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空间、类型与趋势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7:11:57 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张俊峰,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提要】当前中国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无论涉及的区域还是关注的类型,均日益广泛而多元,呈现一派繁荣景象。南北方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既有相同点,又有各自的区域特性,是从水的立场出发审视中国社会历史变迁的一个重要学术路径。从最初的水利工程、水利技术史到如今的水利社会史,再到未来“以水为中心”的水的社会史研究,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演进过程,体现了以水为切入点研究中国社会史所具有的学术生命力和实践可行性。与水相关的社会史研究的持续推进,必将推动水利社会史研究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水利;社会史;区域;类型;趋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山陕民间水利碑刻和水利文献的发现与整理为开端,水利社会史研究勃兴。这一研究围绕历史水权的形成与演变、水利共同体的成立与解体、治水国家和水利社会的争论等产出一批重要成果,受到国内外学界广泛关注。研究者关注的典型区域,包括山陕、江浙、两湖、江西等地。鉴于南北方不同区域水资源特点和利用方式的差异,研究者主张在类型学视野下开展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王铭铭率先提出要开展丰水型、缺水型和水运型三种类型的水利社会研究。王建革认为华北平原存在两种灌溉水利形态和水利社会模式,一种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以民间组织管理为主导的旱地水利模式;一种是国家控制下的水利集权模式,包括以防涝为基础和集防涝、抗旱为一体两种类型。他进一步比较了华北和江南的区域差异:华北平原水权具有可分性;江南圩田区水面广涝灾多,水权非但不可分,往往还是一种共同责任。华北水资源稀缺,地多水少,焦点在于“与地争水”;江南水资源丰富,土地稀缺,焦点在于“与水争地”。需要注意的是,两人对水利社会类型的划分,遵循不同的划分标准。或为水的多少,或为功能差异,或为国家或民间主导,说明人们对水利社会类型的认识和划分从一开始就存在差异。开展水利社会类型研究,必须注意研究者采用标准是否一致,否则必将导致概念的混淆。 水利社会史是社会史研究在区域转向条件下的产物,是区域社会史研究中出现的一个学术热点,方兴未艾,吸引了多学科研究者的关注。放长眼光来看,20世纪以来的中国水利史研究已经走过了三个阶段,从水利工程、水利技术史到水利社会史再到对水的历史的综合研究。为推进今后的水利社会史研究,本文拟结合学界动态和理论思考,对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未来发展加以分析和展望。 一、北方水利社会的类型研究 就北方区域而言,山西大学水利社会史研究团队在山西区域研究基础上,提出泉域社会、流域社会、湖域社会、沟域社会(即洪灌型)四种水利社会类型,初步建立起水利社会史的研究框架和知识体系。他们既关注灌溉用水,也关注民生用水,呈现该区域如何通过打井、挖池、引泉、开渠等方式解决吃水困难问题。与此相似的是董晓萍、蓝克利等人发现的山西四社五村节水模式,向学界提供了一个极端缺水区域通过民间村社组织来解决吃水困难的典型案例,认为这是水利社会的一种特殊类型。由此可见,山西水利社会类型划分中,有灌溉用水和民生用水的区别。在灌溉用水类型划分中,按照水源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与王铭铭、王建革的划分标准亦有所不同。 就北方其他区域而言,围绕明清以来西北边疆民族地区水利社会史研究取得了长足进展。水在西北地区作用突出,水利是探究西北地区人水关系的一个重要路径。其中,潘威基于甘肃古浪县大靖河、景泰县大沙河、新疆伊犁阿帕尔河三个浅山小流域的观察,指出西北干旱区小流域水利开发中的三种模式——“小型渠坝模式”“边城水利模式”和“军屯山水模式”,而“旗屯水利社会”是他提出的另一个新概念,展示了清以来西北边疆地区军屯、水利和边防三者的内在关联性,是有别于内地水利社会的一种新类型。 