,估计将在1965年前后进行原子弹爆炸”。再次,美国、苏联、英国、法国从建设研究性反应堆到建立生产钚反应堆的时间通常需要2—5年,从生产钚反应堆运转到完成原子弹爆炸通常需要2—3年,因此中国进行第一颗原子弹爆炸的时间也将在“1965年前后”⑥。
    如果说,“中共情报总第619号”文件所做出的判断完全是依靠日本外务省独立的情报来源,“中共情报总第756号”文件则表明,日本外务省从英国和美国那里获得的某些情报成为其判断的另一个基本依据。该文件指出:根据英国从苏联原子能专家那里获得的情报,除1958年建设的北京1号反应堆以外,中国还在北京、西安等地新建3座核反应堆,功率分别为2500千瓦、750千瓦、25000千瓦。“其可靠性尚未确认”。另据美国方面的情报,“中国在研究所和大学中建立了20多个研究机构,除苏联提供的实验性反应堆和回旋加速器以外,其余设备都是中国自己制造的”。“根据能够获得的所有证据,中共进行第一次核试验的可能时间是在1963年年中”。日本防卫厅专家的意见是:“只要中国不是从苏联那里获得核裂变物质或原子弹本身,即使中国拥有4座核反应堆,最早将在1963年内进行核试验”⑦。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日本方面主要是从核反应堆的数量与中国积存到足以制造一颗核弹所需要的核爆材料数量这一逻辑关系做出判断的,其科学理论基础是核装置引起链式反应(连续性核裂变反应)所需核材料的最低量值(临界质量)。这种认识在“中共情报总第829号”文件中仍然没有变化。⑧
    当日本政府确认中国研制核武器的事实以后,日本政府在国际外交活动中就开始与西欧国家交换对这一重大事态的看法。1962年10月,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在与意大利政府外长的会谈中指出:如果没有苏联的援助,“中共难以很快独立实现核武装,即使能够进行核试验,距离获得核武器运载手段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目前没有必要夸大危险”⑨。1962年11月12日,日本首相池田勇人访问英国,他在与麦克米兰首相的谈话中强调:“尽管发生了中印边境争端,但是中印边境争端并没有扩大,没有必要夸大中国的威胁”。“中国人口众多,在经济方面如果没有苏联的援助,就一定会出现问题。也许能够进行一两次核试验,但是达不到法国的水平”。“共产党国家集团出现多元化,苏联惟恐中国的进步和发展,已经停止了对华援助,中共还无力独自称大,没有必要担心中国的核武装”。一言以蔽之:“我害怕共产主义,但我不害怕中国”⑩。
    如此看来,日本政府并不是首先与美国讨论中国研制核武器问题的。那么,美国政府究竟是从何时起向日本提供详细情报的呢?根据美国政府解密的各类档案来看,1962年12月3日,美日两国外长在东京举行会谈。美国国务卿腊斯克指出:“如果北平获得核武器,我们完全相信他们正在试图这样做,现在太平洋地区存在的危险将急剧增加。我们必须认真看待这种威胁”。腊斯克提出三项建议:“首先,日本是否可以比现在计划更快的速度增强其整体防卫力量,为加强自由世界做出贡献?其次,目前,当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增加对印度和南越的援助时,日本是否能够设法减轻美国的负担?再次,日本是否能够设法减轻美国维持驻日美军的开支?”(11)在12月4日的会谈中,腊斯克已经不再使用“如果”这样的假设语气,而是明确指出:“中国正在研制核武器,即使没有苏联的援助,中国可能在一两年内就能够成功研制原子弹”。中国拥有核武器,将对周边国家构成威胁,美国希望与日本共同讨论这些问题。(12)显然,腊斯克鼓吹“中国威胁”的用意在于,敦促日本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和分担美国海外防务开支。1962年12月19日,美国驻日大使赖肖尔拜会池田勇人首相。正是在这次谈话中,池田首相提议美日双方交换有关中国研制核武器的情报。(13)另一方面,根据日本外务省解密的档案,美日两国防务部门的高级官员讨论中国研制核武器问题,始于1962年11月美国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与日本防卫厅长官志贺健次郎的会谈。麦克纳马拉问道:“日本自卫队怎样认识中国核武装问题?中国的核武装对日本防卫计划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志贺健次郎答曰:“我认为对日本的防卫计划没有太大的影响”(14)。可以说,直到1962年12月19日,美日两国只是原则性讨论中国研制核武器问题,美国对其已经掌握的有关绝密情报还有所保留。美国真正将其掌握的绝密情报透露给日本政府,是在1963年1月9日美国驻日大使赖肖尔与大平外相的谈话。负责会谈记录的是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安藤吉光。日本外务省解密的会谈记录全文如下:“赖肖尔:关于共产党中国是在今年进行核试验还是以后进行核试验的问题,美国专家也在讨论。如果核爆推迟,核武器运载系统方面的研制也将推迟。(1962年12月28日,赖肖尔大使在白金官邸拜访大平大臣时依据空中摄影图片说明苏联在古巴部署的导弹基地。关于共产党中国以及共产党国家在西伯利亚的导弹基地,因为近日将获得新的情报,那时再详细说明)。由于今天获得了新情报,希望根据这些新情报,以导弹为中心说明大陆的军事形势。随后,他依据在过去的一年中空中拍摄的20幅图片和导弹配置图介绍了共产党中国的导弹军备状况,即共产党中国拥有五个导弹中心:(1)双城子:导弹试验和研制中心;(2)莲山(根据对方的地图,是在山海关以南——安藤):导弹基地;(3)兰州:水电站—气体扩散厂;(4)大连:导弹基地;(5)西安:导弹训练中心”(15)。
    当美国政府向日本提供以上详细情报以后,日本对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的认识出现了一些重要变化。1963年2月15日的“中国情报总第875号”文件认为,“中国在研究人员、技术水平、资源等方面已经具备独立研制核武器的能力。1960年以来,苏联事实上已经中断对华援助,这虽然减缓了研制速度,但是,中共仍然能够继续独立进行研制”;“关于核反应堆的数量问题,虽然已经公开发表的只有北京的研究性反应堆,即使仅以这一座反应堆来计算,已经积存了理论上进行一次核试验所需要的钚的数量”;“钚弹的临界质量值是16.45公斤,核装置外壳的厚度不同,所需要的钚含量亦有所不同,只要有6公斤到10公斤的钚,就能够爆炸。在制造技术上,使用铀235的核弹要比使用钚239的核弹容易些”;“根据美国方面的情报,虽然还不能确认中国大陆存在制造铀235的装置,但是,存在着中共尝试制造铀235的可能性”;“在理论上(物质上),中国在1963年进行核试验的可能性最大,但是,在现实中可能性最大的是1964年”(16)。
    这里应当指出,按照美国向日本提供的情报,当中国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时,美国已经进行了337次各种类型的核试验。(17)从1954年12月起,美国开始在冲绳部署核武器。到1960年前后,美军在亚洲太平洋地区各军事基地部署了近1700枚核武器,其中,在冲绳有800枚;在韩国有600枚;在关岛有225枚;在菲律宾有60枚;在中国台湾有12枚。1967年是美国在亚洲太平洋地区部署核武器最多的年份,共计3200枚,其中,约有1300枚部署在冲绳。(18)美国已经在中国周边建立起相当完备的核武器攻守体系。因此,尽管美日两国对所谓“中国威胁”问题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在分析判断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问题时,始终低估中国核科学技术的水平,贬低中国核武器在军事战略领域的意义,强调中国拥有核武器并没有改变世界核力量的格局,只是将对亚洲非共产党国家产生政治和心理影响。(19)尽管美日两国政府在中国成功进行第一次核试验和第二次核试验以后确认了以下事实:中国使用的核爆材料是铀235,而非钚239;在铀分离浓缩工艺方面使用的是“气体扩散法”;引爆方式为内爆式;核当量从相当于2万吨梯恩梯炸药发展到4万吨梯恩梯炸药;实验方式,从在地面铁塔上引爆发展到使用图—4型轰炸机或图—16型轰炸机空投,中国的核试验正在向武器化方向发展。但是,美日两国对中国研制核武器在军事战略领域的意义和对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政治心理影响之认识,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20)这种认识方式直接影响着他们如何选择应对之策。
    二、美国遏制中国核开发的对策构想及其变化趋向
