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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与变调——明代海疆政策探论


    摘要:海上敌对势力的存在、西方殖民势力的侵扰和国内海上力量的壮大,打破了明代以前传统中国数千年来海疆的平静局势。基于对国内外客观局势的审慎考量,“拒外防内”成为明政府控驭海疆的基本主线,同时也是终明一代海疆经略导向的主旋律。但是,这种政策的封闭性又因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充满了变数。如果从更长的历史时空来考察这一现象,明代中国海疆政策的变化脉络则呈现出更加明显的内趋性特征。
    关键词:明代;海疆政策;转向;内趋性
    关于明朝时期的海疆政策,学界已有若干成果。[1]在明代中国长达近3个世纪的历史中,海禁一直是明代海疆经略的主线,云诡波谲的国内局势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无不影响着政策发展的主体走向。但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到历史的纵深处来考察这一现象,则会发现传统中国进入明代以后,海疆政策的变化脉络开始呈现出明显的内趋性特征。
    一
    洪武元年(1368),朱元璋称帝应天府。明王朝的建立使以汉族地主阶级为统治主体的政权架构重新构筑,农耕经济的主体地位得以再次确立。从当时国家安全局势的整体来看,北元势力的存在仍然是明政府国家安全的防御重点,诸子备边北部边防和明成祖数次亲征漠北,充分说明了北方敌对势力的强大和威胁程度。频现的海疆烽烟似乎被明廷完全看作癣疥之患,而稍后海疆局势的恶化反而使本对海洋并不熟悉的明政府实施了弃守海岛、禁民出海的海防政策。明初海禁政策的推行奠定了自明太祖以后明代诸朝的海疆政策基调,历近300年而不更。在此值得关注的是,从远自秦汉时期开始的海上活动直至元代的千年间,并未出现持续而长久的禁民出海条律,那么为什么自明初开始迄至清代朝廷就连篇累牍地频下海禁诏谕?
    1.国内局势的影响
    明太祖称帝后面临的国内局势是“中原未平,异族未息”。昔日与之争战的诸豪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素习海事的方国珍、张士诚部众或隐匿山川或逃逸海岛仍在沿海地区坚持抵抗。史载:“初,方国珍据温、台、处,张士诚据宁、绍、杭、嘉、苏、松、通、泰,诸军皆在海上。方、张既降灭,诸贼、豪强悉航海,纠岛倭入寇。”[2]“及张士诚、方国珍分据东南海上,而遗孽窜岛中,两浙、淮阳骚骚矣。”[3]另外,他们“东借日本诸岛悍夷为爪牙,而西南接交趾、占城、阁婆、暹罗为通数……而又内接山寇,以为腹心之患”[4]。同时,倭寇对沿海地区的骚扰也使明廷认识到海防的重要。明初,为切断海上势力与日本的联系,肃清海患,明廷多次遣使至日本晓以利害,但收效甚微。鉴于对日本外交途径的失败,于是明政府封锁海疆,实施海禁政策,以期达到对日本“闭其关听其自服而不之讨,戒启衅也”[5]。因此,明建国后即颁行了严厉的海禁政策。明太祖曾不止一次地颁布禁令。如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6]洪武十四年(1381)十月:“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7]洪武二十七年(1394),“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渔”[8]。后又将海禁政策载入《大明律》中:“凡将马、牛、军需、铁、铜钱、缎匹,绸绢、丝绵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只并入官。于内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把守犯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9]严厉的海禁政策非前代所有,揆诸明代史实,我们不难发现海禁政策的背后是日益紧张的海疆形势。
    虽然明廷出台了一系列的海禁政策并不断加强沿海军事力量部署,但明初海疆局势并未实现真正的平静。永乐以后诸帝并没有因此而对海禁之策稍有变通,反而却将其奉为万世不易的“祖制”,罔行不替。明中期的“隆庆开关”并不是对以往海疆政策的逆反,而是寓通于禁之中的政治策略。所以,从整体来看,以“禁”御敌于外,割断内外联系确保海疆安全是明统治者的根本出发点。
    2.国际形势的变化
