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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

学界对辛亥革命史的研究,大多循革命党的正统活动为叙述主线,从武昌起义到中华民国成立,再到袁世凯当选总统,中间穿插清政府及袁世凯的历史活动,这样的安排对于完整认识中华民国的缔造过程无疑是科学的。但在中华民国宣告成立之后,清帝逊位以前,清政府仍然是法理上的全国性政权,如果将此一过渡时期的历史主线完全以革命活动来讲述,对于外交史的认识可能会有局限,毕竟此时的中国驻外公使仍是清政府的派驻代表。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对承认问题的研究更加偏重国际法及传统国际关系视角。
    承认问题是民国成立后的重大外交问题之一,学界现有的民国外交史著作对承认问题已经有所交待。①美国与日本在辛亥革命中的作用及态度引起学界较多关注。美国是较早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其对辛亥革命具有较多的同情,尤其是在威尔逊(W.Wilson)当选为美国总统以后。日本在承认问题上的外交政策及活动已经比较清楚。依据目前的材料,一般认为,日本在拖延承认中华民国问题上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俄国在很多问题上具有与日本类似的立场。②但亦有不同的意见出现,强调日本曾与美国同样坚持立即承认中华民国的方针,后来由于英、法等国的牵制才不得不放弃了立即承认的主张,并提出了日本与欧美列强之间的“双重外交关系”。③除美、日之外,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在承认问题上立场并不一致。④既有研究的主要关注点集中于列强方面,力图梳理各国决定承认中华民国的历史过程,贯穿研究的主旨则是揭露各国如何通过“承认”问题尽力榨取在华利益,扩大已有的各种特权。比较而言,中国方面的决策过程鲜有梳理,至于中国必欲求得承认的目的、动机及其背后的外交理念则更少有追问。不可否认,列强确有借承认问题继承、扩大在华特权的动机,但各国之间分歧甚大,不可以等同视之。
    一、承认的缘起:湖北军政府交战团体身份的外交确认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对内发表了系列通告,昭示新政府的成立。在发表对内政策的同时,军政府非常关注对外交涉。10月12日,军政府照会各国驻汉口领事,表示承认所有清政府与各国所缔结之条约、赔款与外债,各国在华权利及外人在华财产一体保护,但同时表示,如有帮助清政府者,概以敌人视之。⑤该照会明确表示了革命党人对晚清外交遗产的继承态度,以及所准备采取的外交原则。姑不论其反帝精神如何,正如学界所认识的那样,这样的声明其实是同盟会既定政策的运用,并无特别创新之处,但在当时的环境下是正确的选择。⑥军政府的对外方针是中华民国外交政策的源头,奠定了南京临时政府及北京政府的外交基调。在如何对待列强问题上,中华民国没有跳出同盟会和湖北军政府所发表的对外声明的框架。⑦
    湖北军政府照会是理解承认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除对外宣示自身的外交方针外,照会还具有另外一层含义,即要求列强的承认。在照会中,军政府强调主权国家所必备的三要素自身都已具备,“在昔各友邦未遽认我为与国者,以惟有人民主权而无土地故耳。今取得四川属之土地,国家之三要于是乎备矣”,行文至此,照会并未明确提出要求承认,转而提出国民军对外行动的7点方针。⑧细研照会,其行文中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如各国遵守照会所宣称的7点对外宣言,采中立态度,即表示默认军政府已经具备主权国家的三要素,亦即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有研究明确指出,军政府的照会具有明显的策略意义,“其目的在于打消列强对革命党人的担心,争取列强的同情”,“消极目标为避免列强对中国革命的干涉,积极目标则为促成列强对中国革命的承认”。⑨
    历史的进程亦证明了此点。军政府在发表对外照会后,紧接下来的举动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明确要求各国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交战团体是一个近代国际法上的概念,并不为晚清普通中国人所熟知,但进入20世纪后,国人在翻译和编辑国际法著作方面出现了大量成果,那时的知识精英对国际法已经不再陌生,关键在于如何结合中国的国情运用国际法。⑩20世纪初期的中国国际法学著作这样定义交战团体:“一国中之叛乱者,谋颠覆其政府而有强大之势力,或一国之殖民地有独立企图之政治的团体也,亦曰反乱团体。”