    在美国情报机构不遗余力地搜集和分析中国研制核武器的有关情报过程中,美国政府决策者提出了多种阻挠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抵消中国对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政治心理影响的对策。这些对策构想集中在五个方面:其一,在日本本土部署核武器,以备随时对中国进行核打击;其二,以何种方式直接摧毁中国的核设施;其三,美苏联合排除中国的核能力;其四,向日本转让核武器还是向日本提供核保护;其五,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从时间上来看,美国政府提出向日本转让核武器和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的构想,早于在日本本土部署核武器、直接摧毁中国核设施、美苏联合排除中国核能力等构想。倘若从美国政府后来实施的政策取向来看,在向日本转让核武器还是向日本承诺提供核保护的问题上,二者之间存在着前后相承和转换的内在联系。在美国遏制中国核开发的种种对策构想中,只有美国对日核保护政策和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政策成为现实。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我们在考察美国遏制中国核开发的对策构想及其变化趋向时,应当注重区分对策构想与现实政策二者的差异和联系,应当注重揭示美国对华政策与美国对日政策之间的内在相关性。
    (一)关于美军在日本本土部署核武器,以备随时对中国进行核打击的构想。
    1961年6月26日,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在致国防部部长麦克纳马拉的备忘录中指出:共产党中国获得核武器将给美国和自由世界特别是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安全带来巨大的影响。美国政府应当通过政治、经济、心理以及军事手段抵制这种影响,制定一项联合行动计划,以确保采取准确和及时的行动应对将来所遇到的问题。(21)1962年3月23日,参谋长联席会议提出了三个建议方案:其一,“国务院正式开始同日本政府谈判,要求日本政府同意美军在日本本土储存和部署核武器”。其二,“与日本政府防卫厅长官或其他适当的高级官员达成关于承认在日本本土储存部署核武器的秘密口头谅解”,此乃效法美国与联邦德国阿登纳政府之间达成的秘密谅解。“即使该秘密谅解被泄露,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也完全可以否认此事与自己有关”。其三,运载核武器的飞机在美军驻冲绳军事基地与驻日本本土军事基地之间定期巡航,这就是所谓“高速运转计划”。按照这个计划,以美军驻冲绳嘉手纳空军基地为根据地,使用部署在嘉手纳空军基地的C—130运输机。每两三架运输机编成一组,运载储存在嘉手纳美军基地的核武器,定期在美军驻板付空军基地(福岗县)、横田空军基地(东京都)、三泽空军基地(青森县)之间飞行。只要这些运输机能够在上述空军基地之间持续高速运行,就能够做到无论何时都在日本本土经常性配置核武器,缩短发动核攻击作战的时间,提高美军的核威慑力。三者当中,参谋长联席会议最倾向于后者。美国国务院认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要日本人对核武器普遍持嫌恶态度,日本政府就很难承认美军在日本本土储存核武器的权利”。“高速运转计划将给美日之间构筑起来的相互信赖关系带来直接的消极影响”。“一旦真相败露,就可能使美国丧失全部驻日本本土的军事基地”。从此,参谋长联席会议不再坚持谋求平时在日本本土储存核武器的权利,而是考虑怎样在“紧急事态”时期拥有在日本本土储存部署核武器的权利。(22)
    (二)关于以何种方式摧毁中国核设施的构想。
    1963年7月31日,美国负责国际安全事务的助理国防部长威廉·邦迪向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建议:对中国核武器制造基地进行常规军事打击。1963年11月18日,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泰勒提出了第一个关于摧毁中国核设施的秘密行动计划。(23)12月14日,泰勒在致国防部部长麦克纳马拉的备忘录中提议:使用核武器进行军事打击。(24)1964年4月22日,政策设计委员会主任罗斯托向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其中第一个方案就是“直接摧毁中国的核设施”。在他看来,这不仅能够延缓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而且还将极大地减少印度研制核武器的直接动机,以及日本获得核能力的可能性。但是,美国无法保证这个行动能够彻底摧毁中国的核能力,在任何情况下,中国都能够重新建设其核设施。关于是否应当实施秘密行动计划,他认为:“秘密行动似乎在政治上最可行”;“在技术上的可行性仍将是一个问题,须继续分析”(25)。1964年5月1日,国务卿腊斯克向约翰逊总统提出:“在怎样对抗中国核试验的军事以及政治心理影响问题上,军事摧毁中国核设施的构想是不受欢迎的”(26)。1964年9月15日,美国政府决定放弃直接摧毁中国核设施的构想。(27)从1965年开始,国务院与国防部联合组建关于“共产党中国研究”的特别小组,分别进行“短期研究”和“长期研究”。“短期研究”旨在阐明中美对抗在1965年可能出现的发展态势。(28)“长期研究”旨在阐明美国与中国在1966—1976年期间的政治军事地位。(29)在这一时期,美国在亚洲的核战略部署始终围绕着中国核武器的发展进程进行调整。(30)
    (三)关于美苏联合排除中国核能力的构想。
    这一构想是建立在两个重要事实前提之上的:其一,古巴导弹危机以后美苏在核不扩散领域的合作;其二,中苏同盟已经名存实亡,中苏关系日益恶化。1963年1月23日,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上,助理国务卿哈里曼提出关于美苏合作的构想,得到参谋长联席会议的支持。(31)按照这一方针,1963年6月12日,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提出了关于美苏联合排除中国核能力的计划,包括政治说服、贸易禁运、海上封锁、使用常规军事力量摧毁中国核设施。(32)1964年9月15日,约翰逊总统主持召开的内阁会议决定:“国务卿应当尽快与苏联驻美大使多勃雷宁进行私下讨论”(33)。虽然现在还难以确认腊斯克是否同多勃雷宁进行了私下讨论,但从1964年9月25日邦迪与多勃雷宁的会谈来看,苏联的反应是相当消极的。多勃雷宁指出:“中国的核武器对苏联和美国都没有什么重要性,只不过会在亚洲产生一些心理影响罢了。这种影响对他的政府并不重要”。“苏联与中国之间的条约仍然有效。”(34)
    (四)关于向日本转让核武器还是向日本提供核保护的构想。
    1961年1月9日,参谋长联席会议提出:“在未来五年内,也可能在十年以内,中国将成为拥有洲际弹道导弹的国家。美国特别是战略空军应当考虑怎样应对共产党中国的长期威胁问题”。1961年2月8日,美国空军司令部提交对策文件《共产党中国的长期威胁》。该文件认为,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可以分成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国将研制出少量的核装置,包括核武器和运载工具。中国将强调这是中国成为世界主要大国的象征。在第二阶段,中国将拥有相当数量的核武器和运载能力,它能够在亚洲范围使用。在第三阶段,中国将拥有直接攻击美国的能力,只有到1970年以后中国才能具备这种能力。因此,在中国研制核武器的第一阶段,美国的战略是:“支持亚洲非共产党国家,重申美国决心履行其条约义务”。其中包括:(1)“鼓励日本、印度、台湾(地区——译者注)这类经过选择的亚洲国家,建设其自己的核防空力量,以应对共产党中国核攻击的威胁。长期目标是使亚洲非共产党国家能够抵消共产党中国的优势”。(2)“发展核分享计划,向那些经过选择的盟国提供防御性核武器,向那些希望获得自己的核能力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3)“在面临中国严重威胁的地区,部署进攻性导弹和能够快速反应的空军力量”。(4)支持亚洲非共产党国家发展防卫力量,提供军事装备,以保障维护其国内安全。(5)维护集体安全保障和快速反应,美国的战术部队准备向任何受威胁地区调动。(6)有选择地改善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空中运输网络,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并为中央政府迅速向受威胁区域调动军队提供手段。(7)寻求缔结国际军备控制协定,这将在不影响西方世界安全的情况下,降低军事开支的经济负担。在中国研制核武器的第二阶段,美国应当采取的战略是:除前述措施以外,还包括:(1)“通过出售或赠予的方式,鼓励日本、印度、台湾(地区——译者注)可能还包括韩国、巴基斯坦和菲律宾以美制进攻性核导弹系统装备其军队。应当鼓励日本在建设战略对抗军事能力方面发挥带头作用”。(2)建立合作机制,强化战略力量,以保证对共产党中国的任何侵略行动能够进行战术核反应。(3)利用中苏分裂。在中国研制核武器的第三阶段,美国的战略是:(1)现在针对苏联的措施同样适用于制裁中国。(2)位于日本、中国台湾(地区——译者注)、印度、菲律宾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导弹基地,与美国和欧洲战略打击力量联合起来,形成对抗共产党国家集团的战略圈,完成进攻或防御任务。(35)应当说,这份文件提出的向日本转让核武器的政策建议,乃是与肯尼迪政府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核不扩散政策相抵牾的。因此,这一构想在肯尼迪政府中并没有得到积极的反响。相反,怎样防范中国研制核武器在日本可能引起的连锁反应,成为美国政府权衡遏制中国核开发对策的利弊得失时特别关注的课题。
