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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主权归属之争及相关问题——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战略与战后处置


    摘要: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即以对外侵略扩张为基本国策,将南扩战略置于优先的地位。1874年,日本发兵侵略台湾,是其南扩战略启动的标志。日本南扩实行的是三步走战略:1879年4月,吞并琉球;1895年1月,窃取钓鱼岛;1895年4月,割占台湾。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同年10月25日,台湾正式回归,重入中国版图,但琉球和钓鱼列屿则由美国独家占领。1971年,美国背离其所签署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琉球和钓鱼列屿一起片面地交于日本,后又声明交于日本者仅为行政权而非主权,遂留下了后遗症,成为迄今为止争议不断之地,也为此后东亚国家的和平发展增添了变数。 <
    关键词:日本南扩战略;吞并琉球;窃取钓鱼岛;割占台湾;战后处置
    1868年(清同治七年),日本明治天皇睦仁登基伊始,即确立以对外侵略扩张为基本国策,并将南扩战略置于优先的地位。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战略造成了严重后果,迄今仍有若干遗留问题有待于解决,钓鱼岛问题即其中之一。笔者认为,对于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战略及对其战后的处置,尚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一、“征韩论”之争与日本南扩战略的启动
    从历史上看,日本是一个有着海外扩张传统的国家。倡导海外扩张论的鼻祖是丰臣秀吉(1536—1598),曾任太政大臣,后自称太阁。从1592年起,他先后两次大规模派兵进攻朝鲜,连陷京城及平壤,并计划占领北京,请天皇行幸,呈献都城周围百县供天皇御用。丰臣秀吉死后,一直被日本的扩张论者尊崇为旷世英雄,视作自己的榜样和精神支柱,因其“耀日军威武之辉于异域,永绝邻邦觊觎之念,扬国威,张国权,功莫大焉。是丰太阁雄才伟略所致,流泽后世之民多矣”。①
    此后,丰臣秀吉的海外扩张思想在日本便不断以各种的名目宣扬起来。如江户前期的儒学者和兵法家山鹿素行(1622—1685),一面宣扬丰臣秀吉“征伐朝鲜,其勇敢胆略,冠于古今”,一面认为日本“当天之正道,得地之中枢,正对南面之位”,才称得上“中央之国”,“海外诸蕃皆(隶)属中央之国”。江户中期,学者本居宣长(1730—1801)主张建立一个以日本为中心的“华夷秩序”,琉球、朝鲜等国皆为日本之藩属,中国则等同“戎狄”,“皆来进贡”,“照理称臣,顺服与我”。江户后期的经世思想家本利多明(1744—1821),主张日本应效仿英国,“本国小”而“属国多”,建成与英国东西并峙的“大日本帝国”。② 其后继者佐藤信渊(1769—1850)更宣称,日本“为世界各国之根本”,理应“合并世界各国”;先征服中国,世界各国必纷纷来归,“中国既入版图,其他西城、暹罗、印度诸国,……渐慕德畏威,必稽颡匍匐,来为臣仆”。③ 有的日本学者认为,佐藤的主张是名副其实的“大东亚共荣圈思想的先驱”。④
    明治政府成立后,完全承袭了此前海外扩张论者的衣钵,并计划将其付诸实施。当时有两种主张:一是北进,即所谓“征韩论”;一是南扩,即所谓“征台论”。起初,在日本内部,是倾向于“征韩论”的。所谓“征韩论”,就是先派兵征服朝鲜,以其“北连满洲,西连鞑清之地,使之绥服,实为保全皇国之基础,将来经略进取万国之本”。⑤ 但是,在何时“征韩”的问题上却发生了意见分歧:一派主张先派使节赴朝,“引彼入我彀中,必将带来开战之机”,是为急征派;一派认为,“维新迄今仅四五年,国基未稳,政理未整”,“未可轻图外事”,是为缓征派。⑥ 到1873年10月,两派的争论终于激化,最后以急征派的失败而告终。有学者将此归结为征韩派与反征韩派之争,是不确切的。因为双方在“征韩”的原则问题上并无分歧,只是一派急于发动侵朝战争,另一派则认为发动战争的时机尚未成熟。
    日本政府在酝酿“征韩”的同时,也在做“征台”的准备。因为此前发生了两件事:一件是1871年(清同冶十年)12月,琉球国船民在台湾附近突遇飓风,舍舟登岸,误闯牡丹社被山民所杀,其中12人为台民所救,由福建省官员妥为安置和护送回国;一件是1873年(清同治十二年)3月,日本备中州运盐船4人遇风,凫水上岸,进入凤山后山,为当地人所救,由中国官员赏给衣物,送资回国,当时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还致函表示感谢:“蒙贵国官民救护本国难民……同获新生,厚德深仁,有加无已,感佩莫名!”还札令其驻沪领事品川忠道“备礼相酬,略申谢悃”。⑦ 很难想象,这两件事后来竟成为日本发兵侵略台湾的借口。
    其实,在“征韩”与“征台”之间,明治天皇睦仁是倾向于后者的。1873年3月,他特派外务卿副岛种臣赴华互换《中日修好条规》,示意谋划征台之事。副岛行前,睦仁授意:“朕闻台湾岛生蕃,数次屠杀我国人民,若弃之不问,后患何极?今委尔种臣全权……前往伸理,以副朕之保民之意。”⑧ 所谓“数次屠杀我国人民”,完全是不实之词,因为琉球国船民并不是日本人民。日本备中州盐民也没有死人,何来“数次屠杀”之说?可见,日本明治政府为了实施南扩的战略,竟然要颠倒黑白,以怨报德了。