甘肃河西走廊是西北干旱区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域,祁连山高山融雪是当地重要水源。潘春辉认为河西走廊在水源形成、管水制度、农业发展、社会治理和环境变迁等方面具有显著的地域特性,形成了一个“以水为中心”的社会。张景平关注河西走廊水利开发和管理中国家的角色,认为国家治水对于干旱区水利秩序形成和维系有关键作用。与此相反,潘威认为不能过于夸大国家治水在干旱区水利社会变迁中的决定性作用,应重视传统时代基层社会的治水经验和实践。他将甘肃古浪县基于“渠—坝”设施,以“坝”为社会运作核心单元,以承担国家定额赋税为分水原则的地方社会称为传统“坝区社会”,提炼出河西走廊水利社会的一种重要类型。这种类型的水利社会分布于祁连山前地带的众多独立小流域,具有典型性。 内蒙古河套水利开发伴随走西口移民的迁入,在晚清民国时期进入高潮。王建革较早运用国家与社会理论研究河套水利开发,认为地商制度适应了当地生态环境和汉蒙杂居的社会环境,在水利经营上取得了成功。清末官办水利的刚性介入,因忽视了对基层社会的协调,难以建立与乡村社会相适应的机制而终归失败。杜静元进而提出,“以地商为中心的社会组织在河套地区所进行的水利开发和土地开发的过程,提供了一个在农牧边界地带上社会组织会暂时比国家中央集权更有效地组织水利工程的个案”,他将河套水利社会称为“河域型水利社会”。相比之下,田宓对大青山万家沟的研究,则提供了一个典型的水利社会实践类型。她认为在开发水利基础上形成的蒙旗社会与内地水利社会多有不同。 综上所述,我国北方地区目前呈现给学界的水利社会类型主要包括山西“泉域社会”、山西“四社五村”的节水社会、新疆锡伯营“旗屯水利社会”、甘肃河西走廊的“坝区社会”、内蒙古河套地区的“河域型水利社会”和万家沟“小流域社会”等。目力所及,除了起步较早的山陕区域和近些年兴起的西北干旱区水利社会史及其类型研究外,北方其他区域尚未出现与此路径类似的研究成果,说明开展北方不同类型水利社会史研究仍有较大空间。 二、南方水利社会的类型研究 目前已为学界所知的南方水利社会的类型研究,有钱杭的库域型水利社会研究,鲁西奇的江汉平原圩垸型水利社会研究,徐斌、刘诗古等人开展的鄱阳湖、洞庭湖水域社会、湖域社会研究,王建革、冯贤亮、谢湜等人推动的明清江南水利社会研究,等等。除此而外,近年来南方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空间范围也在持续扩展,涉及安徽、江西、福建、浙江、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兹择其要者简要评述。 安徽的研究以徽州为代表。徽州多山地丘陵,代表性研究集中于对“堨坝”水利社会的研究上。其中吕堨是徽州歙县西乡规模最大、灌溉面积最广的堨坝。吴媛媛发现,围绕吕堨这一水利工程的开凿和管理,当地宗族取得了对水利系统的控制权;通过解读《吕堨志》,她讲述了水利与当地宗族紧密结合的故事。同样,余康也发现吕堨水利开发中,存在历史当事人有意篡改地方水利专志建构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话语,争夺地方水利控制权的行为。他进而指出,虽然国家干预与地方社会确对水利管理产生重要影响,但商业因素的作用不容忽视,因此,他试图以商业资本与水利的结合突破以往研究中常见的的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的二元分析框架。 与徽州研究相似,廖艳彬同样选择从长时段出发对江西泰和县槎滩陂所在区域社会开展研究,提出了“陂域型水利社会”概念。槎滩陂是南方山区典型的筑坝引水工程,其水利开发经历了从五代至两宋时期宗族村落的一姓独修独管到元代的多姓合修联管,再到明中期以后五姓宗族联管的局面。水利与宗族的关系是其论述的中心,表明宗族组织在区域水利开发和水利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无论是江西槎滩陂还是徽州的吕堨,均为水利社会史研究提供了南方山区中小型水利工程及其所属区域社会的实践案例,揭示了南方山区水利社会中宗族、商业与水利相互结合这一重要特点。 福建的研究以莆田平原的南北洋水利系统最具代表性。水利是莆田沿海平原最重要的生态资源。经过唐末五代尤其是宋明以来的水利建设和围海造田,逐渐形成以木兰陂为枢纽的南洋水利系统,以延寿陂、太平陂、使华陂为枢纽的北洋水利系统,以南安陂为枢纽的九里洋水利系统。一个水利系统中的村落,必须共同维护水利设施,共同分配水源,共同抗洪排涝,有时还要共同和周边的村落争水源、打官司,因此实际上就是一个水利共同体。明清以来莆田平原各大家族在为争夺水源引发的家族械斗和行政系统带来的共同赋税责任双重影响下,通过建立庙宇的形式达成了以宗教仪式为核心的村落联盟。水利、宗族、神庙系统和村落仪式联盟构成了莆田平原水利社会的重要特征。