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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解决南海问题的必由之路


    摘要: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在南海问题上的争执,已成为困扰地区关系协调发展的一大难题。南海问题集中在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上,反映出东南亚一些国家在能源、安全战略等领域的竞争。关涉南海问题的因素错综复杂,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地区发展趋势看,只有以互信为基础,认真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或有关规定,真诚合作,才能解决南海问题。
    关键词: 国家关系;南海问题;解决方式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南海争端是关涉到东南亚地区安全局势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南海问题与领土、海域划界问题交织在一起,中国和东南亚某些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甚大、矛盾较深,这使南海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不仅会阻碍各国海洋权益的实现,而且会严重制约地区安全局势的平稳发展。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如何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已成为影响有关各国关系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解决南海问题的困惑
    从地理位置看,南海是沟通太平洋、印度洋的海上战略要道。它北部的台湾海峡通往东海和黄海;南部的卡里马塔海峡通往爪哇海;东北有巴士海峡通往太平洋;西南侧的马六甲海峡联系印度洋,是通往欧洲、非洲的海上要道。可以看出,南海是联结东北亚与东南亚、南亚、西亚及欧洲、非洲等地区的主要海上通道。南海争端集中在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上,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都将解决南海问题放在重要的外交议程上,但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各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即便是中方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东南亚某些国家也有不同的解读。[1]这些分歧有扩大趋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有可能对各国交往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1.解决问题方式选择的困惑
    从推测的角度看,解决南海争端可能有以下几种方式:
    (1)搁置主权争议,各行其是。既然各国在岛礁归属、海域划界上暂时无法取得各方都满意的结果,那么搁置主权争议、自行开发油气资源是不是解决南海问题的最终办法呢?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中国有充足的历史和法律文件来证明对这些岛礁拥有主权。邓小平同志在上世纪80年代,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解决领土争端的主张。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提出的“从大局出发,加强南海合作,化冲突、争议之海为和平、稳定、合作之海”的积极倡议,[2]得到了周边各国的积极响应和认同。但是相关国家在允诺共同开发的同时,却在不遗余力地加强对已占岛礁和海域的实际控制,强化“主权”宣示。2005年,越南计划在所占岛礁改建一条飞机跑道,试图将西沙和南沙群岛作为两行政县编入越南庆和省的区划版图,后因中、菲反对而被迫中断; 2007年4月,越南在南沙海域划定了部分油气招标区块,并宣布将在所占岛礁举行所谓“国会代表”的选举。[3]菲律宾也不甘示弱, 2007年3月,新任国防部长伊布达尼及其他高层军事人员亲自运送一套组装式净水设备到中业岛,为岛上驻军提供固定的饮用水来源; 5月14日,居住于卡拉延岛群的247位已注册选民,在中期选举中完成投票。[4]由此可见,既然各国在岛礁归属问题上暂时无法取得各方都满意的结果,那么各国很难达成海域划界,也不会同意他国在有争议的海域开发油气资源。
    目前,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在其所控制的海域内开采油气资源的步伐十分迅速,纷纷与区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勘探和开采合同,利用其先进的勘探、采油技术和充足资金掠夺南海油气资源,[5]故受害最大的中国自然不同意他国的这种开发。另外,任何一国不会同意在尚有争议的海域内进行任何开发,因为任何开发都有可能演变成摩擦甚至冲突,必将恶化地区安全局势,其结果也是各国均不愿意看到和能够接受的。
    (2)采用多国谈判机制以谋求解决南海争端,主要由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的官员、专家学者组成的委员会讨论关涉南海的一系列问题。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过多边谈判机制解决南海争端的可行性非常小。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参加的有“地区论坛”、“10+1会议”等多种机制,双方合作的领域主要是经济,其他问题处于从属地位。迄今为止,各方还未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或机构来磋商南海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在南海问题上各方均同意采取协商与合作方式以解决争端。[6]正如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随着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实践的发展,东南亚国家倾向于渐进的和平方式解决问题,而暂时将争端的最后解决搁置一旁。这种方法是与东盟倾向于采取协商的办法达成协议,而不是通过正式谈判分出赢家和输家的方式相一致。所以说正式的处理领土和海域争端的机制不为其所需。”[7]