    对传统中国而言,16世纪以前来自海上的安全威胁几乎是不存在的。几千年来,中华文明一直处于太平洋西部沿岸地区乃至世界的高峰。当外部挑战一概付之阙如的情况下,于是长久以来形成了“中华上邦”的自负和对外部世界的轻蔑,“帝王居中,抚驭万国,当如天地之大,无不覆载。”及“四夷率土归王命,都来仰大明。万邦千国皆归正,现帝庭,朝仁圣”[10],都是这一思想的理论体现。明建立后,明太祖对内采取了强化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措施,最终达到了“大权一归朝廷”的目的;同样在对外政策中,明初海疆政策的制定也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特色。
    随着地理大发现和新航路的开辟,中国海域出现了西方早期殖民者的身影。1510年葡萄牙人占领印度西海岸之果阿,1521年葡使皮雷斯去北京觐见明帝,1553年“借地”濠镜澳,并以此为据点在中国东南沿海开展贸易活动,远至欧洲大市场。由里斯本—果阿—马六甲—澳门—长崎—马尼拉的一条世界性的贸易航线开始形成。而在同时期,西班牙人构筑了从西班牙—墨西哥—吕宋—中国的太平洋贸易航线,即所谓“大帆船贸易”。随后荷兰人也于16世纪末叶来到东方,并在爪哇岛建立了巴达维亚城,开始对亚洲的商业殖民活动。西方势力进入中国海域后,中国海上商业力量的传统贸易格局受到挑战,中国海疆局势也随之开始发生变化。
    随着西方殖民者在中国东南海域实力的增强,“朝贡”受挫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国殖民地势力开始以武力达到与明朝互市的目的。贸易背景的差异迫使明朝政府必须重新审视中外关系,以设法缓解与西方殖民者之间的矛盾。实际上,当16世纪世界贸易圈逐渐形成之际,中国已不可能自外于这个体系。大量白银的涌入,导致了明代白银的货币化就是这一事实的体现。然而,自明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加剧,军屯、民屯、商屯制度崩坏,里甲、匠籍制度瓦解,流民骤增,军士逃亡、北部边防收缩等社会问题使明政府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力逐渐下降。宣德八年(1433)以后,明朝就不再派遣使团远航海外招徕入贡和直接在海外进行贸易活动,而对于并不熟悉的西方商业殖民者更深怀戒心。特别是葡萄牙入广东贸易不果,移驻浙江海面造成了明海疆的不宁,及荷兰人窃据台湾后对东南沿海地区的骚扰,使明政府的海疆政策更加紧缩。
    英国历史学家博克瑟(C.R.Boxer)曾说过:“对于葡萄牙人来说,与中国的贸易是非常宝贵的,不经过一场斗争就让他们放弃这一新兴的、前途无量的市场是绝对办不到的。故而在随后的30年内,佛郎机继续游弋于中国沿海,他们有时在地方官员的默许下进行贸易,有时则完全不把地方官放在眼里。由于最初是在广东相当严厉地执行那道明王朝禁止其贸易的诏令,葡萄牙人便将自己的注意力转移向较北面的沿海省份———福建与浙江,他们在那里隐蔽、无名的诸岛屿及港湾内越冬。在那些暂时的居留地中,最繁盛的要数宁波附近的双屿港,以及位于庞大的厦门湾南端的浯屿和月港。”[11]葡萄牙商人的到来使江浙外海贸易盛极一时,但对明政府而言,海上的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
    中国海域贸易格局的演变加剧了明朝海疆局势的恶化。基于海疆安全的考虑,明廷在开、禁摇摆不定的海疆政策中已逐渐凸显收缩态势。诚然,尽管某些局部政策对抵御西方势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海疆局势的发展态势。因此,考量明朝海疆政策,西方势力的影响同样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3.海上商业力量的发展是影响国家海疆政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作为明朝对外政策的两大支柱,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不但达到了明政府所期望的“万国来朝”的目的,同时又限制了民间海外贸易的目的。从历史事实来看,朝贡贸易虽带有一定的商业成分,但政治意味却甚为浓厚。洪武三年(1370)十月,朱元璋对中书省臣说:“远夷跋涉万里而来,暂尔鬻货求利,难与商贾同论,听其交易,勿征其税。”[12]然而政治上的虚誉是以庞大的经济开支为代价的,永乐以后,巨大的经济压力已使朝贡贸易难以为继,特别是正统(1436—1449)以后,明政府已没有更多的财力和热情维持这一贸易体制的存在了。实际上,这一变化恰恰是经济成分的摒弃和政治成分的过度张扬。
