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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

李资源

 

【内容摘要】本文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追求整体均衡与和谐的哲学理念;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用;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李资源,中南民族大学社科部教授。


    实现社会和谐,建立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断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和比较,终于找到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条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保证
    
和谐,即事物和睦、协调、融洽地存在、运动和发展,合乎逻辑或规律;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民族、集团之间相处融洽、协调,无根本厉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气氛良好,以及人与自然相协调发展状态。建立多元兼容、活动有序、彼此和谐的社会,既是实践的需要,也是理论的呼唤。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至关重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和各民族繁荣进步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政治保证。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追求整体均衡与和谐的哲学理念。在我国古代文化和哲学思想中,在儒家、道家的言论中,早有和谐思想的萌芽。《易传》高度赞美并极力提倡和谐思想,提出了“太和”的观念。孔子认为“君子和而不同”,进一步丰富了“和”的内涵,孔子的学生有子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道家主张的“合异以为同”,惠施宣扬的“汜爱万物,天地一体”,《春秋繁露》所载的“天人之际,合而为一”,以及张载所径直表述的“天人合一”等等,表明和谐观念向来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①,并贯穿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如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中国历代民族政策有着明显的继承性,虽然有其阶级局限性,但却反映出追求和谐与协调的目标②。历代王朝虽然一直交替使用怀柔羁縻与武力镇压两种手段,但从整体上看,武力征剿是短时行为,羁縻怀柔则是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无论哪一个朝代都认识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应与汉族地区有所区别,必须‘以其故俗治’”,所以,“尽管对少数民族实行行政管理的具体形式有发展变化,但以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原则却是一致的”。这种历代所积累的在“大一统”前提下实行“因俗而治”的历史传统,“正是中国共产党在选择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途径时,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本政策的历史依据。”③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典范。马克思主义在国家和政权建设的形式上,虽然提出了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三种形式,但从总体上来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国家结构形式方面都倾向于坚持集中统一的国家,反对分散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形式。这是从历史发展的规律、趋势和要求出发的,是从无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与需要出发的,是从各民族本身的发展的利益和需要出发的。列宁说:“我们在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因为它削弱经济联系,它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一种不合适的形式。”④“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⑤斯大林在1917年发表的《反对联邦制》一文,反映了当时马克思主义者“占统治地位的对国家联邦制度的否定态度。”⑥只有在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作为一种“例外”,才把联邦制作为一种过渡形式而予以肯定和采纳,但同时“又附有许多重要的附带条件”。⑦这些附带条件包括:强调联邦制是一种过渡形式,不是理想的永远不变的形式;“丝毫没有放弃批评联邦制共和国的缺点,丝毫没有放弃为实现统一的民主集中制的共和国而最坚决地进行宣传和斗争”。⑧可见,民族区域自治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政权建设的总原则最为切合的。另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统一而不可分制的大国原则的同时,也反映了客观存在的民族差别,使各民族平等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最大限度地在民族问题上实现了政治民主和社会和谐。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国情,是中华各民族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的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有着深存的历史渊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长期的锤炼,形成了具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把我国各民族维系于一个统一的大家庭中而又代代传承的纽带:一是国家的长期统一。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统一始终是发展的主流,特别是通过汉、唐、元、明、清几朝的努力,统一不但得以维持,而且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发展。虽然也曾出现了暂时的分裂、割据和几个政权并存的局面,但无论封建王朝如何更替,无论哪一个民族建立政权,都是以统一中国为己任,国家统一的大势是任何力量都无法逆转的;二是各民族相依相存的经济文化联系。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各民族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不只是经由实物和技术的传授,而更重要的是由于迁移所引起的媒介纽带作用和深远的影响,成为彼此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的长期统一,在客观上为密切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和了解提供了现实的载体;三是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的关系。特别是1921年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各族人民共同的艰苦斗争,终于建立了空前大统一、大团结的社会主义新中国。
    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早在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就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务民族的团结,它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⑨在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指出,国家的统一,“这首先是个民族问题,民族的感情问题。凡是中华民族的子孙,都希望中国能统一”。⑩1992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11)新中国诞生50多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祖国所有的民族同舟共济,它为各族人民把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有机结合起来,提供了最为恰当的政治形式。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社会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追求社会公平是人们普遍的社会理想、价值和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要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去。只有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们的平等权利,才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的和睦稳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社会基础。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好制度。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其含义包括主张和坚持一切民族平等,坚决反对任何民族享有特权;主张和坚持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利益;主张经过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实现各民族真正的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事实上的完全平等。马克思主义认为,在存在阶级剥削和压迫的社会里,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消灭阶级,也就是说,要实行社会主义。”(12)斯大林进一步指出:“国家完全民主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和条件”。(1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民族问题的成功途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形式。因为对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而言,有两种权利至关重要,这就是平等的公民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作为国家的公民,少数民族公民应与主体民族的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作为一个民族,同时应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这是保持和发扬本民族特征的重要条件,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保障了这两种权利的实现。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人民民主权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无论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内,还是在民族自治地方之外,都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关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规定。各民族公民都依法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劳动、休息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等。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实现自治的民族的权利,还要保障自治区内其他民族公民的平等权利。民族自治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享有法律规定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决定的权利,同时享有经济管理自主权、财政管理自主权、教育管理自主权,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自主权,发展民族文化自主权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自治机关的人事规范、自治权规范、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等规范实现的。
    纵观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可以说,只有在新中国建立后,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各少数民族才享有如此广泛而彻底的平等权利。当然,在现阶段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多种原因,在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方面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距离,各民族间在发展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存在,民族隔阂、民族矛盾依然没有完全消除。只有通过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真正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自治机关民族化,加强民族自治机关建设,并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等,这些问题才能得到进一步的解决,充分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了物质条件
    
