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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结语


    在中国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发展演变历程中,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它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的独特之处。
    同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皇位继承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曾先后出现汗位推选制、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等4种模式。此外,康熙帝的继位主要由孝庄皇太后而定,雍正帝则是利用康熙帝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中的失误,侥幸取得皇位。晚清三次以懿旨确立嗣君方式出现的皇位继承个案(包括未能成功的己亥建储),继承人与皇帝的辈份关系及其承继关系,也各不相同。 
    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恪守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无论在实施中出现何种情况,这一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其发展轨迹具有静态特征。与此不同,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呈现出不断改革调整,以便更加适合客观形势需要的演变轨迹,具有动态的发展特征。这种制度化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拘泥于已有模式的限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原有制度及时做出更改、修订,甚至废弃的特点,反映了满族统治者的创新、务实精神。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的不断变化,实际上主要是择嗣标准的反复变化,以及储君、储权的时有时无。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中选立储君的标准,有过数次改变。 
    汗位推选制下,八王(诸贝勒)以贤能与否作为唯一标准,在八王范围内推选汗位继承人。 
    康熙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时,以皇子是否具有嫡长身份,作为择选皇位继承人的唯一标准。 
    秘密建储制下,皇帝是从选贤的标准出发,择定皇位继承人,但优先考虑具有嫡长身份的皇子。 
    上述三种皇位继承形态中,择嗣标准出现了由贤能到嫡长,又到二者兼顾,既择贤而立,又重视嫡长的变化,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 
    懿旨确立嗣君的皇位继承形态下,血缘关系与年龄因素,是慈禧所考虑的主要方面,即在去世皇帝无子情况下的嗣君人选,除去是近支宗室成员外,还要具有叶赫纳拉氏血缘,同时必须是幼龄。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中,储君与储权时有时无,而且两者的变化并非完全一致。 
    天命、天聪、崇德三朝确立、实施的汗位推选制度,以及顺治朝的皇位传承,均无储君,亦无储权。 
    康熙前期与中期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公开册立储君,储权随之而生。 
    康熙后期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以及雍、乾、嘉、道各朝实施秘密建储制度的过程中,均有皇帝所暗立的储君,但储君身份不公开,因而不存在储权。 
    咸、同、光、宣各朝,既未公开建储,亦无暗定储君,储权无从产生。至于己亥建储,属于特殊情况,大阿哥溥儁虽然身在储位,并无储权可言,惟有听任慈禧的摆布。 
    概言之,清朝4种皇位继承形态演进过程中,在册立储君问题上,曾先后出现3次重要转折,即从不预立储君(汗位推选制)到预立储君(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又到暗立储君(秘密建储制),再到不预立储君(懿旨确立嗣君)。另一方面,储权也经历了一个从无(汗位推选制)到有(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又到消失(秘密建储制度与懿旨确立嗣君)的变化历程。 
    此外,东宫机构建制,即“东宫官属”的有无及其实际运作,则与储权存在与否相一致。有清一代,只有康熙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的37年期间,存在储权和名实相符的东宫机构詹事府。康熙以降,直至光绪年间,[1]詹事府虽然继续存在,但已无从司其职。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 )九月乾隆帝曾指出,“现在詹事官属虽沿旧制,而其实一无职掌,只以备员为翰林院升转之资耳。”[2]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所以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满汉文化为主的多种文化的有机结合,互相补充,是这一特点所产生的根源所在,也是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有别于历代王朝皇位继承制度之处的核心内涵。 