    果然,副岛种臣到北京后,即就琉球国船民遇害事与总理衙门进行纠缠。他抓住总理衙门大臣董恂、毛旭熙的“生蕃姑且置之化外”一句话,将之曲解为“不以其为所属之地”,⑨ 并成为发兵侵台的口实。到1873年10月,缓征派虽然在“征韩论”之争中得势而主政,但面对的却是国内政局的极大动荡,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当时的太政大臣三条实美和右大臣岩仓具视默察国内形势,认为必须安抚在“征韩论”之争中下台的急征派和失势的士族,将国内的不满情绪转移到国外去,此时“对生蕃兴问罪之师,实为必要的行动”。1874年1月,日本政府草拟了一份《台湾蕃地征伐要略》,开宗明义地写道:“台湾土蕃部落,为清国政府政权所不及之地……故视之为无主之地,具备充分理由。是以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为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⑩ 这表明日本政府决意要对台湾用兵了。
    日本政府在“征韩论”之争后,继而大倡“征台论”,其主要目的有三:
    其一,垂涎台湾的经济价值和战略地位。日本为做好“征台”的作战准备,曾先后派遣多批军事间谍潜入台湾侦察。如日谍成富忠藏的报告,即对台湾的物产富饶作了详尽的描写,称其为“可列入世界物产富饶的地区之一”。报告更看重的是台湾的战略地位,写道:“台湾岛位于琉球藩之西南,实吾皇国之门户也。如果该门户不能坚守,出则无法控制西南各国,入则无法捍卫皇国。……据此岛便可西窥闽、粤,南通吕宋及西南各岛屿,故欲将国威向外宣扬,占据此岛便可指挥西南各国。”(11)
    其二,视台湾为日本南扩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明治政府南扩战略的启动是或早或迟的事,此次发兵侵台固有缓解国内危机的因素,但从日本的整个南扩战略来看却又是必然之举。日本此时羽翼尚未丰满,要想一战而攻取台湾是不可能的。对此,日本政府高层是心知肚明的。因此,他们希望通过这次“征台”做到两点:一是占领台湾北部的“生蕃”之地,如花莲港以南的奇莱平原,从事开垦事业,以作为永久的根据地。二是全面熟悉台湾的山川形势、风俗人情及“生蕃”情况,为日后正式进攻台湾进行一次预演。
    其三,为吞并琉球预作准备。本来,日本要发兵侵台的所谓“理由”,是琉球船民在台遇害,所以要“兴问罪之师”。但是,日本政府所草拟的《台湾蕃地征伐要略》却规定,与中国交涉时如提及琉球的归属问题,则必须回避,“不应酬其议论”。因为日本政府认为:“盖控制琉球之实权,皆在我帝国,阻止琉球遣使(中国)纳贡之非礼,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目前不可与清政府徒事辩论。”(12) 这份内部文件,十分清楚地表明,日本已将琉球列为“征台”之后的下一个侵夺目标了。
    日本政府的“征台”方针既定,便着手组织“台湾生蕃探险队”,任命陆军中将西乡从道为台湾蕃地事务都督。出发前,西乡向全军发布谕告,宣称此次“征台”,乃“承丰臣秀吉之余烈,行千载一遇之大快事”,“宜耀皇威于海外,以奉答万古不朽之皇恩”(13),以此来鼓舞士气。1874年5月7日,日军前锋在台湾南部的琅(今恒春)登陆。从18日起,日军连日向土著居民发起进攻,遭到猛烈抵抗。6月1日,日军发动总攻,兵分三路,企图一举平定蕃社,也未达到预期目的。对于侵台日军来说,在军事上已丧失主动权,处于被动的境地;再加上全军上下皆为疫病所困扰,士气低落到了极点,已经丧失了战斗力。而此时清廷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办理台湾等处兼理各国事务大臣,他一面派福建布政使潘蔚亲赴琅与西乡从道当面交涉,一面请调武毅铭军13营6500人分批渡海,并以兵轮7艘分泊澎湖和台北,对日军采取高压态势。西乡见军事上既难期胜利,处境又难以久持,只好设法下台阶撤兵了。
    8月1日,日本政府任命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来华就日本的台湾撤军问题与总理衙门会谈。大久保于9月10日到达北京,于14日与恭亲王奕开始会谈。到10月31日,中日双方签订《北京专条》和《互换凭单》,完成了谈判。在这次历时近50天的马拉松谈判中,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有两个:
    第一,中国赔偿兵费问题。先是大久保利通要求中国赔偿兵费银400万两,奕表示中国不承认赔偿兵费问题。大久保则威胁说:“议无成绪,即欲回国;仍归到台蕃无主野蛮,日本一意要办到底。”又称:“必欲索兵费400万两,方能退兵,否则以兵扰中国各海口。”奕害怕与日方决裂,奏称:“(日使照会)皆作决裂之辞。其意由前之说,为日本永踞台蕃境地张本;由后之说,为日后称兵有名,扰我海口张本。”(14) 最后,中方妥协,答应付难民抚恤银10万两,修路建房费40万两,合计50万两。
    第二,日本退兵名目问题。先是大久保利通致送照会称:“拟将本国兵撤回,由中国自行办理。惟日本国兵心民心,难以压服,必须得有名目,方可退兵。”(15) 双方会谈时,又要求中国“承认征蕃为义举”。(16) 最后,还是中方妥协,在《北京专条》中不仅写上了“台湾生蕃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字样,还承认日本发兵侵台“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17) 真是荒唐之极!