    与朝贡贸易体制并行的海禁政策,不仅切断了沿海地区与外界的正常往来,而且也一度使民间海外贸易的发展步履维艰。随着朝贡贸易的衰落,沿海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增长,加之外部市场的冲击,非官方的海上贸易在压制中扭曲地发展起来。事实上,即使在“寸板不许入海”[13]最严厉的海禁时期,民间海上贸易的发展也并没有完全停滞。沿海商民“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14],进行海上贸易活动,甚至出现了“片板不许下海,艨舯巨舰反蔽江而来,寸货不许入番,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15]的现象。民间海上贸易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私造双桅大船不啻一二百艘,鼓泛洪
    波巨浪之中,远者倭国,近者暹罗、彭亨诸夷,无所不至”[16]。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持续十数年的嘉靖倭乱,一方面固然与当时日本一些落魄失势的武士和破产的农民及贪利的商贾对中国沿海诸地进行骚扰有关,但因海禁而导致民间海上贸易畸形发展也是一个不可解忽视的重要因素。时人茅坤曾说:“今之海寇,动计数万,皆托言倭奴,而其实出于日本者,不下数千。其余则皆中国之赤子无赖者,入而附之耳。大略福(建)之漳(州)郡,居其大半;而宁(波)、绍(兴)往往亦间而有之,夫岂尽倭也。”[17]
    二
    明朝建立后海疆形势甚为严峻,亡命海外的敌对势力并不甘心退出历史舞台而伺机反扑,陆上北方局势还有待于进一步巩固,同时西方商业殖民势力不断加大对沿海地区的侵扰。种种客观的现实因素使前朝以往海疆经略导向在明朝开始发生偏转,从历史横断面进行考察,这一时期海疆经略导向的主体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次:
    1.强化朝贡体制以实现“怀柔远人”的目的
    “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18]。为了一扫蒙元近百年统治带来的“腥膻”之气,重塑汉人中原王朝的“正朔”形象,明建国后加强并完善了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外交关系,把前代仅具象征意义的朝贡体制发挥到了极致。而且为了营造“万国来朝”的盛世表象,明代又对朝贡体制赋予了更强的政治涵义,以实现其“怀柔远人”的目的。朝贡贸易是朝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明代是指明朝廷与允许通海互市往来的国家,双方以“贡”与“赐”的关系交换物品的一种贸易形式。凡被允许朝贡贸易国的商船,都必须持有明政府颁给的“勘合”及本国政府交给贡使人员的“金叶表文”作为凭证,明政府特设市舶提举司负责接待和处理具体的贡市事务。对此明人王圻曾说:“贡舶与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贡者,我朝皆设市舶司以领之,许带方物,官设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是有贡舶,即有互市,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19]史载明廷“命使出疆周于四维诸邦国,足履其境者三十六,声闻于耳者三十一;风俗殊异大国十有八,小国百四十九”[20]。明政府以“博大”的胸怀迎接着一批批“慕利”而来的外国使团。
    然而,由于制度本身在经济上的不对称性,随着明政府财政负担和内患的日益加重,朝贡贸易也必然一步步走向衰落。对明朝廷而言,朝贡体制实行的出发点不仅在于以此实现自身政治虚荣的需要和充当了中外关系的媒介,更为重要的是,期望在朝贡往来中以经济引诱为纽带,在松散的政治网络中达到了稳固海疆的目的。
    2.严厉禁海以达到“拒外防内”的治海初衷
    海禁政策是明朝对外关系中有别于前代的最具特色的部分。自朱明王朝建立以后,这一政策一直得到有效的推行甚至是贯彻始终,间或有短暂的松弛间隔,但都并未扭转海疆政策的总体趋向性。明中叶以降,传统的贡舶贸易逐渐被中西直接贸易所取代,国内民间海上商业力量逐渐发展起来,西方殖民势力也加快了对中国的渗透。海疆局势的演变加深了明朝廷对海疆安全的疑虑和恐惧心理,为了切断国内外海上力量的联系,确保海疆稳定,于是一系列旨在限民防外的海禁政策相继出台。
    明初,逃亡海上的敌对势力持续对海疆的骚扰,和以民间海外贸易商人一再试图冲破明王朝的海禁,下海进行通番贸易活动的现实,使明朝初期就采取了极为严厉的禁海措施。明太祖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便严申禁令,“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21]。表明在此之前,明王朝已经颁布过“禁海”的命令。洪武七年(1374)“辄复严禁濒海居民及守备将卒私通海外诸国”[22]。洪武二十三年(1390),再次诏户部“申严交通外番之禁”[23]。海禁政策并未随明太祖的离世而终止。