这种建立在水利系统之上的宗族、宗教和村落仪式联盟的研究暗合了水利社会史整体史的学术追求。这种大规模的水利系统与江西、徽州的山区小规模水利相比,显然是南方水利社会的一种重要类型,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浙江的研究,除钱杭提出的“库域型水利社会”外,近年来其他水利社会类型也取得了新的突破。其中,陈涛对浙东萧绍平原、林昌丈对浙江通济堰的研究具有代表性。陈涛认为以明代浦阳江改道为契机,萧绍平原水利事务在空间上从平原内部转向外围,由蓄泄内水变为障遏外水,使得萧绍平原的河湖水系联结成完整的水利系统。三江闸、西江塘、麻溪坝三大水利工程保证了萧绍平原水利系统的稳定性。最终,山阴、会稽和萧山三县形成了跨县域的“山会萧”水利共同体。具有明显的因水多水大水咸而导致的地域团结协作精神,是南方沿海丰水地区的一种突出特征。浙江丽水通济堰早在南宋时期已形成“三源四十八派”,由陂—渠—湖—塘串联而成的灌溉水利系统,受益面积两千余顷。林昌丈基于通济堰的研究提出“水利灌区”的概念,认为“水利灌区”是以公共水利设施为基础并以水为纽带而形成的用水区域。它不仅是一地人群的基本生存区,也是基本生活区。“灌区”往往和村落相重叠,故对“灌区”的剖析离不开对村落及其村落共同体的研究。尽管“水利社会”是一个相对综合的概念,但就具体内容而言二者是有一致性的。 综上可见,南方区域地理环境的碎片化和多样性,导致这里的水利社会类型多样,既有山地丘陵区的小型水利灌区,也有平原或沿海区域的大型水利灌区,水利设施的类型和功能多样,展示了南方水利的区域特性。除此而外,我国南方地区还有众多水利社会的其他类型研究尚未充分挖掘出来,比如云贵高原的坝子社会,广西灵渠、桂江的水上交通运输,云南滇池的高原湖泊水利等。它们对于丰富水利社会史类型研究亦具有重要价值,成果值得期待。 三、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创新之路 为进一步推动今后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学术创新,以下将从理论、视角、方法、史料四个方面加以反思和展望。 第一,水利社会史研究要有重大理论关切和理论创新。 首先,正面回应魏特夫的治水国家说和东方专制主义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面临的首要任务。水利社会史兴起之初,即高度重视对与水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的思考。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的核心观点有二:一是建构了以开凿运河、修建堤坝和兴修灌溉工程为核心的治水必然导致专制主义的理论;二是把苏联和中国都纳入东方专制主义理论体系中。按照魏特夫的理论,在那些单纯依靠降水量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的地方,灌溉成为农业经济的基础。灌溉所需的大型水利设施和防洪工程绝非个体所能完成,需要国家政权来统一协调和管理,以便征调各地劳动力进行修建。因此,治水导致了专制主义,由此产生的权力是一种极权力量。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是冷战时代的产物,他的学说带有对东亚尤其是中国政治体制和意识形态的敌视和污蔑,加之在东西方学界广泛流播,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此,1994年中国学界对魏特夫的学说进行了集中评判,认为魏特夫的治水社会完全是历史的虚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既违背社会发展和国家起源的客观历史进程,又背离社会发展和国家起源的科学理论,将传统的东方专制主义绝对化,也是对马克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歪曲与背离。有研究者指出,“我们不能采取简单否定的做法,特别是涉及一些学术问题,更应以科学的态度、冷静的眼光、审慎客观地加以评论。”就当时的情况来看,研究者对于魏特夫所言国家治水行为,以及国家在治水问题上的支配性地位等问题,并未针锋相对予以回应和清理。相反,冀朝鼎在1936年用英文发表的《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一书中,不仅援引了魏特夫早期关于亚洲治水问题的学说,而且着重论述了古代中国国家在大型水利工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和地位,强调水利与历代封建国家基本经济区的密切关系。