    日本此次发兵侵台,标志着其南扩战略的启动。当时,日本国力未丰,兵力不足,却发动军事冒险,加以武力威胁与外交讹诈并用,迫使清政府满足了其侵略要求。此后,这便成为日本侵略中国的惯用伎俩。
    二、日本明治政府南扩的三步走战略
    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战略启动之初,小试锋芒即尝到了甜头,这更坚定了其全面实施南扩战略的决心。但是,日本南扩战略的实现,却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而且是分三步走的。
    第一步,吞并琉球。1874年,日本决定发兵侵台时,即已明确将琉球作为南扩的下一个目标。是年10月,中日签订《北京专条》后,日本的外交讹诈既已得逞,便着手实施其既定的吞并琉球计划了。
    琉球群岛位于日本与中国台湾省之间,分为36岛,北部9岛,中部11岛,南部16岛,是一个岛国。早在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球国王察度派遣其弟泰期来华,朝贡贡物,上表称臣。自是,琉球遵奉明朝正朔,每隔年遣使朝贡以为常例。1591年(明万历十九年),丰臣秀吉用兵朝鲜,向琉球征粮,为琉王尚宁所拒。1609年(明万历三十七年),日本“以劲兵三千,掳其王,迁其宗器,大掠而去”。(18) 日人既掳琉王,便强迫尚文立誓文,岁输8000石粮于萨摩藩,以当纳款。(19) 日本虽强将琉球置于萨摩藩属下,然也借琉球与中国交通从中获利,故琉球与中国封贡相继,迄于清末。此琉球“两属”说之由来也。
    尽管如此,迄于19世纪中叶,琉球仍自成一国,内政、外交皆由自主,并曾与美、法、荷等国签订过通商条约。故琉球虽为中日“两属”,但依国际公法系自主之国,自无疑义。这种事例,在中外历史上所在多有。然而,自1872年起,日本却加紧了吞并琉球国的步伐。先是由天皇睦仁下诏,以琉球为藩,将琉球国王封为藩主;继而又将琉球置于日本府县同列,受内务省管辖,并向大藏省缴纳租税。但是,如何解决琉球“两属”的问题,日本政府则颇费周章。
    当时,琉球的国家地位,是处于中日“两属”的特殊情况。王韬说:“据理而言,琉球自可为两属之国,既附本朝,又贡日本。”他还指出:成书于1670年(清康熙九年)的源光《大日本史》,“犹列琉球于《外国列传》,则可知琉球为自立之国矣。”(20) 连日本也无法否认琉球为自主之国的历史事实。所以,大久保利通从中国签订《中日专条》回国后,即主张必须解决琉球“两属”问题,才可实现吞并琉球的计划。他向政府建议说:“琉球两属状态,自中世纪以来,因袭已久,难于遽加改革,以致因循至于今日。今者中国承认我征藩为义举,并抚恤难民,虽似足以表明琉球属于我国版图之实迹,但两国分界仍未判然。……且断绝其与中国之关系,在那霸设置镇台分营,自刑法、教育以下几百制度,逐渐改革,以举其属我版图之实效。”(21) 此项建议,立即为内阁会议所采纳。
    于是,日本明治政府决定采取断然措施,向琉球发出强制命令:“(一)为对中国朝贡而派遣使节及贡贺清帝即位等惯例,一概废止。(二)撤销在福州的琉球馆,贸易业务概归设在厦门的日本领事馆管辖。(三)从来每当藩王更迭之际,由中国派来官船,受中国册封,著以为例,今后概予废止。(四)令藩王来朝,对政治厘革及兴建的办法,加以研究后决定。(五)琉球与中国今后交涉,概由日本外务省管辖处分。”(22) 其后,日本又在琉球实行警察制和海外护照制度,规定琉球渡海到中国者,必须请发护照。这样,日本便对琉球进行了全面控制,完全剥夺了其自主之权。至此,琉球王国已名存实亡。
    琉球国王尚泰及朝臣,对日本的强权侵凌行为进行了抵制,但终究无力反抗,只好向中国求援。清政府派新任驻日公使何如璋赴日相机办理。1878年(清光绪四年)9月3日,何如璋根据总理衙门的指示,会见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对日本政府阻止琉球进贡中国事提出口头抗议。10月7日,又向外务省致送一份措辞强硬的照会,内称:“(琉球)孤悬海中,从古至今,自成一国。自明朝洪武五年,臣服中国,封王进贡列为藩属,惟国中政令许其自治,至今不改。……今忽闻贵国禁止琉球进贡我国,我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方令宇内交通,礼为先务,无端而废弃条约,压制小邦,则揆之情事,稽之公法,恐万国闻之,亦不愿贵国有此举动。”照会中“背邻交,欺弱国”、“废弃条约,压制小邦”等语,正打中了日本的要害。寺岛阅照会后,不禁恼羞成怒,无法否认其中所列之桩桩事实,只能胡搅蛮缠,声称此是“暴言”,是中国“不欲此后两国和好”。(23) 其后,寺岛又反守为攻,要求何如璋“必须书面道歉”。何如璋提出日本须撤退琉球驻军。寺岛坚称:“驻军撤退绝不可能,不如取消前次失礼之言。”(24) 双方僵持不下,交涉难有进展。
    日本政府鉴于琉案之争业已公开化,便于1879年3月8日断然下令,将琉球废藩置县。4月4日,又以太政大臣三条实美的名义,布告废止琉球县,改置冲绳县。随后,更强迫正在患病的琉王尚泰离开琉球王城,将其软禁于东京。至此,琉球正式被日本吞并,国家覆亡。5月10日,总理衙门照会日本驻华公使宍户玑,抗议日本吞并琉球之举,指出:“贵国无端灭人之国,绝人祭嗣,是即蔑视中国及各国。琉球乃一弱小之邦,今乃无故灭绝之,……此乃于贵国之声名无益,于各国之舆论并不合。”宍户玑复照,既硬不承认琉球“两属”之说,也不承认琉球为“自治之一国”,一口咬定琉球如何处置只是日本的“内政”,“不许他国干涉”。(25)