    在区域外国家中,最有可能推动并介入多国机制来谈判解决南海问题的国家是美国。虽然美国远离南海,但其在东南亚拥有重要的战略利益,如果各国因南海问题发生冲突或战争,将严重影响美国在东南亚的战略利益,甚至对美国的全球战略体系构成冲击和破坏。所以,为保持对东南亚局势的基本控制,以及实现其他战略目的,美国自然愿意参与其中。但是中国认为南海“争议应由直接有关国家解决”,[8]他国的参与很可能为问题的解决增加不确定因素。目前,东盟国家积极实施“同中国接触的政策,其目标是在经济、政治和安全上将中国纳入地区共同体之中”,[9]以逐渐“培养出[区域]合作的习惯和自助的态度,来取代美国的军事存在,维护地区稳定”。[10]因此,美国在该地区对南海问题的影响是有限的。另外,中国和东盟同为正在走向世界的新兴势力,欲将有所作为,其自身国际形象与责任的认知也决定了不会通过国际多边机制来解决双边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这样敏感问题更是如此。
    (3)通过诉诸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方式解决南海问题。很多学者认为依据国际法和海洋法有关条款,采取国际仲裁或司法方式解决南海争端,更能体现国际法的价值理念,也更符合国际司法惯例。二战后通过了两部国际海洋法,即《大陆架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于存在两部海洋法,使得各国可以按本国利益各取所需。东南亚某些国家从本国利益出发,不顾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强占岛礁,单方面依据《大陆架公约》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某些条款,作为划分“管辖”海域的准则。非常明显,这些国家的主张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国际法所要求的公平原则。
    虽然从历史依据和法理依据上讲,通过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南海问题更有利于中国,但是国际法院的裁决具有随机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和判断力,[11]中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将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均将发展的重点放在经济方面,尽力避免因海域争端而影响彼此关系的发展,而且各方在南海问题上的严重分歧也使建立国际仲裁法庭的想法不切合实际。另外,南海海域划界问题复杂,牵涉到许多方面,尤其是与岛礁主权问题交织在一起,更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南海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4)通过战争方式解决南海争端。然而使用武力解决南海争端,不仅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要求的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解决划界争端的原则,更不符合《东南亚和平条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最为重要的是,武力解决争端不符合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全球化中,中国和东盟的关系已密不可分,如果发生武力冲突,必然造成两败俱伤,这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
    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均以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对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与东盟关系的良好发展,是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坚持和平友好方针、保持克制态度密不可分的。为解决南海争端,中国尽力化解矛盾,竭力将发生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在南海的数次争端中,总是以中国的让步使问题和矛盾得到缓解,这一点在中国应对“美济礁事件”、“黄岩岛事件”、“‘万安北—21’石油合同区”等事件上所做的低调处理和让步中得到印证。[12]在南海问题上,东盟采取双重战略,一方面搞大国平衡战略,“东盟的努力已经把争端带到了国际舞台的中央,使北京考虑使用武力所需要付出的外交成本”。[13]另一方面为建设地区秩序而努力, 2003年10月,东盟国家在《巴厘协定》中提出建立安全共同体设想,以形成“全面的政治合作,即为对付地区安全的威胁和建立一个真正的地区秩序而共同分担责任”,[14]也具有防范某些国家在南海问题上出现过激行为的意图。
    2.各方在一些目标上的困惑
    如果各方坚持己见,那么就不可能彻底解决南海问题,也就是既不可能形成各方均满意的结果,单边主张也行不通。
    第一,是否存在各方都满意的划界?毋庸置疑,各国都希望得到有利于己的南海海域划界,然而这样的结果很难实现。《大陆架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继签署,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海洋圈地”浪潮的两次掀起。南海周边一些国家据此单方面宣布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或划定大陆架,并对其划定的区域内的岛礁提出了主权要求。这些主张或要求均不同程度地侵入了中国的传统海疆线(“U形线”)内,完全忽视或否认中国南海“九条断续线”的存在,抹煞南海岛礁归我所有的历史事实,这就严重地违反了海洋法的有关规定。
    认真查阅相关公约内容,找不到任何条款赋予沿海国通过划定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将原属于他国的岛礁划为已有。相反,相关公约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关规定的执行前提,就是“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相关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解决海域划界争端,而不适用于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既然南海诸岛从历史和法理上看,均归属于中国,那么某些国家无论是强占岛礁还是单方面宣称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都是没有坚实的国际法支持的,中方自然不会同意这些国家的上述行为;另外,各国声称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互相重叠,导致各方矛盾重重,冲突不断。[15]可见,南海的自然条件和各方的法律冲突以及对海域划界的态度,决定了各方还无法取得满意的划界结果。
