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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调查与思考

中央党校“和谐民族关系”调研组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民族问题作为普遍的、世界性的社会现象,历来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民族关系历来是社会政治关系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正确协调和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实现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云南是我国一个多民族的边疆省份,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中最具有典型性的一个省,是我国民族种类、民族自治地方和特有民族最多的省份,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第二的省份。云南的民族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个缩影。2006年11月7日到15日,调研组赴云南省傣族、纳西族、白族、拉祜族、瓦族、撒尼族、傈僳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几个地区,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先后召开有统战部、民委、宗教、文化、安全、林业、党校、社科院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就当前我国和云南省民族关系的现状进行调研,并就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和谐民族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为各族人民谋幸福的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维护祖国统一、领土完整的客观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1.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实现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基础。民族和谐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55个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自治面积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64%。没有和谐的民族关系,就没有民族的团结,国家就会陷于动乱和分裂。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这一切必然会对民族关系产生深刻影响,使民族团结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只有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各民族才能和睦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2.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就整个中华民族而言的,需要包括所有少数民族群众在内的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需要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如果民族关系不和谐,民族之间相互对立甚至发生冲突,经济社会发展就会失去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重要的力量依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3.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民族是历史形成的,民族之间的差异是历史的产物,并将长期存在。妥善处理解决这些差异和矛盾,始终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民族关系和谐融洽,民族矛盾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才能为我国的社会稳定创造有利的条件。否则,社会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就会受到影响。
    4.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祖国统一的必然要求。我国陆地边境线长达2.2万多公里,绝大部分处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在我国周边一些地区仍然相当活跃,它们通过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只有处理好民族关系,才能有力挫败民族分裂势力的险恶图谋,巩固边防,维护国家安全、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面临的新形势
    
无论在当今世界上还是在中国历史上,新中国的民族关系都是最好的。但是,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出一些新的鲜明特征,对我国的民族关系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正确分析国内外形势,准确把握民族问题的时代特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才能找准立足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
    1.国际政治和世界民族问题对我国产生着重大影响,国际因素成为影响我国民族关系的重要方面。当前,民族问题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利用暴力恐怖手段实现民族利益诉求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由泛民族主义引发的国际间矛盾与纠纷有所增多,直接影响着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国际政治和世界民族问题出现的新特点、新动向不可避免地对我国产生影响:一是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问题作为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突破口。二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相互勾结,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分裂渗透等破坏活动。三是周边国家的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对我国的民族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构成了新的挑战。
    2.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持续拉大,成为影响和谐民族关系、危害民族团结的突出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整体发展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有较大距离,发展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这种差距表现在:一是区域差距继续拉大,二是城乡差距比较突出,三是贫困状况比较严重,四是社会事业发展严重滞后。
    3.涉及民族因素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增多,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东西部之间,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频繁,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利益分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各种摩擦和纠纷有所增加,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冲突也呈上升趋势。
    4.民族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与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民族工作,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地方民族工作仍存在“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二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贯彻落实力度不够。三是对关系少数民族群众直接利益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得不够,一些政策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制约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是少数民族干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思考和对策建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通过与云南省各族干部群众的广泛接触和深入交流,我们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就如何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进行了初步的思考,现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也是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根本。由于历史、自然、基础等诸多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仍然是基础设施脆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贫困面最大、贫困程度最深的地区,面临着解决温饱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双重任务。当前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如果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那么民族地区的农村又是重点中的重点、难点中的难点。从人口比重看,我国1亿多少数民族人口,其中76%以上生活在农村;从生活质量看,我国农村贫困人口有2600多万,45%是少数民族人口,绝大多数在中西部地区。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云南省去年提出实施4000个贫困村的整体推进,500个村的村容村貌整治试点工作,培训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完成10.2万特困农户茅草房改造和2万特困人口的易地搬迁。这是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二是大力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开放步伐。民族地区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观念,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着力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才能使各族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之路。要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走出一条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2006年,云南省安排民族地区的工资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达56.2亿元,确保民族地区职工工资按照足额发放和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了省级民族专项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省委省政府还决定从2005年开始用3年时间,筹集200亿重点办好30件惠民实事,全面加快边境地区发展。四是把边境地区发展问题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特殊区域进行研究,制定区域政策和扶持力度。建议对云南边境25个县实施的“兴边富民工程”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并可设立边境建设事业专项经费,用于解决边境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特殊困难问题,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坚持国家完整统一与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金钥匙。《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要注意总结和借鉴世界各国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注意把握和适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与时俱进。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民族法规的修订和完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改变“落实难”的状况,努力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要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为各民族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3.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努力促进各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文化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内在动力,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是必须推进优秀的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创新。既要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又要根据新的时代要求推陈出新,积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不断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云南省2006年围绕建设民族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采取对公益性民族文化事业实行财政全额供给,加大对少数民族古籍、文物、语言文字、文学、艺术、舞蹈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利用,这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是努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培养人们的优秀思想、高尚品格和坚定意志,形成蓬勃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和社会风尚。三是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既要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公共设施建设、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又要积极扶持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的开展,扶持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4.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大力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前提,也是保持全国安定和谐的重要条件,必须作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重要着力点。一是要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和矛盾,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和破坏活动。二是加强散杂居和城市民族工作。大杂居、小聚居是我国民族人口分布的特点,目前全国1亿多少数民族人口中有3000多万生活在杂散居地区,有29个少数民族遍布全国各个省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数量和速度大大增加,民族交往深度和广度大大拓展,少数民族人口城市化、散居化趋势还会进一步发展,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可以预见,今后我国散杂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会更加突出。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与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加大对民族乡、村发展的帮扶,真正把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近年,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大多数与宗教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必须“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必须正确把握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5.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必须大力推进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归根到底要靠人才引领、人才推动、人才创造。目前,我国民族地区人才总量不足,现有人才资源开发不够,人才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人才引进困难。要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重视对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对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培养经济、金融、管理、贸易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同时要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提高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能力。要采取干部交流、挂职锻炼、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党校学习等形式,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既要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更要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大功夫。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干部有290多万人,其中国家公务员70多万,事业单位160多万。近年来,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每年组织400—500名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这一做法是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综合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坚持下去。
    来源:《中国统一战线》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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