    此后,中日两国关于琉案的交涉主要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进行。日本政府担心夜长梦多,增加新的变数,亦急欲结束琉案之争。1880年4月17日,内阁会议通过了“分岛政约论”,即将琉球北部9岛和中部11岛归日本,南部16岛归中国,以此划定两国疆域。6月29日,日本政府任命驻华公使宍户玑为全权办理委员,与总理衙门会谈。当时,总理衙门主张接受日本的“分岛改约论”,但不是要将琉球的南岛划为中国,而是为了让琉球有自存之地,“以南岛存(琉)球一线之祀”。(26) 众多大臣反对总理衙门的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李鸿章。他在上奏中提出三点意见:(一)传询在天津之琉球官员了解,“始知中岛物产较多,南岛贫瘠僻隘,不能自立;而(琉)球王及其世子,日本又不肯释还”,如何存其“一线之祀”?(二)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派人密询软禁在东京的琉王尚泰,彼称:“另立王子,不止王家不愿,阖国臣民亦断断不服。”故思“中国以存琉球宗社为重,亦非利其土地,今得南岛以封球,而球人不愿”,如何办理?(三)“倘(日人)能竟释球王,畀以中、南两岛,复为一国,其利害尚足相抵,或可勉强允许。”(27) 在李鸿章等人的反对下,总理衙门只好放弃接受“分岛改约论”的主张。
    中日关于琉案的交涉,历时数年,遂成悬案。此后,中国仍认为琉案尚未了结,时常向日方提出,然由于形势变化,外患频至,已根本无力顾及琉球问题,因此琉案终成难解之结。
    第二步,窃取钓鱼岛。日本吞并琉球国以后,即企图染指钓鱼岛。但是,究竟以何种方式取得钓鱼岛,却煞费苦心。最后,日本政府确定了对钓鱼岛采取窃取的方针。
    钓鱼岛是个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及若干岛礁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为4.3平方公里;迤东为黄尾屿;最东为赤尾屿。钓鱼岛位于台湾省基隆东北约190公里处,西距福建海岸约320公里。大量史实昭昭俱在,充分证明钓鱼列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其一,钓鱼岛是中国最早发现和命名的。最早记录钓鱼岛命名的书籍是明永乐《顺风相送》(28) 一书。这是迄今为止已知最早记载中国官船在钓鱼岛海域活动的文献。是书为永乐元年(1403年)明使臣往东西洋各国开诏时查勘航线及校正针路而作。书中“福建往琉球”条,即是对福建往琉球的航线进行多次查勘的航海记录。(29) 《顺风相送》的记载,不仅详尽地记录下由福建到琉球的航路,而且指明了钓鱼岛、赤尾屿等的方位,皆在福建海域,将其列入中国海疆之内。
    其二,钓鱼岛属明朝“备倭”的海防要区。对此,《明史》多有记载。如《张赫传》记洪武七年(1374年)张赫率舟师追击倭寇事,称:“赫在海上久,所捕倭不可胜计。最后追倭寇到琉球大洋,与战,擒其魁十八人,斩首数十级,获倭船十余艘,收弓、刀、器械无算。”(30)“琉球大洋”在哪里?据清宫档案考之,“琉球大洋”又称“姑米山洋面”或“琉界之姑米山外洋”(31),即赤尾屿以东与琉球西境姑米山之间的洋面,今称东海海槽者。可知东海海槽以西的钓鱼列屿,为舟师所守御之地,属于中国管辖区域。这从明代的海防图也可得到证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刊印的《等海图编》,其卷一《沿海山沙图》即将钓鱼屿(岛)、黄毛(尾)山(屿)、赤(尾)屿等列入中国的海防区域。此书是由抗倭最高军事长官胡宗宪主持,并在抗倭名将谭纶、戚继光的参与下撰写的。其“凡例”有云:“不按图籍不可以知扼塞,不审形势不可以施经略。边海自粤抵辽,袤延一万五千余里,皆倭奴入犯之处。”(32) 可见,凡绘入本图之岛屿皆为中国“边海”的“扼塞”,是属于中国的领土;而不属于中国领土的岛屿则概未包括在内。自兹以降,先后刊行的武备志书,如郑若曾《郑开阳杂著•海防一览图》、茅元仪《武备志•福建沿海山沙图》、施永图《武备秘书•福建沿海山沙图》等,皆将钓鱼列屿绘入福建省管辖的范围之内。
    其三,钓鱼列屿的赤尾屿为中国最东之离岛,姑米岛(今称久米岛)为琉球本岛最西之离岛,其间之“黑水沟”即中琉之间的界海。据统计,从明洪武五年(1372年)起,迄于日本吞并琉球的清光绪五年(1879年),凡508年间,中国派封册使前往琉球共24次。(33) 其中,大多数封册使留下了出使经过的文字记录,为确定中国与琉球分界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如郭汝霖《使琉球录》说:“赤(尾)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徐葆光《中山传信录》说:“姑米岛,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说明中国东面的国界在赤尾屿,琉球本岛的西南匡界在姑米岛。再看周煌《琉球国志略》所记,一则述“至赤(尾)屿”后,“薄暮过郊(原注:或作沟)”,“问:郊之义何取?曰:中外之界也”;一则称:“(琉球)环岛皆海也。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郊”与“沟”,在闽南方言里读音是相同的,亦即“黑水沟”。所谓“黑水沟”,实际上是赤尾屿与姑米岛之间一条深达1000—2700公尺的海沟,即东海海槽。夏子阳《使琉球录》记封册船经过“黑水沟”时所见称:“风急浪狂,舵牙连折。连日所过水皆深黑色,宛如浊沟积水,或又如靛色。”这就是“黑水沟”命名之由来。所谓“中外之界”,与“黑水沟与闽海界”是一个意思,是说“黑水沟”为中国与琉球之间的海疆分界。(34) 于此可知,自明代以来,中国与琉球之间的海疆分界,可谓判若鸿沟,清楚得不能再清楚了。
    其四,钓鱼列屿是中国领土本为当时世界各国所公认。试看冲绳县岛尻博物馆所藏之古地图《琉球全图》(年代待考)、朝鲜申叔舟著《海东诸国记》所收《琉球国之图》(1471年),所绘琉球中岛西南与中国相邻的边界岛屿即姑米岛。西方国家所绘制的东亚地图,标示更为明显可见。如法国地理学家拉比(Pierre Lapie)所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1809年),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绘成与中国台湾及其周围岛屿相同的红色,以区别其为不同国别。1859年纽约出版的题为《柯顿的中国》(Colton's China)的中国地图,绘有钓鱼岛和黄尾屿,也将其归入中国版图之内。西班牙人莫拉勒斯(J. P. Morales)所绘《日本与中国海域疆界图》(1879年),更足以说明问题。