    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以后,继任的约翰逊总统继续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核不扩散政策。1964年2月,美苏两国政府重新开始进行核不扩散问题谈判。与此同时,约翰逊政府更加关注日本的动向。1964年6月26日,国务院全面评估了日本的发展前景。在这份全面反映美国对日政策思想的重要文件中,特别突出地强调了两个方面的认识和判断。首先,关于中国核试验对日本的影响问题。“中国的核试验是对日本最强烈的外部刺激”。就其“短期影响”来说,“中国的核试验可能仅仅是时间的问题,对日本的舆论和日本政府的政策不会产生根本性的或巨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多年以来在远东存在着苏联的核武器,苏联是比中国更大的潜在威胁”。就其“长期影响”来说,“支持日本加强防卫建设的舆论可能越来越强,这可能有利于日本政府采取为使日本军队合法化而修改宪法以及获得核武器的行动”。其次,在1960年代末以前,日本是否将向核武装的方向发展,至少在今天还存在着可能性。如果对美国核威慑力量的信赖程度降低,日本就将像欧洲各盟国一样要求参与美国的核战略。今后,“只要认为制造核武器及运载系统的费用不超过日本的财力,在国内的压力下,日本可能就会为了独立的核威慑力而乘机制造核武器及运载系统”。不过,在1960年代中期日本实际着手开发核武器的概率很低。(36)
    1964年10月16日,中国成功进行第一颗原子弹爆炸试验。1964年11月23日,约翰逊总统主持召开内阁会议。国务卿腊斯克提出:“无论何时,美国是否必须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应当容忍“有选择的核扩散”,例如,像对日本和印度这样的希望拥有独立核力量的国家。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则表示,他不认为日本和印度希望拥有独立的核力量。军备控制与裁军署长威廉·C. 福斯特提议:当前应继续严格维持核不扩散政策。这次会议决定继续将核不扩散作为美国的全球战略目标,继续研究核不扩散政策的具体措施。(37)腊斯克请求负责核军备控制政策的国务院顾问汤普逊探讨建立“亚洲核储备制度”和“亚洲多边核力量”体系的可能性。(38)所谓“亚洲核储备制度”,就是将美国在北约推行的“核分享制度”移植到亚洲来。“当发生中国的侵略行动时,美国向亚洲各友好国家提供低当量的战术核武器,在美国的同意下,受援国发射核武器。日本、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中国台湾(地区——译者注)、巴基斯坦、泰国、韩国等,乃是美国预定提供核武器系统(包括核武器和运载工具)、核储藏设施、技术培训的对象。通过提供核武器援助,就能够抑制亚洲非共产党国家获得独立的核武器能力”。“即使在日本现行的宪法下”,为了加强日本的防空力量,可以向日本提供“胜利女神”和“大力神”地对空导弹使用的核弹头;通过无偿军事援助计划,向日本提供F—102战斗机和能够搭载小型核导弹的F—104战斗机。(39)所谓“亚洲多边核力量体系”,同样是将美国在北约推行的“多边核力量体系”移植到亚洲来。按照国务院的设想,以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印度、东南亚条约组织成员国为对象,构建亚洲多边核力量集团,从而抑制中国研制核武器在亚洲非共产党国家和地区中引发的连锁反应。(40)然而,当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对是否接受“欧洲核分享计划”和“多边核力量计划”的分歧还没有解决时,要想将其扩大化,谈何容易!这样,无论是“亚洲核储备制度”还是“亚洲多边核力量体系”构想,全都胎死腹中。
    1964年11月,日本政坛更迭,佐藤荣作内阁建立。1964年12月29日,赖肖尔大使拜会佐藤荣作。这次会谈本来是为佐藤荣作首相即将访美而进行的预备性会谈。根据赖肖尔大使的报告,佐藤对正式议程中没有的核防卫问题特别关心,他说:“如果对手拥有核武器,自己当然也要拥有,此乃常识。当然,日本的舆论还不能接受这种说法,从此必须进行教育。他感到现在已经有了年青一代朝这个方向迈进的兆头。核武器的成本确实比人们想象的还要低廉,日本的科学和产业技术完全能够进行生产。当然,日本没有过去的那种帝国主义野心,美国不必为他刚才所说的话担忧。在未来的几年中,日本必须重新考虑整个防卫问题”。赖肖尔在致国务院的报告中特别强调,“这是他第一次听到日本政府首脑关于开发核武器的想法”(41)。1965年1月12日,美日首脑会谈如期举行。佐藤首相再次提出他关于日本研制核武器的构想,他说:“由于有美国的保护,大多数日本人都认为日本是安全的。只要一说到核武器,日本人就认为决不应当拥有核武器,决不应当制造必须使用核武器的形势。我个人认为,如果中国拥有核武器,日本也就应当拥有核武器。不过,这不是日本国内的感情,因此只能在自家人中间议论”(42)。单独会谈结束以后,约翰逊和佐藤荣作来到内阁会议室,向等候在那里的椎名悦三郎外相、三木武夫自民党干事长、腊斯克国务卿介绍美日首脑会谈的情况。当佐藤荣作谈到“除常规武器以外,如果日本遭到核武器的攻击,美国是否援助日本”时,约翰逊总统回答说:“是的,此外,我们理解日本的处境,不希望增加核国家的数量。”(43)在这简短的应答中,约翰逊总统向日本阐明了两个重要的政策原则:美国承诺向日本提供核保护;美国不希望日本拥有核武器!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认识佐藤的“核拥有论”呢?佐藤的真意究竟何在?应当说,佐藤的“核拥有论”存在着诸多含混暧昧之处。即使日本应当拥有核武器,是仅仅指岸信介内阁在解释宪法时承认的小型战术核武器,(44)还是指要发展包括核武器以及作为运载工具的弹道导弹在内的独立核打击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是修改对日本宪法的解释还是修改日本宪法的第九条?如果旨在发展独立的核打击力量,怎样处理美日安全保障体制与美日关系?如果要想使美国的“核保护伞”与日本独立的核力量并存,日本的核力量要发挥怎样的作用?拥有核武器究竟能否提高日本的安全系数?究竟怎样对待国际社会的反应?所有这些,都是日本政府在追求拥有核武器时不能不严肃面对的问题。毋庸置疑,佐藤荣作的“核拥有论”还缺乏具体性。当佐藤荣作流露其发展核武器的念头时,日本政府实际奉行的政策恰恰是继续依靠美国的核保护。根据1966年日本国防会议的决定,在1967—1971年的《日本第三次防卫力量发展规划》期间,日本要依靠美国的核威慑力量、继续强化防空力量建设。(45)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68年1月30日,佐藤荣作在日本国会众议院会议上公开阐明“无核三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依靠美国核保护”的防务政策。(46)在很大程度上,佐藤的真意是以此换取美国对日核保护的明确承诺。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国遏制中国核开发的对策构想变化的一个基本趋向:无论是在日本本土部署核武器、直接摧毁中国核设施、美苏联合排除中国核能力的构想,还是向日本转让核武器以制衡中国的构想,都没有成为美国的现实政策。相反,在怎样防范中国研制核武器在日本引发连锁反应这一问题上,美国对日提供核保护政策在美国政府谋划遏制中国政策的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
    如果说,美国对日核保护政策如同一颗定心仙丹,令日本政府在安全保障领域气定神稳;但是,它并不能完全保障日本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能力绝不转用于核武器及其运载系统,更没有解决怎样利用日本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能力抗衡中国的问题。那么,美国政府赋予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政策的使命,就是要解决以上双重任务。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从构想发展成为现实的过程,其历经时间之长,体现了美日两国战略利益的差异;其最终得以实现,体现了美日两国战略利益的契合。它深刻昭示了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变迁的另一个重要趋向。鉴于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有必要加以单独论述。