    第二,是否存在中方或他方单边满意的划界。既然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不能取得各方都满意的划界结果,那么是否能有一方取得满意的划界结果呢?这似乎更不可能。从中方来看,如果南海周边某一国家取得单边满意的划界结果,即按照其所主张进行划界,中国不仅会损失部分南海主权和资源,而且中国进出南太平洋的重要通道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有被封死的可能,更重要的是中国将失去历史性权利和国际海洋法赋予的海洋权益,这是中国断然不能接受的。从南海周边其他国家来看,单边满意的划界结果也不可能得到。如越南是一个南北长、东西窄,缺乏战略纵深的国家,其资源和能源较为匮乏,而蕴藏着丰富油气资源的南海海域,可能成为其最重要的能源保障基地。[16]因此,越南视争取更大的南海海域(特别是蕴含有丰富能源的海域)不仅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且也是加强海洋战略纵深必然之举。[17]因此,从国情、传统的海洋观念及其国家的发展战略来看,让越南放弃在南海问题上长期以来追求的政策来让他方获得满意的结果,是不可能的。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情况与越南相类似,也不会放弃已获得之利益与战略追求。
    通过以上的假设分析,不难发现,南海问题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各国的海洋权益问题,还牵涉到岛礁的主权归属争端,也牵涉到各国的安全战略考量,从而造成各方不可能接受上述的解决方案和目标追求。然而,这也不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其最佳途径或办法就是关涉南海利益的各方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寻求合作,从而谋取南海问题逐步解决。
    二、合作是各国解决争端的必然选择
    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制约因素来看,只有合作才是化解各国矛盾的“良剂”,也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必然选择。
    1.南海问题和平解决的理论依据分析
    第一,从国际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来看,在“和平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国际环境中,世界各国尤其是区域各国之间的利益相互关联日益加深,磋商、协调、对话与合作正逐渐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途径。中国和东盟都在努力争取一个于己有利的和平国际环境,避免冲突和对抗,努力创造“一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环境,以增强社会和区域政治稳定”。[18]这不仅仅是因为区域各国间一旦发生冲突或战争,各方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不会有真正的赢家,而且日益彰显的地区和全球性问题也需要中国和东盟各国团结协作共同解决。
    南海局势是否缓和主要取决于各国的作为与不作为,只要有关国家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或宣言,那么南海局势就不会发生大的波动。当今,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合作与竞争并存、借重与制衡互相交织。存在争端的国家之间很大程度上已不再是简单的敌对性质的关系,而是根据本国利益进行“成本—收益”计算而采取相应的对外政策,“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可能包含冲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它反映克服冲突的努力和成功”。[19]中国和东盟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社会成员,均表示以顺应历史潮流的态度来处理纠纷,这不仅符合中国和东盟各国的根本利益,也是争端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第二,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在南海争端上寻求对话与合作,符合当前新型安全观的发展理念。新安全观不仅强调军事安全,而且把安全扩展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信息等各个领域,注重运用各种手段而不仅仅是军事手段维护国家安全,强调安全的整体性和平等互利性。新安全观的重要特点就是主张通过合作与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拒绝单方绝对安全的旧思维模式,摒弃对抗和威慑,主张通过对话缩小分歧,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强化合作,确立合作机制,最终达到双赢的效果。[20]
    新安全观不仅在理论上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中国政府在具体操作上也着力践行。2002年11月4日,中国和东盟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争议,这“标志着东盟与中国的政治信任发展到了新水平”。[21]在2003年东盟首脑年会期间,中国领导人首次阐述了“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与东盟十国领导人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并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再次表明了中国政府愿意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决心和诚意。国外媒体认为:“对于东盟所有国家来说,北京主动加入这一条约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其诚意也是‘毋庸置疑的’。”[22]2005年3月,中、越、菲的三家公司签署了《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在南海协议区联合勘探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这是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实践,也是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重要举措,更是中国与东盟实践新安全观的表现和有益成果,标志着中国和有关各国为把“争议之海”变为“合作之海”迈出了重要一步。由此可见,作为努力树立负责任角色的中国和东盟不仅应该而且能够在新安全观理念指导下通过合作来解决南海争端,为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相互依存理念是解决南海争端的理论归宿。相互依存作为一种外交理念,“对国家的利益和目标既提供了限制,又提供了机遇”,[23]这不仅仅表现在对自身利益要进行有选择的取舍,更重要的是建立在对他人利益尊重的基础上。因为现代国际社会是一种共存共荣的社会,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无法离开其他国家的发展,必须走与其他国家合作的道路。这说明一国的生存和发展以牺牲他国的利益为代价的时代已经结束,国家间你死我活的“零和”式的争斗已被寻求共同利益的“非零和”的竞争与合作所代替。