尽管是年琉球被日本吞并,图中仍清楚地标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是在中国海域的辖区范围之内。即使是18世纪初叶以后日人所绘之琉球及日本地图,迄于日本吞并琉球之前,也没有发现一种将钓鱼列屿归入琉球版图的。如新井白石《南岛志》所附《琉球国全图》(1719年)、林子平《三垦通览图说》所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1785年)、高桥景保《日本边界略图》(1809年)、大槻文彦《琉球新志》所附《琉球诸岛全图》(1873年)、日本陆军参谋局《大日本地图》(1876年)、伊地知贞馨《冲绳志》所附《冲绳岛全图》(1877年)等,皆是如此,无一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林子平所绘之《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日本本土用紫色,琉球用茶色,中国本土用淡红色,而钓鱼台(岛)、黄尾山(屿)、赤尾山(屿)等,所涂颜色与中国闽、浙、粤等省相同,亦皆为淡红色。《冲绳岛全图》的作者伊地知贞馨是日本政府接管冲绳县的官员,此时都不认为钓鱼列屿属于琉球,而属于中国,是很能够说明钓鱼列屿的主权归属问题的。
    但是,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后,其南扩战略的第一步已经成功,便准备对钓鱼岛下手了。是年12月,日本内务省地理局编纂出版《大日本府县管辖图》,即公然片面地将钓鱼列屿标为琉球群岛的领域范围。1885年,时任内务卿的山县有朋,本是狂热的对外扩张论者,计划将钓鱼列屿正式划进冲绳县辖区,便密令冲绳县厅对该岛尽快进行调查。而冲绳县厅的调查证明,有关旧记、书类也好,口碑、传说也好,都表明钓鱼列屿是中国所属的岛屿。山县对冲绳县厅的调查十分不满,决定强行在岛上建立日本国标。但外务卿井上馨认为,在钓鱼岛上建立国标的时机并不成熟,宜慎重从事。因此,他提出:“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状况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又强调说:“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见诸官报及极端之上,万望以之为念!”(35) 从此时起,日本政府便决定对钓鱼列屿采取伺机窃取的方针了。
    到1894年,日本明治政府企盼的时机终于到了。是年12月,在日本所发动的甲午侵华战争胜局已定的情况下,内务大臣野村靖旧案重提,致书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认为“今昔情况已殊”,将“此事提交内阁会议重议”正其时矣。在陆奥的支持下,内阁会议于1895年1月通过了内务省的提案。决议称:“本件因别无障碍,应当如议。”(36) 这样,日本明治政府终以内阁会议决议的方式,非法地窃取了钓鱼列屿,实现了南扩领土的第二步。
    第三步,割占台湾。1874年日本发兵侵台未获成功,一直耿耿于怀,觊觎之心不死。到1894年年底,日本政府认为取得台湾的时机到了。
    日本明治政府为何要坚持占领台湾呢?据英国外交部所得到的情报,认为:“台湾是日本以琉球群岛为终点的岛链上继续延伸的一部分,健全这条岛链对组成日本帝国非常重要。……日本南有不亚于旅顺军事基地的台湾岛,北有派精兵把守的辽东半岛,就再也不用担心中国的东山再起了。”(37) 时任日本大藏大臣的松方正义,致书日本大本营参谋次长川上操六,亦称:“台湾非永久归于我国之占领不可,近来欧洲报纸亦认为征讨中国之目的,在占领台湾。台湾对于我国正如南门之锁钥,如欲向南洋扩展,以扩大日本帝国的版图,非闯过此一门户不可。”(38) 可见,日本明治政府坚持占领台湾,怀有着长远的战略目的,不仅使中国永远不能“东山再起”,而且还要借此继续向南扩展,以扩大日本的版图。其后历史的进程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
    但是,在日本政府内部,对于如何取得台湾的方式问题却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主张用武力攻取,以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为代表。12月4日,他提出《进击威海卫并攻略台湾之方略》,认为:“苟欲以割让台湾为和平条件重要条件之一,我方不如先以兵力将其占领之。”(39) 此主张亦为在野党所赞同。如改进党总裁大隈重信,便在党报上撰文鼓噪:“动员第三支军队,迅速占领台湾。”(40) 这样,日本朝野在用武力攻取台湾的问题上取得了共识。
    第二种意见,主张通过谈判割取,以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为代表。他认为不战而取是最佳方案,但要先摸清西方列强的态度才为稳妥。日本驻俄公使西德二郎的建议,对陆奥的主张起了主要的支撑作用。西德二郎致电陆奥称:“既然我得此机会不能不索取土地,依本官意见,莫如以军费赔偿之一部分指望于台湾。因此岛今后可以给我以重大利益……虽可推知英国或有所举动,然若俄国不加反对,恐英国亦必不强争之。”(41) 当时,陆奥最担心的是俄国干涉,又亲自会见俄国驻日公使希特罗握(Mikhail Hitrovo),在谈到割让中国土地问题时,俄使明确地表示:“就俄国而言,对合并台湾并不表示异议。”(42) 与此同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来电称:“欧洲的舆论,只要不影响欧洲的利害或中国的存亡,不论提出任何条件均无异议。”(43) 陆奥这才放下心来,决定将割取台湾写进条约的预案中。
    1895年4月17日,中日两国全权大臣所签订的,《马关条约》,其第二款规定中国“永远让与日本”的土地,其中即包括“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样,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三步走战略终于完全实现。
