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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2)


    二、两种不同类型国家的民族问题
    民族国家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产物,然而,民族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隐含着与生俱来的内在矛盾。民族主义观念既是现代国家的催生婆,也是分裂现代国家最有力的武器,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民族聚居地域与现代主权国家的疆域并不完全重合,“天然疆界”只在极少数的情况下存在。现代主权国家建立在什么疆域之上,现代的民族国家按照什么原则来划分彼此的疆域,就一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时至今日,领土问题依旧是各国间最难解决的问题。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在初始阶段有一种解放的力量,它破坏了各种各样的地方主义、习惯和部族的力量,帮助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政权。(32)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现代民族国家,尤其是多民族国家,同样也受到了这一原则的挑战,因为“民族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坚持政治与民族的单位必须一致”。一些学者甚至断言,没有现代的国家政权,就没有民族主义问题。(33)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看法,民族国家是国家与民族的结合,它本身代表着政治的权利和文化的观念,两者的相互支撑构成了民族国家合法性的基础。(34)到法国大革命以后,这种思潮已经发展成为要求每个民族都建立本民族政权的政治原则。(35)它意味着,民族国家构成的理论要素同样成为现代主权国家分裂的基因。学术界常常认为民族主义是一柄双刃剑,就是指这种内在的矛盾。在理论上,可以假定存在一种单一民族的国家,一种毫无意义的共同血缘和部落起源的单一民族组成的现代国家,但在现代世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欧洲、美洲及亚洲,基本上没有什么民族纯粹的国家。(36)再加上全球化时代的移民浪潮,使得世界任何一个地区不同族群的混居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多民族国家是当今世界民族国家的一般状态。这就带来了一个民族自决的疆域问题。以及每一个民族都要建立一个国家的理论合理性问题和现实可能性问题。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也就由此产生。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其成员国不过51个,而2011年已经有193个,(37)但一些如苏联和南斯拉夫这样的国家已经不复存在。换言之,民族国家数目的增加与原有民族国家的分裂是一对连体婴儿。正因为如此,在冷战结束后,民族主义已成为各国学者研究的“显学”,其宗旨主要是对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分裂问题进行学理和政治实践方面的探讨。
    学界一般认为,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由于工业化带来全方位的变化,也意味着一个社会包括个体在各个方面应该得到充分发展的机遇。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族问题与一个现代国家中的所有民族是否能够获得公平的发展权利以及能否分享发展红利有关,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各种政治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一般而言,每一个多民族国家都有一个主体民族,政治权力一般由主体民族掌握,如果不能公平考虑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那么,民族差异就会激化为民族问题和民族冲突,并很可能在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导致主权国家的分裂。
    从这个角度出发,世界上现有的主权国家可以简单地分为两类: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和尚未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两者所面临的民族问题具有极大的差异。(38)也可以说,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所面临的民族问题其性质是不一样的。
    第一类是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也就是率先建立起现代民族国家的发达国家,它们基本上在制度层面构建了解决国内诸种问题的框架,其境内的各个民族大体能够在一个现代化的平台上实现自身的现代化目标(一般体现为:他们享有这些发达国家的公民资格,以及由此连带的各种社会福利和政治权利)。这些国家的民族问题尽管并未完全消失,但少数族群已不再感到有那种寻求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的紧迫性。西方学界常常宣称,他们的国家是自由民主社会,有责任保护那些劣势集团,保护他们的文化,反对多数集团或大众文化的侵略。承认和平等对待弱势集团需要公共体制去承认而不是忽视文化特殊性……自由民主社会不需要对别的文化构成威胁的优势文化的存在。(39)美国的肯定性政策,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多元文化政策,就是这种自由的象征。尽管这样的描述对西方社会的现状有着某种程度的粉饰,但不可否认的是,民族问题在这些国家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有着本质的差异。以2014年马上要举行独立公投的苏格兰为例,不仅苏格兰支持独立的人还不到一半,英国其他地区的民众对苏格兰独立竟然也大多持中立态度。如基斯·罗宾斯所言:“如果还没有从唐宁街,就是从球场的看台上,好像出现了一种呼吁,即如果苏格兰和威尔士希望以他们自己的方式发展,那么他们应该被鼓励这么做,英格兰人不会再被不列颠困扰。”(40)换言之,人们对在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十分敏感的民族分离问题上持十分宽容的态度。
    事实上,在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和地区,人们更愿意联合成区域一体化的政治经济联盟体。民族国家的色彩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淡化。