实现区域和谐,包括东部和西部、城市和乡村、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汉族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和谐,做到全国“一盘棋”,促进各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可能地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是构建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经济面貌十分落后,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地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同发达的汉族地区,特别是东部地区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着眼点就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创造物质条件。因此,借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认为这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毛泽东早就从战略性的高度指出:“我们国民经济没有少数民族经济是不行的”,(14)特别强调要搞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工作。邓小平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活,那个自治是空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政治要以经济为基础,基础不坚固还行吗?”“如果我们只给人家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空头支票”,“这是不行的”。他还指出,“我们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是坚定不移的”;“我们的政策着眼于把这些地区发展起来”。(15)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振兴,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战略。江泽民指出:“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东部地区,也离不开中、西部地区包括民族地区的经济振兴。”“加快中西部包括民族地区的开发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走向”。(16)2005年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强调:“我们要采取更加得力的政策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发展差距,实行区域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这是党的民族政策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维护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17)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有制度的保证,更要有宽松的环境。新中国成立以来 50多年的实践证明,没有民族的稳定,就不会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也不会有民族的稳定,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的稳定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族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造成社会动荡,甚至战火连绵、国家分裂、生灵涂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民族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我国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迅速,人民安居乐业,这正是我们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五个自治区及云、贵、青三个多民族省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1998年的7570亿元,年均增长10.5%。(18)2000年,民族八省区的国民生产总值达13091.98亿元。西部大开发实施后,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快西部地区基础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建设项目增加较多。2003年西部地区如内蒙、甘肃、贵州、宁夏和青海等省水利经营总收入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平均增长率达到13.67%,高于全国平均增长率。在铁路建设方面, 2004年西部地区在建和进行施工准备的大中型项目有32个,比上年增加10个项目,完成投资252.08亿元。32个项目中,青藏线格尔木至拉萨段、渝怀线、宜万线、精伊霍铁路、宝兰复线、兰州至武威南复线、郑西客运专线等29个国家铁路和合资铁路项目,完成投资246.61亿元。(19)各族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耐用消费品从自行车、手表、收音机、缝纫机等逐步改变为电风扇、彩电、洗衣机、电冰箱和音响等,电话、电脑、空调、轿车等新的消费品也逐步进入部分居民家庭,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西部大开发带来的民族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为国家社会稳定带来长治久安的局面。
    第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经济发展推上一个新台阶,真正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生产总值只占全国平均数的67.4%,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占全国平均数的71.4%。”(20)因此当前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和重点,是要切实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已赋予法的严肃性。宪法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地区经济发展;2001年新修改通过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更加突出了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加速发展的主题,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职责两个基本方面作了硬性规定。在自治机关自治权方面,自治权力是构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件之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件,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等,这有利于调动民族自治地方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发挥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在国家帮助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中央的绝对管理和领导的一切范围,而且在通常情况下,自治地方在我国都属欠发达地区,所以,国家帮助也是一种绝对的法律原则。正因为如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列出专章,专门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包括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多层次、多方面的对口支援等。总之,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帮助,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东部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开展对口支援和技术合作,体现了社会主义团结互助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只有逐步解决区域发展差距问题,达到各民族共同繁荣,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
    注释:
    ①参见侯才:《和谐社会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丰富的内涵》,《科学社会主义》2004(5)。
    ②周星等主编:《文化人类学讲演集》,第507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③徐杰舜等主编:《中国民族政策史鉴》,第14页。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④《列宁全集》,第19卷,第501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⑤《列宁全集》,第20卷,第29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
    ⑥⑦《斯大林全集》,第3卷,第28、29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⑧《列宁选集》,第3卷,第233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
    ⑨《毛泽东著作选读》(下),第757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新时期统一战线文献选编》(续编),第38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12)《列宁论民族问题》,第555页。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13)《斯大林论民族问题》,第75页。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
    (14)参见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5年10月11日。
    (15)《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67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6)《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第250页。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
    (17)(20)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05年6月28日。
    (18)李资源:《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史》,第506页。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9)铁道部发布《2004年铁道统计公报》,铁道部网站。
    来源:《广西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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