(11)既然是一国内部事务,别国本无由干涉,“胡为而有交战团体承认之事耶”?根本原因在于叛乱团体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如损及第三国利益,母国已不可能处罚,出于这种利害关系,第三国只有承认其交战团体的身份,以国际法条款约束交战团体,以求达到保护本国利益的目的。但是并非所有的叛乱团体均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在1900年的万国国际法学会上,就此问题通过了决议,规定下列情形下不得承认为交战团体:一、虽占领国家领土之一部,而与国家有别,不能保一定领土之存在时;二、其占领土上非有主权之外观及未备正当政府之元素时;三、非有军事的组织,非有规律之军队,且不从战时法及战时惯习法或宣战不用己名时。(12)以当时的国际法通行标准衡量,军政府具备了交战团体的要素。
    军政府要求各国承认自身的交战团体身份,在更深远的层面上代表了中国外交近代化的程度,这种依国际法而进行的外交交涉,暂不论其结果如何,都是近代中国外交的一种进步。17日,驻汉口各国领事回复军政府,承认“中国政府与中国国民军互起战争”,表示“领事等自应严守中立”。(13)美国在此之前已经宣布中立。英国等国的中立照会在中外双方有不同的解释。军政府认为,英国等宣布中立,不干涉革命,是对革命军交战团体身份的承认,此举无疑为革命军外交上的一大胜利:“我军政府与清政府交战,承蒙贵领事一秉至公,承认为交战团,并宣布中立,殊深感佩。”(14)驻汉口各国领事不认同革命军的解释,朱尔典(JohnNewellJordan)在致格雷(EdwardGrey)的电报中指出:“至其自谓各国领事已认彼军为交战团体,据本大臣所闻,则实无其事。”(15)英国驻汉口领事戈飞(HerbertGoffe)的言语亦可印证朱尔典所言不虚,“且据各领事所闻,革军都督因吾等无论如何,迭次不予承认,颇为厌恶”。(16)
    英国等国驻汉口领事是否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似乎成为一桩悬案,问题关键在于,如何评价英国等国宣布中立的性质。考诸军政府与列强驻汉口领事之间往来照会的事实,可以确认,军政府显然有意通过照会获得列强对其交战团体身份的确认,列强虽然对照会予以回复,并先后表示中立,但并未明确承认革命军为交战团体。军政府发表7点宣言,并将战时管禁物品清单照会驻汉口各国领事后,各国领事无法置之不理。如果不予回复,各国在革命军控制区域内的利益将面临危险,但如果回复,意味着与军政府发生正式的公文来往,有默示承认军政府的倾向。10月21日,英国驻汉口总领事戈飞致电朱尔典,指出各国领事迫于情势,“遂决定由领袖领事代各领事答复,声明该两文业已收到”。(17)这里的迫于情势,据戈飞的解释就是“革军首领之地位,建设日益巩固,益难置之不理”。在10月28日的驻华各国公使会议上,对于驻汉领事为维护租界治安而与革命军的正式交往,公使会议也予以了承认。11月8日,朱尔典在致外交部格雷的电文中说明了当时驻汉领事的矛盾心态,“明知不便承认革军政府,然实不能不与之公文往来”。(18)
    英国等默认驻汉领事与军政府的交往,并未对军政府的照会提出有针对性的否定声明,这些举措虽然不能等同于正式承认军政府,但隐约已经有了暗示承认的意思。(19)笔者认为,英国等国的态度主要是基于三点原因:一、革命进展迅速,在各国尚未来得及作出反应时,军政府已经有了自立的基础,不但控制了相当的地域,而且拥有了稳固的军事力量,这些因素已经构成了一个交战团体的基本要素;二、革命军处处照顾了各国在华的利益,可谓“举动文明”,地方秩序良好,并无排外性质,这些举动无疑赢得了列强采取暂时观望的态度(20);三、清政府仍然是名义上的全国性合法政府,在形势并未完全明朗以前如果贸然承认军政府为交战团体,必然会引起清政府的抗议,并最终损及他们的在华利益。
    军政府曾对外宣称所建立的政权为中华共和国,并致电各国请求承认,“中华以革命之艰辛,重产为新国,因得推展其睦谊及福利于寰球,敬敢布告吾文明诸友邦,承认吾中华为共和国”。伍廷芳在电文中特意强调新政府的共和性质,“吾民之所好者,为共和政体,故其所择者,亦共和政体”(21)。
    现有研究认为,列强对辛亥革命的态度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来观察。武昌革命爆发前,革命党人主要与英、日、法三国接触,三国态度无友善不友善可言,大体上是一种互相利用的关系;武昌革命爆发后,列强或主干涉,或主中立。革命政府起初要求列强中立,继求世界各国的承认。(22)本文赞同上述观点。鉴于当时复杂的国内外形势,笔者建议进一步把列强对辛亥革命的态度与对承认问题的态度相区分。当然,二者之间的关联亦相当微妙,各国之间有区别,一国亦因时间不同而有变化。
    学界曾经认为,列强的中立都是假中立,如果透过列强偏袒袁世凯的个别事件,上述看法也不无道理。新近的研究观点认为,“尽管列强都曾宣布或表示过中立,但动机各不相同,表现也不一致,有的在某阶段确实中立,而在另一阶段则偏离中立;有的在某地区实行中立,而在另一地区则不愿中立”,如果以一种纯粹的标准要求列强的中立,那么列强的中立的确值得怀疑。(23)但抛开一些先入为主的意见,列强的中立宣言对军政府的支持是客观存在的。在当时国际关系的理论中,这种中立是对军政府可能成为全国性政权的一种乐观估计,具有国际法上的积极意义。