    欧盟的发展代表着这种趋势。从二战后的欧共体一直到1992年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在半个世纪中,欧盟已经从一个欧洲的区域合作组织逐渐成为一个原有的多个民族国家迈向一体化的典范。虽然欧盟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在《欧盟宪法条约》未能获得通过后,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似乎前景暗淡,但其成员国在2007年签订的《里斯本条约》,使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再次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该条约首次赋予欧盟以独立法律人格,欧共体所有的权利将被欧盟取代而不复存在。各成员国将以欧盟为载体“用同一个声音说话”(41)。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尽管主权的让渡始终是一个敏感的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欧洲的一体化还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2010年欧盟通过的十年规划“欧洲2020战略”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将“竞争性单一市场作为关键性政策工具”,具体措施包括:以竞争政策消除国家贸易保护主义,保护单一市场开放性,实现企业机会平等,保护专利和产权制度等。(42)一些学者甚至乐观地认为,这种“无国家民族主义”(stateless nationalism)的发展趋势,在欧洲很可能从上到下彻底埋葬民族国家体系。(43)如果欧元区渡过了目前的危机,欧洲的单一市场最终形成,那么,欧洲的一体化就算没有完全销蚀欧洲各主权国家原有的根基,它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上十分特殊的“国家联合体”,或者可以说它是一个“准主权国家”。而这种联合起来发展的动力,来自这样的思考:“传统的欧洲民族国家……不再有资源扮演全球角色。他们团结起来组织欧盟的成败,将决定其未来是否有影响力。欧洲,倘若联合起来,将继续扮演大国的角色;若是分裂为许多民族国家,只会沦落为第二流的地位。”(44)换言之,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之间正在谋求更大程度的整合,以期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和话语权。比较而言,民族问题在这些国家中已经退居“二线”,甚至在欧洲地区,一些要求分离的民族,却同时在申请加入欧盟或是继续保持欧盟成员的身份,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它不同于现代化进程中民族问题的性质。
    此外,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各种各样的跨国组织正在摆脱主权国家的约束,逐步地渗透到全球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据此,一些西方学者断言,我们生活在一个工业变得不如信息重要的后工业时代,民族国家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挑战。所以他们认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民族国家已经变得多余,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日本著名思想家大前研一认为,将来将不会像今天这样拥有二百多个国家,而是会有成千上万个城市国家(45)(city-state)。欧洲的一体化,似乎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这种看法。于尔根·哈贝马斯就认为,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和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要求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他说:“随着经济的跨国化,特别是金融市场以及工业生产的跨国化,民族国家的政府今天越来越发现,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自己不得不忍受诸如失业率持续上涨,少数群体不断被边缘化这样的后果。如果社会福利国家不想徒有虚名,社会下层要想免遭彻底隔离,就必须建立起跨国的行为主体。只有像欧共体这样的跨国整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46)
    的确,按米切尔·凯廷等人的看法,全球化已经削弱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体系,其理由在于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全球的经济一体化趋势使全球经济更加紧密地联系和流动,资本、货物、服务甚至一定程度上的劳动力流动,跨国的合作销蚀了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第二,全球化也是一种文化现象,它使英语成为主导型国际语言,也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全球化,当然,大多数是美国民族文化的产品。同时,不断增加的移民产生的多元文化也在内部和外部产生了对政府的挑战。第三,在全球的层面增加了对人权的新的理解,并由此颠覆了国家主权的原则。第四,新的超民族国家的机构开始出现,比如全球性的世贸组织,以及更加强有力的地区性组织,比如欧盟。这种区域性机构和全球性机构之间的联系并不总是清楚的,但十分明显的是,欧洲的一体化是通过各种制度的建设使市场力量不再过多地受到疆域的限制。(47)换言之,一体化趋势使得现存国家的民族分裂问题自然而然地被化解了。由于这种理论鼓吹的是个体与民族国家“切割”而直接拥抱各种国际组织,因而又被称之为“切割论”。
