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序
http://www.newdu.com 2024/11/26 12:11:14 中华文史网 刘迎胜 参加讨论
王东平自1994年考入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后,选定清代回疆法律制度为研究重点。回疆为清代对今新疆天山以南地区的称谓。包括今新疆全境的广义的西域地区,自远古时代起就是东西各民族与文明的交汇处。西域的古代居民中,既有源自东亚的蒙古人种,也有来自遥远西方的印欧人,甚至还有肤色黝黑的南亚土著人成份。先秦时代的玉石-丝绸贸易是中原与西域经济文化联系的重要内容。 在中古时代,西域地区的政治历史与居民成分经历了复杂的变化。在铁勒阿跌部统治下的回鹘人败于唐努山区的黠戛斯人后,其大部于840年从漠北草原迁居今天山东段南北地区,形成了高昌回鹘,统治区及于天山地区的铁勒、西突厥余部,使突厥语成为西域地区的强势语言。黠戛斯人灭亡回鹘之后,并未在回鹘故地久居。契丹兴起前后,在漠北占据统治地位的大约是阻卜部,即穆斯林史料中提及的Yapaqu人。辽太祖耶律阿保机建国后不久,便率兵横穿漠北高原西征,辽军越金山而南,高昌回鹘成国辽朝属部。金朝建立后,辽皇室远裔耶律大石率契丹殘部经漠北至中亚,建西辽,统治西域近九十年,其中包括高昌回鹘。13世纪初叶,西辽末帝直鲁古失国,帝位为乃蛮可汗屈出律所篡。1206年成吉思汗建蒙古国后,占据天山东部的高昌回鹘与海押立的哈剌鲁部先后降附蒙古。此后成吉思汗次子察合台及其子孙逐渐控制了整个西域。14世纪中叶蒙古帝国开始瓦解,察合台汗国分裂为东西两部。西察合台汗国逐渐落入突厥化的蒙古巴鲁剌思氏贵族帖木儿及其子孙手中,东察合台汗国仍为察合台后王所据,而蒙古高原西部及塔尔巴哈台山脉地区则为斡亦剌惕-瓦剌人(即西蒙古人)控制。 与上述复杂的政治史的变迁相应,西域的文化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天山南麓龟兹-焉耆绿洲原先操吐火罗语的居民,和塔里木盆地西南缘伽师-和田绿洲操中古东部伊朗语的塞种人,均逐渐放弃了自己母语,改操突厥语。而曾经在西域居统治地位的佛教,以及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流行的摩尼教、祆教、聂思脱里教渐次消失,来自西亚的伊斯兰教成为西域的主要宗教。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回疆后,政令伸及于此,与当地的传统习惯法共存,回疆的法律呈现出不同文化碰撞的颜色。 探索任何课题都可以有不同的切入点,研究清代回疆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但如欲在此论题上深入研究,无论如何也不能廻避新疆-西域研究、史学研究、法律史研究和伊斯兰学这几个学科的学术传统。王东平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正如其本人在其书前言中所述,此“课题属民族法制史的范围,兼跨史学、法学、民族学诸多领域,需要采用多种学科的研究方法。历史学方法要求尽可能地挖掘文献史料,包括档案、民族文献、外文资料中新的内容,追根溯源。法学研究方法要求利用法学理论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典型案例进行法学意义上的分析,透过法律条文本身更深地理解其社会意义。回疆地区自古为东西方文化汇合地,名物制度语源复杂,还应采用历史语言学的方法,揭开掩于其上的面纱,探寻其历史渊源及文化蕴含。民族学研究方法则要求利用民族社会调查资料,研究其法律观念、民族习惯法等问题。” 王东平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即师从新疆大学魏长洪教授,为新疆-西域研究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考入南京大学选定回疆法制为研究重点后,即仔细制定了学习研究计划,在中国史、法律史与伊斯兰学诸方面刻苦努力。获博士学位后,又赴北京师范大学在白寿彝先生指导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在吸收各校治学传统的长处的基础上,积近十年不懈努力,他成为具备研究此课题素质的学者。 从新疆-西域研究的角度切入,研究此课题时界定“回疆”的概念是首先应做的事之一。“回部”或“回疆”的概念至少可以追溯至元末。按明代新疆学者朵豁剌惕氏迷儿咱.祃祃.海答儿Mīrzā Muhammad Haidar Dughlāt,1499-1551所著《拉希德史》(Tārīkh-i Rashīdī)记载,14世纪40年代中期察合台汗国分裂为东西两部之后,东察合台汗国的辖境包括“畏兀儿地”Uighuristan和Manghlai Sūyah两部分。两其中之后者Manghlai Sūyah,《拉希德史》中释为“向阳地”。《拉希德史》的英文本注释者埃里亚特N. Elias花费很长篇辐试图解释这个地名的语源。其实Manghlai Sūyah为蒙古语,其中之前者Manghlai在《元朝秘史》中音译为“莽来”等,原意为“额”,转义为“前锋”。而sūyah显然为波斯文音译蒙古语süb?(意为“边界”、“边墙”)之笔误。在波斯语中辅音字母词中形-b-若将其底座之下之一个音点误添加一个,则成为-ya。而波斯文词末辅音-h往往表示短元音-a。质言之Manghlai Sūyah并非意为“向阳地”,而是意为“前方之边界”。《拉希德史》的作者海答儿虽然是蒙古人后裔,但因世居中亚,已不知此地名的原意,仅凭世代传说了解,难免以讹传讹。而当代学者若将自己属限于海答儿释义的圈子里,不另辟蹊径,自然很难破解其义。“回部”的地理概念存在了很长时间,在18世纪的俄文、德文文献中,有时沿用中亚穆斯林的术语,称“小布哈拉”Малой Бухарии。此外汉人的传统术语“南路”Нан Лу,也为人广泛使用。近当代有些西方学者有时在喀什噶尔(Kashghar)这个地名附加拉丁文表示地点的词尾-ia,成为“喀什噶里亚”Kashgharia,泛指整个“回疆”。 从史学的角度看,回疆法制史这个课题属史学,其研究必遵循史家规范。尽可能充分地占有原始资料为史学研究之第一要务。而与回疆法制有关的史料从文字上看,既有汉文资料、少数民族语言资料,亦有外文资料;从内容上分,则有官修正史、典志、实录,封疆大吏的奏疏,各种方志,档案文献、契约文书,各种游记、见闻录、考察报告等。