这本书在1981年出版中文本后,在中国水利史和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也有重要影响。 正本必须清源。国家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过于夸大国家治水的绝对支配地位和有效性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忽视了不同历史时期国家治水的局限性,罔顾国家治水失败的众多历史事实,忽略了地方社会和民间力量在水利等公共事务中的主体性和主导作用,简化乃至曲解了中国水利史和中国社会发展史。这一切有赖于水利社会史研究者予以澄清和回答,也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应当承担的重大使命。2012年,笔者撰文就此问题进行梳理,解释了欧美学者如魏丕信、彼得·C.珀杜、格尔茨、兰辛等人基于中国和东南亚的案例,是对魏特夫治水社会理论的正面回应。20年来的水利社会类型研究所揭示出的水利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正是对这一理论“关怀”的积极回应。 其次,在回应和批判魏特夫治水学说的同时,反思和超越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论也是水利社会史研究者需要重视的问题。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水利共同体概念的反思,在10年前已达成共识,“水利社会”正是对“水利共同体”的替代和超越。研究者使用“水利社会”而弃用“水利共同体”的根本原因在于日本学界的水利共同体概念过于狭隘和实体化,有些研究者甚至将其与特定地域和水利组织相对等,因而无法满足人们从水的立场出发研究中国社会的要求。不少研究者如王铭铭、行龙、钱杭、谢湜等人对水利社会的概念和旨趣均做了定义和解释,认为水利社会就是要研究以水为中心的一系列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水利社会大于水利共同体,水利共同体充其量只是水利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水利共同体以共同获得和维护某种性质的水利为前提,水利社会则将包含一个特定区域内所有已获水利者、未充分获水利者、未获水利者、直接获水害者、间接获水害者、与己无关的居住者等各类人群,这才符合水利社会史研究整体史的追求。近年来,具有水利社会史倾向的研究者将这一问题的讨论进一步引向深入,以鲁西奇和郑振满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当前和今后的水利社会史研究者,对于水利社会和水利共同体概念的区别和联系理当予以清醒认识,不可混淆和随意替换。 再次,要明确水利社会与水域社会的区别和联系。与水利社会史研究在北方区域的兴盛相比,近年来南方区域兴起的水域史研究也呈现蓬勃发展态势。水域社会研究者之所以关注水域,是因为在长江流域及其南方丰水区域,水域面积大大超过了陆地面积,因而水域成为人们的主要生产和生活空间。研究南方的水域史与研究北方的水利社会史一样,都是区域特性的集中表现。不过,水域社会史和水利社会史还是有差别的。水域社会史研究涉及渔民、鱼课制度、水上人与陆上人的关系,关注编户齐民赋税户籍等问题,是社会史研究的区域表现,尽管与水有关,但总体上应该属于水的社会史研究范畴,而非当前“灌溉”水利社会史的研究范畴。水域社会更是一种环境史、社会史、经济史的综合研究。尽管有此区分,但是从水域的角度和从水利的角度,相较于过去从土地的角度开展的区域社会研究,毕竟是一种视角和领域的更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交叉和相似之处的,未来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应当充分吸收水域社会的视角、理念和方法,充实和扩大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类型和范围。 最后,要重视环境史、景观史的研究,结合史学发展新趋势,将新理念、新视角纳入水利社会史研究当中。伴随西方环境史研究的兴起,环境史的理念和旨趣逐渐得到国内学界的认同和实践。如果说社会史研究是以人为中心,那么在环境史研究者看来,就是要打破这种以人为中心的偏执,强调环境既不是背景,也不是配角,而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角。如张玲基于北宋华北平原黄河河道变迁的历史指出,黄河塑造了北宋王朝的历史,河流、平原和人一样,都应当平等对待,都是历史发展的主角。