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文]转型期村庄权力结构中的组织构成和权力分割(2)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09:11:22 中国民俗学网 胡明文 参加讨论
经济是村社权力运作的重要支撑。公共组织要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和为社区村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公共福利,都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实践证明,社区公共组织的控制和管理能力的强弱与其所能操纵的财力的大小直接相关。从刘下村的目前经济状况来看,连正常运转都成问题,更别说为村民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福利了。 (二)转型期村社正式组织的权力分割。 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行的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安排正在改变村社权力结构的性质和运作路径,村庄社区权力分散化,导致权力结构由单一的政治权力主宰向政治、经济二元共存过渡,并已形成一个以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为核心,包含治理精英(村干部)、非治理精英(指不掌权的,但拥有其他优势社会资源的农村精英)、普通村民三个不同层面的权力主体的新的村社权力结构。但由于各种权力边界不清等深层次冲突,极大地影响了村民自治体制的绩效和发展空间。 1.刘下村正式权力组织有: (1)自治组织:刘下村的自治组织是1984年通过村民选举产生的,1996年以前一直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1997年第二次村民选举后,实行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分设,书记不参加选举,而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2001年,刘下村发生了一次宗族械斗事件,乡政府认为书记(汪家人)、主任(刘家人)工作不力,结果村两委班子被撤职,乡党委、政府任命了一个9人的临时班子,直到2003年开始的第4次村民选举。 考虑到刘下村的特殊情况,乡党委非常重视这次选举,派了一名副书记驻村指导,先在每个村小组确定2个候选人,海选时在每个村2个候选人中选1个当选村委会委员,这样就保证了每个姓都有1个当选。从选举结果看,还是比较成功的。 (2)基层党组织:刘下村实行的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交叉任职,当选的村委委员中,只要是党员的全部进党支部,不是党员的就积极培养入党。村党支部的领导一般是通过下面几种方式来影响村庄权力结构:第一,对村委会干部的产生起引导、推动和把关作用。第二,在工作分工时把关。第三,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如权力约束,规定村主任只有50元以内的票据审批权。第四,选自然村长时,党支部要实行领导。第五,乡政府一惯倾向于与书记联系,以树立党支部的威信。实际上是支书成了村中最高权力者。刘下村前任支书刘某在这种体制下,掌管村治大权近20年,20年中,只发展了5名党员,都是汪家本村的。刘下村现共有党员52名,30岁左右的只有6名,45岁以下的有5名,其他都是50岁以上的老党员,平均党龄超过50年,且年轻的大部分是在部队入党的。党员的作用没有发挥,基层组织基本瘫痪,党支部已名存实亡,造成村庄权力的真空,以至于村级财务混乱,村民拖欠村提留款,村庄处于无序状态,非正式组织得以复兴,才最终导致刘村和汪村的宗族械斗。 (3)自然村组织:自然村(又称村小组)领导机构一般由3人组成,村长通过村民主选举产生,服从村委会的领导。而实际上,自然村比村委会有较大的权力,因为自然村掌管着本村的山地、水面和田,发包权在自然村。这就造成自然村村长不听村委会的,只向村民负责,对村委会布置的任务能推就推,能拖就拖。村委会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为了加强对自然村的控制,今年乡政府要求刘下村今年预选时分自然村选,保证每个自然村都有人当选,委员下到村里兼任村长,以避免对自然村的失控。 2.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个案中可看出,尽管村民自治已在中国推行10多年,农村的民主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权力关系上的冲突。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国家实现对农村社会一体化整合的工具,在村级正式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位置,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可村委会作为村民组织,是以国家法律的授权为依据、以全体村民的民主选举为基础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服从村党组织的义务。两者权力来源和职权不同的客观存在,必然影响到权力结构的统一性。而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在地方乡镇党政的支持下,采用控制选举、用党支部会议代替村民会议、以党组织替代村委会行使职权等所谓一元化领导和一体化运作的方式来控制村民自治组织。其结果是改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性。这样的选举很难改变一些地区乡村权势阶层滥用权力的现状,直接选举的村委会主任也很难影响到农村的权威关系,村支书仍是最高掌权人,只管政务,不管党务,独断专行,力图把村委会当作摆设,甚至完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从而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