    从合作的收益看,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是一种基于相互依存的双赢。这种收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当前的直接收益,在南海环境保护与改善、海洋渔业的改良与保护、共同打击海盗、打击跨国犯罪、海上能源勘测与研究等方面,[24]中国与东盟各国密切合作,积极发展睦邻关系,为争端的和平解决创造良好的氛围;二是长远性的战略收益,目前中国和东盟在相当长时期内无法改变依赖外贸、外资的发展轨道,出口市场将是双方的一个重要约束。因此,中国和东盟正在通过双边贸易尤其是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把彼此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也是双方走向双赢的必然选择。而保持南海局势的稳定和海上通道的畅通,已成为双方促进经济发展重要保障。
    2.南海问题解决的现实制约因素分析
    为了解决南海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中国和东盟各国应该选择合作。正因为南海岛礁归属和海域划界问题牵涉到太多的利益关切,尤其是有些国家认为此问题关系到本国主权和民族尊严问题,造成各方立场相左。对于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来说,这样僵持下去,不仅不利于各国关系的改善,更是发展友好关系的绊脚石。各国在诸多方面“竞争”,如加强对所占岛礁的兵力,进而展开军备上竞赛,使地区上空笼罩着一种不祥氛围。[25]显然,作为近些年来关系健康发展的国家,同为对外贸易依赖型国家,彼此在经济发展的轨道上已经是一损俱损关系,那么加强南海问题上协商与合作比竞争对各方更有利。
    为了维护地区得之不易的安全稳定局面,决定各方应该选择合作。中国和东南亚各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谋求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首先,维护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是中国和东南亚各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正在崛起的中国,与作为世界上最有潜力的新兴经济体之一的东盟,其关系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东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其次,维护地区安全稳定是各国发展的内在需求。中国是正在走向民族复兴的大国,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而东南亚各国积极发展经济的国策,决定其必须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区域和平与稳定是各国谋求发展的基础,无法想象一个动乱的东南亚能使各国集中精力搞建设。
    从力量对比的角度来看,中国和东盟各国选择在南海问题上合作,是明智之举。中国作为正在崛起的大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综合国力有了飞速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以及世界新军事变革潮流的驱动,中国国防现代化步伐正在加速,现代化武器装备体系已基本形成。而东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的集团组织,经济实力稳步增长,国际政治影响力不断增强,为了提高整体海上防御能力,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各国均保持高额的国防投入[26],加之美国与东盟某些成员保持军事同盟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或抵消了中国的战略和战术导弹的威慑效果。虽然东南亚各国军队的规模以及战争的资源潜力较中国军队小得多,但由于南海岛礁与各国地理距离较近的关系,使其具有相对的地缘优势。[27]如果发生冲突或战争,任何一方都很难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完全胜利,只能两败俱伤。
    三、对南海问题合作的探讨
    从辩证的角度来看,南海问题也给中国和南海周边其他国家提供了合作双赢的机遇。[28]无论从历史经验教训、现实因素的制约,还是地缘现实来说,中国和东南亚各国都应在相互依存的理论指导下为妥善解决南海问题做出应有的贡献。虽然在南海问题上各国关系表现为复杂性、竞争性和排斥性,但只要各国本着增信释疑、互谅互利的精神,通过对话协商来解决争端,实现优势互补,各自国家利益必定会最大限度的实现。
    第一,互信是合作的基础,即通过坦诚、具有建设性的对话与接触来培育各方最起码的互信,从而形成双方的积极互动局面。互信的缺失曾经使中国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关系在一段时间陷入了合作难的尴尬境地。在国际形势总体缓和、各国都把发展作为本国首要任务的前提下,缓解这种“信任困境”的有效办法就是加强国家间的对话和接触,增进相互了解,以减少战略误判。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看,国家间的关系就是一个“认知—实践”的过程,国家间形成怎样的关系,关键取决于各国在互动过程中形成了怎样的身份认知,“分析国际政治的社会建构,就是要分析互动过程如何产生和再生产出影响行为体认同和利益的诸社会结构———合作性的或冲突性的”。[29]
    近些年来,中国和东南亚各国为增强互信,展开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目前中国和东南亚各国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是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南海信任机制不是仅局限于军事领域的各种信任措施的安排,而是一个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信任机制,“任何有助于建立信任机制的措施,包括正规的或非正规的致力于防止、解决国家间不确定因素的单边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军事政治措施”,[30]均应被视为信任机制的组成部分。中国和东南亚各国建立信任机制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共识和谅解,又可通过多边互动,如东盟地区论坛、中国—东盟高层会晤机制来增进了解,增加信任,还可以利用民间的非政府安全对话机制来为政府提供各种建设性的方案,如“南中国海潜在冲突研讨会”就是直接讨论南中国海问题的非官方对话机制,各方在研讨会上达成的“放弃使用武力解决争端”、“通过对话与协商进行区域合作”等原则,对南中国海各国建立信任机制进程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
