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伊斯兰教与法制体系的改革 战后中东国家普遍进行了一场影响较大的法制改革运动。首先,限制伊斯兰教法的适 用范围。多数国家都通过调整政教关系和推行世俗化的政策来削弱伊斯兰教法的影响, 但在表面上又不得不抽象地肯定伊斯兰教法的地位,包括在宪法中规定伊斯兰教为国家 或官方宗教。也就是说,伊斯兰教在这些国家中主要是作为一种手段或工具而受到重视 的。它的有效范围主要在穆斯林宗教、家庭和个人生活方面发生作用,在国家政策和经 济领域,教法的影响则越来越小。 其次,改革传统的司法制度,建立和完善现代司法体系。战后中东国家的司法制度改 革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取消传统的沙里亚法庭,建立单一的世俗法院体系。如埃及在 1955年宣布废除了沙里亚法院,由全国统一的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伊朗在伊斯兰革命 前的1976年就已基本上建立起欧化的司法系统,法官和检察官都由政府任命。[4]利比 亚、摩洛哥、阿尔及利亚、阿富汗等国也都相继废除了沙里亚法。二是仍保留沙里亚法 院,但通过改组审判制度、修订审判程序使之更加完善。如在传统的沙里亚法院之外, 设立世俗的司法机构,以逐步缩小伊斯兰教法的范围。沙特阿拉伯、卡塔尔、阿拉伯联 合酋长国等海湾国家大多采用这种制度。三是将沙里亚法庭纳入到国民司法体系,使之 降为辅助法庭或民事调解机构,而不再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伊拉克、叙利亚、约旦、也 门等国家采取了这种方式。[5] 再次,改革实体法,在这方面,多数中东国家都颁布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 事诉讼法、商法及其他涉及现代社会的法律法规。其中意义最大的当属婚姻和继承法的 改革。它们一方面吸收西方的某些法律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现代社会的需要,对经训的 有关规定和各教法学派的权威论著进行新的解释。一些国家对多妻制还加以限制,一系 列与婚姻问题有关的单行法规也先后制定,如叙利亚的《私人身份法》、伊拉克的《私 人身份法》、伊朗的《家庭保护法》等。继承法的改革旨在维护以父母、子女为主体的 现代家庭的权益,主要是通过引进西方的代位继承原则,扩大遗嘱继承范围和子女亲属 的继承权等方式,对传统继承制度中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法制改革是战后中东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其主要成果加速了中东社会现代化进程。 但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开展也出现了一股强烈要求恢复传 统伊斯兰法的潮流,有些国家还全面恢复了伊斯兰教法。如1980年伊朗宪法就宣布:国 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必须依据伊斯兰准则,霍梅尼还声称,除了真主的法律,任何法律 在伊斯兰共和国都不能生效。当然,一些国家传统伊斯兰法的恢复甚至强化,并不能从 根本上扭转中东法制改革的进程。 三、伊斯兰教与经济关系的调整 伊斯兰教对战后中东经济生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金融、税收和保险业等方面。 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从一个侧面体现了伊斯兰教对经济的影响。70年代以来,在 一些伊斯兰国家的积极推动下,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力倡导的伊斯兰银行得以 建立并发展起来。1972年,埃及政府投资200万美元支持阿赫迈德·纳加尔在开罗创建 了纳赛尔社会银行。这是战后中东第一家面向城市客户的伊斯兰银行,其主要业务是发 放无息短期信贷,也兼有常规银行的部分职能。到1979年,该行已在全国各地开设了25 家分行。继纳赛尔社会银行之后,阿联酋迪拜的石油巨商于1975年创建了迪拜伊斯兰银 行,该行是一个综合性无息银行,开展多种业务,尤以大型工业项目投资为主,所以, 其职能类似于投资公司。该银行成立不久,就向海外扩展,在开罗设立分行,并向其他 国家银行投放资金,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润。此后,中东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 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世界兴起了一股伊斯兰金融热潮,建立了一批伊斯兰金融 机构。具有代表性的如:伊斯兰开发银行(沙特)、巴林伊斯兰银行、埃及费萨尔伊斯兰 银行、伊斯兰国际投资开发公司(埃及)、约旦伊斯兰金融投资银行、卡塔尔伊斯兰银行 、科威特金融事务所等。[6]伊斯兰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在中东经济生活中产生了较大影 响,它有利于伊斯兰国家间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也逐渐地改变着人们的金融观念。 天课制度对中东经济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天课只是伊斯兰的“五功”之一,是当今 中东国家的主要岁入。据有关资料,天课岁入约占沙特阿拉伯国民毛收入的10%,年收 入超过10亿里亚尔,在其他伊斯兰国家约占4%。[7]天课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征收,统一 管理。税入主要用于济贫和社会福利事业。这种做法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 别,被视为伊斯兰社会平等、经济公正的体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宗教界的重视。同时 ,它也是当代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有些学者从宏观经济学的角 度对天课制度进行诠释,在诸如课税范围、税率和天课收入的分配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 见解和主张。总的说来是希望用这样一种税收制度解决经济现代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 际问题。 伊斯兰教对现代保险事业基本上持一种批判和排拒态度。认为保险活动含有投机、赌 博、放债取利等因素,与伊斯兰教主张的经济公正、诚实经商等原则相悖。而且认为保 险活动会诱导世人热衷于追逐财富而忽视精神财富,从而导致宗教生活松驰、道德沦丧 。因此,中东国家的保险事业受到制约,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绝对禁止一切保险活动, 但事实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对之开绿灯。从目前情况看,保险活动基本上限于教法许可的 范围内,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在伊斯兰国家公开刊登广告、招揽生 意。由于宗教观念的束缚,人们的保险意识淡薄,对家庭和个人财产保险的极为少见; 又由于伊斯兰教认为穆斯林的生老病死皆为安拉先前所定,所以人寿保险被绝对禁止。 结果导致现代保险事业在中东伊斯兰国家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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