    三、战后对日本南扩攫取之地的处置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中国抗日战争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以同盟国的胜利而垂于史册。于是,如何处置日本南扩所攫取的土地问题,便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先是1943年11月12日—26日,中、英、美三国首脑在埃及的开罗举行会议。12月1日公布的《开罗宣言》明确宣告:“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44) 1945年7月17日至8月2日,苏、美、英三国首脑又在德国柏林西南的波茨坦举行会议。在会议开幕后的7月26日,发表了《中美英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其第8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45) 事实上,这既是对《开罗宣言》的重申,也是对《开罗宣言》的补充。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于9月2日签署降书,“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对同盟国无条件投降”。(46) 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应该成为处置日本南扩攫取之地的法理根据,却未做到全面实施,留下了后遗症。
    第一,台湾省回归中国版图。根据《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南扩所攫取之中国领土台湾,必须归还中国。1945年10月25日,中国台湾省受降主官陈仪接受日军第十方面军兼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降书,正式将台湾接收。陈仪代表中国政府向世界宣告:“从今天起,台湾、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于中国政府主权之下。”(47) 这样,《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归还台湾之条件,总算得到了实施。
    第二,日本吞并之琉球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置。本来,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是应该被逐出于琉球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此条规定,对于琉球来说正好适用。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正是采取“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非法手段,所以理应将其“逐出”。《波茨坦公告》第8条又进一步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此条规定,对日本战后主权作了清楚的限定,更能够说明问题。琉球既不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及四国,又不能列入“其他小岛之内”,所以不可能在日本之主权范围之内。事实上,在开罗会议期间,确曾认真讨论过琉球战后的处置问题。当时中方提出:“中国愿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俟该地托管之时,与美国共同管理之。”对此,中美两国达成共识,并记录在案。(48) 但是,日本投降以后,美国却对琉球实行独家占领。到1971年,又独行其是,片面地将琉球交与日本。这种行为,公然背离美国自己所签署的国际法律文件《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显然是非法的。其后,美国也感到此举与法理不合,连忙发表声明:“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49) 就是说,美国交与日本者仅为琉球的行政权而非其地之主权。时下,某些别有用心者正大肆炒作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其实真正“地位未定”者并非台湾,而是琉球。
    第三,钓鱼岛尚未归还中国。1895年1月,日本内阁鉴于对华作战已胜券在握,以“今昔情况已殊”,“别无障碍”为由,通过了非法窃取钓鱼岛的决议。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之条件,即承诺归还所侵略的所有中国领土,钓鱼岛理应包括在内。或许有人会问:钓鱼岛并不包括在《马关条约》规定中国让与的领土之内,是否要归还中国呢?确实,这个问题是需要弄清楚的。应当知道,当初日本窃取钓鱼岛是采取阁议的方式偷偷进行的,“既没有将阁议决定上奏天皇,成为天皇的敕令;也没有公布阁议决定……其他各国(概)不得而知”。(50) 所以,一则伊藤博文、陆奥宗光等不愿意日本这种见不得人的丑事曝光;一则因为已经窃取了钓鱼岛,也就没有必要在《马关条约》里写明了。试看《马关条约》第2款“永远让与日本国”的地方共3处,即辽东半岛、台湾省及澎湖列岛。其中,对割让辽东半岛、澎湖列岛的四至及其经纬度都作了明确的界定,而唯独对台湾岛则不然,只是模糊地表述为“台湾全岛及所属诸岛屿”。显然,这决非无意的疏忽,而是另有阴谋的,即企图掩盖其窃取钓鱼岛的非法行径,以遂其瞒天过海之计。这种掩人耳目的伎俩,在法理上是不能成为日本不将钓鱼岛归还中国的理由的。