同样,景观史也得到学界的关注和实践,将景观史研究引入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应该说是最为恰当的。这不仅是因为中国空间范围大,地域差别明显,适合开展景观研究,而且是因为各地不同的自然环境和水文条件,导致了不同的环境景观,在此基础上人们在适应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水利景观,诸如江南水乡的河湖网络和圩田景观、宁夏平原的多种水体组合景观、萧绍平原的塘坝闸水利景观、哈尼族梯田的人工水利景观,等等,各有各的历史和特点。它们所凸显的就是人、自然、社会长期互动关系的结果,与社会史研究长时段、整体史的追求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二,水利社会史研究期待视角转换和内容创新。 当前的水利社会史实践中,研究视角和研究领域已经日益多元,极具层次性和整体性,表明今后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仍大有可为。具体而言,至少呈现出如下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在研究类型和空间上愈益广泛,比如旱区与涝区;丰水区、缺水区与水运区的划分;泉域、库域、流域、湖域、海域、江域、陂域、雪域、沟域等提法。在此基础上,从乡村到城市的转换也是一个显著变化。过去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多以乡村为重点,描述的是传统时代乡村社会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水利文化、水权观念、社会秩序等。与农村相比,城市水利同样应当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围绕城市水体,包括河、池、湖、泉、井、堤堰、排水等景观和设施开展的研究大量涌现,与乡村水利社会史研究形成了鲜明对比。其中,邱仲麟对明清北京城市“水窝子”的研究、董晓萍对北京民间水治理的研究等均有代表性。 二是在研究内容上,出现了从生产性用水扩展到消费性用水的变化。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拓展,研究对象也更加多元,跨入水的社会史研究新阶段。过去的水利社会史研究,多注重探究生产性用水,在北方表现为水利灌溉与水力加工用水的矛盾;在南方水多的区域,则有灌溉用水和航运用水的冲突等。随着研究的深入,不论农村还是城市的民生用水问题、水质好坏问题、水污染问题、水体景观营建等不断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可视为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新趋势。 三是在研究范围上,出现了从水利史到水害史的变化,既要重视水利问题,也要重视水害问题。不能只关注水利,不重视水害,水利与水害共同构成了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核心内容,不可偏废。水害主要表现为洪水灾害、河流水质污染、防洪排涝的问题。事实上,学术界对水害史的研究历来就极为重视,通常将其纳入到灾荒史的研究范畴。但是,就与水相关的社会史研究而言,水害史理当纳入到水的社会史研究当中,这样才能使得水社会史研究更具包容性、层次性和整体性。只兴利不除害,只谈利不言害,只会将水利社会史研究局限在一个狭窄的范围里,不符合社会史整体史追求的目标。 第三,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学术理念与方法创新。 一是将整体史、长时段、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继续作为当前和今后水利社会史研究一以贯之的学术理念。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旨趣,并不满足于就水言水,而是将水作为观察区域社会历史变迁的一个视角,通过水来勾连起不同区域社会的环境、生态、地理、工程、技术、村落、市镇、家族、政治、权力、文化、信仰和习俗等诸多要素,系统展示水在不同区域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深化对不同区域社会的认识,丰富和加强对整体中国的理解。