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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流人管控看清代治边方略(2)


    第二,秘密教门案犯不得赦免或从宽处理。清朝曾多次实行大赦,也曾适用于秘密教门案犯。雍正十三年(1735),大乘教张保太遇大赦获释,并“交地保安插”。但后来由于担心秘密教门案犯赦免或减释后仍从事传教活动,清廷往往不再予以从宽处理。嘉庆十一年,清廷曾对东北的“免死改遣罪犯,分别减释”,同时又规定:“其发遣吉林、黑龙江等处常犯,如强盗免死、大逆缘坐、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犯,均系情罪重大,虽在配年久,年岁垂老,均不准其减释。”黑龙江地区曾有数百名秘密教门案犯具书悔过,表示痛改前非,请求清廷给予宽大处理。黑龙江将军富俊、齐齐哈尔副都统苏清阿奏请对这些人减轻刑罚,被仁宗断然拒绝。道光十二年(1832),清廷又专立条款,正式规定教门案犯此后不得赦免或减轻刑罚。
    第三,对相关地方官严格赏罚。地方官如对秘密教门案犯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都会受到惩治。道光二十四年,传习“邪教”案内军犯海康之女在配潜逃,黑龙江将军衮楚克特楞有失察之责,部议降三级调用,宣宗对其从宽处理,改为革职留任。还有一些官员因为处理秘密教门案犯举措失当,抑或意图推诿,也受到皇帝严厉斥责。例如,黑龙江将军赛冲阿深感秘密教门案犯难于管束,曾奏请改发新疆,使其“到彼均匀安插,庶杜故智复萌之弊”。仁宗斥责赛冲阿“所奏非是,意存推诿”。处理秘密教门案犯有功的官员,则会受到嘉奖。嘉庆二十年,黑龙江将军特依顺保奏:“查明安(徽)省邪教余党,潜赴黑龙江寄送银两,讯明分别定拟”。仁宗传旨嘉奖,下部议叙。
    维护东北地区安定
    有清一代,清廷和东北地方官员对发遣东北的秘密教门案犯进行了严格监管,取得一定成效,维护了东北地区的安定。从对东北流人秘密教门案犯的严格监管,可以看出清代对秘密教门的高度重视和严厉惩治政策。
    秘密教门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下层民众的某些愿望和要求,并多次发动反抗清朝的武装起义和暴动,对清朝的统治予以沉重打击,迫使统治者不得不实行一些让步政策。这是秘密教门的积极意义所在。
    然而,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秘密教门也存在诸多落后和消极的方面,对社会构成不同程度的危害,其危害有时甚至非常严重。因此,清朝对秘密教门案犯的严格管理,虽然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但客观上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课题“清代东北治边方略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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