    三、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战略合作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日本陆海军部的主导下,日本科学家曾经秘密研制原子弹。1945年10月,美军占领当局明令禁止日本进行任何有关原子能和航天航空技术的研究。直到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以后,日本才得以重新开展航天航空技术研究。(47)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美国将“军事利用”原子能与“和平利用”原子能相对区分的政策,成为美国对日提供原子能技术援助的转折点。1955年11月,美日两国政府签署《美日原子能技术合作协定》。根据该协定,美国向日本提供用于发展核电事业的浓缩铀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和设备。(48)1955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原子能基本法》,将和平利用原子能作为基本国策。(49)1956年10月,日本签署国际原子能机构宪章并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日本的航天航空技术研究,同样是朝着和平利用的方向发展的。
    在研究体制上,日本航天航空技术研究经历了从以大学为中心的科学研究到成为国家事业的转变过程。1954年2月,以东京大学生产技术研究所糸川英夫教授为中心,建立了“航空电子控制系统与超音速空气动力学研究组”(AVSA),专门从事运载火箭技术的研究。1958年9月,成功发射搭载观测仪器的K—6(河童6型)火箭,高度达到50公里,圆满完成了地球高空大气的风、温度、压力、宇宙射线和太阳辐射光谱的观测任务。(50)从此,东京大学成为日本运载火箭技术研究的中心,重点研究使用固态燃料的大型火箭。
    对于日本宇宙空间技术的发展来说,1959年是具有转折意义的年代。1959年6月,中曾根康弘出任岸信介内阁的科学技术厅长官。1959年11月初,科学技术厅提出了关于《美日空间技术领域合作协定》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是:日本向美国提供有关观测和综合研究成果、日制固态燃料火箭及卫星设备(观测设备);日本希望使用美国的发射场,引进美国的液态燃料火箭(包括培训日本技术人员),获得美方的通信卫星技术资料。通过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推动日本宇宙空间技术的发展,提高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51)然而,美国政府的反应却是相当冷淡。1959年12月,美国政府答复说,在宇宙空间研究领域,美日两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存在着巨大差距,“目前尚未达到缔结正式协定的阶段,而且也没有必要缔结正式协定”(52)。尽管如此,1960年1月19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岸信介在与美国国务卿赫特的会谈中,仍然表示希望美日开展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美国政府的态度则是避实就虚,只是原则性地表示“准备在所有科学领域与日本密切合作”(53)。此后,伴随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美国政府渐趋积极。1962年12月20日,美国国务院指令赖肖尔大使与日本政府“讨论向世界和亚洲其他国家展示日本科学技术水平优势的具体方式,以抵消将来中国进行核试验带来的心理冲击”(54)。1963年1月19日,在美日安保协商委员会会议上,赖肖尔建议:“在降低中国核试验对亚非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方面,日本应当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展示其科学技术优势,例如研制宇宙飞船和科学卫星”(55)。1963年2月25日,赖肖尔大使正式向日本建议:“为对抗中国的核试验,希望日本在宇宙空间研究领域证明其技术水平。如果日本方面有何要求,美国方面愿意提供相应的援助。”(56)1963年10月7日,国务卿腊斯克指令赖肖尔再度向日本政府提议讨论抵消中国核试验影响的具体方式。美国政府相信“日本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的先进技术将发挥有益的作用”(57)。1965年12月,美国副总统汉弗利访日,他向佐藤荣作表示:“如果日本希望美日在宇宙空间研究领域进行合作,美国政府愿意进行这种合作。”(58)在这里,我们看到一种令人费解的现象:一方面,美国数度向日本表达关于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的愿望;另一方面,美国并不主动提出具体的合作方案,总是引而不发。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美国政府仍然在继续探讨与宇宙空间技术对外合作相关的各项政策问题。1964年4月20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继续实行不扩散核武器运载系统技术的政策,这一政策适用于对除法国以外所有国家的民用火箭开发援助。由于在技术上难以区分军用弹道导弹与民用火箭,因此必须防止通过对外火箭开发援助协定而扩散核武器运载技术。(59)根据这一决定,美国政府有关机构制定了防止弹道导弹技术扩散的出口管制规则,凡是未经有关机构的审批,与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设备、情报资料一律不准出口。(60)1965年9月15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国家安全指令备忘录第338号》规定,凡是在通信卫星领域接受美国技术援助的国家,必须承诺接受国际通信卫星机构章程的约束。(61)1966年7月29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凡是与参加美国防务通信卫星系统和国际通信卫星机构无关的通信卫星技术援助,凡是属于发展核导弹运载能力的通信卫星技术援助,凡是属于未经美国授权向非欧洲宇宙火箭开发机构成员国的技术转让,美国一律不予以提供。(62)美国对日宇宙空间技术援助政策,实际上是受到以上各项决定制约的。
    美国的这种动向,实际上反倒推动了日本自主研制政策的形成。1960年,日本总理府设立“宇宙开发审议会”,作为总理大臣的咨询机构。1962年5月,宇宙开发审议会提出第一份政策建议报告《推进宇宙开发的基本方针》。1964年2月,提出第二份政策建议报告《宇宙开发重点目标》。在这两份报告中,无不倡导宇宙开发的目的是“和平利用”原则,应当按照“自主、公开、国际合作”的发展路线,建立作为国家事业的宇宙开发体制。(63)在这一路线的指引下,1964年4月,东京大学建立“宇宙航空研究所”,重点研究使用固态燃料的L型和M型运载火箭。1964年7月,科学技术厅建立“宇宙开发推进本部”,重点研究使用液态燃料的火箭技术、各种实验卫星的通用技术。其他有关省厅也在其管辖范围内分别研制电离层观测卫星、气象卫星、航空卫星、测地卫星。这样,尽管美国政府已经将日本宇宙空间技术发展与抵消中国研制核武器的影响联系在一起,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对此做出回应。
    直到中国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以后,日本政府才自觉地将推进宇宙空间科学技术发展与对抗中国紧密地联系起来。1964年11月26日,佐藤荣作向科学技术厅下达指令说:“中共已经进行了如此程度的核试验,日本应当显示其在和平利用原子能方面的科学技术水平,因此,务必在三年内发射独立研制的人造卫星。”(64)1966年8月3日,科学技术厅制定《关于发射人造卫星及其利用的长期规划》。按照该计划,在科学卫星领域,重点研制M型火箭以及利用该火箭运载的科学卫星,以东京大学宇宙航空研究所为中心进行研制。在实用卫星方面,重点研制比M型火箭体积更大、性能更高的新一代火箭以及利用该火箭运载的实用卫星,以科学技术厅为中心进行研制。到1970年,应完成科学实验卫星、实用卫星以及运载火箭、卫星运行轨迹跟踪观测、火箭诱导控制、人造卫星发射场等方面的研究和建设,建立一元化的国家研发体制。这份规划,是日本政府提出的第一个具体的人造卫星计划,也是第一个正式公开宣布的人造卫星计划。(65)然而,实现上述国家目标的道路并不平坦。1966年9月26日、1966年12月20日和1967年4月13日,东京大学宇宙航空研究所研制的L—4S运载火箭先后3次进行飞行试验皆以失败而告终。