    明朝建州女真居住在浑河、牡丹江、松花江三河上游以及鸭绿江、图们江一带,长期处于汉族、朝鲜族经济、文化的影响之下。其先世斡朵里部、胡里改部等,在元代居住于牡丹江下游今依兰一带,与蒙古文化多有接触。所以,建州女真是在其本民族文化与相对先进的上述三种文化的长期交往、相互影响下,逐步成长起来。[3] 
    这种较为特殊的文化环境,是女真族的一个得天独厚之处,有利于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女真族上层在考虑与规划本民族的未来前景时,存在多种参照,这使其具有较为开阔的视野,拥有多样选择机会。他们比较善于吸收、借鉴明朝、蒙古、朝鲜的诸多长处和经验,制定出符合本民族发展实际的各种方针、政策,并有效实施。十六世纪以降,当明朝、蒙古各部日益衰落之际,女真族迅速崛起,建立地方政权,又于1644年借助李自成农民军推翻明王朝的时机入关,经过长期征战,终于成为统治全中国的中央王朝。 
    相对丰富的文化资源,赋予清朝皇位继承制度较大的包容性。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历程表明,清朝统治者并非一成不变地承袭汉制,或因袭满洲旧制,而是将保留、吸收相结合,既学习、借鉴汉族有关经验,又尽可能地保持满族传统制度与习俗的某些特点,将其溶为一体,有所创新和发展,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与需要,不断予以改进。这是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在实施中,所以相对成功的最重要原因。与此形成对照的是,辽、金、元等朝,也曾不同程度地学习汉族王朝统治者的做法,立嫡立长,但是,它们都未能较好地处理采用汉制与保留本民族传统旧制的关系,因而皇位继承大都处于无序状态,对其统治造成程度不同的危害。 
    满汉文化相融合的土壤,以及清朝内外形势所构成的压力,滋养、造就了清朝几代杰出帝王,康、雍、乾三帝是其代表。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两次重大变革(从汗位推选制到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又到秘密建储制),都出现在康、雍、乾时期,三帝在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演变中所起的至要作用,为其他清帝所不及。康、雍、乾三帝均处于清朝的上升时期(乾隆后期开始停滞),尤其是他们都具备较为深厚的满汉两种文化素养,因而能够多视角地考虑如何促进皇权集中、强化与改革皇位继承制度问题,实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此外,三帝的统治时期长达百年以上,这也是其能够在上述两个方面,均取得较大进展的一个客观条件。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演变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反映出满汉文化相互撞击、交流、融合的清朝历史特色,也为我们观察清朝皇权政治,提供了一个窗口。 
    还应指出,中国皇帝制度近两千年的发展、演变中,历代统治者已积累了丰富的统治经验,清朝统治者在此基础上,又提高一步。因此,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出现较大变革,乃是水到渠成之势,是中国封建政治已趋成熟的体现。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历史性地扮演了对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总其成的角色。 
    与其他封建大一统中央王朝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形态虽然复杂多样,但是,其皇位传承却相对平稳。如果将清朝入关前皇太极承继汗位包括在内,清朝在将近300年中,累计完成11次皇位交接。少数情况下,皇位争夺也很激烈,如皇太极去世后曾出现继统危机,康熙后期诸皇子角逐储位,以致雍正帝侥幸继位后大规模清洗政敌。但是,虽然最高统治层内部出现激烈纷争,却皆未酿成内乱,11 次皇位传承,大都比较平稳,统治秩序基本上未受过多干扰。不仅如此,清朝前期与中期的一些皇权传承个案(如顺、康、雍三朝的皇位传承),从其结局与效果看,还促使清朝统治得到进一步加强。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的改革,以及历次皇位交接的相对平稳,都推动了皇权的集中与强化,使清朝大政方针在制定与贯彻中始终保持沿续性与稳定性,清朝在较长时期内,拥有一个相对安定的内部环境。在此前提下,出现了康乾盛世,中国作为一个广土众民、泱泱大国的统治格局,最终确立。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发展史上独树一帜,具有一定开创性,然而其终极目的,是延续已经腐朽、没落的中国皇帝制度,维护并促进清朝皇帝的绝对专权,所以它又是保守、落后的最高权力传承制度。正是中国皇帝制度与清帝的专权统治,以及其他原因,严重地阻碍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社会转型,致使中国进一步落后于西方,造成鸦片战争后中华民族长时期的深重灾难。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早已成为历史的遗迹,我们应当采取辩证的态度,看待它的功过得失,以资借鉴。 
    [1]《清德宗实录》卷494,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正月戊子条载:“谕内阁,詹事府系沿前明官制,名实本不相符,应即归并翰林院。” 
    [2]《钦定古今储贰金鉴》卷首,《上谕》。 
    [3]部分参见李洵:《清代全史》第一卷第一章《满族的先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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