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物出发:婚姻史研究的新路径与新取向———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01:11:52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研究丛刊,郭松义、定宜庄编撰,2005 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两位作者在传统婚姻家庭的研究上均卓有建树,在海内外颇具影响。目前学界对于“婚书”一词尚无确切定义。《现代汉语辞典》解释为“旧时结婚证书”。[1](P569《) 法学大辞典》释为“亦称‘许婚契约’、‘定贴’、‘定亲帖子’、‘嫁娶礼书’、‘龙凤贴’、‘龙凤礼书’。中国古代婚约文书。成立婚姻关系的标志,由男家求婚书与女家许婚书两部分组成,提交许婚书后,不得擅自悔婚。”[2](P1631)前引两种定义,均强调婚姻关系之成立,而没涵盖婚姻解除时所订立的文书。《清代民间婚书研究》认为“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占卜婚书,一种是男女婚姻的文字凭证。”[3](前言) 该书研究的是第二种。简而言之,婚书就是确定男女婚姻关成立或解除所订立的一种文书形式。 作者正是通过一纸“婚书”着手研究的。全书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婚书的主要形式———礼书,并讨论从礼书中体现出来的、作为上层社会行为规范的“礼”与民间实际生活中的“利”二者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明清以来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动,使传统社会的婚嫁之礼受到强烈冲击。嫁娶论财风气的盛行以及大量人口流动导致的婚姻不稳定,是清朝以后民间婚姻从重礼转而重法、将婚书作为保障婚姻合法性凭据的关键原因———这也是“清代民间婚书”诸多论述的出发点。 第二章主要讨论“婚契”,这是本书最重要的部分。作者以清代官方审案的档案中所附的婚书为基点,从初婚婚契、再婚婚书、入赘婚约、童养媳婚契、买妾文约等五个方面加以讨论,作者力求从这些婚契探寻婚姻背后的人和事,反映出礼、法、契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讨论的是“非法婚书”,即不为法律允许却在民间广为存在的婚姻文书形式。作者主要探讨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婚契和有关案例了解卖、典生妻的家庭与个人原因,进一步考察之所以发生卖、典行为的社会背景。二是从法律对嫁卖生妻行为以“买休卖休”的刑事罪定拟的情况,探讨司法实践对于律条或依据或游离的关系。三是对文契中见到的诸如送妻、“卖妻一半”以及卖妻找价等各种不见于通常史籍的各种形式逐一列举介绍。 第四章主要研究目前学术界较少涉及的“休书”,即离婚书。作者着重探讨了休妻与变相嫁卖生妻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通过对妻方离婚权律条的规定讨论妇女的实际权益。 除此之外,作者还另起一章就“伪造婚书”进行了阐述。 通读全书,受益匪浅。除了史料扎实、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外,更有以下特点: 第一,研究路径独特。对于婚姻史的研究,前人已有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其研究路径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以典籍文献为基础,采取宏观叙事的方式进行婚姻史的长时段研究,如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二是爬梳档案,选择在历史上发展较为典型或所收资料比较集中的较短时间段进行微观透析,如王跃生的《十八世纪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 1791 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或两者兼顾,如Sommer, Matthew, H. 的Sex,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但郭松义、定宜庄两先生另辟蹊径,以前人几乎无人进行研究的实物———“婚书”起笔。著者敏锐地意识到“婚书是婚姻当事人持有并作为证据的最直接、最原始的材料,它为我们展现的婚姻各方之间、婚姻各方与社会道德以及国家法律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我们在其他任何史料中难以具体地和系统地领悟到的”。[3](前言)两位前辈正是以“一纸婚书”为视角,向我们展示了中国传统“礼法秩序”由“礼”向“法”、“法”归于“礼”的演变过程,把民间的诸多婚姻形态表现得明白而充分。由此看到了民间婚姻受“礼”制约,“礼”让位于“利”,官方法律表达与民间司法实践脱节,民间代婚姻关系中“利”的因素不断膨胀、妇女地位低下化等诸多特点。 第二,通过“婚书”再现“婚书背后的人和事”,让本是“死”的婚书给人以“鲜活”的历史感。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通过碑刻、宗祠、契约文书等再现民间社会与生活是历史学、人类学研究者乐此不疲的事情。然而研究中一个最大缺陷,就是忽视对其社会背景的了解,造成了“一张契约文书等同于若干张纸甚至成千上万契约文书的尴尬境地”。[4](P6)著者为克服这种缺陷,在研究中身体力行,作了诸多努力,以力求“看到婚书背后的人的行为”。