相反,1403年,成祖初登大宝后第十六天便下诏曰:“缘海军民人等,近年以来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国,今后不许。”并要求“所司一尊洪武事例禁治”。[24]宣德时“命行在都察院严私通番国之禁。上谕右都御史顾佐等曰: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岁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舟,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番,扰害外夷或诱引为寇。彼者已有擒获,各重罪”[25]。英宗皇帝甚至“严私下海鱼禁。时有奏豪顽之徒私造船下海捕鱼者,恐引倭寇登岸。行在户部言:‘今海道正欲提备,宣敕浙江三司谕沿海卫所严为禁约,敢有私捕及故容者悉治其罪’。从之”[26]。嘉靖年间,明朝廷把违反海禁的行为和所谓“倭寇”混作一谈,海禁的措施更加彻底,拆除一切违禁大船,尽数毁之。闽浙总督朱纨在浙江“下令禁海,凡双槁余皇,一切毁之,违者斩”[27]。除隆庆开关时期海近50年的禁政策稍驰外,至万历二十年(1592),日本关白丰臣秀吉出兵侵略朝鲜,中国东北海防局势严峻,明廷又数次下令禁海。崇祯时期明廷政局势如累卵,已不复再出台有效的管理海疆措施。
    纵观明代的海禁政策,无论是有着经世情怀的早期帝王,还是守成无二的后代诸君,在明代近三个世纪中,一以贯之的海疆思想基本上都体现着鲜明的“以防为主”的自闭特征。
    3.有限开海以绥靖民间海上商业力量
    鉴于官方的政策的局限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海上民间商业力量开始形成规模式商业集团,并不断为商业利益而与朝廷政策相抗争。王直、徐海、王滶、叶宗满、谢和、王清溪等一批明中叶海上商业集团的兴起与当时海禁政策的推行有着重要关系。王直就抚之前曾向明政府请求开海禁、允许与日本开展正常的海上贸易。他说:“窃臣直觅利海商,卖货浙福,与人同利,为国捍边,绝无勾引党贼侵扰事情,此天地神人所共知者……为皇上仁慈恩宥,赦臣之罪,得效犬马微劳驰驱,浙江定海外长涂等港,仍如广中事例,通关纳税,又使不失贡朝,其主各为禁例,倭奴不得复为跋扈,所谓不战而屈人之兵者也。”[28]但王直通商的恳求并未打动一意孤行的明朝廷,于是为开海和禁海而争的海疆战端开启。王直、徐海等挟倭以逞,频频引倭入掠东南沿海,而富庶的东南地区亦长期处于战乱之中。战乱使得时人逐渐认识到“市通则寇转为商,市禁则商转为寇”[29],于是开海之议渐上日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持续四十余年的“嘉靖倭乱”是民间海上商业力量与朝廷的较量和中外海上贸易错位的结果。边乱结束之后,在地方势力的力谏和高层的权衡之下最终促动了明廷打开海洋大门的决心。隆庆元年(1567),明朝政府决定在偏远的漳州月港开放海禁。月港的开放使压制已久的海上商业力量迅速迸发出来。私人海上贸易进入一个重大发展时期,对外贸易日益扩大,商品需求的增加。据统计,1613年约有200艘船被允许出洋,非法出洋者可能为数不少。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商船也前来月港。至17世纪初年,每年从月港扬帆出海的船舶已多达300余艘,[30]“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因此,月港被誉为“天子之南库也”。[31]隆庆开海形成了以月港为中心,北起日本南至印尼群岛遍历东西洋的远洋贸易网络。可以说,隆庆开关是明代海上商业力量与国家海禁政策斗争结果的显例。
    但是,隆庆开海并不代表明廷海禁政策的终结。如果说明前期海禁政策的推行对海上商业力量的发展是一道坚实的壁垒,月港开放则仅只能看作是明政府调整海疆政策的一种巧妙手段而已。隆庆开海后,实际上亦仅对国内海商开放月港一地,并不是全方位的开放海洋,而是在“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的指导原则下有限地开放。隆庆开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沿海地区贸易的发展,为海上商业力量的前进打开了一个狭窄的孔道。但细究其政策本源,自始至终贯穿着“寓开于禁”的思想主线。从某种意义上看,隆庆开关是海上商业力量为打开海洋大门长期奋斗的结果,是明廷慑于海疆变乱而采取一种暂时的绥靖措施。
    4.局部通商以防御西方殖民商业势力