既要注重区域社会不同要素之间的横向联系,又要把握区域社会的纵向变迁,不如此则难以呈现区域社会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差异性,无从认识区域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结合,则是实现从纵向与横向角度观察区域社会历史的手段和路径。正因为如此,在当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多学科交叉、融通的色彩愈益浓厚。从国内水利社会史的学术队伍来看,有历史学、人类学、民俗学、经济学、历史地理学、水利学,呈现出多学科并存的局面,说明水利社会史研究是一个相当综合的学术领域,有利于借鉴和吸收多学科研究的成果,推动学术创新。 二是灵活运用个案研究与专题研究的方法。前文所述南北方区域不同水利社会类型的研究,多数采用个案研究的方法,这表明在实践层面,个案研究更具有操作性,个案研究与总体研究的关系并非一加一等于二的问题,而是在个案研究基础上,以点带面,以深入细致的分析推导出更具广泛意义的经验性认识,从而形成对区域整体的认知,深化水利社会史研究。笔者对山西泉域社会的研究就采用了个案研究的方法,选取汾河流域若干典型古老泉水灌区,分别展开个案性的实证研究,在呈现差异性的同时,发现了泉域社会的共性特征,提炼出作为“泉域社会”应当具备的五个要素,进而将“泉域社会”对于水利社会类型研究、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所具有的意义作出了总结和提升。个案研究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突出特殊性,而是为了揭示多元性和差异性,总体上是为了求同,不仅仅满足于求异。专题研究则是选取水利社会中的某些核心要素和共性问题开展专门研究,避免个案研究中出现的结构化倾向,准确把握水利社会史研究的核心和主线。比如研究者对北方干旱半干旱区域历史水权形成及其特征的研究,就使人们能够充分了解水权观念在地方社会水利秩序形成和维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有助于理解自明清以来水缺乏地区频繁发生的水权纠纷和水利诉讼行为。除此而外,历史上北方区域民间水信仰、水习俗、水文化、水交易行为背后均隐藏着现实社会中的水资源分配和水利秩序的维系和变迁问题。将个案和专题研究相结合有助于推进水利社会史乃至水社会史的研究。 三是重视田野调查,田野与文献相结合是20年来水利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田野调查的目的首先在于发现有价值的研究对象,包括民间文献资料的发掘和利用。近年各地研究者无不受益于田野调查中新发现的一手资料和鲜为人知的基层社会历史。然而,田野调查的目的并不仅限于如此,对于研究者而言,走向田野与社会,在田野中发现历史,获得现场感,实现对研究对象的“时空穿行”,获得对研究区域、对象和人群的切身感受,以“同情之理解”设身处地地感知历史行动者所处的生存环境、社会心理和行为逻辑,从容游走于历史和现实当中,方能突破历史研究者对文字史料的过分依赖,最大限度地接近历史真实,实现从水的立场出发讲述区域社会历史变迁的基本目的。 第四,水利社会史研究的资料发掘与学术创新。 既要重视新史料尤其是民间水利史料的发掘利用,也要加强对史料的甄别和整理。史料是史学研究的根本,对于水利社会史研究而言,尤其需要建立一套属于该学科自身的史料学。就以往的研究来看,碑刻、契约、水利志书、水利档案构成了研究者使用的核心史料,尤其是对各种民间水利文献的挖掘和利用,对区域水利社会史研究产生极大推动作用。20年来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发展,无不得益于各地对包括上述资料在内的各种地方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在碑刻整理方面,山西省最具代表性。由山西省三晋文化研究会推动的《三晋石刻大全》是目前为止在碑刻资料整理方面最具规模的,如同华南的族谱、徽州的契约一样,碑刻已成为山西社会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标识。即使就契约文书而言,近年来北方区域的契约文书整理也呈现出新面貌。由山西大学、清华大学共同推动整理的山西民间契约文书,数量庞大,资料系统,改变了人们关于北方地区契约文书缺乏的认知。同样,内蒙古《清代至民国时期归化城土默特土地契约》《内蒙古土默特金氏家族契约文书汇集》的整理出版,为研究者开展土默特地区水权研究提供了可能。以此为基础,田宓对土默特地区包括碑刻、契约、档案、家谱等文献做了进一步搜集,推动了土默特地区水权问题和水利社会的研究。笔者在开展北方区域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提出不仅要根据碑刻文献中的文字史料进行史实还原,还要重视图像资料的利用,注重图文互证、图文互补、图文互勘。