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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政策”与美国住房市场的反歧视立法(4)


    三、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
    “全民行动”再接再厉,又将斗争重点转向对衰败社区的再投资上,弥补撤资所造成的伤害。他们把“红线政策”看成道德问题,而不是经济问题。在多方的努力下,国会通过了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要求银行在接受存款的区域发放贷款。同时,该法对“红线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约束,要求贷款方对借贷方申请进行评估时要视个案而定,而不是针对某些社区。
    《社区再投资法》鼓励金融机构对中低收入地区发放住房开发、重建和消费贷款,满足其所在社区特别是低收入社区及居民的信贷需求,帮助他们获得有效的融资服务,并防止地理因素等所带来的歧视行为。该法涉及货币监管署、美联储等多个监管部门,它们对各地区金融机构制定了包括投资、消费以及社区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详细的考核标准,主要考核金融机构是否满足社区内小企业和小农场投资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为社区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提供消费信贷的总额、发放形式、所占比重以及网点设置、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等内容。通过对银行贷款的走向、金融服务的提供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银行对本地区中低收入居民、小微企业等的信贷投放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银行年度评级、分支机构开设、业务拓展等优惠政策和行政许可联系起来,直接给银行戴上了“紧箍咒”,切实解决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贷款歧视等问题。在这些压力之下,芝加哥的银行向那些衰退区域提供贷款,1984年市中心的三大银行发放1.73亿美元的《社区再投资法》贷款,成为其他城市效仿的榜样。在金融机构兼并过程中,《社区再投资法》的相关法规为公众提供了评价机会。一些社区利用这样的机会向银行施加压力,迫使银行向那些欠发达地区进行再投资,并鼓励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社区的需求,而考虑与之签订《社区再投资法》框架下的协议。
    《住房贷款披露法》与之相辅相成,要求放贷人报告他们提供贷款的数量和地理分布,目的在于使社区团体和监管机构能够监督贷款的空间分布。《社区再投资法》则为社区群体提供一种机制,用这些披露的资料信息来促成公平借贷。此外,《社区再投资法》还要求银行在所有社区都实施同样的借贷标准。(27)其目的并不是限制借贷,而是要求银行对内城居民和郊区居民实施一样的标准。很快,有350个根据《社区再投资法》制定的协议签订,向低收入或较低收入社区和少数民族邻里的实质性投资达到1万亿美元。(28)《社区再投资法》最初的执行形式包括定期的非公开检查、主观检查程序以及对那些不履行《社区再投资法》义务的机构,监管者有权推迟其兼并或扩张的申请。这些最初的条款确立了12项考核要素来评价银行的业绩,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定期的《社区再投资法》检查。要求银行对其所在区域提供服务,包括低收入家庭、小农场和小微企业;监管者根据《社区再投资法》绩效公共评价法对银行进行检查和评估,这个评估用于审批各种申请的依据。对银行业绩进行调查、监督并使其信息公开化;通过组织活动、施压和协商,依据《社区再投资法》签订满意的协议;与银行合作完成协议,提供新产品和服务,改善社区再投资活动。
    《社区再投资法》标志着监管的新时代。在该法出台前,很多黑人社区和少数族裔社区面临信贷短缺的尴尬局面,这些低收入和少数族群居民无法获得便利的贷款和小额商业贷款。《社区再投资法》提倡增加对中低收入者和少数族群居民的资金分配,并且包括相当比重的房屋抵押贷款和小规模的商业信贷活动,这就改变了银行对中低收入家庭和少数族裔地区的住房贷款模式,重新发掘了这些市场及其潜在价值。履行《社区再投资法》的银行更乐意向低收入家庭和少数族裔地区提供贷款。这样一来,银行、社区组织和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新的合作机制。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