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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路运动的经验教训:民企未步入正轨 国家当以法律规范


    保路运动 澳大利亚学者雪珥在其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认为,保路运动之所以会爆发是因为民企管理者侵吞民脂民膏,造成很大的亏空,企图让清廷帮忙填补。雪珥的观点不无道理,清末改革民企其实并未步入正轨,而国家却缺乏对这些企业的有效管制,没有法律的规范,他们自然为所欲为。
    雪珥说,川汉铁路公司CFO(总收支)施典章将350万两股本投进股市,结果随着橡胶股票的泡沫破裂和血本无归;不仅如此,施典章还数次将公司的资金转到自己的名下,连亏带偷,几千万四川百姓的血汗就这样耗掉了,而铁路却没筑成几许。岂止施典章,岂止川路公司,“17家民营铁路公司,家家都是乌烟瘴气,丑闻迭出”,“其内部之腐败与混乱丝毫也不亚于国有企业,反而因为公家缺位而更为缺少监督和制约”。
    这个说法与袁伟时大致相同:“各省铁路建设缓慢、有关公司账目一塌糊涂两大理由确实存在”,“闹得最凶的川汉路,筑路几乎没有什么成绩,只建成可供运料车通行的线路数十公里,账目的混乱和黑幕却十分惊人。至1910年它收入的股本应该有1200万两,实际则只有900多万两入账。而入账后的资金从四川总督锡良到各级官员、士绅纷纷插手,雁过拔毛,层层盘剥。挪用、贪污、浮支俯拾皆是。例如,在上海招股和存放路款300余万两,钱庄倒账及亏损200余万两,成了算不清楚的烂账”。
    不过,袁伟时认为“这样的公司政治气味太浓,加上官僚和候补官僚插手,其实不是真正的民营公司”(雪珥也指其形同“二政府”,但系就征收“租股”而言,而袁和雷似乎都不觉得“租股”加重民众负担,反倒认为证明铁路商办有群众基础)。就算是民营公司,既然“这些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不管它有什么严重问题,政府只有监管责任,应该通过股东和公司自身去清理”(见袁伟时《昨天的中国》所收录的《中国铁路(1863-1949):在愚昧、专制、侵略下挣扎》一文)。当然,清廷虽然派人到公司查账(未遂),却不是为了接到举报后惩办贪腐,而是为接手运营做准备,这自不能视作行政干预。雪珥的意思似乎是,既然民资力量有限,且筑路无甚成绩,政府将干路收归国有举债修建其实无可厚非,何况条件并不苛刻。铁路国有之所以酿成风潮,只因为该项政策粉碎了一小撮既得利益者的发财梦,他们成心捣乱以便浑水摸鱼。袁伟时则指出政府此举“越俎代庖,不依法办事,反而触发政治事件”。所谓“不依法办事”,乃是指原本1903年12月2日清政府颁布的《铁路简明章程》规定,“无论华人、洋人”均可向“督抚衙门递呈请办铁路”,而且包括“干路或枝路”,现在一纸上谕说收归国有就收归国有了,政府诚信何在?事实上,清末的铁路政策在国有与民营之间数度摇摆,权威耗散严重。政府因见民企不堪重任而自行下场踢球,确实有些吃力不讨好,徒招嫌怨。
    政府如果只是急于求成倒也罢了,问题是这里面又有着主事者的利益考量(至少被认为有)。主持铁路国有的是邮传部尚书(部长)盛宣怀,有名的官商(央企领导),“总揽轮船、银行、铁政、炼冶、煤矿、纺织诸大政”,权倾一时,也富甲一方。由这样一个人来主持回报丰厚的铁路建设,焉能不让人怀疑其别有所图?雷颐也指出:“因铁路属邮传部管,一旦铁路‘国有’,邮传部的‘地盘’、实力将大大扩充。在‘国有’的名义下,实际是为了他的个人利益,并不考虑在各种矛盾已经十分尖锐激烈的情况下强行推行此项政策将危及整个王朝的利益甚至统治的根基。”(见《走向革命》“清末‘国有’与‘民营’的激斗”)雪珥承认如此怀疑的“合理性”,但认为至少没有证据表明盛宣怀从四国银行贷款中吃回扣,充其量是追求政绩有些急切罢了。何况盛宣怀即便真想扩充地盘也没机会了,因为他已在保路风潮中黯然下台。
    当然,今天来看,清廷铁路收归国有确属不智,引火烧身,国之不国。何若不要发展要平安呢?我的结论是,保路风潮中的那些士绅固然不是天然正确,民企也固然不是天生丽质,但政府也应谨守边界,当民企未入轨道时,应以法律规范使其向好,而不宜与之争利自毁形象。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