从文字到图像,以水利图像为纽带,进一步挖掘整理包括水利碑刻、水利史志、水利档案、水利契约、村史村志、家谱族谱等在内的史料,注意史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关联性,普遍建立起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综合性资料库。 当然,仅仅依靠新史料的挖掘整理是远远不够的,加强对史料的甄别,透过史料、文本去挖掘史料背后隐藏的历史信息,也是非常重要的。钱杭在萧山湘湖水利社会的研究中,就注意挖掘《萧山湘湖志》这一文本背后的信息,注意到文本作者与湘湖利益集团之间的利害关系,由此解构了此前研究者单纯依靠文本提供的文字信息进行历史叙述的研究方式,为人们讲述了一个不一样的湘湖水利开发史。同样,余康前揭文对徽州吕堨志的文本解读,也采用了与钱杭类似的方法,发现了地方宗族和士绅通过编纂水利专志将个人意志进行合法化建构的过程。这样的研究凸显了水利社会史研究所追求的以人为中心,穿透历史表象直达历史深层,通过讲故事的方式重构地方社会的真实历史和变迁过程的目标。 四、“以水为中心”:从水利社会史到水的社会史 在以往研究中,基于水利在特定区域社会中所具有的某种中心地位或关键作用,我们提出了“以水为中心”的观点,且在不少区域的研究中得到了初步验证。但是,也有研究者质疑“以水为中心”的理论预设和解释效力,认为水固然是区域社会发展中一种重要的资源,但是否在所有区域社会当中均具有中心地位?如何理解“以水为中心”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在此,笔者拟从两个方面对“以水为中心”这一提法及其适用性做出解释。 一是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的“以水为中心”。这里的“以水为中心”,实际上是以灌溉水利为中心。必须承认,灌溉水利在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发展中确实具有某种中心地位或关键作用。无论是在过去的学术研究还是在长期的农业社会实践中,这一点已得到充分证明。不少经典研究注意到水利与传统时代农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其中,冀朝鼎基于中国历史上的水利开发,提出“基本经济区”概念,所强调的就是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区的形成与水利事业发展二者之间的重要联系,认为在中国“几乎所有主要的地区,都有这样或那样形式的水利工程作为农业发展的基础。在西北黄土地区,主要是用渠道进行灌溉的问题;在长江和珠江流域,主要是解决在肥沃的沼泽与冲积地带上进行排水,并对复杂的排灌系统进行维修的问题;而在黄河下游与淮河流域,实质上就是一个防洪问题”,“找到并了解水利事业发展的总趋向,搞清水利事业发展的过程,就能用基本经济区这一概念,说明中国历史上整个半封建时期历史进程中最主要的特点了。”与此相似,和田保在《以水为中心的北支那农业》一书中,从农业技术的角度强调了水在华北农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1948年,时任北京大学农业经济系教授的应廉耕与陈道合著出版了《以水为中心的华北农业》,与日本学者的研究可以说是相互呼应。该书自序明确指出:“水利是华北农业生产上最大的一个锁钥,正如汤利教授(R.H.Tawney)所说,中国农民之长期的威胁是水。水的调节,在南方是生产代表作物的条件。北方的大部分地区,水量适否,不仅是农业繁枯的条件,而且是农业生死的条件。”同时,该书认同冀朝鼎的基本经济区概念和基本观点,认为“我国在每个历史发展阶段上都有一个所谓经济锁钥区,水量充足,农业发达,交通便利,于是中央政权便利用这区域为根据地,藉以控制其他附庸区域。我们都同意这些看法,并认为水利仍是以后中国国民经济建设的锁钥,且其作用超出农业范围以外”。由此可见,“以水为中心”不仅具有传统农业史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是传统时代国家政权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以上是中外学者对以水为中心的基本认识和看法。 与宏观层面的观察一致,我们从长期以来中国农民的自身实践中也不难发现,水资源条件的好坏和水利的有无,通常会影响到人口分布、村庄形成、区域繁荣与否,更会影响到某一区域民众的行为、观念和心灵世界。历史上我国北方多数省份的气候长期以来就呈现出以旱为主,旱涝交替的气候特征。因干旱缺水而形成的雩祭习俗、水神崇拜在在皆有。