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与婚姻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0:11:04 《兰州学刊》 曹鸿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中确立的宪法隐私权利,主要保护婚姻内的隐私,与今日人们对隐私的多样诉求大不相同。从社会政治史角度看,这一案例经历了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是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为废除本州禁止人们使用节育用品的保守法令而发起的司法斗争的结果。计划生育联盟通过开办诊所,公然违法,以求获得实质性争议,从而将案件逐渐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在州巡回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各级诉讼中,节育组织的律师和医生、州检察官、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官们展开互动与博弈,就“州法令是否合理”“州法令是否侵犯了个人自由”等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在美国主流社会接受节育的环境下,最高法院大法官决定废除保守法令,但是在使用何种理由上举棋不定,从而形成了多份判决意见,裁定州法令违宪,而婚姻隐私权只是其中理由之一。节育组织的活动和“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反映了二战以后美国人权利意识的高涨和个人权利的扩张。 关 键 词:“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节育/“法庭之友”报告书/婚姻隐私权 标题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美国‘社会政治’的兴起——以道德改革和权利运动为中心”(项目编号:14CSS007)。 作者简介:曹鸿,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以下简称格里斯沃尔德案)中确立了一种宪法隐私权利,成为后世美国人诸多公民权利的基础。①这种隐私权利在判决文本中主要是指美国宪法保护婚姻生活中的隐私,州政府不得干涉夫妻的生育选择,而非今日世人所关注的各类隐私侵犯问题。哈佛大学宪法与家庭法学者玛莎·米诺(Martha Minow)指出,最高法院保护隐私的“故事”并不连贯持续,常常前后矛盾,充满争议,反映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斗争。她将“格里斯沃尔德案”视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家庭生活的自主”与“政府保护公民的责任”,这两者之间作出权衡的案例之一。②要理解宪法隐私权利为什么会与家庭、婚姻和生育有关,则需要分析“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历史过程和涉及的社会政治活动。 从社会政治史视野考察,“格里斯沃尔德案“是关于节育自由的案例,在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废除本州“小科姆斯托克法”发起的立法与司法斗争中逐步形成。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在“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各级上诉中,将保守的州法令视为政府管理婚姻(夫妻关系)、干涉家庭生活和生育决定的不合理行为。文章依据新闻报道、各级法院的辩诉书、口头辩论和庭审记录、“法庭之友”报告和不同层级法院的判决,从微观角度还原“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历史过程,分析其中涉及的社会政治活动,以此揭示美国人如何通过界定权利来争取政治目标。权利的论证与认可,又是如何成为社会政治活动的重要手段。③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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