    1967年6月17日,中国成功进行氢弹爆炸试验。中国研制核武器进程的快速发展,使美日两国政府内部主张加强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的呼声日益高涨。1967年9月,由志贺健次郎率领的自民党宇宙开发特别委员会代表团出访美国,探询美国是否愿意在发射日本通信卫星方面予以合作。(66)1967年11月14—17日,佐藤荣作首相访问华盛顿,与约翰逊总统举行会谈。美日两国政府首脑终于达成谅解:美日两国将在宇宙空间科学研究及和平利用方面进行合作。(67)美国国务院、国防部、宇航局、军备控制与裁军署等部门开始共同讨论具体的对日援助方案。1968年1月初,确认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符合美国的战略利益。(68)当然,美国提供技术援助不是没有前提条件的,日本政府应当做出以下三项承诺:(1)按照美日两国都参加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规定处理有关事项。这一条件的核心是将日本纳入由美国主导的单一的世界通信卫星体制。(2)美国向日本提供的技术和设备必须限定于“和平利用”,不能将火箭技术转用于开发洲际弹道导弹等核武器运载系统。(3)日本政府应当实行与美国相同的出口管制政策,不能将美国提供的技术和设备向第三国转让。在这里,所谓“第三国”,主要是指中国。(69)1968年1月17日,美国驻日大使约翰逊向佐藤荣作首相递交《关于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的备忘录》。其中指出:在前述三项前提条件下,“美国政府同意提供有益于日本宇宙计划的各种技术和设备,同意美国产业部门提供有关技术”,在通信卫星以及人造卫星运载火箭的开发、制造、发射方面予以合作。(70)
    这样,美国政府推动着日本政府必须做出选择:是继续坚持依靠国产技术、独立研制运载火箭的路线,还是引进美国的技术设备来推进运载火箭的研制?如果选择后者,就必须接受美国政府提出的援助条件。1968年12月23日,日本政府提出复案。在合作范围问题上,日本政府没有向美国要求提供人造卫星发射设备,只是要求美国提供与通信卫星和运载火箭相关的技术援助。对于美国提出的三项前提条件,日本政府表示,在利用“美日两国合作研制的通信卫星”时,“美日两国不违反在国际通信卫星组织中的承诺,按照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规定进行使用”;“美国转让的技术和设备,其使用限定于和平目的”。关于出口管制问题,日本政府希望继续与美国政府进行讨论,但是,“日本不能考虑制定有关出口管制的新立法”。因此,出口管制问题成为美日两国最大的争议点。(71)1969年2月5日,日本政府提出新的提案。其中指出:“在日本现存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除美日两国政府相互约定者以外,对那些不属于机密但应当管制的技术,日本政府将按照美国政府的要求,尽最大的努力防止向第三国转移”。与1968年12月23日的提案相比,日本政府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希望“美国允许美国企业向日本企业和日本政府提供有益于Q型火箭和N型火箭开发的技术以及设备”,例如,道格拉斯公司生产的“雷神—德尔塔”火箭系统。(72)1969年5月6日,日本国会通过《关于宇宙开发和利用基本原则的决议》,明确规定人造卫星以及运载火箭的开发与利用限定于和平目的。6月23日,日本政府颁布的《宇宙开发事业团法》做出同样的规定。在这里所说的“和平目的”,指的是“非核、非军事”目的。这意味着不允许防卫厅和自卫队提供研究经费、拥有宇宙技术、运用宇宙技术。(73)
    在美国政府当中,最理解日本政府立场的是国务院。1969年2月21日,美方提出复案,同意日本政府不制定新的出口管制立法。(74)5月21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责成国务院、国防部、宇航局组成特别委员会,评论日本向美国要求的技术以及可能要求的技术对安全保障的影响问题。曾经出任美国驻日大使、时任副国务卿的亚力克斯·约翰逊奔走于各有关机构,积极支持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他强调:美国向日本提供宇宙空间技术援助,不仅可以加强美日关系,而且能够防止核武器和弹道导弹技术的扩散,美国企业也能够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如果日本能在共产党中国之前成功发射人造地球卫星,将极大地提高日本在亚洲人心目中的威信”。国防部的代表则强调,现在还没有能够防止向第三国特别是向中国转移的适当措施。一旦输出到中国,美国向日本提供的技术和设备有可能用于中国战略武器运载系统;而且也有助于日本发展独立的弹道导弹能力。因此,国防部反对向日本提供有关技术。(75)1969年6月,国务院决定暂停颁发24件与人造卫星和运载火箭有关的对日出口许可证。直到1969年7月25日,国务院、国防部、宇航局、军备控制与裁军署等有关各方代表才达成协议。(76)
    1969年7月28日,美日两国在东京重新开始谈判。7月31日,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和日本外相爱知揆一正式签署《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协定》(换文)。其主要内容是:美国政府承诺“允许美国企业在商业基础上向日本提供卫星开发相关技术和设备,用于开发Q型火箭和N型火箭以及通信卫星等和平利用计划”;对该种转让技术和设备,美国政府将按照“军火清单”规定的程序进行出口管制。日本政府承诺:“美国向日本转让的技术和设备仅用于和平目的,该种转让技术和设备以及利用该种技术和设备制造的火箭、通信卫星,除与美国政府约定的事项以外,将依据法令和行政规定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向第三国转移;美日两国合作开发的通信卫星,按照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使用”。此外,在附属议定书中,对前面所说“技术以及设备”的涵义做出解释:特指像“雷神—德尔塔”火箭这样的已经不属于机密的技术和设备,“不包括与重返大气层有关的技术和设备”(77)。
    《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协定》(换文)的签订,对于美日两国的意义是不尽相同的。从美国政府来说,“鼓励并援助日本发展宇宙空间技术”这一政策,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特色和功能:一方面,它是美国政府处心积虑地试图抵消中国研制核武器对亚洲非共产党国家影响的产物;另一方面,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又是防范日本走向开发核武器之路的重要手段。美国政府将遏制中国政策与援助日本宇宙空间技术发展直接联系起来,将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合作与防止日本研制核武器二者巧妙地结合起来。(78)从日本的宇宙空间政策发展进程来看,岸信介政府时期的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方案,始终停留在政策构想的阶段;佐藤荣作政府则将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推向战略合作的高度。在宇宙空间开发战略上,日本经历了从自主研制路线向美日技术合作路线的重要转变。日本民族主义中的“弘扬日本国威”意识和“培育国产航天工业”意识,乃是延缓这一转换进程的主要因素。日本民族主义中的“对抗中国”意识,则推动着这一转化进程。“遏制中国、对抗中国”的共同目标,成为美日两国战略利益的汇合点。
    1959—1969年期间,美日两国都在密切关注中国研制核武器的进程,并根据各自的情报来源做出判断。直到1963年1月9日,美国政府才向日本详细通报其掌握的绝密情报。这些精确情报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日本后来的判断。尽管美日两国对所谓“中国威胁”的认识不尽相同,但是就其认识逻辑来说,越低估中国核武器在军事战略领域的意义,势必越重视中国研制核武器对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政治和心理影响,美日两国对华政策与美日两国相互关系领域的问题才如此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在我们所论述的这一时期,美国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核不扩散政策。美国在中国周边地域构筑起相当完备的核武器攻守体系。当美国政府逐渐放弃在日本本土部署核武器、直接摧毁中国核设施、美苏联合清除中国核能力、向日本转让核武器等对策构想以后,美国最关注的是怎样防范中国研制核武器可能在日本引发的连锁反应和怎样利用日本的科学技术能力对抗中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美国对日核保护政策与对日宇宙空间技术援助政策紧密相连。日本政府也自觉地选择了将依赖美国核保护和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作为抵消中国研制核武器影响的重要手段。美日两国在安全保障领域建立的核保护与被保护关系,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不仅抵消着中国研制核武器在亚洲非共产党国家的影响,(79)而且强化着美日安保体制。
    美日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的战略合作,有力地推动了日本宇宙空间技术的发展。正如美国政府期盼的那样,1970年2月11日,日本抢在中国前面成功发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大隅号”,成为第一个成功发射人造地球卫星的亚洲国家。这种态势,意味着亚洲冷战进程呈现不同于以往的新特征:当中美在东北亚的对峙维持僵局,在东南亚的对抗从冷战向热战转化,中苏对立愈演愈烈,中国全力研制核武器之时,美国扶持日本在和平利用原子能领域同中国相对抗,在宇宙空间技术领域同中国展开竞争。