    二、过渡时期的承认问题
    
就中华民国承认问题而言,武昌起义后列强的中立及对革命军交战团体的默认是一个序曲,实质性的进展尚未开始。此时清政府仍属中国的合法政府,再加之军政府的根基未牢,各国尚可依国际通行惯例在承认问题上采取拖延和观望态度。但随着革命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随后的清帝逊位,使得承认问题走上前台,临时政府逐渐具备获得承认的各种要素。各国逐渐意识到,承认问题已经迫在眉睫。检验列强各自外交政策的时机来临了,因各种利益而驱使的承认交涉大体反映了各国对华政策的真实意向。从中华民国宣告成立,到最终获得各国承认,依国际法而言,这其中有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那就是清帝逊位。自民国肇造至清帝逊位则属于一个典型的过渡时期。
    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宣告成立。1月5日,孙中山发表对外宣言,在内容上继承了同盟会7点宣言及湖北军政府对外宣言的主要内容,除承认前清政府所缔结条约及借款外,增加了对满人的保护条款,并允诺国人以宗教信仰自由。宣言最后,孙中山呼吁“深望吾国得列入公法所认国家团体之内,不徒享有种种之利益与特权,亦且与各国交相提挈”,这是孙中山以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身份首次正式要求列强的承认。(24)对外宣言发表后,无论是孙中山还是袁世凯,都在积极试探各国对承认中华民国的态度,因此在争取列强承认问题上,在袁世凯当选为大总统前可分为两条线索:革命力量和袁系政治力量,这两种力量均曾试探获取列强的承认。袁主政民国后,承认问题就成为袁系政治力量的外交目标。在袁主政前,其各自的对外活动及交涉并无协调。
    1月19日,王宠惠代表南京临时政府致电英国外务大臣格雷,希望英国在清帝退位后即承认中华民国,但英国并未回复南京临时政府的照会。格雷在致英国驻日大使电文中表明了英国的态度:“本大臣接获南京共和政府外交部长来电,言及成立共和政府、推举孙逸仙为大总统及承认共和国等问题。对此,本大臣拟不给予任何回答。”(25)袁系政治力量同样关注承认问题。1月11日,梁士诒秘访朱尔典,探寻英国对将要设立的临时政府的态度,朱尔典称“如此重大问题,本使并不处于发表意见之地位”,婉言拒绝承认袁世凯将要掌控的临时政府。英国政府在承认问题上采取了一视同仁的态度,不论是袁世凯,还是孙中山,均未获得实质性进展。同日,孙中山致电法国,委派张亦舟为南京临时政府驻法代表。外交总长王宠惠亦致电法国外长,要求承认民国政府。法国未予答复。(26)
    1912年1月16日,英国驻日大使往访日本外务省石井,就清帝逊位后的国体及承认问题展开接触,英国驻日大使告诉石井,英国政府对南京政府外交部长要求的推举孙逸仙为大总统及承认共和国问题,没有表态。英国驻日大使认为,在承认问题上,日本将与英国保持一致,“一旦共和政府宣告成立,而各国政府又迫于承认之际,日本国政府当不致有与我国政府分离而单独采取特殊态度之意向”。(27)
    日本在拖延承认问题上扮演了主要角色,此结论现在看来仍是恰当的。(28)日本阻止列强早日承认中华民国,并力图扮演领导角色,现有的档案已经可以充分说明此点。但细研史料可以发现,在清帝逊位前,日本并未就承认问题提出预案,甚至没有认真考虑过该问题,反而是英、俄等相继以此问题探询日本的态度。在英国探寻日本态度的同时,俄国亦进行了类似的举动。早在袁世凯当选大总统前,日俄两国已经就如何划分两国在华利益问题展开密谈。1月24日,日本驻俄大使本野一郎会晤俄国外务大臣,商讨南北满洲分界线及划分内蒙古势力范围问题。俄国建议“日、俄两国在划分内蒙古势力范围时,如能在两国势力范围中间设定一中立地带,较为适宜”,日本则建议“设立中立地带,不免稍有怀疑。但贵国政府若作为对案提出,本使可立即报请本国政府充分考虑。”此时,俄国提出承认中华民国问题,让日本考虑。俄国外务大臣已经意识到共和政府将于近期内成立,“共和政府一旦成立,必然要求各国政府予以承认”,“届时日、俄两国可否作为承认新政府之交换条件而进一步要求巩固两国在满洲之权利?”本野建议日本政府断然采取措施。(29)日本政府得悉俄国的建议后,回复本野,“关于俄国外务大臣所谈承认清国共和政府问题,因事关重大,帝国政府正在考虑中”。此时日本已经初步表达了所谓的各国协调一致原则,“迄今为止,各国政府均以维持国际协调为原则,故对新政府宣告承认时,势必亦将采取协同步调”,正是基于此种立场,日本建议日俄两国与他国保持同一步调。(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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