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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还是应对——夏明方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评介


    齐敬霞
    (旦大学 中国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中国农史》2002年第21卷第4期
    现有的灾害史研究,虽起步较早,但大多属于资料整理性质,且多从自然科学角度进行规律性分析和总结,如《中国地震资料汇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以及一些地方性史料汇编。一般而言,自然灾害具有两种属性,一是自然属性,一是社会属性。自然属性是指自然灾害发生的原因、现象、等级;社会属性是指自然现象对社会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研究自然灾害社会属性的重要性超过了它的自然属性。
    然而,长期以来,对于自然灾害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一直是灾害研究史上相对薄弱的环节。现有的主要成果大部分还是属于史料排比性质,一般采取描述的方法重现历史灾荒的场景或概貌、灾害发生频次及其严重后果,几乎没有人对灾害与社会关系的内在机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夏明方的新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中华书局,2001年),通过对民国时期自然灾害和乡村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考察和对比研究,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富有意义的突破。
    作者的灾害研究,“以乡村社会为中轴,涉及乡村的环境、人口、农业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社会秩序等几个方面”,虽然都是一些史学界所熟悉的问题,但作者“把它们重新放置于曾经被人们剥离出去的多样化而又变动着的地理空间或者说自然生态系统之中”,从自然与社会“互动”的角度进行分析,力求“揭示民国时期自然灾害的状况、成因、及其在乡村社会各层面的扩散过程”。对于一些史学界长期难以解释的陈疴痼疾,我们也许可以从该书中找到答案。
    作者在第一章中首先以大量详实的史料为基础,为我们描述了民国时期的自然灾害概况及其打击下的乡村社会环境。在当时的生产力条件下,乡村社会对于自然灾害的打击,无疑只能是被动的适应,即受自然灾害的打击而又不得不依赖于此种环境。作者进而从人口、乡村经济、社会秩序等方面一一加以论述。首先,人是社会的载体,自然灾害则是造成历史时期人口非常变动的主要因素。据作者研究,民国时期平均每年死于各种灾荒的人口就有55万之多,幸存下来的人们又汇成一股股灾民潮,成为民国时期流民的主流,然而,自然灾害对于人类更深层的影响则表现在对人口素质的影响,长期以来频繁而严重的自然灾害已给人类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
    灾害对乡村社会影响集中体现在对乡村经济的打击。该书用两章的篇幅,分别从灾害与社会生产力和灾害与社会生产关系两个方面论述了这一问题。在第三章《民国时期的自然灾害与乡村经济(一)》中,作者提出了所谓“生产相对过剩”的概念。这里的“生产相对过剩”不是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生产相对过剩,而是自然灾害影响下的农业不足危机的一个虚幻形式,即: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生产力的下降,形成生产不足危机,从而造成灾时的粮贱物贵。灾后则由于灾时人口大减,粮食消费需求相对减少,加之灾害对土地所带来的意外惊喜(水灾时的淤泥施肥作用,旱灾时的地力休息),灾后往往出现一个丰收年。丰收之后除了粮食一无所有的农民转而又会大量变卖粮食还债以及购买必需的日用品,从而导致灾后的粮贱物贵,丰收成灾,形成所谓生产相对过剩危机。农业生产不足危机与生产相对过剩危机两者一前一后,涨跌交错,形成一个完整的灾害型生产相对过剩危机。如果把这样一个一个的—生产相对过剩危机联结起来,放到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我们便不难看出其中某些规律性的东西:1912~1933年上海米价变动趋势及1912~1936年米谷贸易入超指数与灾害演变趋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决非历史上的巧合,亦即作者所说的“滚动中的价格剪刀差”现象。处在落后生产力下的乡村经济依然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命运。
    相较于生产力来说,自然灾害对于生产关系的影响表现不是那么直接,主要体现在对地权分配制度的影响。租佃制度南高北低的差异,土地兼并的制约机制以及地租剥削形式的选择,都可以从生态环境地区差异中找到合理的解释。因灾而起的社会动乱包括两种类型:阶级冲突和区域冲突,作者称之为“垂直型冲突”和“水平型冲突”。事实上,这些冲突(和平请愿、抗租抗粮、抢米风潮甚或发展成为独霸一方的土匪),多是农民自发的活动,具有地域性、瞬时性的特点,不无巧合的是,当我们把眼光放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时,却发现农民运动自北而南的区域扩散和自然灾害的发展状况是基本一致的。