    从发达国家的角度对民族国家和民族问题进行的种种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说服力。然而,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它们面临的民族问题则完全不同。由于现代化的任务尚未完成,这些国家在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时都面临着发展与变革、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从这些国家的国情看,它们仍然在为它们人民的最低限度的文明和食物、健康以及教育等基本需求的满足而进行着斗争,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发展问题。如果是多民族国家,那么,每一个民族是否在这些亟须解决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方面的利益上获得优先权,就成为国内政治的一个重要变数。如果未能在这些问题上得到公平的对待,民族问题就会变得敏感起来。因此,这些民族国家都亟须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许多亟待解决的发展问题,使国内的各个不同民族都能够公平地分享到现代化红利,而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工具——国家机器本身的优先性和重要性也由此体现出来。正如马来西亚的马哈蒂尔·穆罕默德所说:“当今有成就的国家,是那些在经济中有一个起中心作用的政府,并非完全自由主义的民主政体。”(48)沙尔玛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权威的集中化可以先行,但在某些情况下,则首先要有国家整合和国家建立(nation building)。国家是基本的政治单位,现代化包括“对于公共事务的公正性的感情,但首先是在政治领域中接受这样一种信仰,即民族国家是政治的首要单位”(49)。然而,对由谁来帮助民众接受这一信仰,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率的民族国家,通过谁来完成这些任务等问题,却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难题。
    很多学者则认为,面对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更加强化和维系个体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拥有某国的公民身份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权利的象征。所谓人口流动的“偷渡”现象,主要是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换言之,发达国家的公民身份拥有比发展中国家更高的含金量。而这种含金量,在很大的程度上等同于发展水平。这再次证明,发展的水平与民族问题具有某种微妙的相关性。
    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发展中国家要提高自己国民身份的含金量,要能够在面临现代化的诸种压力下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按照新的理念建设国民国家或是公民国家的过程中塑造新的国民概念,并在这一进程中明智地解决不同民族的发展问题,并不仅仅完全能够由自身来决定,它同时还需要一个有助于它解决这些问题的国际环境。换言之,它必须在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下,在解决发展问题的同时解决民族问题。
    近年来,以“民族自决”为口号的新一轮民族主义浪潮和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口号的“新干涉主义”,都对原有的国家主权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并使发展中国家在解决自身民族问题时感受到了强大的外部压力。我国一些学者正确地认为:这种挑战的实质是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他们指出:“我们的立场是:维护国家主权,尊重合法、合理的民族自决权与人权,反对霸权主义。”(50)这样的基本立场无可非议,但其中还有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那就是,民族自决的原则不是一个非历史的原则,它是在特定条件下与特定的理想目标联系在一起的原则: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它契合了广大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争取民族独立、摆脱西方殖民统治的愿望和要求,并最终以《联合国宪章》的方式让第三世界国家获得了群体性的独立。此后,大会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对《联合国宪章》中的自决权进行了解释,认为所有的人们都有自决权。但同时,大会也对自决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排除了殖民地以外地区的各种自决要求。“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与原则相违背的。”民族自决权只属于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并不适合生活在主权国家合法政府统治下的人民。因此,根据《联合国宪章》,自决是一种只能在某一特定领土(殖民地和附属国)中行使的一次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摆脱帝国主义或外国统治而独立。现存国家中少数民族进行的分离运动并不在民族自决权的保护之下。(51)然而,在这些国家独立之后的半个多世纪,这样一个原则最初的宗旨已被淡忘,发达国家完全把握了“民族自决”的解释权,并反过来使这一原则具有让现有的民族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处于分裂和动荡的“法理”。按照数百名西方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编撰的《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中的表达,民族主义被更有侧重地定义为,每个民族都有权利和义务将本民族组成一个国家的信念。(52)正是西方多年来对民族自决原则的滥用和鼓吹,导致了原有主权国家内无休止的民族冲突,并在实践上导致了一系列国家的解体,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联合国成员国在六十多年的时间内成倍增加的原因。从历史的角度看,大国和强国始终握有对重大国际问题的解释权。谁握有对国际事务的主导权,谁就拥有对民族自决等问题的解释权。因此,霸权更替被认为是造成多民族帝国解体的原因之一。(53)而美国成为冷战后唯一超级大国在民族问题上产生的变数,是二战后从殖民者统治下获得独立的国家还能不能保证自己的领土不再被“独立”出去的问题。从伊拉克、利比亚到叙利亚乃至巴勒斯坦问题的硝烟中,我们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最近法国出版的一本专著,就通过翔实的资料分析指出,美国就是“阿拉伯之春”的背后推手。(54)透过这样的分析,对美国所谓的“新干涉主义”也就不难理解了。