    第二,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各方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诉求,并进行必要的让步,这是实现合作的重要途径。南海问题表面上是各国海域划界的法理之争,背后则是东南亚各国对中国海洋领土、能源和资源的觊觎。此外,各国对领海、领土主权的争执以及各自的国内民族情绪,更是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各方在此问题上回旋的余地很小。对各国来说,能源、资源领域是最需要合作的领域,也是最需要避免冲突与对抗的领域。能源、资源问题反映了各国间存在着很多的利益交汇点和利益冲突点,在南海的油气和渔业资源的竞争上,合作是惟一的出路。有些学者提出的先从渔业资源方面建立合作机制,[31]也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途径。这样,通过某个领域的具体合作,总结出建立经济合作机制的有益经验,以推动整个地区的全面合作。
    公平的谈判是妥协和让步的过程,“或者是一方让步,放弃自己的主张,而接受他方的要求;或者双方互让,妥协了事”。[32]在维护本国利益的前提下,各方要考虑到对方的利益诉求,因为任何一方试图摆脱另一方谋求单方最大利益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妥协和让步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目的手段。协商后的妥协和让步可以使得双方在利益认识上逐渐培育利他性,从而实现互利合作的局面。[33]中国政府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协商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早在1955年4月23日,周恩来总理就指出:“在保证实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34]经过友好协商, 1955年中国同印度尼西亚解决了双重国籍问题, 1960年同缅甸、尼泊尔和巴基斯坦解决了边界问题,随着中俄边界问题的最终解决,结束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长期历史纠葛,走向合作共荣。中国丰富的外交实践经验,使其在解决南海问题上充满了信心。
    最后,实现双赢是各方合作的目标。在邻国关系上,存在着明显的边际效应,“一个对你友好并给你带来利益的国家,会由于它是你的邻居而使这种利益倍增;同样,一个对你不友好并给你带来损害的国家,会由于它是你的邻国而使这种损害倍增”。[35]中国和东南亚各国是近邻,各国关系存在着利益倍增和灾难倍增的互动规律。历史和现实的制约因素,决定了各国在南海问题上最终通过合作争取双赢,只有这样才符合各国人民的利益。
    为解决南海问题,中国政府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从战略高度提出的双赢倡议。在中菲、中越等双边联合声明中,各方对这一原则达成了共识。1995年11月,中菲联合声明中指出:“双方对本地区国家为寻求适当时候在南海开展多边合作所提出的建设性主张和建议将持开放态度;双方同意推动在海洋环境、航行安全、打击海盗、海洋科研、减灾防灾、搜救、气象和海洋污染控制方面的合作。双方还同意在上述某些领域,可以最终进行多边合作;有关各方将就南海海洋资源的养护进行合作。”[36]2006年11月,胡锦涛访问越南期间,双方就南海合作、北部湾湾口划界和海上问题进行谈判,同意继续维持现有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双方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积极探讨在海上(诸如海洋环保、气象水文、减灾防灾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和措施。与此同时,双方均不采取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对产生的分歧应及时进行磋商,采取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予以妥善处理;不因分歧而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37]
    冷战结束后,中国和东盟国家已确立了面向21世纪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和平、合作、共荣已成为各国外交的主流。尽管对于如何共同开发南海资源在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磋商和论证,还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和争执,[38]但至少中、越、菲三国在合作的道路上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只要各国政府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互信为基础,经相互协商后的合作,解决南海问题就不会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南海完全可以成为和平之海、友谊之海。
    注释:
    [1] 参见Hasyim Djala,l“Spratly Dispute Needs Democratic Settlement”,The Jakarta Post, January3, 1995,p.5。
    [2] 参见张学刚:《南海:共同开发大步走》,《世界知识》2005年第7期。
    [3] 参见“Voters Go to Polls early in Remote Areas”,Vietnamese News Agency, May 17, 2007。
    [4] 参见“Vote Reaches Spratlys”,Manila Times, Tuesday, May 15, 2007。
    [5] 参见程必忠:《南海石油调查》,《南风窗》(半月刊)2006年2月(下)。
    [6] 参见Nguyen HongThao,“The 2002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 Note”,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Vol.34, 2003, p.279。
    [7] Odgaard Liselotte,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king of Regional Order, Ashgate, 2002, pp.228—229.
