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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上半叶法中关系的主要体现(一)


    
    19世纪上半叶,法中关系主要表现为法国对天主教在华传教事业的“执著”追求,这决定了法国政府始终围绕传教利益的扩大,以加强对华的侵略势力。所以我们首先要弄清的是19世纪上半叶法中关系的主要特征———传教利益高于商业利益。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由拉萼尼使团访华、耶稣会士活动、政府的支持、军界参与传教、租界状况等方面表现出来。鸦片战争以前,法中关系十分疏淡。1840年鸦片战争后,法国政府开始注意中国。1841年曾派真盛意来华调查,企图乘机渔利。当法国政府看到英国侵华取得了巨大“收获”后,遂指派拉萼尼为专使,来华索要殖民特权。苏尔特政府指令拉萼尼:“为法国的航运和贸易获得与英国相同的利益。……只有通过法国和中华帝国之间签订一个通商和航运的友好条约,这个条约使中国接受我们的制约,如同它受到英国的制约那样。”《中法黄埔条约》的签订使法国达到了这一目的。但拉萼尼更进一步地向基佐外长呈报:“从商业贸易方面来看,英国人和美国人并没有给我们留下什么事情做。然而,从精神和文化方面来看,我认为该轮到法国和法国政府运筹决策和采取行动了。”即在政府命令之外,拉萼尼对天主教“弛禁”问题作出了贡献。
    与耆英交涉历经三个回合后,1846年春,道光帝终于颁布上谕:“谕军机大臣等,前据耆英等奏,学习天主教为善人请免治罪,其设立供奉处所,会同礼拜,供十字架图像,诵经讲说,毋庸查禁,均已依议行矣。天主教既系劝人为善,与别项邪教,迥有相同,业已准免查禁。此次所请所有康熙年间各省建立之天主教堂,除改为庙宇民居者毋庸查办外,其原房屋尚存者,如勘明确实,准其给还该处奉教之人,而各省地方官,接谕旨后,如将实在学习天主教而并不为匪者,滥行查拿,即予以应得处分,假托天主教之名,籍端滋事,一切作奸犯科应得罪名,具照定例办理,仍照规定章程,外国人概不准赴内地传教,以示区别。”
    天主教在中国的传播得到了清朝廷的同意,“弛禁”政策被打开了缺口。法国官方和舆论界公然赞赏拉萼尼取得的这一成果。在基佐看来,这一成果“不但会为你(拉萼尼)的使命增添光彩,而且也能为国王的统治及政府争得荣誉,教徒也将把这一切看作是法国的最光荣传统”。1846年7月,拉萼尼被封为贵族。耶稣会士重来中国传教的经过也说明法国官方人士对传教事业的重视。1841—1844年间,先后有三批传教士来中国传教,他们均受到王后玛丽·阿梅利的支持。其中的一位传教士南格禄神父激动地说:“她(指王后)显得与其说是我们的保护神,还不如说是我们的母亲。”
    1853年6月2日,翁毅阁神父(1851年4月—1854年8月任中国江南教区会长)回欧洲时,在法国作短暂停留期间,不仅介绍了中国江南教区的情况,并且受到了拿破仑三世的接见。法国外交部和殖民官员也为传教士提供方便。从1833年起,法国外交部一直通过驻华外交官亲善地为神父们提供与西方通讯的便利。当拉萼尼使团刚到澳门,立即回答了罗伯济主教(驻澳门的一位法国耶稣会主教)的要求,表示将不辱使命,为传教事业斡旋。1849年11月10日,敏体尼(驻上海领事馆领事)致函法国驻华公使陆英伯爵:“全力保护天主教是我们执行的一项好政策,……我们已获得了很大影响。他们(天主教徒)将是我们商业的第一批主顾。”数月后,敏体尼又报告道:“公使先生,我对你重申,这些传教士是我们将来在这里取得重要地位和成就的工具。……我们的传教士必将为法国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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