    应该说,按照以人民的意愿进行统治、民主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其居民同意这样一种理论观念,自决权当然是最基本的、最合乎逻辑的,它同样也是爱国主义情感的必然结果。然而,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政府而言,自决权却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因为,作为实际政治原则的自决权不能不与基本的人权和政治权利相联系。多数民族必须保护所有的个人和民族。在世界绝大多数地区,作为一种孤立原则的自决权也是与逻辑的和现实的社会格格不入的。因为这些地区的疆域中混居着众多不同民族的人,因此,在理论上对一个民族是正确的东西,对另一个构成少数的民族可能就是错误的。所以,自决权对建立一个以民众意愿为基础的国家是必要的,但却不是一个充分的自足的原则。(55)而且,这种自决权一旦与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其含义就开始发生了变化,它不可避免地成了一种政治运动,一般以统一国家或新建国家或最通常地以反对现存国家为目标。正如布鲁伊利所指出的,民族必须尽可能独立,通常这至少需要获得主权。(56)然而,这样的诉求必然要与已有的民族国家产生矛盾,因为它的目标的实现就意味着原有民族国家的解体。而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要在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都需要高度的统一和组织成就。这种自决和自治显然是对国家的统一和组织成就的挑战,也往往使得原本和谐相处的民族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实际上,已经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所谓自治“也不是由每一个人自己管理自己,而是每一个人都由所有其余的人来管理。此外,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是指人民中人数最多或最活跃的那一部分人的意志”(57)。这部分人的意志,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主流意志。他们提出的种种政策,对维护一个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如何在保持各民族忠诚的前提下解决民族问题,始终是一个难题:推行民族同化会激起少数民族的反抗,而放权自治则是国家分裂的前奏。(58)
    不难看出,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和没有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国家,其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民族问题有着本质的差别。
    如果一个国家具有强大的控制力,那么,它可以在自主的基础上决定自己是否与其他国家一起开始“一体化”进程;如果它无力控制自己的国内事务和相关的国际事务,那么,它就很可能面临碎片化的前景。或许,美国在这一点上的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更大的思考空间,因为,美国也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地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的。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也是当今世界的超级强国,美国之所以如此强大,没有被国内的“民族问题”所困扰,就是在于它“经济实力的累积,能敏锐地迅速地找到国家的目标,以及构建了一个懂得慎重和耐心地实现其世界目标的实力超群的国家”(59),并通过南北战争以武力方式阻止了国家的分裂。此外,美国之所以强大,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适时的外交政策,也就是寻求对自己有利的外部环境。当美国羽翼未丰之时,美国奉行华盛顿的孤立主义政策,以及反对欧洲列强干预美洲事务的“门罗主义”(60);而一旦实力增强,外交政策就随之发生变化。一战期间,美国就开始提出“民族自决”原则来干预欧洲事务,并始终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一原则为自己的战略服务。随着美国在冷战后成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这种民族自决原则已经成为美国分解对手的理论武器。实际上,美国新保守主义所鼓吹的大战略,就是宣扬“主权有限”,推动“民主输出”,弱化和摆脱国际制度的约束,运用各种必要的手段确保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实现“美国治下的和平”。尽管这一目标由于美国的实力下降已经不可能实现,但美国并未放弃这一目标,只不过将“全球霸权”转变为“全球领导”而已。(61)即是说,已经完成现代化任务的强国,不仅可以从容不迫地处理好自身的民族问题,还可以主导他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方式。
    总的来看,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能否处理好自身的发展问题和民族问题,主要取决于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除了这些国家的内部因素外,外部因素也至关重要。其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强势民族国家对某一地区和国家事务的干预措施,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区域内民族国家的发展趋向。
    因此,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有足够的力量把握自己的命运,按照合理的方式解决自身的发展问题、贫富分化问题、语言文化政策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问题,自己疆域内各民族的同步发展问题也就不难解决,所谓的民族问题也会随着这种发展的趋势而逐步淡化。但如果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国内局势,民族矛盾逐步激化,最终导致冲突升级和国家分裂,也会使这些国家向碎片化方向发展。而他们的民族问题究竟如何解决,也就不仅取决于它们自身的意愿,还取决于世界大国在这一区域的利益考量和战略意图。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世界大国的角力决定着全球其他弱小民族国家发展的命运。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