王东平在研究中从清宫中朱批奏折、军机处录副奏折、军机处上谕档中收罗出许多资料,其中包括存于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档案中的司法案件审理的材料,涉及凶杀、奸盗等类案件,这些材料包括回疆官员呈递的案情报告、判决意见、法医的鉴定材料、罪犯的供状等,展现了回疆地区从报案、司法调查、审案、拘押到执行完整的司法活动的程序,许多细节为清代其他资料中所缺。 嘉庆二十年(1815年),大学士托津等汇集清朝颁行的统治回疆的法律法规纂成《钦定回疆则例》,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清朝政府经过增纂改修后,重新颁行。它是清代关于回疆立法和民族立法的最重要的成果,也是王东平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史料之一。此外他所关注的与回疆有关的法律典章的汇集还有《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等。作者在接触到的文献中发现,回疆各官衙均藏有《大清律例》,有的文献还提到在穆斯林社会中有此律例的察合台文本。这些发现均有重要学术意义。 除实录之外,进入作者视线的史料还有:嘉庆年间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和瑛所撰《回疆通志》、满洲正蓝旗人七十一(字椿园)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所著《西域记》(又名《西域闻见录》等)、永贵、固世衡原撰,苏尔德增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成书的《回疆志》、清乾隆时无名氏所著《西域地理图说》写本(藏于四川省南充市四川师范学院)、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编定的《钦定西域图志》、祁韵士的《西陲要略》等方志类材料;各种奏牍类公文集,如:正白旗人那彦成所编《那文毅公奏议》、左宗棠、刘锦棠的《左宗棠全集》与《刘襄勤公奏稿》及《松筠新疆奏稿》、《长文襄公(龄)办理善后奏议》、《布彦泰叶尔羌奏稿》、《奕山新疆奏稿》等。 汉文史料之外,作者在研究中涉猎的民族语文史料中之重要者有:拜城人毛拉木沙·本·毛拉·艾萨Mulla Musa b. Mulla Aysa 19世纪后半叶和20世纪初写成之《安宁史》(Tārikh-i Amniye)和《伊米德史》(Tārikh-i Haymidī)。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使用了新疆学者收集的南疆察合台文契约文书。作者使用的域外史料有哈萨克中玉兹末代汗瓦里之孙瓦里汗诺夫(Ч.Ч.Валиханов )在1858-1859年于回疆旅行后所写的报告集《1858-1859年中国天山南路六城的状况》(О состоянии Алмыщара или шести восточных городов Китайской Провиций Нан-лу Смалои Бухрии в 1858-1859 город),1879年出版的沙俄军官库罗帕特金А.Н.Куропаткин的报告《喀什噶尔:它的历史,地理概况,军事力量,以及工业和贸易》、俄国人鲍戈亚夫连斯基(Н.В.Богоявленский)所著《长城外的中国西部地区》,1875年出版于英属印度加尔各答的英国人福赛斯(T.D.Fosyth)的《1873年出使叶尔羌报告》、英国人包罗杰(D.C.Boulger)1878年出版的《阿古柏伯克传》、德国学者马丁·哈特曼Martin Hartmann清末据见闻编写的《伊斯兰东方》(1905年,柏林)和《中国新疆――历史、行政、宗教和经济》(1908年,哈勒)等。王东平特别注意到哈特曼在喀什噶尔和叶尔羌调查的穆斯林使用的阿拉伯文和波斯文的宗教经典目录,由此探求回疆穆斯林的教法派别、教法学理论体系。 从法律史研究的角度看,回疆则地处游牧文化与绿洲农耕文化的结合部,其传统法律文化呈现出介于二者之间的特色。回疆地区自公元10世纪伊斯兰教逐渐传入后,伊斯兰教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外来法律文化深深地植根下来。清朝统一回疆后,大清律及于回疆,造成作为世界五大法系Legal Family一员、源于中原农耕文化与北方民族的传统的中华法系与伊斯兰教法的接触的局面。而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则是蕴藏其后的社会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王东平敏锐地意识到,在当前加快法制化的进程,法制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的时候,在少数民族地区在贯彻国家政令的同时,如何考虑民族宗教文化传统、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研究清代回疆法律制度,深入探讨清政府统治回疆法制方面的成败得失,对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前已提到,回疆法制史研究涉及伊斯兰学。过去有些著作在注明源自阿拉伯语、波斯语的术语时,所注拉丁字转写形式往往取自不同的二手外文资料,以致同一术语的阿拉伯语或波斯语转写形式前后不一,自相矛盾。王东平在其书中确定,他所引述有阿拉伯文、波斯文的拉丁字转写形式,基本采取《伊斯兰百科全书》英文第二版的体例。为印刷之便,仅在个别地方有所调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相信此书的出版是王东平求索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他今后定会有新著问世。 2002年9月4日写于南京大学 (资料来源:《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1759—1884年》,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2003年9月版)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前言
- 下一篇:《康有为大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