    16世纪以后,西方早期殖民商业势力进入中国海域。由于中西方之间商品需求量的不断增加,葡萄牙、西班牙、荷兰等西方国家先后来到中国沿海以寻求打开中国的大门。但“天朝体制”的“制约”和对海洋认识的迥异使西方国家始终难以跨越明代中国海禁的坚实壁垒。诚然,带有商业殖民特征的西方势力使当时的明政府已感到明显的海疆压力,因此,以局部通商抵制和调节中外之间的商业关系是明代海疆政策的又一特征。早期东来的西方人并不完全了解明朝中国的海外贸易制度。他们试图以直接贸易的西方模式与中国进行商业往来,但均以失败而告终。葡萄牙人在16世纪中期就孜孜以求地进行与华贸易的努力,1553年“借地”濠镜澳,从此建立了据点,开展了世界性的贸易活动,但明政府严禁其进入内地贸易。1575年,西班牙驻菲律宾总督拉维查理士派遣拉达使团到达福建欲建立正式贸易关系未果。此后西班牙人仍锲而不舍,藉月港开海之机又逐渐构筑了从月港至马尼拉海上贸易线。16世纪90年代以后,荷兰和英国也先后闯入东方,并陆续夺去了葡萄牙人的一系列殖民据点,取得了东西方贸易的控制权。但是他们迫切要求打开对华贸易的大门的努力并未奏效。不可否认,西方国家的东来带着血腥的商业风雨,求市不得希望的破灭,遂转化为对中国沿海各地的骚扰和侵夺。换言之,前代从未遭遇的海外势力令明统治者措手不及,于是一系列旨在防民的早期海禁政策相继演变为拒闭海外势力的政令。
    为了加强对海外贸易的管理,朱明王朝建立了朝贡制度和市舶司制度。吴元年(1367)尚身为吴王的朱元璋“仿宋元之遗制”,在太仓黄渡设立市舶司,以浙东按察使陈宁为提举,[32]掌管海外贸易之事。但其本意已不是宋元时期的“有市舶司的勾当,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33],而是在于“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衅隙也”[34]。
    明中叶后,南洋、南亚诸国被葡、西、荷、英等国控制而沦为殖民地。在多次拒绝西方列强的主动“朝贡”之后,明朝政府亦越来越感受到来自外交方面的巨大压力。陈尚胜先生认为:如果从整个15世纪甚至包括16世纪的长时段角度考虑,明朝在东南亚地区的政治影响力却在迅速下降。[35]海上实力的不敌迫使明朝政府必须重新审视中外关系,想方设法缓解与西方殖民者之间的矛盾。所以,以开放有限的远离政治中心的港口为代价换取海疆的安宁也是明政府一种无奈的选择,葡萄牙借地澳门的成功就是其中一个明显的例证。
    5.限制民船发展以遏制民间海上商业力量崛起
    明中叶以降,朝廷为了贯彻海禁政策方针,在禁民出海的同时又贯以釜底抽薪之法———加强海船制式的控制,以图从根本上削弱商民的出海能力。洪武十四年(1381),发布禁令曰:“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己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36]成祖依乃父旧制,永乐二年(1404)正月,“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所在有司防其出入”[37]。嘉靖四年(1525),世宗遵祖宗成宪下诏浙福二省巡按官:“查海舡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虽非番物,以番物论,俱发戍边;军民知而故纵者,俱调发烟瘴。”[38]俟倭乱祸起,朱纨督军东南,为了切断沿海商民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严令:“凡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把违禁货物运往国外贩卖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39]不仅在明代,直到清代中期以前,传统中国民船技术始终未能得到良性发展。
    不可否认,一个国家海上力量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间航运的实力。鸦片战争开始后,清廷紧急征用民船以加强海上防卫力量,但仅用于近海航行的民船在先进的英国战舰面前不堪一击。长期以来国家遏制民间海上商业力量发展的后果已昭然若揭。
    三
    综上所述,明朝海疆经略导向是当时国际国内形势交相发展的产物。
    千百年来,在相对封闭独立的地理单元中,中原王朝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征伐,造就了历代备边多在西北的传统治边思想,对海洋的陌生导致了政策的错位。自明初以降,海上政策已明显呈现收缩之势。明代弃海岛而守海岸与以后清朝沿海防线的设置格局,突出了其“防内惧外”的实质,暴露了明代以降海上实力的下降。
    明朝建立以后,海疆经略导向已呈现着渐趋收缩和封闭的走势,其间虽有不定期开海的举措,但仍无助于主体走向的改变。从长时段来考察,在传统思想的束缚下,明廷的海疆经略仅仅是陆地政策的延续,不完全具备海疆特征,海疆局势的变动常常左右朝着廷政策的导向。海寇的侵扰、民间海上商业力量的增强和西方势力的东来使明朝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局”。他们不断在前朝的治国宝典中寻求“治海”良方,以期达到宁辑边疆的目的。但历史事实证明,除了发出“海禁宁严毋宽,余无善策”[40]的慨叹之外,明朝诸帝并无济世良药可觅。也正因为如此,以海疆经略导向的内趋性得以贯穿了明代近三百年的沧桑历史。
