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梓]现代社会中南方山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命运与重构(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1:11:13 中国民俗学网 张冠梓 参加讨论
(一)更新自然经济观念和传统法律价值观,促进南方山地民族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发展。 南方山地各民族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不一,但其生产组织结构基本上都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单一性和复杂性的农业生产方式仍大量存在。“男耕女织不求人,自给自足在山中”的自然经济观念根深蒂固,象一根无形的绳索严重束缚着人们发展商品经济的思想和行动。自然经济观念的危害在于:其一,它使人视野狭窄,只看到一个地方、一个部族、一乡一户的自给自足,没有远大理想,既缺乏外延扩大再生产的强烈愿望,也缺乏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智能。其二,它排斥分工协作,排斥广泛交换,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中极力追求“大而全”、“小而全”,构建自己“万事不求人”的自然经济王国。其三,它束缚商品交换的发展,阻塞商品流通渠道。至今在一些民族中还有羞于经商的习尚,认为“无商不奸”,把生意人当作狡猾的代名词,把卖东西当作不光彩的行为。因此,有些民族卖东西不是拿到集市上,而是摆在路当中,自己到路边藏起来窥视,等过路人把东西拿走留下钱后才出来取钱,钱给多少也不计较。有的人卖鸡把鸡藏在怀里或背篓里,卖鸡蛋放在袋子里,买东西论个而不是论斤两。至于彝族的猪、羊等牲畜更是长养不卖,养“万岁猪”、“万岁羊”,经济效益极低。据统计,四川省昭觉县1982年农畜产品率为5%,1983年羊只出栏率也只略高于10%。同年全国农业商品率平均为68%,云南省为50%,而少数民族聚居的边境一线和内地高寒山区则只有20%左右。(注: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第454页,湖南出版社1995年4月版。)可以说,由于自然经济观念影响,南方山地民族处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水平。 但是,在既有的并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也可看出该地区各族居民在市场交换方面所拥有的可贵的自愿、诚实和信用等原则。南方山地民族众多,各自的自然、地理环境不同,不同的民族或部落、或家支、或氏族之间在生产的部门与收获物的品种上有许多差异,他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往往是在生产和生活用品方面的自愿地互通有无。如居住在山区的普米族人喜欢将自家的特产山货、洋芋之类换取住在坝区的白族人的大米、黄豆等。他们自称这种交换方式为“打老庚”(交朋友)。每每逢年过节,普米人驱马运物来到白族老庚家;白族老庚必然热情款待,并拿出自己的特产让其驮回去。反之亦然。只要相互赠送货物的价值在他们看来大致相当,这种老庚关系就可以长期维持下去。如果有一方虚情假意,老想占对方的便宜,那么他们之间的老庚关系便会马上终止。(注:高发元主编《中国西南少数民族道德研究》第175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年12月版。)又,在傣族等民族中间存在着一种“默商”式交换形式。如客人路过傣家田地时可自己采摘瓜果,将钱放于地头或树下即可,这叫“有买无卖”。又如卖油者在农忙季节竹楼空无一人时可逐家逐户将食油装入瓶内,然后取走主人特意留下的如数钱币,这叫“有卖无买”。无论怎样,诚实的傣家人都以互相信任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吃了水果不付钱或收了钱不给油,都被认为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交易马上中止,有时还会引起纠纷。(注:高发元主编《中国西南少数民族道德研究》第180页,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年12月版。)当然,南方山地民族在从事商品交换中也存在许多缺点,除前已述及的自然经济观念促使他们在发展商品交换方面心态消极外,还有如他们的一些陈旧观念,以及太重情义、忽略公平(等价交换)原则等阻碍了商品生产的发展。由于神鬼观念影响,这些地区的各民族生产和生活禁忌数不胜数,为此占去了很多劳动时间,限制了人们活动的空间。不仅不能开发利用这里丰富的自然资源,反而因迷信活动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如阿佤山中心地区的佤族消耗在宗教迷信方面的费用约占每年总收入的三分之一以上。由于等级观念的影响,使得瑶老制、石牌制、侗款制、傣族波曼咩曼(注:瑶老制是主要存在于广东省瑶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基本以排(自然村)为单位,设天长公、头目公等以管理域内事务和执行习惯法。石牌制主要存在于广西瑶族地区,有一系列维持生产活动、保障社会秩序和治安的原则作为习惯法供瑶民遵守。石牌制的执行者是石牌头人。侗款制是侗族地区的社会组织及其规范。傣族波曼咩曼意为寨父、寨母,是傣族村社的头人,负责管理村内事务。)等原来用于保护生产、家庭和商业活动、防止外敌侵袭的习惯法逐渐质变为维护统治阶层霸田征粮、鱼肉百姓的法令,严重束缚着广大群众的社会经济活动。由于狭隘的部族观念的影响,不少民族仍保留着血族复仇、冤家械斗等习俗,造成大量劳动力死亡,无数财富毁于战乱,生产活动受到经常性的严重破坏,土地荒芜、交通阻塞、贸易中断,给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由于过于注重面子和人情,使得南方山地的许多民族在交换时往往忽略商品的真正价值。如苗族相当数量的人挑东西(如橙子)去卖时,见到熟人和亲戚朋友就每人送几个,不好意思收钱,给完就算了。有的买东西任由对方要价,卖东西则都是一角钱,萝卜一斤一角,萝卜苗也是一斤一角,辣椒还是一斤一角等。 由此可见,南方山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如诚实、信用等行业道德,也有利于其发展的消极因素如自然经济观念、神鬼观念、等级观念、狭隘的群体观念和情义观念等。只有扬弃其传统的法律价值观,重新构建崭新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观,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其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二)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传统法律规范,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市场经济需要准确、具体、系统、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这是南方山区民族传统法律规范的简单、粗略、落后所不能胜任的。作为该地区各民族传统法律规范的特征之一,诸法合体是法的雏形阶段,是法的不完备、不完善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部门只能越来越细,各部门法的分工也只会越来越明确。在法律条文的简单、笼统、弹性过大方面,借贷手续最能体现其特点。不少民族如景颇、傈傈等族只有口头借贷的形式,然而口头借贷的任意性大,空口无凭,往往会引起纠纷。在佤、黎族中有无文字的契约借贷,也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即使在苗、瑶、壮族中有文字的契约借贷,由于文化素质差,借据书写不明确,也有一定的任意性。借债和还债往往靠信誉,失去信誉就会引起纠纷。有些习惯法没有强制力作后盾,对债务纠纷显得软弱无力,而神判法往往颠倒是非,产生一些错案或无头案。例如在瑶族地区,有同姓同名的两个庞文票居住在毗邻的村寨。有一张借据只写了借款人庞文票,没有写明是何村寨人。债权人死后,其子按借据索债,两个庞文票都矢口否认借过此款,代笔写借据的人也已去世。头人让他们面对社王像双双发誓,如借过此款将不得好死,并在头人、众人的监督下双双将一只鸡的鸡头砍掉。按惯例,事后当事人及其家属有人患病或死亡者为负方。不料数月后两个庞文票分别有妻、子病故,此债务也就不了了之。(注:范宏贵著《少数民族习惯法》第181页,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 年8月版。)这反映了法律条款不规范、诉讼程序不科学所带来的执法结果的不真实。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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