    注释:
    ①《中国政府发言人声明——评苏联政府八月三日的声明》,《人民日报》1963年8月15日第1版。
    ②《国家安全委员会第5913/1号文件:美国在远东的政策》(NSC5913/1, U. S. Policy in the Far East),1959年9月25日。保罗·凯萨里斯编:《国家安全委员会文件集》,第三次增补(Paul Kesaris, ed., Document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Third Supplement),弗雷德里克:美利坚大学出版公司1987年版,缩微,第3卷。在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第419次会议上,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异议。保罗·凯萨里斯编:《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第三次增补(Paul Kesaris, ed., Minutes of Meeting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Third Supplement),弗雷德里克:美利坚大学出版公司1995年版,缩微,第6卷。
    ③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情报评估第13—2—60号共产党中国的原子能计划》,("NIE13-2-60, The Chinese Communist Atomic Energy Program"),1960年12月13日。NIE China Collection, www.foia.cia.gov/。
    ④美国中央情报局:《国家情报评估第13—2—62号共产党中国的尖端武器能力》("NIE13-2-62, Chinese Communist Advanced Weapons Capabilities"),1962年4月25日。《国家情报评估第13—6—63号共产党中国的尖端武器计划》("NIE13-6-63, Communist China's Advanced Weapons Program"),1963年7月24日《特别国家情报评估第13—4—64号共产党中国的尖端武器计划》("SNIE13-4-64, Communist China's Advanced Weapons Program"),1964年8月26日。NIE China Collection, www.foia.cia.gov/。
    ⑤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原子弹氢弹爆炸实验:中共》,第19批公开,平成17年2月25日。C'—421/1—6。该批解密档案共计4个卷宗,收录昭和35年2月22日至昭和44年10月7日期间日本对中国第一次核试验至第十次核试验的调查资料和有关文电。以下在引证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档案时仅注明文件的中文名称、时间、卷宗分类号。
    ⑥中国课:《关于中共完成原子弹爆炸的时间》,昭和35年4月6日。C'—421/1—6。
    ⑦中国课:《关于中共核爆炸实验的时间》,昭和36年9月9日。C'—421/1—6。
    ⑧中国课:《关于中共核爆炸实验的时间》,昭和37年8月30日。C'—421/1—6。
    ⑨欧亚局:《大平大臣与意大利政府首脑会谈记录》,1962年11月。A'—0357。
    ⑩欧亚局:《池田总理访问欧洲各国时的会谈要旨》,1962年12月。A'—0363。《首相与日本总理的会谈记录》("Record of Conversation between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1962年11月12日。《英国外交部有关战后日本的档案》(British Foreign Office Files for Post-War Japan),马尔布罗:亚当·马修出版公司1998年版,缩微,第111卷,FO371/164976。在这一时期,英国认为中国将在1963年末爆炸第一个核装置。
    (11)《会谈记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1962年12月3日。国家安全档案数据库:《日本与美国:外交、防务与经济关系》(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s, Japan and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Secur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1960-1976),JU00187。以下简注为NSAJU。
    (12)《会谈记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1962年12月4日。波士顿:肯尼迪总统图书馆国家安全档案(John F. Kennedy Library, Boston, Mass. NSF),第124箱A。以下简注为JFKL。
    (13)《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Tokyo to Secretary of State"),1962年12月19日。NSAJU00190。
    (14)美国课:《志贺防卫厅长官访美时与美国国防部长的会谈要旨》,昭和38年2月4日。A'—0429。
    (15)美国局北美课:《大平大臣与赖肖尔大使会谈记录》,昭和38年1月9日。C'—421/1—6。
    (16)中国课:《中共的核试验问题》,昭和38年2月15日。C'—1421/1—6。
    (17)苏联进行了127次核试验;英国进行了24次核试验;法国进行了5次核试验。中国课:《关于中共的第2次核试验》,昭和40年5月24日。C'—421/1—6。
    (18)我部政明:《返还冲绳的本质》,东京:日本广播出版协会2000年版,第79页。
    (19)中国课:《对美国国务院政策设计委员会调查报告(中共的核试验与核战斗力的意义)的评论》,昭和39年7月21日;昭和39年8月5日。C'—421/1—6。
    (20)中国课:《中共的核试验及其影响》,昭和39年10月24日。中国课:《各国对中共核开发和导弹开发的评价》,昭和39年11月25日。中国课:《美国对中共核实验与核开发的认识》,昭和40年3月16日。中国课:《关于中共的第2次核实验》,昭和40年5月24日。C'—421/1—6。
    (21)《参谋长联席会议致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的备忘录》("Memorandum from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to Secretary of Defense McNamara"),1961年6月26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61-1963),华盛顿:美国政府印刷局1996年版,第22卷,第84—85页。
    (22)《国务院与参谋长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Record of State-Joint Chiefs of Staff Meeting"),1962年3月23日。NSAJU00155。《爱德华·赖斯致约翰逊》("Edward E. Rice to Mr. Johnson"),1962年3月22日。NSAJU00154。
    (23)《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泰勒将军的备忘录》("Memorandum, General Maxwell D. Taylor, Chairman, Joint Chiefs of Staff"),1963年11月18日。美国国家档案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档案("RG218, Records of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Chairman's Files. Washington, D. C.: National Archives"),RG218,CM—1963,第1箱。以下在引证美国国家档案馆藏档案文献时仅注明文件名称、时间、卷宗分类号。
    (24)《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泰勒致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的备忘录》("Memorandum, General Maxwell D. Taylor, Chairman, Joint Chief of Staff to Secretary of Defense McNamara"),1963年12月14日。RG218,CM—1963,第1箱。