    注释:
    [1]陈尚胜:《“怀夷”与“抑商”:明代海洋力量兴衰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晁中臣:《明代海禁与海外贸易》,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王日根:《明清海疆政策与中国社会发展》,厦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卢建一:《明代海禁政策与福建海防》,《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王日根:《明代海防建设与倭寇、海贼的炽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李未醉、李魁海:《明代海禁政策及其对中暹经贸关系的影响》,《兰州学刊》2004年第5期。
    [2]郑晓:《吾学编·四夷考》上卷《日本》。
    [3]《玄览堂丛书》续集第15册《日本志》。
    [4]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30。
    [5]朱国桢:《皇明大事记》卷10。
    [6]《明太祖实录》卷70。
    [7]《明太祖实录》卷139。
    [8]《明太祖实录》卷159。
    [9]《大明律》卷16“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
    [10]《明史》卷63《乐志三》。
    [11]傅克瑟:《佛郎机之东来》,钱江译,载《中外关系史译丛》第4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292页。
    [12]《明太祖实录》卷57。
    [13]《明史》卷205《朱纨传》。
    [14]《明太祖实录》卷205。
    [15]谢杰:《虔台倭纂》卷上《倭原二》。
    [16]谢彬:《剿抚事宜议》,崇祯《海澄县志》卷19《艺文志》。
    [17]郑若曾撰、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11《叙寇源》,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32页。
    [18]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转引自祁美琴《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第1期。
    [19]王圻:《续文献通考》卷31《市考·市舶·互市》。
    [20]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8《真腊》。
    [21]《明太祖实录》卷70。
    [22]《明史》卷81《食货志》。
    [23]《明太祖实录》卷205。
    [24]《明成祖实录》卷10上。
    [25]《明宣宗实录》卷103。
    [26]《明英宗正统实录》卷70。
    [27]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552。
    [28]采九德:《倭变纪略》卷4《王直自明疏》。
    [29]郑若曾著、李致忠点校:《筹海图编》卷11,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30]谢方:《明代漳州月港的兴衰和西方殖民者的东来》,载《月港研究论文集》,1983年,第169页。
    [31]张燮:《东西洋考》周起元序。
    [32]《明太祖实录》卷28。
    [33]《元典章》卷22《户部八·市舶》。
    [34]《明史》卷81。
    [35]陈尚胜:《郑和下西洋与东南亚华夷秩序的构建———兼论明朝是否向东南亚扩张问题》,《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36]《大明律·兵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
    [37]《明成祖实录》卷27。
    [38]《明世宗实录》卷54。
    [39]朱纨:《议处夷贼以明典刑以消祸患事》,载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205。
    [40]《硃朱批谕旨·孔毓珣奏折》,雍正二年十月初九日折。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