围绕水神崇拜形成的祭祀系统和村落联盟,形成了一个个的水利圈、祭祀圈和信仰圈。这是自古以来因为缺水、争水、用水而形成的民众精神世界和意识形态,代代传承,水神信仰和水资源的分配两者之间往往也存在着一种紧密的对应关系。在民众日常用水行为和观念中,也流传着大量丰富生动的水利传说和观念,笔者熟悉的晋南一些缺水地区,长期流传有“宁给一口馍,不给一口水”;农谚中也有“庄稼没有水,好比人没髓”的比喻。一些缺水的山区人们惜水如金,娶妻嫁女竟以水做聘礼和嫁妆,一些村庄的用水权就是通过与有水村庄之间缔结婚姻关系才取得的。在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的水利灌区,往往是一个地方人口密集,村落众多、经济富足,人文鼎盛,大姓望族聚集的中心区域。这同样体现了水在传统时代区域社会发展中的中心地位。 就目前不同区域水利社会史研究的实践来看,以水为中心仍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在山西,我们提出的“泉域社会”概念揭示了这个水资源总体匮乏的省份,基于泉水资源开发而遍布各地的古老灌区,水在地域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中心地位,围绕水资源、水组织、水权利、水信仰和水冲突而形成的水利秩序和水利文化,具有强烈的以水为中心的色彩。这种类型的水利社会在山西省汾河流域星罗棋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鲁西奇对江汉平原围垸型水利社会的研究则通过揭示长江流域这个水资源丰富的区域,人们为了防洪、排水、筑堤、修圩而结成的水利关系,进而以围垸为单位进行赋税征收,以围垸为单位设置行政机构,由此形成的水利社会,体现出显著的以水为中心的特点。同理,前文提及的南北方不同类型的水利社会中,也凸显了水利在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水利社会中所扮演的中心地位。就此而论,在目前的水利社会史研究中,“以水为中心”可视为研究者的共识。 二是水的社会史研究中的“以水为中心”。从水利社会史到水的社会史,意味着研究范围的扩大,研究内涵的提升,是一种研究的深化和升华,反映了水利社会史研究本身所具有的辐射力和示范效应。水的社会史与水利社会史仅有一字之差,但意义有很大的差别。这里的“水”并不局限于“灌溉水利”,而是涵盖了与水有关的诸多方面,包括灌溉水利、生产用水(如水磨、水碓、水碾等水利经济)、民生用水(人畜吃水)、城乡景观用水、人工运河、水库工程、海塘工程、航运渡口、洪涝灾害、防洪排涝、水体污染、水土流失、水土保持,等等。这里的“以水为中心”,实际上已经不是要强调水的中心地位,而是将水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视角,研究与水有关的一切事物和现象。相对于水利社会史而言,其关注和研究的范围已大大拓展。水利社会史研究中的以水为中心,凸显的是水在地域社会发展变迁中所具有的中心地位,因而在该地域会出现与水相关的众多紧密关联的社会关系网络和表征水的中心地位的各种水利文化,具有突出的以水为中心的地域特色。水的社会史研究中的以水为中心,则是将水作为一个切入点,选择从水的相关问题出发,去探讨和展示区域社会的历史。进一步而言,这里的“以水为中心”只是视角的转换而非简单突出水在区域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网络建构中所具有的某种中心地位或关键作用。“以水为中心”并不排斥社会发展中以其他要素为中心,比如以土地、宗族、祭祀、信仰、市镇等为中心也未尝不可。 正是在此意义上,无论已有二十余年发展历史的水利社会史,还是方兴未艾的水的社会史研究,都在提示我们,从水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去观察中国社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当然,“以水为中心”并不意味着全然否定土地对于中国农民和中国社会的意义。土地和水对于认识中国社会,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不可厚此薄彼。相比费孝通所言“乡土中国”,从水的立场出发,开展以水为中心的整体史研究,从乡土中国到水利中国,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既有学术传承,又有学术创新。正因为如此,今后的水利社会史乃至水的社会史研究,仍然是大有可为的。 (本文原载《史学理论研究》2022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