    (25)《罗斯托致邦迪》("Walt Rostow to White House-Mr. Bundy"),1964年4月22日。《解密文件参考系统》(Declassified Documents Reference System, Gale: 2010),CK3100491853-CK3100491887。以下简注为DDRS。
    (26)《腊斯克国务卿致约翰逊总统的备忘录》("Memorandum from Secretary of State Rusk to President Johnson"),1964年5月1日。RG59,第1箱。
    (27)《麦克乔治·邦迪致总统的备忘录》("McGeorge Bundy, Memos to the President"),1964年9月15日。约翰逊总统图书馆国家安全档案(Lyndon B. Johnson Library, Austin, Texas, NSF),第6卷。以下简注为LBJL。
    (28)《国务院、国防部特别研究小组关于共产党中国的短期研究报告》("Special State-Defense Study Group Short Range Report on Communist China"),1965年4月30日。DDRS, CK3100119641—CK3100119817。《国务院、国防部关于共产党中国研究的会议》("State-Defense Meeting on Communist China Study"),1965年8月27日。DDRS, CK3100133987—CK3100133992。
    (29)《国务院、国防部特别研究小组关于共产党中国的长期研究》("Special State-Defense Study Group Long-Range Study on Communist China"),1966年6月1日。DDRS, CK3100134582—CK3100134802。
    (30)《国家安全研究备忘录第69号美国在亚洲的核政策》("National Security Study Memorandum 69, Subject: U. S. Nuclear Policy in Asia"),1969年7月14日。尼克松总统图书馆国家安全委员会档案("Nixon Presidential Materials. College Park, MD., NSCF"),第H—161箱。
    (31)《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助理莱梅致国防部长》("General Curtis E. LeMay, Acting Chairman, Joint Chiefs of Staff, to Secretary of Defense"),1963年4月29日。RG59,第4箱。
    (32)《国务院关于排除共产党中国核能力的报告》("Department of State, Aborting the CHICOM Nuclear Capability"),1963年6月12日。DDRS, CK3100488491。
    (33)《麦克乔治·邦迪致总统的备忘录》("McGeorge Bundy, Memos to the President"),1964年9月15日。LBJL, NSF,第6卷。
    (34)《关于与多勃雷宁大使会谈的备忘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with Ambassador Dobrynin"),1964年9月25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美国政府印刷局1998年版,第30卷,第104—105页。
    (35)《美国空军代理参谋长格尔哈特致空军参谋长怀特的备忘录》("Memorandum from Lt. General John K. Gerhart, Deputy Chief of Staff, Plans and Program, U. S. Air Force, to Air Force Chief of Staff Thomas White"),1961年2月8日。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托马斯·怀特文件("Thomas White Papers, Air Staff Actions. Library of Congress, Sashington, D. C."),第44箱。
    (36)国务院:《日本的前景》("Department of State, Future of Japan"),1964年6月26日。DDRS, CK 3100064648—CK3100064747。
    (37)《会谈记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1964年11月23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美国政府印刷局1998年版,第11卷,第123页。
    (38)《汤普逊致核武器委员会成员的备忘录》("Memorandum, Thompson to Member of the Committee on Nuclear Weapons"),1964年11月10日。RG219,第2箱。
    (39)《汤普逊致腊斯克的备忘录》("Memorandum, Thompson to Rusk"),1964年12月4日。RG59,第9箱。
    (40)《讨论纪要初稿》("Draft Minutes of Discussion"),1964年12月13—14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第11卷,第148页。
    (41)《美国驻日大使致国务院电》("Amembassy Tokyo to Department of State"),1964年12月29日。NSAJU400。
    (42)《会谈记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1965年1月12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美国政府印刷局2006年版,第29卷,第66—74页。
    (43)《约翰逊总统与佐藤首相的会谈记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etween President Lyndon B. Johnson and Japanese Prime Minister Eisaku Sato"),1965年1月12日。DDRS CK3100108993—CK3100108998。
    (44)1957年2月8日,岸信介首相在国会答辩时称:日本的政策是“不拥有核武器”。1957年5月7日在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会议上又称:“只要是在自卫的范围内,即使拥有核武器,也决不违反宪法”。《第26届国会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会议记录》,第3号,昭和32年2月8日,第3页。《第26届国会参议院内阁委员会会议记录》,第28号,昭和32年5月7日,第5页。
    (45)在《堂场肇文书》中收录的《第三次防卫力量整备计划大纲》中,包括三个文本。其一,在文件封面右上方写有《国防会议决定正文》的文书。该文书在“防卫构想”部分指出:“我国防卫的基本方针是:继续坚持与美国的安全保障体制,保持我国自己有效的防卫能力,防患于未然。对于核威胁,依靠美国的核威慑力量”。其二,印刷本《昭和41年11月29日国防会议及内阁决定》,在该文本中删除了前面那些文字。其三,在封面右上方写有“供新闻发表”字样的文件,其中也没有前面那些文字。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政治经济学部藏。
    (46)《佐藤首相在国会关于无核三原则的答辩》,1968年1月30日。细谷千博编:《日美关系资料集1945—1997》,东京大学出版会1999年版,第757页—762页。
    (47)佐佐木芳隆:《核战略中的日本》,坂本义和:《核与人类:与核对抗的20世纪》,东京:岩波书店1999年版,第192—210页。
    (48)关于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美国对日原子能技术援助的情况,详见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档案:《日美关于非军事利用原子能的协定》,B'—510. J/U. 9。《日美特殊核物质赁贷协定》,B'—510. J/U. 13。
    (49)藤田久一、浅田正彦编:《军备控制条约资料集(第2版)》,东京:有信堂高文社1997年版,第487页。
    (50)科学技术厅计划局:《关于日美宇宙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协定的参考资料》,昭和34年10月6日。I'—0128。
    (51)科学技术厅:《关于日美宇宙科学技术研究合作协定的要纲》,昭和34年9月8日。联合国局科学课:《关于向美国提议加强美日宇宙科学技术合作关系问题》,昭和34年10月28日。I'—0128。