    [8] 唐家璇主编:《中国外交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9] Herbert Yee and Ian Storey,The China Threat: Perceptions, Myths and Reality, London: Routledge-Curzon Press, 2002, p.217.
    [10] FidelValdezRamos, The World to Come: ASEAN’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Prospects in the New Century, 17 May 2000 [The Economic Strategy Institute’s (ESI)Global Forum 2000].http: //www.aseansec.org/2808.htm(2008年5月25日).
    [11]参见Dorinda G.Dallmeyer and Louis De Vorsey,Rights to Oceanic Resources: Deciding and Drawing Maritime Boundaries, MartinusNijhof,f 1989, p.42。
    [12] 参见岳德明:《中国南海政策刍议》,《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3期。
    [13] [加]阿米塔•阿查亚著,王正毅、冯怀信译:《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14] Remarks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on the Occasion of the 36thAnniversary of ASEAN.引自韦红:《中国崛起与东盟对外战略调整》,《当代亚太》2004年第11期。
    [15]参见KriangsakKittichaisaree,The Law of the Sea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in Southeast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p.138。
    [16] 参见瞿健文、张开林:《透视近期越南在南海的新举动》,《世界知识》2007年第10期。
    [17] 参见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江西高校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18] Stuart Drummond,“ASEAN: National Policies Versus Economic Cooperation?”The Round Table,Vol.74, Issue.295, July 1985, p.263.
    [19] RobertO.Keohane,After Hegemony: 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4, p53.
    [20] 参见丁诗传主编:《新世纪初期中国的国际战略环境》,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21] 任一雄:《东盟方式值得称道:求同存异、循序渐进》,《人民日报》2003年6月26日,第13版。
    [22]张永兴、杨新鹏:《新加坡媒体发表社论,积极评价中国与东盟关系》,《人民日报》2003年10月3日,第3版。
    [23] StanleyHoffmann, Janus and Minerva,Essays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Westview Press, 1987, p.268.
    [24] Leszek Buszynsk,i“ASEAN, the Declaration on Conduct, and the South China Sea”,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 Vol.25, No.3, 2003, pp.343—344.
    [25]参见JoshuaHo,“The Security of Regional Sea Lanes”, IDSS Working Paper, No.81, Institute of Defenseand Strategic Studies, Singapore, June 2005, p.14。
    [26]参见Bob Catley and MakmurKeliat,Spratlys: The Disput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Great Britain, Biddles Limited, 1997, p.105。
    [27]参见Odgaard Liselotte,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king of Regional Order, Ashgate, 2002, p.156。
    [28]参见Odgaard Liselotte,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in the Making of Regional Order, Ashgate, 2002, pp.1—2。
    [29] AlexanderWendt,“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Politics”,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20, No.1, 1995,p.81.
    [30] RalphA.Cossa,“Asia Pacific Confidence and Security Building Measures”, Washington, D.C: Centre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1995, p.18.
    [31] 参见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6—217页。
    [32] 周鲠生:《国际法》(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2页。
    [33] 参见刘强、董庆安:《合作:解决东海问题的必然选择》,《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7年第5期。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文件集(1954—1955)》(第三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8年版,第247—248页。
    [35] 叶自成:《陆权发展与大国兴衰》,新星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36]刘雪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邓小平处理边界领土争端的独特视角》,《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期。
    [37]参见“中越南海合作将有突破,两国将发表河内行动计划”, http: //news.tom.com /2006—11—17/000T/24205376.html.(2008年6月20日)
    [38]参见李国强:《对解决南沙群岛主权争议几个方案的解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