    至此,作者已经清晰明了的为我们展示了自然灾害在乡村社会各个层面的扩展过程,民国灾害史的脉络已完整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历史即是一部生态史。自然灾害种类的多少,频率的高低和强度的大小,也是历史上某一区域空间环境变化的显著标志或衡量其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步都要受到其生存环境的制约,反过来,人类的各种行为又会给其生存环境打上深深的烙印,二者即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但是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人们对于自然灾害的打击,更多的还只是被动的承受,因而无论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无意识的破坏,还是主动地施加积极的影响,都没有成为作者论述的重点。
    该书最后指出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环境的特殊性,“国家机器军事化”、“封建关系的没落”以及“农村经济的畸形商品化”导致灾害承载体民国社会的脆弱性,这只能说明当时社会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薄弱,无法对天灾施加任何主动的影响,灾害与社会之间事实上也无法达成互动,更多的只能是灾害对于社会单方面的扩散,至于长期以来人类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不能说明民国时期独特的灾害社会互动关系。
    作者摆脱历史学研究者通常易犯的单纯的资料累积、状态描述的研究方法,从定量分析、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自然灾害对农村社会深层次制度上的影响及其反应机制。这里并不是要否定基础资料整理的重要性,任何分析的工作无疑都要建立在大量的原始资料上,但我们的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此。面对浩如烟海的灾害记载,如何利用科学方法从中爬梳出历史的真实,需要首先确定一个合理的统计指标。以往单纯以“次”作为灾害计量单位的统计标准,往往不能准确反映受灾面积以及灾害强度。作者利用《近代中国灾荒纪年》、《近代中国灾荒纪年续编》等资料,以受灾“县数”为统计标准制成民国时期(1912~1948年间)各省区历年受灾县数统计表,较为准确地反映了民国时期的灾害状况。尽管以“县数”作为统计标准比起以“次”为单位的统计方法要科学得多,但却不能同时反映某次灾害的强度,我们经常见到诸如某次灾害灾民多少多少的记载,这种笼统的概述实际上并不能客观反应灾害的程度。死亡人数是衡量灾害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作者通过修正陈玉琼、高建国《中国历史上死亡一万人以上的重大气候灾害的特征》中民国时期的死亡人数,形成《1912-1949年死亡万人以上重大灾害简表》(附表三)。据统计,整个民国时期死亡万人以上的巨灾共有75次,而追溯到公元前180年,则死亡万人以上的巨灾截止1839年也不过161次(42页),民国时期就占了将近一半。
    书中对前人观点的精彩辨析是作者分析思辨魅力另一层面上的体现,从中我们不难看到作者缜密的思维,这种辨析可以说贯穿该书始终,成为该书另一亮点。这里仅举一例说明,如作者在第四章《民国时期的自然灾害与乡村经济(二)》中对我国租佃制度区域性差异的原因分析。在对珀金斯“商业化程度高低”决定租佃制区域差异的分析中,作者指出了两种相反的情况,一是商业化程度发达而租佃关系不发达的地区,如山东中部、陕西关中等地;一是商业化程度低而租佃制却很发达的地区,如鲁南山区。珀金斯还认为,“政治法律保证”是对地主和高租佃率的存在起决定作用的最后因素,著者则认为这一观点难以解释同样重赋的江南租佃制的发达。人口压力的南北差异无法解释人均耕地少于江西、安徽与湖北的山东,佃农却远远少于这些地方。那么决定这种南北差异的原因何在?在这一问题上作者赞同黄宗智的观点,即地理环境好的地区,投资土地赢利可观,对地主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且商品经济越是发达的地区,资本的积累越是可行,亦即“佃户之多寡,与田地之肥瘠及田价之高低成正比”(212页),亦即作者提出的土地的“丰度制衡机制”。
    当然,作者在对史料的处理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作者在第二章中探讨了灾害与人口数量、人口迁移、人口结构以及人口素质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灾害所造成的人口死亡,往往是几种灾害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我们根本无法明确区分各类型灾害所造成的死亡人口。对某些史料中的灾害记载进行简单的统计分析,已成为史学研究者研究历史上灾害时空分布的通病。作者分析灾型、灾次、死亡人数的地理分布时,将民国灾害死亡人数和元明清进行了对比,同样没有对史料设定评价方法,并进行同一性分析,因此,本书的相关结论仍需科学方法的检验。作者简介:齐敬霞(1980— ),女,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中心2001级硕士研究生。
    (刘志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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