    (52)联合国局科学课:《关于探询美国政府对加强美日宇宙科学技术合作关系的意向问题》,昭和35年1月11日。I'—0128。
    (53)《会谈记录》("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1960年1月19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8—1960》,美国政府印刷局1994年版,第18卷,第278—279页。
    (54)《国务院致驻日大使电》("Department of State to Amembassy Tokyo"),1962年12月20日。NSAJU00191。
    (55)《第三次美日安保协商委员会会议》("Third Meeting of U. S. -Japan Security Consultative Committee"),1963年1月19日。NSAJU00197。1963年1月21日。NSAJU00198。
    (56)美国局北美课:《关于日美在原子能科学和人造卫星领域合作的可能性》,昭和38年2月25日。I'—0128。
    (57)《国务院致驻日大使电》("Department of State to Amembassy Tokyo"),1963年10月7日。NSAJU00273。
    (58)北美局:《在佐藤首相与汉弗利副总统会谈中的日美合作开发宇宙问题》,昭和41年1月17日。I'—0128。《汉弗利副总统致约翰逊总统电》("Telegram from Vice President Humphrey to President Johnson"),1965年12月31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美国政府印刷局2006年版,第29卷,第134—135页。
    (59)《国家安全指令备忘录第294号美国对法提供核武器及战略运载系统援助》("NSAM294, US Nuclear and Strategic Delivery System Assistance to France"),1964年4月20日。尼克松总统图书馆国别档案:法国,第5卷,第676箱。
    (60)《存档备忘录》("Memorandum for the Files"),1966年3月29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美国政府印刷局1999年版,第34卷,第85—88页。
    (61)《政策文件:关于美国对外国提供开发通讯卫星能力援助的政策》("Policy Paper, Policy Concerning U. S. Assistance in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Communications Satellite Capabilities"),1965年8月25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第34卷,第137—141页。《国家安全指令备忘录第338号(修订)》["National Security Action Memorandum No. NSAM338(Revised)"],1967年7月12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第34卷,第180—182页。
    (62)《国家安全指令备忘录第354号美国与欧洲宇航局的合作》("NSAM354, U. S. Cooperation with ELDO"),1966年7月21日。《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4—1968》,第34卷,第100页。
    (63)黑崎辉:《核武器与日美关系》,东京:有志舍2006年版,第114页。
    (64)联合国局科学课:《关于美国协助我国发射人造卫星问题》,昭和39年11月26日。I'—0128。
    (65)黑崎辉:《核武器与日美关系》,第124页。
    (66)自由民主党宇宙开发特别委员会:《欧美宇宙开发事业调查议员团报告》,昭和42年12月。I'—0128。
    (67)《约翰逊总统与佐藤荣作首相关于美日扩大空间合作的会谈》("Cable regarding an agreement between President Lyndon B. Johnson and Japanese Prime Minister Eisaku Sato regarding U. S. -Japanese expand space cooperation"),1968年1月5日。DDRS, CK3100493431—CK3100493435。
    (68)《国务卿致驻日大使电》("Deptel 93721, DOS to Tokyo"),1968年1月5日。RG59(SP1-1 Japan-U. S. 1/1-69),第3006箱。
    (69)《致罗斯托的备忘录》("Memorandum for Mr. Rostow"),1968年1月4日。DDRS, CK3100069473—CK3100069474。
    (70)《佐藤与约翰逊大使的会谈记录》("Memorandum, Sato and Alexis Johnson"),1968年1月17日。RG59(US/J Space Coop. SCI 1968 & 1969, EAJSF),第4箱。
    (71)《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Embtel 15023, Tokyo to SecState"),1968年12月28日。《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Embtel 1001, Tokye to SecState"),1969年1月7日。RG59,第3006箱。
    (72)《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Embtel 1001, Tokyo to SecState"),1969年1月7日。RG59,第3006箱。
    (73)铃木一人:《宇宙开发与国际政治》,东京:岩波书店2011年版,第182、187—189页。
    (74)《国务卿致驻日大使电》("Deptel 27930, DOS to Tokyo"),1969年2月21日。《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Embtel 2165, Tokyo to SecState"),1969年3月21日。RG59,第3006箱。
    (75)《备忘录摘要:美日空间合作——副部长级委员会会议》("Briefing Memorandum: US/Japanese Space Cooperation-Under Secretaries Committee Meeting"),1969年5月21日。NSAJU01069。
    (76)《国务卿致驻日大使电》("Deptel 124067, DOS to Tokyo"),1969年7月25日。RG59,第3006箱。
    (77)《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Embtel 6217, Tokyo to SecState"),1969年7月29日。《国务卿致驻日大使电》("Deptel 12611, DOS to Tokyo"),1969年7月29日。《驻日大使致国务卿电》("Embtel 6231, Tokyo to SecState"),1969年7月30日。RG59,第3006箱。推进宇宙开发合作联络会议:《关于日美宇宙开发合作的具体措施》,昭和44年12月16日。I'—0128。
    (78)1975年9月24日,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的《国家安全决定备忘录第306号》("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Memorandum 306")文件规定,美国向日本提供的火箭技术援助和卫星技术援助,仍将保持在1969年美日宇宙空间技术合作协定的水平;不向日本提供诱导和重返大气层技术;未经美国政府同意,日本不得向第三国转让美国提供的有关技术和设备。《美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69—1976)》,美国政府印刷局2011年版,第E—3卷,第115号文件。
    (79)中国成功爆炸第一颗原子弹以后,苏联以及东欧各国政府没有发表评论。以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名义向中国政府表示祝贺的国家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柬埔寨、阿尔巴尼亚、几内亚。公开谴责中国政府的只有美国、联邦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印度。中国课:《各国对中共核开发和导弹开发的评价》,昭和39年11月25日。C'—421/1—6。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