事实上,清代州县司法档案本也给了我们一个研究的契机。官方规定,若告婚姻,得有婚书,否则不予受理。如四川南部县、河北宝坻县:“告婚姻无媒妁、婚书者不准”,四川巴县:“凡告婚姻、田土,无契约、婚书者不准”,“告户婚、田土、钱债,无契约、庚书者不准”;浙江黄岩:“告婚姻,无媒妁、聘书….者,不准”。[5](P234)所以,官府在审理有关民事与刑事案件时,有一些婚书(或原件或抄约)作为证据附于卷中。在这些档案中,婚书只是诉讼案件的一个附件,而正是这个附件所包括的整个档案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背景。透过档案,我们可以看到“两造”所在州县、乡、里(甲)的地理环境,社会组织,当事人的年龄、家庭结构、亲属关系、租佃关系、经济状况以及发生纠纷的原因和县官的判决,从而有利于我们去发现婚书背后的人和事。在本书的第二、三、四三章中,作者利用61 份清代婚书,分析了一桩桩婚姻的来龙去脉,探讨了它所存在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给我们展现了一个由礼、法、契构成的国家与社会相互联系的“生动而鲜活”的历史场景。 除上所述外,该书也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其不足之处在于:全文内容与“清代民间婚书”这一主题不尽相符。特别是第一章,背景介绍太多,102 页中完全符合清代、民间、婚书三个关键词的不到50页。其实作者对所论与书名的不一有所认识,但却“明知故犯”。如在第74 页中,作者写道,“有关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不是本书写作的主旨,这里不拟离题太远,只想就明清时期女方陪嫁的情况作一客观性的描述”,作者既然不想“离题太远”,为何偏偏要就“明清时期”而不是“清”来作议论。统观全书,非清代、非民间、非婚书的论述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其次,本书还可多挖掘一些婚书数据。以四川南充市档案馆所藏南部档案为例,就有王仕德立卖妻包管文约(嘉庆十四年),蒲洪富立书出妻印约(道光四年),梅应龙立主婚文约(同治四年),张何氏为自托媒妁改嫁杜乔瑞文约(同治六年),敬志太为立书出卖休妻与刘天才脚下为婚文约(光绪三年),刘其六为甘愿与妻杜氏分离散卖休与梁仲溥文约(光绪十年),何杜氏书立主婚受财文约(光绪二十年)等材料可资利用。相信这些新史料对于进一步补充、扩大和夯实婚书研究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作者对婚书的“在场”关注不够,忽略了不同时空的差异性。“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不同区域或在相同区域的不同时间,其婚姻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在婚书上的表达及所反映的社会现实一定各有不同。作者在有的章节中对所分析对象的共性关注得多,而忽视了对它为何如此的探讨,以致看不到隐藏在背后深层次的东西。比如,婚姻解除的一个重要原因往往是因为家贫,但“家贫”只是一个表象。事实上,在贫穷的背后,不同时空条件下的婚书所反映的贫穷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灾荒瘟病、粮食匮乏、物产停废、衙役盘剥等。通过这些分析,我们更能看到隐藏在婚书背后更大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而还可了解到村落社会中乡民的婚姻圈,地方精英(如族长、保正)或社会组织(如衙门、宗族)对婚姻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基层组织内部调控能力,国家对地方的控制等。 需要说明的是,对该著不足的探讨,并不以否定该书的价值为前提,这仅是笔者近段时期以来一直思考的中国婚姻史研究现状、研究取向及研究方法的一些体验与反思。无庸置言,两位前辈以前人未曾关注的“婚书”———一个具体的实物为着眼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探讨婚姻史的新的研究范式,将婚姻史的研究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也正是这个原因,它可能在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成为该领域一个新的切入点。笔者还要强调的是,婚姻史研究的突破与创新除了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的更新外,研究者的视野应该更多地关注区域社会的历史。把对婚姻的研究置于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人口迁移、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家庭收入、基层组织、民间信仰的大背景下,不单就婚姻论婚姻,通过婚姻看社会,应是当下婚姻史研究者应考虑的研究取向。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曾庆敏.法学大辞典[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 [3]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4]陈支平.努力努力开拓民间文书研究的新局面[J].史学月刊,2005,(12). [5]田涛,许传玺,王宏治.黄岩诉讼档案及黄岩调查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