    至于钓鱼列屿的行政区划,究竟属于台湾还是福建,是有不同见解的。一种意见认为,钓鱼列屿是台湾附属岛屿。如明嘉靖年间郑舜功著《日本一鉴》,内有“一自回头定小东”句,自注云:“小东岛,岛即小琉球。”明代称台湾为小琉球。(51) 又有“鸡笼上开钓鱼目”句,“钓鱼屿,小东小岛也”。就是说,钓鱼岛乃是台湾的小岛。(52)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御史黄叔璥奉旨巡视台湾,归而著《台海使槎录》,亦称:“台湾州……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岛),可泊大船十余。”(53) 此后,范咸《重修台湾府志》(1747年)、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1764年)等志书,均转录了黄叔璥的记载。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钓鱼列屿应属福建所辖海城。明代许多武备志书所附之海防图,以及清乾隆《坤舆全图》、同治《皇朝中外壹统舆图》等,都表明了这一点。其实,这两种意见并不完全矛盾。台湾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设府,隶于福建省,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自然皆在福建省所辖海域之内。到光绪十一年(1885年),台湾建省,其附属岛屿则应属台湾省所辖了。因此,无论从历史还是从法理上说,钓鱼列屿的主权归属十分清楚:或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中国;或作为日本“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归还中国。两者必居其一,别无选择。
    但是,1945年日本投降后,台湾虽归还中国,而钓鱼列屿却处于美国军队的控制之下。1951年9月8日,美国炮制了所谓《旧金山和约》,其第3条列出美军托管的琉球地区,还未将钓鱼列屿包括在内。1953年12月25日,美国以“美国琉球民政府”的名义发布第27号令,声称根据《旧金山和约》第3条,实施所谓《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其所划琉球列岛地界竟将钓鱼列屿包含其中。本来,美国一手包办的《旧金山和约》就是非法的和无效的,由这个所谓《和约》派生出来的《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令》当然也是非法的和无效的,根本不可能具有法律的约束效力。到1971年,美国又将钓鱼列屿连同琉球一起交与日本。这种私相授受行径,完全是对美国所签署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背离。对此,美国政府亦觉心虚,只好发表声明,说:“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并声称:“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54) 美国之言行如此自相矛盾,更进一步表明美国片面地将钓鱼列屿交与日本是于法无据的。
    总括以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一)1868年,日本明治政府成立后,即以对外侵略扩张为基本国策,将南扩战略置于优先的地位。1874年,日本发兵侵台,乃其南扩战略启动的标志。(二)日本南扩实行的是三步走战略:1879年3月8日,将琉球废藩置县,随后于4月4日改置冲绳县,正式吞并琉球;1895年1月21日,以内阁决议的方式窃取钓鱼岛;1895年4月17日,通过中日《马关条约》的签订将台湾割占。至此,日本明治政府的南扩三步走战略终于完成实现。(三)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同年10月25日,台湾正式回归,重入中国版图;但琉球和钓鱼列屿则由美军独家占领。1971年,美国背离其所签署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琉球和钓鱼列屿一起交与日本。后感到于法无据,声明交与日本仅为行政权,然于事何补,遂留下了后遗症,成为迄今为止争议不断之地,也为此后东亚国家和平发展增添了变数。
    注释:
    ① [日]坪谷水哉:《丰公朝鲜军记》,见《日清战争实记》,第3编,第55—56页,东京,博文馆,1894。
    ②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1卷,第49—51、52—54、76—7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
    ③ [日]水野明:《日本侵略中国思想的验证》,见《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第27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④ [日]大火田笃四郎:《日本外交政策史の展开》,第105页注①,东京,成文堂,1983。
    ⑤ 《日本外交文书》,第3卷,第149页,东京,1938。
    ⑥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2卷,第373、394页。
    ⑦ 陈在正:《牡丹社事件所引起之中日交涉及其善后》,见《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2期(下),台北,1993。
    ⑧ 米庆余:《琉球漂民事件与日军入侵台湾(1871—1874)》,载《历史研究》,1999(1)。
    ⑨ [日]下村富士男编:《明治文化资料丛书》,第4卷,外交篇,第44—45页,东京,风间书主房,1962。
    ⑩ 东亚同文会:《对华回忆录》,第38—3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11) [日]成富忠藏(清风):《台湾地方觉书》,1873年12月,日本外务省藏。
    (12)(13)(16) 东亚同文会:《对华回忆录》,第38—39、73—74、64页。
    (14)(15)(17)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98卷,第3945—3946、3945、3948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
    (18) 《明史•琉球传》。
    (19) 萧一山:《清代通史》,第3册,第10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
    (20) 王韬:《琉球向归日本辩》,见《弢园文录外编》,卷5,第236页,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21)(22)(24) 东亚同文会:《对华回忆录》,第100—101、101、105—106页。
    (23) 《日本外交文书》,第11卷,第271—272页,东京,日本国际连合协会,1953。
    (25) 东亚同文会:《对华回忆录》,第106—109页。
    (26)(27) 《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第2卷,第10、15—16页。
    (28) 《顺风相送》,誊抄本,现藏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图书馆。
    (29) 郑海麟:《钓鱼台列屿之历史法理研究》,第16页,香港,明报出版社,1998。
    (30) 《明史•张赫传》。
    (31) 《宫中朱批奏折》,外交卷,第37号卷;《军机处录副奏折》,外交类,第1066号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2) 胡宗宪:《筹海图编》“凡例”,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刊本。
    (33) 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第40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
    (34) 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第422—4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35) [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第102—103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6) [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第118—119页。
    (37)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 Reports and Papers from the Foreign Office Confidential Print, Part I, Series E, Vol. 5, Sino-Japanese War and Triple Intervention, 1894-1894, p. 34.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1989.
    (38) 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第17页,台北,稻乡出版社。
    (39)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日战争》,第7册,第128页,北京,中华书局,1996。
    (40) 《改进党报》第35号,1894-12-08。
    (41)(42) 《日本外交文书》,第27卷,第837、837页。
    (43) [日]陆奥宗光:《蹇蹇录》,第11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4) 《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407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
    (45) 《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78页。
    (46) 《国际条约集(1945—1947)》,第112—113页。
    (47) 戚其章:《“台湾地位未定论”质疑》,载《探索与争鸣》,2009(9)。
    (48) 梁敬錞:《开罗会议与中国》,第41、43页,香港,亚洲出版社,1962。
    (49) 刘永江:《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载《日本学刊》,1996(6)。
    (50) 吴天颖:《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第115页。
    (51) 陈碧笙:《台湾地方史》,第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52) 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第417页。
    (53) 黄叔璥:《台海使槎录•武备》,《四库全书》本。
    (54) 戚其章:《国际法视角下的甲午战争》,第438页。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